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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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淄教办字[2013]105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3.10.16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教办字[2013]105号)

各区县、高新区教育(教体)局,文昌湖区地事局,市教育局审批民办学校:

为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强化民办学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职责,保障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实际,制定了《淄博市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淄博市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淄博市教育局

2013年10月16日

淄博市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职责,保障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系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校必须以保障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为目标,切实加强学生管理、校园及周边环境管理、房舍器材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饮食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认真抓好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安全工作,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交办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把民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民办全日制学校(包括中职、高中、复读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纳入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统一管理。安全工作要求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督,组织民办学校安全督查。

第七条民办学校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须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第八条民办学校须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成立学校安全管理专门机构,各部门、岗位有明确的安全责任要求,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工作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并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第九条民办全日制学校按照规定落实校方责任保险和院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险。民办

培训学校落实民办学校公众责任保险,积极引导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安全制度

第十条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制度、会议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经费投入和保障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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