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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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信誉、资信状况,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工作,避免业务开发或操作过程中因客户信用问题给公司带来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风险是指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客户逾期付款、到期不付款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的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客户是指所有与公司及相关部门发生业务往
来的业务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财务部与法务部负责拟定企业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标准,业务部需提供建议及企业客户的有关资料作为制度制定的参考。
第五条客户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标准经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财务部监督客户服务部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客户资信调查
第六条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电话、股东构成、经营管理者、开业时间;
2.客户基本经营状况,包括企业人员规模、销售能力、发展潜力;
3.交易现状,客户的企业形象、声誉、信用状况;
4.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包括合作时间、服务人数、服务种类;
5.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6.其他需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客户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
1.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
2.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
3.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
4.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与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调查;
6.其他。
第八条客户信用调查完毕,业务开发人员或客服人员应编制《客户信用调查报告》,及时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业务开发人员或客服人员平时还要进行口头的日常报告和紧急报告。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所有交易客户均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条客户信用等级分A、B、C三级,相应代表客户信用程度的高、中、低三等。
第十一条客户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评为信用A级客户:
(1) 委托服务的人数500人以上,信誉高、资金雄厚;
(2) 过去2年内与公司合作没有发生欠款和其他违约行为;
(3) 守法经营、严格履约、信守承诺;
(4) 最近连续2年经营状况良好;
(5) 资金实力雄厚、偿债能力强;
(6) 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第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客户,应评为信用B级客户:
(1) 委托服务人数100-500人,信誉一般、资金实力一般;
(2) 过去2年内与公司合作发生过欠款行为,但经催促能够及时付款;
(3)晚于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偶尔发生。
第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客户,应评为信用C级:
(1) 新客户或委托服务人数100人以下,资金实力不足,偿债能力较差;
(2) 过去2年内长期欠款,发生过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 做出承诺经常不兑现;
(4) 生产、经营状况不良,严重亏损,或营业额持续多月下滑。
第十四条原则上新开发或关键资料不全的客户不应列入信用A 级。
第十五条客户服务部以《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等客户资信资料为基础,会同业务开发人员、财务部、法务部一起初步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并填写《客户信用等级汇总表》,报公司主管副总、法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客户垫资原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垫资额度是指对客户进行垫资的最高额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垫资期限是指给予客户垫资的持续期间,即公司为客户垫付工资或社保直至客户付款的期间。
第十八条垫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业务部或客户服务部应坚持先付款后服务的要求,原则上不垫资。
2.在确实需要垫资时,应实施以下控制措施:
实施垫资总额控制,原则上垫资总额不能超过一百万元
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实施区别垫资,确定不同的垫资额度。由客户出具书面垫付函,并加盖公章。
新开发客户原则上不垫付资金,经审批的垫付等特殊情况需在合同中约定;已经合作的客户需要垫资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垫资额度和垫资期限。上述两类客户在服务过程中,应根据客户信用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垫资额度和垫资期限。
第十九条对于A级客户,可以给予一定垫资,但须遵循以下原则:
由客户服务部、法务部、财务部、分管副总逐级审核、再经总经理审批后,可以根据其企业规模和服务人数等情况,综合评定后给予垫资,原则上垫资额度不超过一百万元,垫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对于B级客户,原则上不予垫资。确有必要,由客户服务部或业务开发人员填写垫资情况说明,由客户服务部经理报法务部、财务部经理审核,再报分管副总、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垫资,原则上垫资额度不超过五十万元,垫资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对于评为C级的客户,公司原则不予垫资。临时垫付需客户出具书面垫付函并加盖公章,经逐级审批方可垫付。
第五章客户垫资执行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客户服务部和业务发展部应严格执行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授权批准的垫资范围和额度区分ABC类客户进行垫资,加大原来已有的欠款催收力度,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法务部经理和财务部经理具体承担业务发展部和客户服务部垫资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职责,应加强对垫资申请的审核,对于超出垫资额度和垫资期限的,必须在得到总经理审批之后,方可办理。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向分管副总和总经理上报。
第二十四条对于原垫资额度、垫资期限大于所给予信用额度的客户,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在较短的期间内压缩至信用额度之内。
第二十五条对于原来已经垫资的不享有信用额度的客户,应加大欠款清收力度,确保欠款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第二十六条对于垫资客户必须定期对帐、清帐,欠款未结清前,原则上不再进行新的垫资。
第二十七条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客户服务部应与客户确定下一个合同期的合作方式,并对客户欠款全部进行清收。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欠款回收责任制,将欠款回收情况与客户服务部年终考评和客服人员的年底奖金挂钩,加大欠款清收的力度。
第六章客户垫资检查与调整
第二十九条客户服务部必须建立垫资客户的季度检查审核制度,对客户垫资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客户信用情况的变化及时上报公司调整垫资额度,确保资金安全,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适当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报告,每季度要全面更新一次,期间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补充修改。定期报告的时间要求依不同类型的客户而有所区别。
①A类客户每年一次即可。
②B类客户每半年一次。
③C类客户要求每三个月一次。
第三十一条原则上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应低于原信用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