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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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

同条件中

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定义

1.在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都应具有主合同(如以下所定义)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承包商应随时通知分包商的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或此当事人的

受让人。

(ii)“承包商”,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除非分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

让人。

(iii)“分包商”,指其报价书已为承包商所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iv)“工程师”,指雇主为主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并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保持此同一称谓的人员。

(b)(i)“主合同”,指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其具体内容在本

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给出。

(ii)“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报价书。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以及其他明确列入承包

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

件。

(iii)“分包合同规范”,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分包工程的规范,以及根据

第9条规定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iv)“分包合同图纸”,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

的技术资料。

(v)“分包合同工程量表”指构成分包商的报价书一部分的且已标价并

完成填写的工程量表。

(vi)“分包商的报价书”,指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分包合

同的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向承包商提出并被承

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所接受的报价书。

(vii)“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指承包商对分包商的报价书的正式接受

函。

(viii)“分包合同协议书”指第3.3款所述的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

时)。

(ix)“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指附于分包合同条件之后,包括在分包商

报价书格式内的附录。

(x)“分包合同条件”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与1992年再次修订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配套使用的《土木

工程分包合同条件)1994年版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该文件可由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改编,并构成分包合同的一部分。

(xi)“主合同条件”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1992年再次修正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的第一部分以及经雇主和承包商改编该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它们均构成主合同的一部

分。

(c)(i)“分包商的开工日期”指分包商收到承包商根据第7.1款发出

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分包商的竣工时间”指按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的规定,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至烷成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时间(或按第7条延长到的时间)。

(d)(i)“分包合同价格”指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

(e)(i)“主包工程”指主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

(e)(ii)“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所述的工程。

(e)(iii)“分包商的设备”指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

的过程中所需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

括拟构成或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标题和旁注

1.2 本分包合同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被视为本分包合同的条件的一部分。在解释和理解分包合同条件或整个分包合同时,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

解释

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

格的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

1.5在分包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

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作动词用的“通知”、“证明”、“确认”或“决定”均应作此理解。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书面指示

1.6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如果承包商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

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分包商应遵守此类指示。承包商可在执

行此类指示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

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进一步规定,如果分包商在

7夭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确认了承包商的任何口头指示,而承包商在7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承包商的指示。

一般义务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2.1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分包商应为此类分包工程的设计、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的设备以及所有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重要性在分包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或可以从其中合理推论得出。但根据第5条承包商与分包商另有商定,以及分包合同第二部分另有规定者除外。

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

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

应立即通知承包商。

履约保证

2.2如果分包合同要求分包商为其正确履行分包合同提供保证时,分包商

应按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此类保证提交给承包商。此类保证应采用本分包合同条件所附格式或承包商与分包商商定的格

式。提供此类保证的机构须经承包商批准。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因

遵守本款要求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

在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完成施工或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之前,履

约保证将持续有效。在主包工程的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后,即不应对

该保证提出索赔,并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该保证退

还给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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