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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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路晓[内容提要]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关系正文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一) 经济法的概念以及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一词,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的。

摩莱里认为,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是私有制产生的直接根源,因而他从分配上确立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原则,编制了“分配法或经济法”草案。

在这之后,法国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德萨米继承和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

在他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或经济法”专列一章进行论述。

他主张建立自由、慷慨、合理的平均分配的方式。

他认为,这种分配方式只有伴随公有制的建立而得到实现。

1865年,法国的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行政法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也就是说,行政法和民法不能调整的经济关系将由经济法来调整,他对经济法的认识已经接近现代经济法的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一般认为是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出版的《世纪经济年鉴》中最先提出的,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之后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和所颁布的法律中,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张云等学者认为,界定“经济法”的概念,首先应从法的一般概念入手,对他的外延和内涵进行描述。

历来,学者们对某种法的定义,大体上有三种方法:一是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这是一种通常的定义方法;二是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三是把某种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前两种定义方法,都可能给人带来认识上的缺陷。

第三种方法可以较为清晰地告诉人们,某种法是什么和为了什么,所以张云等学者采用了这种方法来给经济法定义。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主要区别在于法律适用范围、法律规范和法律特征等方面。

1. 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适用于经济活动和商业贸易,包括企业的经营活动、国际贸易、金融交易、财务管理等方面;而民商法则适用于经济活动、商业贸易、民商关系等方面。

2. 法律规范:经济法主要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商业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而民商法主要规范企业之间的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3. 法律特征:经济法的主要特征是注重经济效益和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强调企业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平衡;而民商法的主要特征是注重社会伦理和公平正义,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和合同执行的合法性。

4. 主体:经济法的主体是企业、社会团体等,而民商法的主体是国家、企业、社会团体等。

尽管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业务范围和法律规范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也有密切的联系。

在经济法的实践中,民商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
法律规定,如合同法律原则、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等,也是经济法中的重要方面。

此外,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也有相互借鉴和联系的情况。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一、概念比较 二、两者之间的相同点 三、两者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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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比较
经济法:是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保障
国民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由国家 制定的对一定的经济关系加以规制或 调控并使之形成新型法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商法: 一般认为,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
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
行政救济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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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与行 政法的差异
4、具体调整方法
经济法 奖励 经济责任 惩罚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法 奖励 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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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
5、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农民。
行政法主体不包括企业内部组织。
经济法:经济法的本质则是社会法,它以社会为
本位,把社会经济总体利益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 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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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经济法是在克服民法的不足的条件下产生 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就决定了这两 个法律部门,在社会发展中要相互配合、 协调,共同的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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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一部法律。因此其以国家干预原则、 经济效益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为 原则进行调控。
民法:是一部私法,提倡个人合法权利神
圣性不可侵犯性,因此民法基本原则包括: 权利神圣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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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构成不同
民法: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 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
会整体利益出发。
法律渊源
宪法、法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一、三者产生的历史背景首先来分析一下它们产生的历史背景,这样也许更有利于我们了解它们的调整对象、调整目的等,从而让我们更好地来比较三者关系。

1.商法10世纪,欧洲的一些庄园主手上已经聚集了一定的资本,而趋利性是资本的天性,这就促使了社会的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发展。

商业的繁荣造就了商人阶级,此乃商法诞生的两个前提条件。

2.民法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3.经济法随着垄断、社会不平等和外部性等内生于自由竞争市场却又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的产生,人们认识到市场也会失灵。

民商法关注的是个体的效益,由于其基本内核的自我约束,无法进行太大的突破。

国家开始转变自己守夜人的角色,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安排,对国民经济运行调控,对经济机制的有害因素进行排除。

经济法随之应运而生。

二、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对于民法和商法关系无疑是法学界的一个热点,也涉及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间的争议。

我个人倾向与民商分立,因为我认为民法和商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体原因见下面的分析。

(一)、二者的区别第一、就调整对象而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原则。

而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业流通经济关系,其所关注的是商事主体价值增值追求,营利是其首要特征。

第二、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而商法除具有私法属性外,还具有公法的属性。

第三、就特点而言,民法一般属国内法,而商法除国内法外,还具有国际性特点。

第四、从法律责任制度上来讲,商法比民法要实行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第五、就法律适用和效力而言,商法是特别法,在适用顺序和效力上都优先于民法。

(二)、二者的联系1、从传统的法律划分上两者均属私法;2、就调整对象来说,两者在总体上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3、就法律原则来说,有些原则对两者均可适用;4、在诉讼制度上,商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基本上属于同一诉讼制度。

民商法,经济法,刑法

民商法,经济法,刑法

民商法,经济法,刑法
民商法、经济法和刑法是三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它们各自负责不同的法律事务,保护不同的法律权益。

1、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涉及到个人和组织之间的合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民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民事权益,如所有权、知识产权、债权、公司法人等。

2、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涉及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刑法是调整刑事犯罪和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涉及到犯罪行为的认定、刑事责任的追究、刑罚的适用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惩罚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三个法律领域各自独立,但在实际应用中也有一定的交叉。

例如,一些经济活动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如欺诈、走私等;一些民事纠纷也可能涉及到经济利益,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

因此,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时,需要综合考虑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

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发展活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经济组织法、金融法、税法、贸易法等方面;而民商法则是指经济主体之间因民事和商事活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商标法等方面。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经济发展。

而民商法则是为了保护经济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和合作。

另外,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也存在一些重叠和交叉的部分。

比如,在合同法中涉及到的经济合同,既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同时也受到了经济法的约束。

同样,在公司法中涉及到的公司经营活动,也既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同时也受到了经济法的约束。

总之,经济法和民商法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两个法律领域,它们的区别在于法律规范的制定目的和范围,但它们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两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

它们在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展开论述。

首先,经济法与民商法在法律规范的范畴上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关系为目的的一门法学科目,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法、微观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等。

而民商法则是以调整市场主体之间民商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学科目,包括了民法和商法两大领域。

虽然两者在具体内容和立法目的上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规范市场行为而存在。

其次,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实践中密切联系、相互依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多样化,需要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来约束和规范。

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实践中的适用往往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内容,需要综合运用两者的规范框架来进行适用和解释。

例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涉及到财产交易的法律规范既可能受到民商法的约束,也可能受到经济法的规范,双方需要综合考虑并合理适用。

此外,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协调一致的原则。

在处理经济纠纷和商事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综合适用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案件,往往需要法官兼顾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规定,做出公正裁决。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相互依存、互相补充。

在经济活动和市场竞争越来越复杂的今天,合理运用两者的法律规范,有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加强对两者关系的认识和理解,有利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正确适用和实践操作的规范性。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中政大2012级法学硕士贵阳班孙瑾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分,其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而不是国际经济法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经济法由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体现一个国家的意志,协调一个国家内部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体现国家对经济活动适当的管理与协调。

当然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这就揭示了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存在的基础。

从而划清了它同以国家本位的行政法和以个人为本位的民商法的界限。

并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而是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另外经济法并不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体现个人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下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理清两者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但有助于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的完善,而且对我国经济法与民法各自功能的充分发挥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1、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性。

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点和连接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被认定违反了这些弹性条款的行为,即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而需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和各种管理性的法律作具体调整。

它们在调整对象方面的交叉,源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由于二法都处在市场关系之中,而某种市场关系的形成由往往呈现错综复杂的情况,这就必然导致二者在调整对象上得部分重叠与交叉,调整对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层面上共同去维系社会关系的存在;二是由于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单靠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是难以形成的。

民商法 经济法 刑事法 就业 对比

民商法 经济法 刑事法 就业 对比

民商法经济法刑事法就业对比民商法、经济法和刑事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主要分支。

它们各自从不同的角度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就业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将从不同的方面对这三个法律领域进行比较,希望能给读者带来全面的理解和指导。

首先,从制定目的来看,民商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它主要涉及到商业活动、合同法、公司法等方面的规定。

经济法着眼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金融法、税法等。

而刑事法则主要是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护个人安全的角度出发,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宁。

其次,从适用对象来看,民商法主要适用于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同参与方等。

经济法则适用范围更广,不仅包括市场主体,还包括国家机关、公共机构、社会组织等。

刑事法则则适用于所有公民,无论其地位、身份和职业。

再次,从社会效用来看,民商法和经济法主要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实现社会繁荣和稳定。

它们有利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增长。

而刑事法则主要是为了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起到威慑作用,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

最后,从对就业的影响来看,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创造就业机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它们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鼓励创业和经济活动,从而促进就业增长。

而刑事法则则主要是通过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宁,为人民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促进就业。

综上所述,民商法、经济法和刑事法在法律体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它们各自以不同的方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

对于那些从事商业活动、投资创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人来说,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不仅可以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还可以为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一、经济法的产生,来自于对民商法界限的超越经济法从产生那天起,就以弥补民法的不足为己任,以适应法律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此,经济法必须超越民法的界限。

“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

”(一) 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法传统,是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的法。

民法基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野的理论,反对国家干预私人经济活动。

而经济法则把国家引入私人经济生活,赋予国家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权利,通过直接调整国家和经济主体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由于国家是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它可超越个人主义立场,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强制、直接参与宏观调控等手段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促进经济的合理运行和发展。

因此,经济法允许、引导国家直接介入私人生活,弥补了民法只能通过调节私人经济关系、间接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不足,尤其是克服了民法对有关社会经济整体结构和运行的社会关系无力调整的局限。

(二)经济法超越民法维护个人利益的立法基点,把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价值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民法以个人利益为基点,对个人利益的无尽追求,往往导致社会经济运行的无序化,给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而经济法则以社会为本位,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

经济法产生的任务即是要通过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发生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这决定了其必然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最高追求目标。

(三)经济法超越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极限制的态度,代之以限制、禁止和积极引导,是一种强制促导法。

民法从尊重个人意思出发,对市民之间的相互关系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对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只是进行消极限制。

而经济法则对经济生活采取限制、禁止和积极促导的态度。

这是基于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和以社会效益为追求目标的要求。

经济法和民商法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差异:1.调整对象不一样,公共经济关系和微观经济关系2.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不一样3.法律价值,法律本位不一样4.在市场经济法制系统中间的地位和作用不一样联系 :民法是基本法,反应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经济法表现了政府体制,保证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

经济法主体: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2.经济活动主体3.自然人(花费者)4.社会中间层主体经济法的产生:1.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定产物2.国家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3.法的自己发展的必定结果。

经济法主体系统: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权益机关和行政机关)2.经济活动主体3.社会中间层主体入侵商业奥密的种类:1.以偷窃,利诱,威迫或许其余不正当手段获取权益人的商业奥密2.表露,使用或许同意别人使用从前手段获取的权益人的商业奥密3.违犯商定或许违犯权益人有关守旧商业奥密的要求,表露,使用或许同意别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奥密4.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纪行为获取使用或许表露别人的商业奥密,视为入侵商业奥密民事责任:1.停止伤害2.补偿损失 (1,依据专利侵权的补偿损失方式计算, 2 因侵权行为致使商业奥密已为民众所知悉的,应该依据该项商业奥密的商业价值确立伤害补偿额)横向垄断协议的种类:1.固定或许更改商品价钱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目或许销售数目3.切割销售市场或许原资料采买市场4.限制购置新技术新设施或许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结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设定的其余垄断协议垄断宽免的情况:1.为了改良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升产质量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一致产品规格,标准或许推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升中小经营着经营效率,加强中小经营着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俭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援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量严重降落或许生产显然剩余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余情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正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许以不公正廉价购置商品2.没有正当原因,以低于成本的价钱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原因,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原因,限制交易相对人只好与其进行交易或许只好与其指定的经营着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原因兜销产品,或许在交易是附带其余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原因,对条件同样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钱等交易条件上推行差异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的情况:1.经营者售并2.经营者经过获得股权或许财富的方式获得其余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经过合同样方式获得对其余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许可以对其余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反垄断法合用除外与宽免的差异:1.合用除外是指不合用反垄断法的决定,而宽免是在广泛合用法律规范的状况下的免去责任2.合用除外是在立法上的清除,宽免是在执法上的排出3.合用除外针对整个行业或许领域,宽免针对的是个案详细问题详细剖析4.合用除外拥有合法性,宽免考虑其合理性,利大于弊而被免去责任5.反垄断法的宽免一般要求经营者肩负证明其属于宽免情况的法律责任产质量量瑕疵责任定义:产质量量的合同责任,也称瑕疵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它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切合明示采纳的质量标准,或不切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示的质量状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为销售者价钱法的订价形式:政府订价政府指导价经营者订价政府订价的范围:1.与公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要的很少量商品价钱2.资源稀缺的少量商品价钱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钱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钱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钱价风格控举措:限制差价或收益率,规定限价,推行抬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存案制度等干涉措施财政法系统:1.财政管理系统法2.估算法3.财政收入法4.财政支出法不正当竞争行为:1.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行为2.不妥廉价销售及其法律规制3.兜销或附带其余不合理的调价4. 不妥有奖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a;采纳谎称有奖成心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诈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五)国际比较
经济法则与国家干预对应,是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规范,而国家干预主要是针对市场供求状况实施的,市场供求状况具有多样性和多变性,这就决定了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其国家干预的体制、目标、方式、力度等往往不同。政府必须考虑到市场的不同时空因素和不同供需状况,分别对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环节、不同企业给予不同力度、不同方式的干预,所以,中国“地方性知识”的经济法必定不同于体现了“地方性知识”的他国经济法。
(一)市场主体的假设
现代市场经济是由千百万具有“经济理性”的个人组成的不断扩展的人类分工合作秩序,换句话讲,理性经济人只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但大量地、决定性地、经常地“航行”于市场“汪洋”中的已主要不是这种“原子”式的个人,而是性质各异、规模不等、形态多样的市场主体。所以,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四)法律体系
因而,附着于民法体系之上的商法体系不及民法体系完整,并且具有开放性。就学界公认的构成商法的若干主要制度(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商)而言,商法体系实际上由体系不完整的企业法、金融法、涉外贸易法所组成。
(五)与经济法的密切程度
商法与经济法联系的紧密程度甚于民法与经济法的联系。这是因为,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走离民法越来越远,而同经济法越来越接近。市场经济由近代进入现代以后,市场主体间原本平等因而可互换的地位已出现了地位不平等因而不可互换的现象;原本属于股东的企业已向属于股东、劳动者和消费者等社会公众的企业转化;原本以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商事活动已发生营利性与公共性相容并且公共性的比重在提高的变化。
(三)经济学层面
同时,经济法应侧重规范宏观领域,弱化政府对企业等经济活动个体的直接干预。作为经济法核心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就比较突出地、直观地表达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体现国家的经济意志。当然,将市场经济划分为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只是便于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进行简单化区别。实质上,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是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两个层次表现。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
经济法:1、限制意思自治2、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3、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4、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5、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6、稳定性较弱民商法:1、强调意思自治2、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3、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4、重视经济目标5、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6、稳定性较强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
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2.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源于古典经济学,市场整体是市场个体的简单相加,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意味着市场整体利益必然增加;经济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则是市场个体的有机组合,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市场整体利益增加。

3.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假设不同;民商法立基于政府是外在于市场的假设,强调市场万能,政府无能;而经济法则认为政府是内在于市场的,是经济生活的内生变量,而非外生变量。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1.调整关系交叉,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

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4.要素通用,在两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通用。

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本质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本质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本质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3、调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

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

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4、内容不同 经济法主要设计国民经济运行中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产业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证券法、社会保障法。

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商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

5、价值取向不同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加之目标的实现。

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人利益最大化。

6、本质功能不同 保护利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律本质功能的差异。

民法维护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

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强调意思自治;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干预、协调、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理性、公共性和干预性。

限制意思自治;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

2、两者的调整的方式不同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重视经济目标,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稳定性较强。

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注重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稳定性较弱。

3、两者的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国家调控关系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国家经济监管机关,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

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臬,是一种自主性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是一种以公法为主的法,它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

6.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三者兼有。

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为什么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一)法理依据:1、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共性就是“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两者的主体性质不同,民商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

(3)两者的权力范畴不同,民商法上的权利范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是一种私权利,而经济法上的权力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是一种公权力。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民商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以及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民商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具有公法的属性。

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1.经济法的调整要服务于民商法的调整。

2.民商法的调整要以经济法的调整为条件。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两者的主体不同,行政法的主体有一方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而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

(3)两者涉及的权利不同,行政权本质上是一种自由裁量权,行政权是一种主导性权力,而经济法领域的权力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是行政法的基本构成要素,而经济法构成要素主要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5)两者的宗旨不同,行政法的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管理行政机关,着重于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而经济法宗旨着重于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以保障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竞争、协调、有序地发展。

(6)两者追求利益的方式不同,行政法主要通过限制限制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和明确行政责任的方式去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无序性、通过市场规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以保证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竞争、协调、有序地发展,维护社会整体秩序,促进社会共同利益。

谈谈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谈谈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谈谈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针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不是纯粹的市场调节经济,同时也不属于单纯的国家干预经济,属于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这两者之间相结合的混合经济。

这种混合经济的两方面产物,不仅具有着差异性以及不可替代性,同时也具有协调以及互补性。

这两者之间各自有各自的分工,并且又相互配合。

本文主要探究的就是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由于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法律部门相独立在民法中存在的。

社会的不断进步,民商法的社会化以及现代化也在进一步的加强,而经济法具有着相对比较独立的形态,在其特有的领域中对其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者之间不仅有着密切联系,同时也有着相对比较明显的区别。

一、民商法以及经济法这两者之间的联系1.调整范围交叉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和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市场调节以及国家干预过程中,其覆盖面会对全社会进行涉及,也就是说市场调节以及国家干预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及于整个市场,因此,和市场调节能够相对应的民商法以及国家干预发所对应的经济法,在调整的过程中,其范围必然会有一个交叉。

也就是民商法对微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经济法不仅对微观经济进行调整,同时也能够对其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2.取向相对来说比较趋同针对民商法来说,它的社会利益原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私法走向公法契机,同时也是私法以及公法之间的一条界限。

例如:合同在签订以及履行的过程中,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一些条款对活动的主体进行规范。

另外,民商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进行强调,在经济上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国家公共目的而进行征税的个人财产权利。

这些都进一步的说明,民商法的现代化不仅朝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朝着公法化的方向发展。

在这个意义上,说明经济法就是在超越民商法界限的地方所开始的。

它表明,民商法现代化以及社会化和经济法不仅具有着同质性,还具有共生性。

3.职能能够互补,要素通用针对民商法而言,它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它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其任意性的规范,对无形之手的要求进行体现,对市场机制的内部化进行不断的强调,市场主体的能动性进行充分的发挥,同时也具有一些强行性规范,对市场主体进行导向,并且能够对市场规则自觉的遵守,不仅能够对市场的竞争有促进的作用,同时还能够追求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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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公共经济关系和微观经济关系
2.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不同
3.法律价值,法律本位不同
4.在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联系:民法是基本法,反映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
经济法体现了政府机制,保证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

经济法主体:
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2.经济活动主体
3.自然人(消费者)
4.社会中间层主体
经济法的产生:
1.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物
2.国家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
3.法的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

经济法主体体系:
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
2.经济活动主体
3.社会中间层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的种类: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赔偿损失(1,按照专利侵权的赔偿损失方式计算,2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
横向垄断协议的种类: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设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垄断豁免的情形:
1.为了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着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着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
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着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兜售产品,或者在交易是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1.经营者售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的区别:
1.适用除外是指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决定,而豁免是在普遍适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的免除责任
2.适用除外是在立法上的排除,豁免是在执法上的排出
3.适用除外针对整个行业或者领域,豁免针对的是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适用除外具有合法性,豁免考虑其合理性,利大于弊而被免除责任
5.反垄断法的豁免一般要求经营者承担证明其属于豁免情形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瑕疵责任定义:
产品质量的合同责任,也称瑕疵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它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为销售者
价格法的定价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
政府定价的范围: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价格调控措施:限定差价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财政法体系:
1.财政管理体制法
2.预算法
3.财政收入法
4.财政支出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2.不当低价销售及其法律规制
3.兜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调价
4.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a;采用谎称有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b;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C: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5.诋毁商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6.串通招投标的行为
7.限制竞争行为
8.侵犯商业秘密
9.混淆行为
产品瑕疵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准的
3.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1.消费者定义
2.权利(1.安全保障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得赔偿权6成立团体权
7获取相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去)3.经营者义务:(1提供符合人身保险,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

2须有警示义务)
4.惩罚性赔偿:赔偿费用为价款的一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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