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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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淄教发[2012]2号_1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淄教发[2012]2号_1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淄教发[2012]2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直属各单位、局属各学校:现将《淄博市教育局2012年工作要点》印发,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淄博市教育局2012年工作要点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和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关键之年,扎实做好全市教育工作,意义重大。

一、总体要求2012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为主线,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始终把握素质教育战略主题,深入推进教育改革创新,大力加强教育队伍建设,争创一流工作业绩,全面开创教育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二、任务目标和工作重点(一)实施区县教育现代化建设工程,推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1.启动区县教育现代化建设年度测评。

制定区县教育现代化建设标准,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各区县制定教育现代化建设规划,建立教育现代化建设推进情况信息采集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启动区县教育现代化建设年度测评。

2.加快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完善区域幼儿园布局规划,开展幼儿园标准化建设。

大力发展公办和公办性质幼儿园,年内新建幼儿园16处、改扩建幼儿园46处,加快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确保2012年全市镇中心幼儿园省认定达标率100%。

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加强学前教育各项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淄教基字[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教基字〔2010〕24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积极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教”结合的基础教育平台,我们拟定了《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是教育的三大支柱,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

开展家庭教育工作,转变家长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子方法,提高家长自身素质和家教水平,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教育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飞速发展的网络信息技术和大量涌入的外来文化,使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发生着深刻变化,一些落后的非健康的文化糟粕和有害信息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二是许多家长不了解新的社会背景下孩子的特点和变化,存在对家庭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教育观念偏颇、教育方式不当、教育能力缺乏等问题,成为孩子全面发展的障碍;三是随着留守儿童、单亲儿童、流动儿童和问题家庭数量的增加,家庭教育缺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严重影响了儿童身心健康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基于对家庭教育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我们制定出台本指导意见。

一、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鲁教基字〔2009〕17号)为依据,以优化家庭教育、促进少年儿童健康发展为目的,以提高家长素质为重点,以推进学校素质教育为主线,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全方位构建“三教”结合的基础教育平台,以此相互促进,形成合力,努力提高家长科学教子的能力和水平,教会学生学会生存、学会学习、学会创新,使广大学生都能够得到健康、和谐、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现代化建设人才。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淄教组字[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淄教组字〔2009〕59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实施细则》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人才工作系列文件的通知》(厅发〔2009〕29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淄发〔2009〕9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淄办发〔2009〕27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淄办发〔2009〕28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优秀创新团队建设的实施细则》(淄办发〔2009〕2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第二条要按照“入门、合格、骨干、带头人、专家”的培养梯次,以教育系统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两支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大人才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形成人才辈出、氛围浓厚、干事创业、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第二章机制建设第三条落实定期研究人才工作机制。

市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就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题研究,确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01]18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01]18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01]1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现将《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安全责任追究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到全方位、全覆盖。

各级政府公务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安全管理责任制的管理、考核,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三)督促检查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责任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四)对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决策;(五)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和整改措施;(六)组织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组织部署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对发生在本辖区内重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淄教办字[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淄教办字[2009]10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保证全市教育行政工作高质量、高效率运转,现将《淄博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值班管理,规范值班工作,保证全市教育行政工作高质量、高效率运转,实现值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参照《淄博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办公室(值班室)工作职责1、负责市教育局工作日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部门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联络畅通。

2、负责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值班安排,对值班时间安排提出建议并做好通知和落实工作。

值班时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执行,提前一周,将本部门节假日值班安排表报送市政府总值班室。

3、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4、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置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重大突发事件。

5、负责来文来电的接收处置和督促落实工作。

6、加强本系统内值班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7、负责接待来访人员,接受单位和群众的电话查询。

8、履行本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值班制度1、市教育局办公室(值班室)负责市教育局日常值班工作,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值班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大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安排局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班力量。

法定节假日值班时,值班人员于每天下午4时前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报值班情况。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淄政发[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淄政发〔2008〕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7月7日召开的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十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因公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六条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政府特邀咨询和市长助理若干名,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鲁教职字[2008]12号_1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鲁教职字[2008]12号_1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鲁教职字〔2008〕12号)各市教育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教育部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和样式进行了修订。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进行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职除外)。

各市教育局请接此通知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这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

二、各市在换发办学许可证之前,要按照管理权限,重点围绕学校校产、安全、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对本地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检查。

同时,要依法委托会计事务所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在教育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通过评估检查,进一步督促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

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审批机关责令缓发办学许可证、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连续两年未招生或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额的;(二)人民来信和投诉较多,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淄教发[2011]1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1.02.28【实施日期】2011.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淄教发〔2011〕1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已经市教育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为贯彻国家和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淄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我市基础教育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规划纲要》精神,促进教育内涵发展(一)科学把握教育内涵发展的根本要求当前,全国和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相继召开,国家和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已相继颁布,我市教育已经由普及为主的“外延型”发展转变到“育人为本、内涵发展、城乡一体、体制创新”的内涵型发展新阶段。

坚持教育内涵发展,必须确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走出将“教育质量”等同于“教学质量”,甚至等同于“升学率”和“考试分数”的误区,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

坚持教育内涵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充分认识课程与教学改革的重要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就必须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中小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使广大中小学生的学习、成长与进步更加符合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学生将来走进社会、就业谋生和终身生活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一切最终都要以课程为载体来进行,通过教育教学来实施。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淄教组字[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淄教组字[2013]11号)各区县、高新区教育(教体)局,文昌湖区地事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淄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淄博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精神,落实《关于大力加强全市教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要求,提高我市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教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立足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对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大力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目前,我市幼儿教师队伍包含公办幼儿教师和非公办幼儿教师。

公办幼儿教师已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及工资保障体系,在人员聘用、流动调配、培养培训、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执行事业单位有关人事管理规定。

但非公办幼儿教师在管理体制、聘用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保险待遇等方面还存在管理不够统一、评聘不够规范、工资保险待遇相对较低等问题,部分非公办幼儿教师还不具备幼儿教师资格。

本意见中的“幼儿教师”主要指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中的非公办幼儿教师和民办幼儿园幼儿教师(以下简称“幼儿教师”)。

二、管理要求积极探索加强幼儿教师管理的新途径,逐步实现统一聘任、统一规范劳动合同、统筹发放工资和办理保险的统一管理模式。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淄教师字[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教师字[2009]3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对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带动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加强对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的管理,加快中小学骨干教师成长步伐,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骨干带动作用和示范辐射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与中小学素质教育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2.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是按照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评选认定淄博市首批中小学骨干教师的通知(淄教师字[2005]10号)》、《关于评选认定淄博市第二批中小学骨干教师的通知(淄教师字[2008]18号)》文件精神,按照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区县初评、市级审核、说课答辩、评委投票、评选公示等程序进行评选,并发文(淄教师字〔2005〕3号、淄教师字[2008]20号)公布的普通中小学教师,全市共评选出709名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

3.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普通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养、考核、管理。

4.对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养实行周期制,3年为一个培养周期。

5.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在培养周期内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6.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在培养周期内实行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级管理。

二、培养7.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养由市教育局统一规划,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局属学校要根据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鲁教民字[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通知(鲁教民字〔2009〕2号)各市教育局:为加强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的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为加强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进修、辅导、补习等非学历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学校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组织职业培训和进修;按照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助学辅导,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技术素质。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保护其办学积极性。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除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校舍须为一校一处的独立院落,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024年私立学校安全责任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3篇)

2024年私立学校安全责任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3篇)

2024年私立学校安全责任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校园安全,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以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责任范围划分(一)学校基础设施、房屋修缮、体育设施、消防器材、线路照明等学生公共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以及生活用水安全的监管责任,由总务处负责人承担。

(二)学生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学生活动安全、门卫安全等工作,由政教处负责人负责。

(三)学生上课(包括室内、室外体育课及锻炼课)安全、学生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的使用及防盗安全、图书室安全等,由教务处负责人负责。

(四)财务室、财经票据及现金安全的监管,由财务负责人负责。

(五)教职工活动安全,由工会主席负责。

(六)教师备课室、实验室、仪器室、多媒体教室、档案室、财务室等各室的防盗安全,由各室负责人负责。

(七)分管卫生的老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卫生宣传教育,并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要求。

(八)全体教职工以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为安全责任范围。

二、安全责任划分(一)校长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的副校长负责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监督管理。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安全问题。

(三)安全责任具体划分1. 各部门、教研室负责人是所部门、教研室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包括:(1) 负责拟定所辖工作人员职责和本部门安全工作措施及办法。

(2) 负责所辖工作范围的安全监督和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无安全隐患。

(3) 及时审批、回复有关人员的安全请示或报告,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

(4) 定期汇报和落实安全工作。

(5) 安全事故发生后,在采取紧急措施的____分钟内向校长报告,并在2小时内拟出事故报告草案。

2. 实验室管理员对各实验室的安全负完全责任。

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具有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等特性的物品进行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29
•【字号】淄政发[2010]62号
•【施行日期】2010.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淄政发〔2010〕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市政府2008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
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6件)
废止的市政府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71件)
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7件)。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2008年中小学生体质测试及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情况分析报告》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2008年中小学生体质测试及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情况分析报告》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2008年中小学生体质测试及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情况分析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1.14•【字号】淄教体卫字[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2008年中小学生体质测试及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情况分析报告》的通知(淄教体卫字[2009]3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单位:现将《淄博市2008年中小学生体质测试及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情况分析报告》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分析,进一步推动阳光体育运动的工作开展,进一步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附件:淄博市2008年中小学生体质测试及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情况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组织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的意见》,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健康水平,使广大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及时掌握全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积极推动阳光体育运动的开展,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教体艺字[2007]8号)和《2008年淄博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区县、市属学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了2008年学生体质测试和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

现将基本情况分析如下:一、基本情况全市共有中小学生471077人参加了2008年中小学体质测试。

小学生207737人,合格以上196270人,合格率94.5%;良好以上135481人,良好率65.2%;优秀52530人,优秀率25.3%。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淄政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发展,切实将民办教育工作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监管力度,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切实解决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不稳定问题。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明确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

民办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坚持依法办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限期达到“四独立一分离”的要求。

不得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

(二)依法完善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学校章程,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及学校章程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淄博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年度考核工作要充分体现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考核的特点,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性考核与学年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是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和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考核工作的全过程,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淄博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号)
各区县人事局、教育(教体)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要求,教育教学业绩居下游、提高幅度居末位,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或存在搞有偿家教等严重违背师德要求的行为。
2、教学辅助人员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高。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0%。应将专任教师与教学辅助人员按考核比例分别计算优秀等次人数。对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国家、省(部)、市(省直部门)、县(区、市直部门)行政奖励表彰的部门和单位,其优秀等次比例分别提高5%、4%、3%、2%,获得多种表彰的,按最高荣誉执行,不重复计算。
4、坚持注重实绩的原则。要把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真正把广大教职工的注意力吸引到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来。

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临淄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淄教职字[1997]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独立的师资和独立的财务,教育教学设施满足办学要求,已批准办学的学校,2005年新学期开始全部达到四独立要求。

民办短期培训学校的校舍、师资、设备等要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3、民办学校属租赁校舍的要有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4、民办学校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5、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向审批机关交纳开办注册保障资金,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学校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

已批准办学的学校,保障金三年内分三次交清,新批的学校,一次性交清。

6、民办学校的校长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相应层次学校管理工作原则上应不少于五年。

聘有合格的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二、民办学校的审批(一)审批程序1、具备办学条件的,举办者可直接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并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主要材料:(1)《申请办学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学校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教师〔2014〕4号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教师〔2014〕4号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淄博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教师〔2014〕4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为加强我市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规范骨干教师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及教科研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淄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大力加强全市教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淄教发〔2012〕1号)制定《淄博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淄博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淄博市教育局2014年11月7日附:淄博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骨干教师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科研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淄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大力加强全市教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淄教发〔2012〕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教育系统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学研究机构的骨干教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骨干教师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良好、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研究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并在教育、教学或教研岗位上发挥骨干、带动及示范作用的教师或教研员。

第四条骨干教师是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坚力量,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构建教师队伍专业化梯次结构,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着眼教育长远需要,建立骨干教师培养选拔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培养与管理力度。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淄发改发[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发改发[2012]135号)各区县发改局,高新区、文昌湖经发局,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淄发[2006]8号),落实《淄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淄博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我委将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市级工程实验室。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第54号令)、《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2修订)》及有关规定,制定《淄博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附件:淄博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批、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推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指导、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启用“淄博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年度检查专用章”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启用“淄博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年度检查专用章”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启用“淄博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年度
检查专用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2.05.11
•【字号】便函[2012]38号
•【施行日期】2012.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督导
正文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启用“淄博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年度检查专
用章”的通知
(便函〔2012〕38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各市管民办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报市公安局备案,现启用“淄博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年度检查专用章”印章一枚。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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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淄教办字[2013]105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3.10.16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教办字[2013]105号)
各区县、高新区教育(教体)局,文昌湖区地事局,市教育局审批民办学校:
为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强化民办学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职责,保障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实际,制定了《淄博市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淄博市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淄博市教育局
2013年10月16日
淄博市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职责,保障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系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校必须以保障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为目标,切实加强学生管理、校园及周边环境管理、房舍器材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饮食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认真抓好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安全工作,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交办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把民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民办全日制学校(包括中职、高中、复读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纳入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统一管理。

安全工作要求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督,组织民办学校安全督查。

第七条民办学校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须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第八条民办学校须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成立学校安全管理专门机构,各部门、岗位有明确的安全责任要求,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工作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并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第九条民办全日制学校按照规定落实校方责任保险和院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险。

民办
培训学校落实民办学校公众责任保险,积极引导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安全制度
第十条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校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制度、会议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经费投入和保障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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