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燃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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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为规范公司燃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燃煤管理的职责分工、计划、采购、验收、质量管理、成本核算、接卸、储存、盘点、掺烧、设备维护及检修等管理内容及要求。
1.3燃煤管理各级各环节的人员均应熟悉并严格执行。
1.4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燃煤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集团公司燃煤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
4.1公司分管燃煤副总经理负责审批燃煤采购计划,负责批示异常煤的处理。
4.2燃料部负责燃煤计划编制、燃煤的采样制样、煤质检查与监督、燃煤结算与统计、煤场盘点、参与燃煤配煤掺烧;负责燃煤煤价分析;负责煤质控制;负责燃煤采购比价、谈判及合同签订工作。
4.3配煤掺烧小组,负责配煤掺烧试验方案编制。
4.4生技部负责皮带秤、输煤设备等相关设备维护及检修的协调与质量监督。配煤掺烧试验方案的技术(审批)把关。
4.5工业站负责燃煤的数量验收、机械采样、接卸。
4.6燃灰分场负责煤场管理、执行配煤掺烧方案。
4.7运行分场负责入厂入炉煤化验、执行配煤掺烧试验方案。
4.8检修维护部负责皮带秤定期实物校验与输煤设备的维护、检修。
4.9材供部负责汽车来煤过磅重量验收工作。
4.10财务部、审计部、纪检室、燃灰分场负责配合、监督煤场盘点工作。
4.11纪检室、审计室负责燃煤管理的监督工作。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燃煤计划
5.1.1燃料部每年12月份根据公司下一年度的机组检修(A修、B修、C修)计划、发电供热计划及对煤炭市场价格变化预测等情况,编制公司下一年度燃煤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坚持以计划内合同为主、计划外为辅的原则)报分管燃煤副总经理进行审批。
5.1.2燃料部每月25日前根据公司存煤情况及发电供热计划变化情况,对下月燃煤采购计划
进行调整。月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5.1.3临时性的特别采购计划,由公司决定,燃料部落实。
5.1.4燃料部根据公司煤种煤质等要求,协调、督促相关单位保质保量完成采购计划。
5.2燃煤采购与合同
5.2.1燃料部负责煤炭采购合同签订的相关工作。
5.2.2燃煤采购合同应对含硫指标予以控制,以符合脱硫环保要求。
5.2.3燃料部根据煤炭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提出煤炭采购条款的修改,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5.3入厂煤验收
5.3.1火车入厂煤的重量验收
5.3.1.1工业站负责进厂煤的取送、编组、过衡、机械采样和卸车管理工作,登记好来煤日期、时间、车皮号码、过衡重量,以及卸车地点等。要求检斤率达100%,作为原始资料妥善保存。
5.3.1.2对来煤有异常情况的,根据来煤异常情况做相应处理。
5.3.1.3在轨道衡正常运行情况下,以过衡重量来验收来煤数量。如遇轨道衡故障,则通知煤管班以检尺量方来验收数量,做好记录,并把记录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5.3.1.4为了提高过衡率,保持衡器完好、准确,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轨道衡微机管理办法和操作》,并严禁弄虚作假,损公肥私。
5.3.1.5值班人员应及时掌握过衡盈亏数量,过衡净盈亏超过3吨(含3吨)的煤车应立即通知煤管班进行检尺和过衡对比,确保过衡重量的准确性。
5.3.2汽车入厂煤的重量验收
5.3.2.1煤炭车辆到厂后,由燃料部工作人员指引过磅,并告知地磅工作人员煤炭的发货单位、收货人名称、货名,由地磅工作人员录入电脑系统。
5.3.2.2燃料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磅,煤炭车辆过磅后由燃料部人员指引车辆到指定的地点卸车,回皮后由地磅值班人员打印出称重的过磅单(一式五联)并进行签字确认。
5.3.2.3过磅时地磅值班人员和监磅人员须查看称重时的车辆状态,磅上或车上是否有人,车辆是否完全上磅、熄火,重车和空车是否为同一车辆等。
5.3.2.4地磅与监磅工作的人员,对过磅车辆的重量须进行认真检查与核对,经常抽查皮重是否统一属实,检查净重与皮重是否真实。
5.4入厂煤采样
5.4.1火车煤采样
5.4.1.1煤车对位卸煤棚后,卸管班应及时操作采样设备,按机械化采样要求进行机械化采样。
5.4.1.2煤管班值班员接到卸管班值班员准备采样通知后按照《机械化采样管理规定》进行采样的相关工作。如机械采样设备故障,煤管班则按《火车煤人工采样管理规定》进行采样。
5.4.1.3煤管班根据来煤情况合理安排制样,并严格按《制样管理规定》进行制样。
5.4.2汽车入厂煤的采样(人工采样)
5.4.2.1煤管班接到采样通知后,应及时组织采样人员到场采样。
5.4.2.2煤管班严格按照《汽车煤采样管理规定》进行采样。
5.5入厂煤的煤质验收
5.5.1入厂煤化验由运行分场化验班按国标规定执行。
5.5.2工业站在机械采样或卸车时,对来煤进行观察,发现煤中有掺假、夹层、异物及混有矸石等情况应停止卸车并及时通知煤管班做进一步查验和处理。煤管班及时对来煤车皮(辆))进行煤质检查,发现异常做好记录及图片保存。
5.5.3汽车煤人工采样时应认真查验煤质情况。
5.5.4煤质查验工作由煤管值班员负责,查验的方法、作业程序及查出的异常情况的处理,按《煤质监督查验管理规定》的要求实施。
5.6煤质仲裁
5.6.1为了保证化验结果的公平公正,允许供煤商提出仲裁,仲裁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煤炭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凡有异常记录并确认为异常来煤的,不予以仲裁。
5.6.2自煤炭到厂之日起保留备用煤样25天,有争议煤样满25天后需清理的,需征求部门意见。
5.6.3仲裁结果按《煤炭购销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5.7异常来煤情况处理
5.7.1发现来煤有异常情况,具体按《煤质监督查验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5.7.2对掺假做假,还应根据公司要求,对供货商采取警告、延期付款、终止合同等措施做相应处理。
5.8燃煤结算、统计及财务核算
5.8.1结算必须坚持按质论价的原则,以煤质化验单为依据,以合同条款为准则,逐项计算加、扣款项。
5.8.2结算数量以工业站轨道衡提供数量及异常煤处理结果为准。
5.8.3结算统计员必须根据供煤方提供铁路装车的有效材料进行核对正确后进行结算。
5.8.4燃料部结算计价后开具付款通知单,经燃料部主任审核签字后,送财务部审核。
5.8.5财务部燃料核算员负责燃煤结算的审核,审核燃料部提供的结算数据和计价是否准确,结算凭证是否符合要求,供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开户银行帐号及收款单位名称是否与合同相符,最后经财务部主任审核签字,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能划款。
5.8.7凡煤种煤质达不到要求或与合同条款不相符的,供方提出加权平均结算等要求的,必须由燃料部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才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