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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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住户的权益,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资金来源1. 物业维修基金住户在入住小区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物业维修基金,作为小区维修资金的主要来源。

物业维修基金采取户籍制管理,每户每月按照固定比例向物业公司缴纳。

2. 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资金主要来源于开发商的配套资金,并由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3. 利益相关方投入除了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外,利益相关方也可以根据需要向维修基金中投入资金。

三、资金使用1. 维修项目确定小区的维修项目由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紧急程度进行确定。

2. 项目招标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根据维修项目进行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3. 资金支付维修款项由物业公司负责支付给施工单位,支付时需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和金额。

4. 资金使用监督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负责对维修项目的进展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向住户公示。

四、资金管理1. 开设专项账户物业公司需在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将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分账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2. 资金监管小区的维修资金由财务部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 资金利用物业公司需根据实际需要和维修项目的情况,合理利用维修资金,确保各项维修工程按时完成。

五、责任追究对于维修资金的滥用、挪用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住户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追究责任。

六、补充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补充规定,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确保住户权益和小区设施设备正常维护的重要规定。

通过明确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流程,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维修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促进小区的良好运营和管理。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那么。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规及各项工作流程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规及各项工作流程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与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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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方式与标准
筹集方式:业主直接缴纳、建设单位自持物业代缴、售房单位代缴
筹集标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确定筹集标准,或者按照业主、业主大会约定确定筹集标准
归集时间与方式
归集时间:按幢归集,竣工后90日内
归集方式:一次性交存或分期交存
归集流程与注意事项
归集方式:业主自愿缴存、建设单位代缴、物业服务企业代缴等归集流程: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注意事项:确保业主自愿缴存,避免强制摊派;审核业主申请时需核对身份信息;及时报送归集情况至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以下是用户提供的信息和标题: 我正在写一份主题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规及各项工作流程”的PPT,现在准备介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与使用”,请帮我生成“申请条件与使用范围”为标题的内容 申请条件与使用范围申请条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明、维修资金缴存证明等;需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使用范围:用于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用于支付罚款、税费等;不得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事项 以下是用户提供的信息和标题: 我正在写一份主题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规及各项工作流程”的PPT,现在准备介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与法律责任”,请帮我生成“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为标题的内容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监管措施: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定期公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法律责任:对挪用、侵占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等
经验教训总结:从案例中提炼出经验教训,包括管理流程、沟通协调、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分享与交流:分享自己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鼓励团队成员积极交流和讨论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44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商品房;(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三)经济适用房;(四)房改房;(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淮政〔2023〕4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2023〕45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淮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存续筹第三章专户管理第四章使用范围第五章使用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服务监督第八章附则淮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管道及电梯等设施设备井、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地理上自然连接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且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或者调整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四)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物业管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则是保障物业正常维护和持续运行的重要经济支撑。

为了规范和加强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它的来源主要包括业主交存和建设单位交存两部分。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而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交存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新建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规定的交存标准,将未出售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从售房款中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物业维修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机构等按照规定缴纳的用于维修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资金。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经济、安全、可行的原则,不得进行挪用、私分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制度,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二章缴纳管理第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由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照相关规定承担。

第七条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足额缴纳。

第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方式包括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方式,具体缴纳方式由物业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缴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收支明细,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计划,按照预算进行。

第十二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共部位的维修、设备设施的更新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监督制度,对物业专项维修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物业专项维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验收结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房管局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房管局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房管局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 __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

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在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txt机会就像秃子头上一根毛,你抓住就抓住了,抓不住就没了。

我和你说了10分钟的话,但却没有和你产生任何争论。

那么,我们之间一定有个人变得虚伪无比!过错是短暂的遗憾,错过是永远的遗憾。

相遇是缘,相知是份,相爱是约定,相守才是真爱。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8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和规范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改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及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按规定缴存的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产权人所有,专款专用。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一)房屋产权人按规定应当缴存、续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未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均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1.30•【字号】温政发〔2024〕2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24〕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现将《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11月30日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定义(一)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二、管理原则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原则,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进行独立会计核算,以所归属的小区或者幢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等设分户账,按照小区、幢、房屋户门号等进行明细核算或者辅助核算。

三、职责分工(一)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和指导。

(二)发改、财政、应急、审计、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监督和指导。

(三)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代为管理。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房产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房产局2024年8月22口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粮据《辽宁行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J和《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仁义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工作,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本着修危修急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房屋住用等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维修资金由房产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的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资全市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货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贡协助区房产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工作,监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工作,调解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纠纷。

全市各级建设、财政、消防、市场监督、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和相关专业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各级房产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急维修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组织和监督,并对提交的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者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员。

第五条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可以后动应急程序使用维修资金:<-)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消防设施损坏的;(四)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六)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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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 __物
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
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
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
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

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在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二)在9月1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属合法拆迁面积或者视同合法拆迁面积的,由建设单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积,由业主交存。

第八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


出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待物业出售时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专项
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
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
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维修资金
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手续,并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
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
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
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
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一)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
管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90
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专项维修资金实行
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续交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
会或者社区组织代收代交;负责代收代交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代收代交的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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