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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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实施细则(农业部1995年2月28日以(1995)农渔检(船)字第14号文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贯彻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修造渔船工厂认可的工作程序和具体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申请渔船修造厂《工厂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的企业,不论其建造或修理的渔船船体材质、主尺度或主机单机功率如何,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必须具有修造相应船舶生产条件,如船台或船坞、移船下水设施、加工机械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检测器具、仪器等。
二、企业必须具有能保证船舶修造质量和组织正常生产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和主要的专业技术工人。
且有能力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新建企业或转产企业的上述人员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种工作经历(即在已取得“认可证”的渔船修造厂以同种职务工作满三年,其参与修造的船舶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均合格)。
三、企业必须具有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企业必须按照经渔船检验部门批准的船舶修造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生产。
五、企业能够按规定及时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对其修造的船舶进行逐项报检。
六、企业能够达到我国渔船检验部门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标准等对修造渔船质量的要求。
所有出厂产品均有符合要求的“产品出厂质量证书。
”七、现有企业还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认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审批程序:一、申请“认可证”的企业,如具备本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企业主管机关(指政府机构)同意,按修造船舶的不同种类和档次向所在地的渔船检验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统一格式(见附件一)如实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报省(市、区)渔船检验处(局)或其授权的检验站,申请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认可费用。
二、渔船检验部门应按照下述分工,依据认可证考核审查的要求(见附件二至附件五)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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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1月6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0日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是指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强制检验。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检验人员证书。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
钢质渔业船舶中、小修理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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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渔业船舶中、小修理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要求对申请修理钢质渔业船舶工厂认可证的企业考核审查时,除要求企业应具备认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其进行现场考核、审查、评定。
现场考核审查评分表Ⅰ、分类要求: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资质共分四档甲级:各尺度,乙级:45米以下,丙级:30米以下,丁级:机、电修理。
注:1、新建修理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丙级企业资格。
2、进行钢质渔业船舶大修及重大改装的企业,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评分表参照建造企业现场考核审查评分表。
3、审核组在考核时,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限制其船长、机电安装能力、冷冻安装能力。
Ⅱ、考核内容(共分四项)一、生产设施、工艺装备二、计量器具、检测设备三、质量管理四、人员素质Ⅲ、修理钢质渔业船舶企业工厂认可考核要求甲级企业考核满分500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375分;乙级企业考核满分465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345分;丙级企业考核满分415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315分;丁级企业考核满分340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255分。
Ⅳ、年度审核要求1、查验上一年度审核时审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2、了解近一年来渔业船舶修造质量状况(包括有无出租场地、造“三无”船舶、重大质量事故等);3、是否降低了获认可证时达到的各项要求(包括场地、设备、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4、是否超越了工厂认可证所核定的等级、范围修造渔业船舶。
企业名称:;申请类别:;考核分数:;考核意见: ;考核时间:;考核小组(签字):;被考核方(签字)。
民用鱼船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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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民用鱼船,作为渔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在我国渔业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规范民用鱼船的管理,保障渔业生产的安全和效率,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用鱼船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民用鱼船的定义、管理原则、登记制度、船舶检验、航行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用鱼船的定义民用鱼船是指用于渔业生产的船舶,包括渔船、渔船辅助船、渔船作业船等。
民用鱼船按照船舶类型、吨位、功率、作业方式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民用鱼船的航行安全,防止发生船舶事故。
2. 保护资源:合理利用渔业资源,防止过度捕捞,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民用鱼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4.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四、登记制度1. 登记范围: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民用鱼船,包括渔船、渔船辅助船、渔船作业船等。
2. 登记程序: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2)船舶所有权证明;(3)船舶建造或者购置证明;(4)船舶检验证书;(5)船舶安全技术证书。
3. 登记证书:船舶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民用鱼船登记证书。
五、船舶检验1. 检验范围: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民用鱼船。
2. 检验内容:船舶的结构、设备、性能、安全等。
3. 检验周期:根据船舶类型、吨位、功率等因素,确定检验周期。
4. 检验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承担船舶检验工作。
六、航行安全1. 船舶配员:民用鱼船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2. 船舶设备:船舶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导航设备等。
3. 航行规则:船舶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4. 应急预案:船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七、环境保护1. 防污措施:船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污染。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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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26•【文号】农办渔〔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行政许可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农牧(委、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确保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业务顺利开展,根据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取得或违反船网工具指标的管理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必须经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对制造渔船,其安放龙骨日期或船舶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早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签发日期,以及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其渔船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晚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的,视为未取得合法有效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
对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或者未按照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手续,并依法依规对涉案船舶和修造船厂予以处理,坚决制止非法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行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渔船管控政策的有效执行,保证渔船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于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提供的设计图纸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和更新改造(增加主机功率)渔船,在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时,申请人须提供渔船设计图纸。
提供的渔船设计图纸应包括“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等主要图纸,图纸上记载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和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技术参数信息,且设计图纸应依法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图纸上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者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等。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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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n the world is not where we are, but where we are head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障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渔业航标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渔业航标,是指在渔港、进出港航道和渔业水域主要供渔业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渔业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渔业航标。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航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
第四条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渔业航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全国渔业航标总体规划,报农业部批准。
地方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根据需要编制本地渔业航标规划,经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后报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渔业航标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渔业航标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渔港水域的渔业航标规划与建设,应当纳入渔港总体规划并与渔港建设同步进行,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第七条渔业航标由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依照规划设置。
因航行安全确需对设置的渔业航标进行调整,已列入全国渔业航标总体规划的,应当报农业部批准;未列入全国渔业航标总体规划的,应当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第八条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五)经费预算及________;(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f817a12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d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2.16•【文号】农渔发〔1998〕11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农渔发〔1998〕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渔业船舶检验人员的管理,提高检验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理论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中担任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包括为渔船检验服务的技术工作)的检验人员。
第三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即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经评审取得相应等级的验船师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渔船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组建全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同),其成员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渔船检验局主要领导组成。
在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设立农业部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其人员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主要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及有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简称省考评委员会),应当报经领导小组审批,其成员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船检验局主要领导、有关技术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指导、协调、解决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二)负责审定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的考评规范(考核大纲)、培训教材和考试(考核)试题;(三)组建和管理农业部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四)负责审批省考评委员会。
第六条农业部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职责:(一)组织实施全国渔业船舶验船师的培训||、考试、考核及评定管理工作:(二)负责各级验船师执业资格考评规范(考核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二级以上验船师资格的考评工作;(三)负责组织编写验船员及助理验船师执业资格的考试(考核)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201161014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2011610141210](https://img.taocdn.com/s3/m/b7d8fc64a98271fe910ef9d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1994年11月28日农渔检[1994]2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渔船安全及其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修造渔船的工厂。
办法中所指渔船包括所有从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船舶。
第三条对修造渔船的工厂实行资格审查、认可与发证,即“工厂认可”制度。
凡从事修造渔船的工厂,不论隶属关系或所有制如何,均应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向当地渔船检验部门申请办理准予修造渔船的“工厂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
“认可证”分为“建造”和“修理”两类。
凡从事建造及改建(包括大修)渔船的工厂应申请“建造”类认可证;凡从事渔船中修、小修或年度修理的工厂可申请“修理”类认可证。
持“建造”类认可证的工厂可从事同档次的“修理”类认可证允许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取得“认可证”的企业只是取得了修造渔船的资格。
在修造渔船时仍应按有关规定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监督检验。
第五条“认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审查工作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前,渔船修造企业已获得的总长为20米以上木质渔船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小型木质渔船的《工厂认可证书》仍继续有效,证书有效期满后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七条已获得“认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取证时已达到的各项要求(包括场地、设备、主要技术工人和技术人员等),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业部有关渔船管理的规定修造渔船。
违反上述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认可证”。
第八条实行渔船修造厂的“工厂认可”制度以后,凡没有取得“认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渔船的修造工作,否则按非法修造渔船查处。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非法修造的渔船,渔船检验、渔港监督和渔政部门不办理船舶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8ae0245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23.png)
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3•【文号】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4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1994年8月18日公布的《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8年3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2006年3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2014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三)机驾长;(四)电机员;(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0c9d6151482fb4daa48d4b3f.png)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编制说明(网上征求意见稿)(2009.10)10目次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2)二、立项背景 (2)1、规范船舶设计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 (2)2、条例的出台需要相应的配套标准 (2)3、落实船舶设计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需要有标准为依据 (2)三、标准制定的思路和原则 (2)1.总体思路 (2)2.标准编制原则 (3)四、编制过程 (4)1、资料收集和整理 (4)2、召开听取标准初稿意见座谈会 (5)3、召开标准编写工作会议确定,确定标准编制组 (6)4、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6)五、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6)1、关于标准的编写框架 (6)2、关于船舶设计单位的分级 (6)3、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 (6)6、关于评价方式及评分标准的确定 (7)7、关于营业执照问题 (7)8、关于注册资(本)金问题 (7)9、关于工作场所面积的确定 (7)10、关于机构职能的确定 (7)12、关于人员问题 (7)六、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 (8)- 1 -1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根据原国防科工委科工计[2007]526号文《关于下达2007年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第一批)》的要求,《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行业标准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负责组织制定。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中心、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长江船舶设计院、国家海事局、上海交通大学船建学院、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舟山渔业船舶检验处、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中船重工船舶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江苏科技大学、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作为参编单位。
农业部关于征求《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农业部关于征求《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69078337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66.png)
农业部关于征求《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农业部
•【公布日期】2006.03.2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防科工委、交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为加强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市场秩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2003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部在修改1993年《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拟以我部规章形式发布。
现将征求意见稿送上,请研究。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4月1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衣艳荣孙海文
联系电话:************,64192985
传真:************
Email :*********************.cn
附件:关于《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2083254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9f52e52.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二000年六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
第三条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属渔政船进行管理。
第五条凡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新建、改造、购置、报废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
农业部直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报(沿海省级渔政船经所在海区局审核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
省级以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海洋渔政船同时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渔政船的设计、建造规范和安装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所有渔政船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
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编号规则,对所属渔政船编写船名号,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注册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b34e1e3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a8.png)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4•【文号】农计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农计发[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垦、乡镇企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我部制定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业经农业部2004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4.《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附件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004年7月21日农业部)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计划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起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审批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
![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70c5c0ec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4d.png)
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为加快推进海洋渔业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渔民群众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渔业船舶管理需要,农业部修订了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样式,现予公布。
新版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自2011年5月1日启用,1996年农业部发布的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样式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附件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为加快推进海洋渔业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渔民群众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对现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格式进行修订完善。
说明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此次修订的证书证件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抵押登记和租赁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
主要有: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远洋/国内);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业务申请表,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记业务申请表,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等。
在修订工作中,根据渔业船舶船名管理业务需要,新增渔业船舶船名申请表和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等。
(一)启用全国统一的渔船编码所有渔业船舶登记管理证书证件均增加“渔船编码”项,并作为每艘渔船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船舶识别代码,具体编码规则见“农业部公告1100号”和“农业部公告1288号”。
现有海洋捕捞渔船(包括捕捞辅助船),直接从现行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获取渔船编码;现有其他渔业船舶,在此次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数据整合导入时由系统软件按照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渔船编码。
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
![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955770a5ef7ba0d4b733bae.png)
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2*年2月16日来源:资质管理处作者: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申请工厂认可的条件(一)企业为有明确法人地位的实体。
(二)现有企业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对于新建没有公章的企业,应要求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预登记,确定企业名称,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企业必须具有修造相应船舶的生产条件,如船台或船坞、移船下水设施、加工机械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检测器具、仪器等。
(四)企业必须具有能保证船舶修造质量和组织正常生产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和主要的专业技术工人。
(五)企业必须具有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工厂认可工作程序(一)企业申请申请“工厂认可证”的企业,如具备本程序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按修造船舶的不同种类和档次,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申请书》(文件格式:YCRK-01,以下简称“申请书”)及其附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申请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认可费。
(二)文件审查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与资格审查工作。
审查合格的,与企业协商确定现场考核事宜;审查不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申请企业。
企业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否则视为自动撤消申请。
(三)现场考核文件审查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组成审核组(审核组成员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认可的工厂认可审核员),按照《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办法》(文件格式:YCRK-02)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并写出《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报告》(文件格式:YCRK-04,以下简称“审查报告”)。
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https://img.taocdn.com/s3/m/e970512810661ed9ad51f378.png)
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市场秩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格认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工作,并具体承担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与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分类与分级第六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设计范围不受限制;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60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1500千瓦的渔业船舶;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45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750千瓦的渔业船舶;丁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30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300千瓦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申请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000千瓦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735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备承担不限主机功率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10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7年修订)-农业部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7年修订)-农业部令第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6333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d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7年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1996年1月22日发布以农渔发[1996]2号文发布,1997年12月25日根据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一)所有权登记;(二)国籍登记;(三)抵押权登记;(四)光船租赁登记。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称"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第八条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
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但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由登记机关核定。
关于《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
![关于《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b7b1f2be69dc5022aaea005c.png)
关于《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2003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在组织修改1994年《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起草规定的必要性渔业船舶是重要的渔业生产工具,渔业船舶质量则是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从上世纪80年代起,渔业船舶一直作为重要工业产品被列入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
随着渔业经济的发展,各地渔船修造企业数量不断增多,“沙滩船厂”制造的“三无”渔船大量出现,为此,国家逐步加强了对渔业船舶及其设计修造工作的管理,以进一步保证渔业船舶质量安全。
1993年和1994年,我部分别颁布了《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1994年交通部、农业部等五部委根据国务院的批复精神,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三无”船舶。
多年以来,我部组织对全国1200多个渔船修造单位和110多家渔船设计单位实施了认可管理,对规范渔船设计、修造管理,维护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市场秩序,保证渔船质量,控制“三无”渔船,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被废止,《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需要进行修订。
考虑到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根据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关于“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的规定,我部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在2003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将“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作为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农业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e588f7b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2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20年2月10日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第三条国家支持、促进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建立规模合理、布局科学、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生产安全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产业体系。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远洋渔业企业依法自愿成立远洋渔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和企业资格认定通过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管理系统办理。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法定证照、权属证明,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远洋渔业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c05411b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8f.p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管理的通知⽂号:农办渔[2017]1号颁布⽇期:2017-01-05执⾏⽇期:2017-01-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渔业船舶检验局:为切实加强渔业船舶建造监管,强化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确保渔业船舶建造质量,防⽌涉渔“三⽆”船舶滋⽣,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现就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做好组织实施⼯作。
渔业船舶建造开⼯管理是保障渔业船舶建造质量,防范涉渔“三⽆”和“低质量”船舶产⽣的第⼀道关⼝,是遏制违法造船⾏为、保证渔船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此,我部组织编制了《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见附件)。
各级渔业⾏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船舶建造开⼯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宣传和政策引导,严格要求有关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按要求对其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进⾏规范,同时采取措施引导船舶所有⼈选取具备相应能⼒的单位建造渔业船舶,使渔业船舶建造逐步⾛上规范化轨道。
⼆、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渔船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
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对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是否具备建造相应材质、尺度渔业船舶的基本能⼒进⾏技术条件评价(以下简称“技术条件评价”)。
技术条件评价⼯作每两年进⾏⼀次,由省级渔业⾏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组织实施,并出具评价结果。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依据评价结果加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检验监督管理,将技术条件评价作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常监管措施,切实履⾏好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职责。
三、明确承担单位,认真开展渔业船舶建造前检查。
切实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前检查,并将开⼯前检查作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的重要节点。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在渔业船舶建造开⼯前,对已经技术条件评价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专业技术⼈员、施⼯⼯艺⽂件及试验条件等准备情况进⾏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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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市场秩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格认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工作,并具体承担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与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分类与分级第六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设计范围不受限制;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60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1500千瓦的渔业船舶;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45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750千瓦的渔业船舶;丁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30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300千瓦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申请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000千瓦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735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备承担不限主机功率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10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
从事设计工作的高级工程师总数不少于8名,且在船、机、电、制冷等专业至少各有一名;5、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绘图,其送审图纸计算机绘图率达100%,施工图纸手工绘制率不得超过5%,并具有先进、配套的技术装备;6、能正确使用渔业船舶法规、规则、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
各种法规、规范及常用技术标准齐全;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并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九条申请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662千瓦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441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500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8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
从事设计工作的高级工程师总数不少于6名,且船、机、电、制冷等专业至少各有一名;5、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绘图,其送审图纸计算机绘图率达100%,施工图纸手工绘制率不得超过20%,并具有先进、配套的技术装备;6、能正确使用渔业船舶法规、规则、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
各种法规、规范及常用技术标准齐全;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295千瓦或2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148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等于750 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一定的设计经验,能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6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2年以上,技术力量较强,船、机、电、制冷等各专业人员配备齐全,且至少有3名高级工程师;5、主要送审图纸能使计算机绘制,施工图纸手工绘制总量不得超过40%;6、能正确使用渔业船舶法规、规则、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标准化、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丁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37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有承担主机功率等于或小于300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能解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4、各专业设计人员齐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船、机、电专业至少各有一名从事本专业设计的工程师;5、设计符合规则、规范、标准的规定;6、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的,其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的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被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聘用单位技术人员的30%。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分为钢质渔业船舶建造类、木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和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类。
第十四条钢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9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6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45米的钢质渔业船舶;丁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3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3000吨;3、有固定的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舾装码头,并可承担船舶的系泊试验;4、有与船台配套的、作用于同一分段的固定式起重设备,其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40吨;5、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船体建造车间、舾装车间、钢料预处理车间,并具备计算机放样能力和数控切割设备;6、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压力机(压力不小于30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15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108毫米)、剪板机(可剪厚度不小于16毫米);7、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和理化试验等设备;8、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9、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且船、机、电、制冷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12人,Ⅲ级电焊工不少于12人;10、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认证。
第十六条申请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1000吨;3、有固定的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舾装码头,并可承担船舶的系泊试验;4、有与船台配套的、作用于同一分段的固定式起重设备,其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30吨;5、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船体建造车间、舾装车间,并具备计算机放样能力和数控切割设备;6、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压力机(压力不小于30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15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108毫米)、剪板机(可剪厚度不小于16毫米);7、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和理化试验等设备;8、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9、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且船、机、电、制冷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8人,Ⅲ级电焊工不少于10人;10、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申请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500吨;3、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船体建造车间和固定放样台;4、有与船台配套的起重设备,其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15吨;5、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压力机(压力不小于20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10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76毫米)、剪板机(可剪厚度不小于12毫米);6、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等设备;7、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8、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且船、机、电专业配套;质检人员不少于5人,Ⅲ级电焊工不少于6人;9、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丁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300吨;3、有与船台配套的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5吨的起重设备;4、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固定放样台;5、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压力机(压力不小于15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5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65毫米);6、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等设备;7、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8、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且船、机电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3人,Ⅲ级电焊工不少于4人;9、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木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30米的木质渔业船舶;乙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20米的木质渔业船舶。
第二十条申请甲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安全可靠的下水设施,船台平整而坚实,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材料堆场和固定放样台;3、有与船台配套的有效起重能力在2吨以上的起重设备;4、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木材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5、有经培训合格的带班木工、带班捻工、质检员各不少于2人,且质检员不能由施工人员兼任;6、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申请乙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安全可靠的下水设施,船台平整而坚实,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材料堆场和放样台;3、有与船台配套的有效起重能力在1吨以上的起重设备;4、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木材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5、有经培训合格的带班木工、带班捻工、质检员各不少于1人;6、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