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法法庭争端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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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立管辖权对“争端是否被解决”争端的判断——从“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初步反对意见判决的思

为确立管辖权对“争端是否被解决”争端的判断——从“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初步反对意见判决的思
① EastTimor(PortugalvAustralia),Judgement,ICJReports1995,p103,para30 ② DisputeConcerningCoastalStateRightsintheBlackSea,SeaofAzov,andKerchStrait(UkrainevRussianFederation),
分庭注意到,“双方意识到整个关于初步反对意见的问题都集中于一个 ‘核心前提’,即马 尔代夫认为英国与毛里求斯的主权争端尚未解决,而毛里求斯认为主权争端已经解决”。② 分庭 没有否认英国与毛里求斯之间存在有关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相反,分庭认为, “毫无疑问, 毛里求斯与英国之间就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长期存在。”③ 在该案中,分庭判断查戈斯群岛主 权争端是否依然存在的逻辑是判断争端是否已经被解决。在分庭看来,查戈斯群岛主权争端被解 决的后果,就是一方的主张不再构成主张,因而不再构成争端。在国际法院就 “1965年查戈斯 群岛从毛里求斯分裂的法律后果提供咨询意见案” 所作咨询意见 (以下简称查戈斯群岛咨询意 见) 以及其后联合国大会第 73/295号决议 (以下简称第 73/295号决议) 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分 庭认为其再去考察双方是否就查戈斯群岛的主权归属持有针锋相对的立场就没有必要了。分庭提 出,“如果国际法院已经将查戈斯群岛确定为毛里求斯的领土,那么英国对于毛里求斯的主权主 张只不过是一种 ‘声称’ (assertion) 罢了。”④
根据分庭在初步反对意见判决中体现的这一思路,本文在不讨论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是否产 生确定查戈斯群岛主权归属法律效果 (legaleffect) 的前提下,仅分析分庭能否在判断其管辖权 过程中,通过解释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和第 73/295号决议,从而认为查戈斯群岛法律地位问题 已经确定,并否定马尔代夫的第一个和第二个初步反对意见。这一问题可以分成以下两个层次来 讨论。首先,从国际法院 (以下简称法院)2020年 “1899年 10月 3日仲裁裁决案” (圭亚那诉 委内瑞拉) 中可以看出,此案双方对 1899年仲裁裁决的效力产生了争端,这一效力之争对原争 端的解决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法理同样适用于本文的思考,即如果毛里求斯和英国对于查戈斯 群岛咨询意见和第 73/295号决议的内涵和法律效果存在不同看法,那么,这是否可能对查戈斯 群岛主权问题产生影响;分庭作为一个对主权争端没有管辖权的法庭,是否有权从判断管辖权的 目的出发,认为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及第 73/295号决议的内涵和法律效果已经解决了查戈斯群 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其次,即使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和第 73/295号决议已经产生查戈斯群岛主 权归属的某些效果,问题依然存在,即分庭是否可以认为英国的主权主张就只是 “声称”,而无 法构成针锋相对的主张,从而客观上认为已经不存在关于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本文将围绕这 些问题尝试作出分析与回答。

海洋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机构和程序是什么

海洋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机构和程序是什么

海洋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机构和程序是什么一、引言海洋争端是国之间或者地区之间之间最常见的争端之一,也是最容易引发军事冲突的问题之一。

因此,解决海洋争端对于保护世界和平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海洋争端的解决机构和程序。

二、国际海洋法院国际海洋法院是处理国家之间有关海洋法问题的最高司法机构,总部位于德国,设有法官十一人。

国际海洋法院的职责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处理海洋争端案件,例如领海、维权、渔业和环境等争端案件。

此法院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双方需同意接受其裁决,因此,该机构的裁判需要得到各方承认方能生效。

三、双边磋商双边磋商是处理海洋争端问题的另一种方式。

各国政府之间可以通过双边协议、协商或者通报等渠道解决海洋争端,例如海上渔业问题、领海和管辖权的划分等。

双边磋商优势是双方可以互通有无,以达到和解和共赢。

例如,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海和平解决了多个争议问题。

四、地区组织地区组织也可以解决海洋争端这一问题。

例如,东盟联盟通过《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南海行为准则》等协议,与亚太区域国家就南海地区的争端进行了协商。

这些协议非常重要,因为它是防止海洋争端升级为军事冲突的有效手段。

五、专家调解专家调解是另一种帮助处理海洋争端的方式。

由于处理海洋争端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政治和经济因素,因此专家调解可以提供法律、经济和科学方面的建议,其政策和建议参考价值非常高。

六、综合方法为了有效解决海洋争端问题,需要采用综合方法。

综合方法是指使用多种方式处理海洋争端问题,包括使用法律、政治、外交、经济等多种手段。

例如,一些争端可能既需要使用国际仲裁机制,又需要进行双边协商;又或者需要利用地区组织的力量,协调解决争端。

综合方法的优势是可以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共赢的目标。

七、结论以上就是目前解决海洋争端的方法和机构。

虽然处理海洋争端是顶尖的难题,但人们可以通过这些手段简化争端,避免它变成暴力冲突。

问题的根源在于各国应当遵守国际法,尊重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优先考虑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性。

国际海洋法与南海争端解决

国际海洋法与南海争端解决

国际海洋法与南海争端解决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国际海洋法成为了维护各国海洋权益和解决争端的重要法律基础。

而南海争端作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对于国际海洋法的理解和应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了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解决南海争端至关重要。

国际海洋法的核心原则包括领土主权、历史性权利、合理利用、公平与正义以及国际合作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各国在海洋争端中的基本准则,但在具体应用中也存在着相互博弈和平衡的问题。

其次,南海争端的解决需要各国共同遵守国际海洋法。

南海的主权争端、海岛争议、海洋划界等问题都涉及到国际海洋法的具体适用。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应当按照公平和正义原则,通过国际法庭等国际机构解决争端,而非采取一切手段强行解决。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与协商,各国才能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

此外,南海争端的解决还需要各方对国际海洋法的正确理解和解读。

对于争议海域的历史性权益主张,各国应当通过历史文献和事实证据,确立权益主张的合法性。

同时,各国也需要冷静客观地面对海岛争议,通过国际仲裁等程序解决问题,以确保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对于南海争端解决而言,国际海洋法中的合理利用原则至关重要。

南海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渔业资源等,各国应当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开发利用这些资源,并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国际海洋法还规定了南海地区的航行自由原则,各国应当充分尊重并执行这一原则,在南海保持自由而安全的航行环境。

最后,解决南海争端需要各国在国际海洋法框架下展开全面合作。

南海争端涉及到多个国家,解决问题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智慧。

各国应当通过对话、协商和合作,促进争议的解决和南海地区的和平发展。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当加强对南海争端的监督和调解,从而确保国际海洋法的有效执行。

总之,国际海洋法是解决南海争端的重要工具和基础。

通过对国际海洋法的准确理解、正确应用以及各国的全面合作,才能实现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家主权法律案例(3篇)

国家主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核心地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主权问题日益凸显。

南海仲裁案作为一起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法律案例,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南海仲裁案的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裁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国家主权法律保护提供借鉴。

二、南海仲裁案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政府就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问题,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的仲裁案。

该案于2013年1月22日由菲律宾提起,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三、争议焦点1. 南海诸岛主权归属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等。

争议焦点在于这些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

我国政府始终坚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声称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

2. 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划定南海仲裁案中,争议各方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划定存在分歧。

我国政府主张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主张按照其自身主张进行划定。

3. 舰队巡逻及航行自由南海仲裁案中,我国政府强调南海航行自由,主张各国在遵守国际法和尊重我国主权的前提下,享有在南海的航行自由。

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认为我国在南海的巡逻行为侵犯了其航行自由。

四、法律依据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体系的核心文件,对于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主要依据该公约的规定进行裁决。

2.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我国与东盟国家于2002年签署的,旨在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文件。

南海仲裁案中,部分争议焦点涉及该宣言的履行问题。

3.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运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部分依据该规约的规定进行裁决。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概述一、导致任择性决定的程序(一)谈判谈判作为解决争端的一种程序,历史较为久远,使用的频率也较高。

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外交途径来直接谈判,整个过程都只有当事国各方参与,不存在第三方介入,充分尊重当事国各方的意愿。

《公约》关于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规定,也将谈判作为解决争端的首选之法。

而在实践中这种程序也曾成功解决了国际上许多的海洋争端纠纷,成果斐然,典型如已签订的大陆架划界协定、渔业协定以及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公约等。

谈判作为最常见而且适用程序较为简单的一种手段,一直备受欢迎,究其原因主要是其用途的广泛化,比如政治争端时可以适用谈判,法律争端同样也可以适用谈判。

而且在谈判过程中,争端当事国各方对于谈判的进度、方向以及和解程序的设计都有较为灵活的可操作性。

也正是基于此,它很容易被各方所接受。

《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在使用其他方式解决争端之前要先进行谈判,所以谈判程序的适用还是需要基于自愿,即需要當事国各方一致同意。

(二)调解与谈判的高度自由稍有不同,调解是较为正式的程序,它是指将争端交由调解员小组或者是专家小组,通过他们取信调查之后给出专业的调解建议进而实现争端的解决。

调解通常是没有强制性与约束力的,虽然《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中赋予了调解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公约》除了在特定的几个章节对调解有所提及之外,并没有详细的将传统的调解归置到核心程序之列。

其意图是希望当事国各方能够更多的通过谈判来自我化解矛盾争端,进而节省司法资源。

就适用程序而言,《公约》第284条曾规定,将争端提交调解的前提是各方的一致同意,即争端当事国各方已经达成了一致协议将适用调解程序。

但即使以已经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也不是说调解就可以启动了,除了需要协议一致,还需要书面通知。

也就是说调解程序的正式启动是以发出书面通知为标志的。

二、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公约》中关于争端程序的强制解决机构实际上一共有四种,除了出镜频率较高的国际法院外,另三项程序在公约中都有所提及,其中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和特别仲裁法庭作为《公约》做出的新规定,尤其值得关注。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习题考试(含答案)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习题考试(含答案)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习题考试(含答案)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甲、乙、丙三国对某海域的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

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

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无权通过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B.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C.无论三国选择与否,国际法院均对该争端有管辖权D.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排除了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2.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关于该宪法性文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缩小了皇帝的权力A.缩小了皇帝的权力B.扩大了人民的权利C.扩大了议会的权力D.扩大了总理的权力3.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4.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

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5.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B.以口头答复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C.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D.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6.乘坐乙国航空公司航班的甲国公民,在飞机进入丙国领空后实施劫机,被机组人员制服后交丙国警方羁押。

海洋法法庭对迅速释放程序的管辖权研究

海洋法法庭对迅速释放程序的管辖权研究

海洋法法庭对迅速释放程序的管辖权研究提要:海洋法法庭对于迅速释放的管辖权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双方都为《公约》缔约国(2)双方在扣留时起十天内未就争端的解决机构达成合意,且未作其他协议(3)由船旗国或者以船旗国名义向ITLOS提交申请(4)提供合理的保证书或者保证金后没有迅速释放船只和船员。

本文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希望对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可管辖案件作出一定的梳理。

关键词:迅速释放;海洋法法庭;管辖权;海洋法公约船员与船只的迅速释放程序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2条而设立的一项全新的制度。

该制度建立的背景是,《公约》规定了一项全新的海洋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

对于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公约》规定了沿海国的在该区域内专属的经济性权利,特别是生物资源的开发。

同时也规定了其他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遵守沿海国法律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义务。

并且规定沿海国为确保他对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法律的实施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等行为。

由此导致了沿海国与船旗国在船只扣押问题上的极大争议。

一方面为了使被扣留的船只、其船主或其他方面免受因对船只及其船员的长时间的扣留所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在于平衡沿海国在执行本国依《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利益和船旗国在航行自由方面的利益。

迅速释放程序应运而生。

而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迅速释放程序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管辖权的问题。

一、迅速释放程序中管辖权问题的提出根据《公约》第29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1.如果缔约国当局扣留了一艘悬挂另一缔约国旗帜的船只,而且据指控,扣留国在合理的保证书或其他财政担保经提供后仍然没有遵从本公约的规定,将该船只或其船员迅速释放,释放问题可向争端各方协议的任何法院或法庭提出,如从扣留时起十日内不能达成这种协议,则除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外,可向扣留国根据第二八七条接受的法院或法庭,或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

2.这种释放的申请,仅可由船旗国或以该国名义提出。

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之管辖权:限制、突破及中国应对

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之管辖权:限制、突破及中国应对

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之管辖权:限制、突破及中国应对目录1. 内容简述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3)1.3 文献综述 (4)2. 国际海洋法庭简介 (6)2.1 国际海洋法庭的历史和发展 (7)2.2 国际海洋法庭的组织结构 (8)2.3 国际海洋法庭的职能和管辖范围 (8)3. 海底争端的性质与类型 (10)3.1 海底资源的法律属性 (12)3.2 海底争端的主要类型 (13)3.3 海底争端的历史案例分析 (14)4. 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之管辖权 (15)4.1 管辖权的概念和原则 (17)4.2 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限制 (18)4.3 管辖权的突破和创新发展 (19)5. 中国在国际海洋法庭的参与和应对 (20)5.1 中国对国际海洋法庭的立场和态度 (22)5.2 中国参与国际海洋法庭的海底争端案例 (23)5.3 中国在海底争端中面临的挑战 (24)5.4 中国应对国际海洋法庭管辖权的策略和措施 (26)6. 案例研究 (27)6.1 争议案例概述 (29)6.2 国际海洋法庭的裁决和分析 (30)6.3 中方的立场和应对 (31)6.4 案例分析对中国应对的启示 (32)7. 结论与建议 (34)7.1 研究总结 (35)7.2 对中国参与国际海洋法庭的启示 (36)7.3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37)1. 内容简述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海洋法庭(ITLOS)在海底争端中的管辖权问题,特别是其限制与可能的突破,并分析中国在此领域的应对策略。

文章首先概述了国际海洋法庭的基本职能和海底争端的现状,随后深入分析了ITLOS在海底争端中的管辖权范围及其限制,包括其对不同类型争端的管辖权限制以及其在实践中的挑战。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可能的突破途径,如国际法律文书的制定、国际法院或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介入等。

针对中国在海底争端中的立场和应对措施,文章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策略,以期为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提供参考。

海洋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海洋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海争议案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等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南海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政府一直坚决主张南海诸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并积极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

以下以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争议案中的仲裁案为例进行分析。

二、案件经过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议案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胜诉,否定了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认为仲裁庭裁决违背了国际法,严重侵犯了我国的主权权利。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本案中,菲律宾和仲裁庭主要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南海争议案进行裁决。

根据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国际法原则本案还涉及国际法中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等原则。

我国政府主张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享有主权权利。

2. 裁决结果分析(1)裁决违背国际法首先,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尊重我国的主权权利。

我国政府多次表示,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但仲裁庭在裁决中并未对此给予充分关注。

其次,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然而,仲裁庭在裁决中却否定了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裁决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南海争议案涉及地区多个国家的利益,仲裁庭的裁决可能会加剧地区紧张局势,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

我国政府一直主张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但仲裁庭的裁决却使局势进一步恶化。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海洋法律研究我国应加强对海洋法律的研究,提高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话语权。

通过深入研究海洋法律,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国际法律争端案例(3篇)

国际法律争端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2013年菲律宾政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以下简称“仲裁法庭”)提起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仲裁案。

该案涉及南海诸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等复杂法律问题。

二、争议焦点1. 南海诸岛主权归属:菲律宾政府认为,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属于菲律宾领土,而中国对其拥有主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2. 海洋划界:菲律宾政府认为,南海诸岛附近海域的划界应基于“等距离原则”,即从海岸线到海岸线等距离划分,而中国主张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地理状况进行划界。

3. 历史性权利:菲律宾政府认为,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张缺乏历史依据,而中国则强调历史性权利的存在。

三、仲裁法庭组成及程序1. 仲裁法庭组成:根据公约规定,仲裁法庭由五位法官组成,其中三位由争端双方各自提名,另外两位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

2.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提交仲裁申请、答辩、证据提交、法庭调查、口头辩论等环节。

四、仲裁结果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发布了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

裁决结果如下:1. 主权归属:仲裁法庭不支持菲律宾关于南海诸岛主权归属的主张。

2. 海洋划界:仲裁法庭不支持菲律宾关于“等距离原则”的主张,但认为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部分海域拥有历史性权利。

3. 历史性权利:仲裁法庭不支持菲律宾关于中国历史性权利的主张。

五、争议解决及影响1. 争议解决:中国一直坚持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反对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

在裁决发布后,中国政府多次强调不接受、不承认、不执行裁决,并呼吁有关各方尊重中国的立场。

2. 影响:南海仲裁案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裁决结果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对地区和平与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裁决结果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引发了国际海洋法领域的争议。

六、总结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国际法律争端的重要案例,涉及南海诸岛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等复杂法律问题。

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第一部分用语第一条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领海的界限第三条领海的宽度第四条领海的外部界限第五条正常基线第六条礁石第七条直线基线第八条内水第九条河口第十条海湾第十一条港口第十二条泊船处第十三条低潮高地第十四条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第十五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第十六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三节领海的无害通过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第十七条无害通过权第十八条通过的意义第十九条无害通过的意义第二十条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第二十一条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二十二条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二十三条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第二十四条沿海国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沿海国的保护权第二十六条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B分节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七条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C分节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九条军舰的定义第三十条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第三十一条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第四节毗连区第三十三条毗连区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五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三十六条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第二节过境通行第三十七条本节的范围第三十八条过境通行权第三十九条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第四十条研究和测量活动第四十一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四十二条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第四十三条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第四十四条海峡沿岸国的义务第三节无害通过第四十五条无害通过第四部分群岛国第四十六条用语第四十七条群岛基线第四十八条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第四十九条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五十条内水界限的划定第五十一条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第五十二条无害通过权第五十三条群岛海道通过权第五十四条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第五十五条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第五十六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第五十七条专属经济区的宽度第五十八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九条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第六十条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六十一条生物资源的养护第六十二条生物资源的利用第六十三条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第六十四条高度回游鱼种第六十五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六十六条溯河产卵种群第六十七条降河产卵鱼种第六十八条定居种第六十九条内陆国的权利第七十条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第七十二条权利转让的限制第七十三条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第七十四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第七十五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六部分大陆架第七十六条大陆架的定义第七十七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第七十八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第七十九条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第八十条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八十一条大陆架上的钻探第八十二条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第八十三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第八十四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八十五条开凿隧道第七部分公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六条本部分规定的适用第八十七条公海自由第八十八条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第八十九条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第九十条航行权第九十一条船舶的国籍第九十二条船舶的地位第九十三条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第九十五条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第九十六条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第九十七条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第九十八条救助的义务第九十九条贩运奴隶的禁止第一OO条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第一O一条海盗行为的定义第一O二条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第一O三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第一O四条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第一O五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第一O六条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第一O七条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第一O八条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第一O九条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第一一O条登临权第一一一条紧追权第一一二条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第一一三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一四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一五条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第二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第一一六条公海上捕鱼的权利第一一七条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第一一八条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第一一九条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第一二O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八部分岛屿制度第一二一条岛屿制度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第一二二条定义第一二三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第十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二四条用语第一二五条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二六条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第一二七条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第一二八条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第一二九条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第一三O条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第一三一条海港内的同等待遇第一三二条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第十一部分“区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三三条用语第一三四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一三五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第二节支配“区域”的原则第一三六条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第一三七条“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第一三八条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第一三九条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四O条全人类的利益第一四一条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第一四二条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一四三条海洋科学研究第一四四条技术的转让第一四五条海洋环境的保护第一四六条人命的保护第一四七条“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第一四八条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第一四九条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第一五O条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第一五一条生产政策第一五二条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第一五三条勘探和开发制度第一五四条定期审查第一五五条审查会议第四节管理局A分节一般规定第一五六条设立管理局第一五七条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第一五八条管理局的机关B分节大会第一五九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六O条权力和职务C分节理事会第一六一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六二条权力和职务第一六三条理事会的机关第一六四条经济规划委员会第一六五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D分节秘书处第一六六条秘书处第一六七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第一六八条秘书处的国际性第一六九条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E分节企业部第一七O条企业部F分节管理局的财政安排第一七一条管理局的资金第一七二条管理局的年度预算第一七三条管理局的开支第一七四条管理局的借款权第一七五条年度审计G分节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第一七六条法律地位第一七七条特权和豁免第一七八条法律程序的豁免第一七九条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第一八O条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第一八一条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第一八二条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第一八三条捐税和关税的免除H分节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一八四条表决权的暂停行使第一八五条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五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第一八六条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第一八七条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第一八八条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第一八九条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第一九O条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第一九一条咨询意见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九二条一般义务第一九三条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第一九四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第一九五条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第一九六条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第二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第一九七条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第一九八条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第一九九条对污染的应急计划第二OO条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第二O一条规章的科学标准第三节技术援助第二O二条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第二O三条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第四节监测和环境评价第二O四条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第二O五条报告的发表第二O六条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第五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二O七条陆地来源的污染第二O八条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第二O九条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第二一O条倾倒造成的污染第二一一条来自船只的污染第二一二条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第六节执行第二一三条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四条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五条关于来自“区”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六条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第二一七条船旗国的执行第二一八条港口国的执行第二一九条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第二二O条沿海国的执行第二二一条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第二二二条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第七节保障办法第二二三条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第二二四条执行权力的行使第二二五条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第二二六条调查外国船只第二二七条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第二二八条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第二二九条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第二三O条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第二三一条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第二三二条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第二三三条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第八节冰封区域第二三四条冰封区域第九节责任第二三五条责任第十节主权豁免第二三六条主权豁免第十一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二三七条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三八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第二三九条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第二四O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第二四一条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四二条国际合作的促进第二四三条有利条件的创造第二四四条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第三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第二四五条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四六条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四七条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第二四八条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第二四九条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第二五O条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第二五一条一般准则和方针第二五二条默示同意第二五三条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第二五四条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二五五条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第二五六条“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五七条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四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二五八条部署和使用第二五九条法律地位第二六O条安全地带第二六一条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第二六二条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第五节责任第二六三条责任第六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第二六四条争端的解决第二六五条临时措施第十四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六六条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第二六七条合法利益的保护第二六八条基本目标第二六九条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七O条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第二七一条方针、准则和标准第二七二条国际方案的协调第二七三条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第二七四条管理局的目标第三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二七五条国家中心的设立第二七六条区域性中心的设立第二七七条区域性中心的职务第四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二七八条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七九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第二八O条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第二八一条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八二条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第二八三条交换意见的义务第二八四条调解第二八五条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第二八六条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第二八七条程序的选择第二八八条管辖权第二八九条专家第二九O条临时措施第二九一条使用程序的机会第二九二条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第二九三条适用的法律第二九四条初步程序第二九五条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第二九六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节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第二九七条适用第二节的限制第二九八条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第二九九条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第十六部分一般规定第三OO条诚意和滥用权利第三O一条海洋的和平使用第三O二条泄露资料第三O三条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O四条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第三O五条签字第三O六条批准和正式确认第三O七条加入第三O八条生效第三O九条保留和例外第三一O条声明和说明第三一一条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第三一二条修正第三一三条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第三一四条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第三一五条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第三一六条修正案的生效第三一七条退出第三一八条附件的地位第三一九条保管者第三二O条有效文本序言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注意到自从一九五八年和一九六O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希望以本公约发展一九七O年十二月十七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经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用语第一条用语和范围1. 为本公约的目的:⑴“‘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第十一讲 海洋争端的解决

第十一讲  海洋争端的解决

11.4 国际海洋法法庭
1996年8月1日《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选举 了国际海洋法法庭的首批21名法官,这意味着《公 约》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最具创新意义的国际海洋法 法庭,作为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司法机构正式出现。
11.4 国际海洋法法庭
案例一:塞加号案
塞加号是一艘在圣文森特登记、为塞浦路斯尼科西亚的 塔博纳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油轮。1997年10月27日,塞加 号进入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向3艘渔船供应汽油。10月28日, “塞加号”跨过几内亚专属经济区的南界,被几内亚巡逻艇 扣押。在扣船过程中,两名船员受伤。该船及其船员被带往 科纳克里,船长被拘留。不久,几内亚当局在初审地方法院 对塞加号船长提出刑事诉讼。12月17日,初审法院判决“塞 加号”船长犯了有关禁运、欺诈和逃税罪,并处以罚金,没 收了作为支付担保的该船及其货物。1998年2月3日上诉法 院维持了原判。
〖双方主张及理由〗 圣文森特声称,几内亚将其海关法延伸到专属经济区是
违反《公约》的,“塞加号”在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向渔船加 油并未违反其任何法律。几内亚不仅未按照《公约》规定合 法行使紧追权,而且在逮捕“塞加号”使用了过分、不合理 的武力。几内亚逮捕“塞加号”和其后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侵犯了它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自由或海洋其他国际合法 用途的权利。因此,几内亚应赔偿“塞加号”出售石油的价 款及利息损失。
11.4 国际海洋法法庭
〖判决及其依据〗 法庭认为,根据《公约》第111条行使紧追权的条件是累
积的。紧追要合法必须满足每一个条件。其中条件之一是沿 海国当局须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按照《公约》 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既然“塞加号”没有违反按照《公约》 可适用的几内亚法律和规章,扣押该船当然没有法律依据。 几内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追逐开始前发出了必要的 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而且,无论其开始可能存在的法律 根据如何,追逐船被召回构成了任何追逐的明显中断。

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方法

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方法

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方法根据中国海洋局的资料,全世界共有380多处国家间的海洋边界需要最终划定,而目前只解决了约1/3。

归根结底,岛屿之争实际上是海洋权益之争。

根据《海洋法公约》,“一般的岛屿与大陆领土一样,拥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拥有一个岛屿,就可以获得和一般领土一样的海洋资源权益。

面对不同的海域争端,全球岛屿争端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国际司法解决,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对位于加勒比海的4个岛屿的争端解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007年10月,国际法院将4个岛屿判归洪都拉斯所有,确定了两国海洋边界的起始点,划分了两国之间的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国对此都表示了接受;政治解决,典型案例就是位于北极地区的斯瓦尔巴德群岛。

有关国家通过外交谈判,签订了《斯瓦尔巴德条约》,规定该群岛主权归属挪威,其他所有缔约国公民在该条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从事科学研究、渔业捕捞等权利;武力方式解决,典型案例是英阿马岛战争。

为了争夺马岛主权,英国和阿根廷于1982年爆发战争;民族公决,马岛地方政府于今年6月12日宣布,将在2013年就马岛政治地位举行全体岛民公决。

但因目前岛民多为英国人后裔,阿根廷已明确表态反对公决,指出这不过是“英国的政治把戏”。

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于1996年10月,总部设在德国的汉堡。

法庭迄今已审理19起案件,主要是关于船只、船员迅速释放和临时措施等案件。

孟加拉国与缅甸海洋划界案是国际海洋法庭受理的第一起海洋划界案件。

《海洋法公约》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规定了国际海洋法庭的组织、权限、程序和争端分庭的设立等事项。

此外,法庭还视情况设立特别分庭,包括简易分庭,渔业争端分庭和海洋环境争端分庭等。

根据公约规定,法庭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

法官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

根据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一)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二)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议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三)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1条一般规定1.国际海洋法法庭应按照本公约与本规约的规定组成并执行职务。

2.法庭的所在地应为德意志联邦共与国汉堡自由汉萨城。

3.法庭于认为合宜时可在其她地方开庭并执行职务。

4.将争端提交法庭应遵守第Ⅺ与第XV部分的规定。

第1节法庭的组织第2条组成1.法庭应由独立法官二十一人组成,从享有公平与正直的最高声誉,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的人士中选出。

2.法庭作为一个整体,应确保其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与公平地区分配。

第3条法官1.法庭法官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

为担任法庭法官的目的,一人而可视为一个以上国家的国民者,应视为其通常行使公民及政治权利的国家的国民。

2.联合国大会所确定的每一地理区域集团应有法官至少三人。

第4条提名与选举1.每一缔约国可提名不超过二名具有本附件第2条所规定的资格的候选人,法庭法官应从这样提名的人选名单中选出。

2.第一次选举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以后各次选举应由法庭书记官长,至少在选举之日前三个月,书面邀请各缔约国在两个月内提名法庭法官的候选人。

秘书长或书记官长应依字母次序编制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载明提名的缔约国,并应在每次选举之日前最后一个月的第七天以前将其提交各缔约国。

3.第一次选举应于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举行。

4.法庭法官的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进行。

第一次选举应由联合国秘书长召开缔约国会议举行,以后的选举应按各缔约国协议的程序举行。

在该会议上,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应构成法定人数。

得票最多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候选人应当选为法庭法官,但须这项多数包括缔约国的过半数。

第5条任期1.法庭法官任期九年,连选可连任;但须第一次选举选出的法官中,七人任期应为三年,另七人为六年。

2.第一次选举选出的法庭法官中,谁任期三年,谁任期六年,应于该次选举完毕后由联合国秘书长立即以抽签方法选定。

3.法庭法官在其职位被接替前,应继续执行其职责。

法庭法官虽经接替,仍应完成在接替前已开始的任何程序。

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的法律问题

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的法律问题

法律问题2023-11-06•国际海洋法法庭概述•临时措施的申请与审查•临时措施的执行与监督目录•临时措施的法律效力与救济途径•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案例分目录析01国际海洋法法庭概述1996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以解决海洋争端。

建立了法庭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海洋事务的法治,并促进对海洋的和平利用。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建立法庭具有专属管辖权,审理有关海洋事务的争端。

法庭的管辖范围涵盖了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争端。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临时措施制度临时措施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解决争端的一个重要手段。

临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争端双方的利益,防止情况恶化,并在最终裁决前提供必要的救济。

临时措施的申请和裁定通常由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作出。

02临时措施的申请与审查临时措施的申请主体包括争端方和案件仲裁员。

争端方可以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向仲裁庭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

同时,案件仲裁员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动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建议。

申请主体申请临时措施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申请的理由、所期望达到的结果以及请求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提供支持该申请的相关证据和材料。

申请形式仲裁庭对临时措施的审查标准包括必要性、紧急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等方面。

仲裁庭会综合考虑申请临时措施的原因、所期望达到的结果以及请求采取的措施等因素,判断是否需要采取临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临时措施。

审查标准03临时措施的执行与监督03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管辖范围为确保有效执行,临时措施执行机构应具有法律地位和管辖权,能够对争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临时措施的执行机构01临时措施执行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临时措施执行机构应独立于争议双方,并确保公正执行,避免偏袒任何一方。

02执行机构的权力和职责临时措施执行机构应具有明确的权力和职责,包括对临时措施的解读、执行和监督等。

试析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

试析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

试析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摘要:国际海洋法法庭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设的常设司法机构,受理有关解释或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的争端,以及授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他协定特别规定的所有事项。

和其他主要国际司法机构一样,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可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2011年,我国在国际海洋法法庭的首例咨询案——“担保国责任与义务”案中提交了书面意见,对我国而言,本案是继“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案”后我国第二次参与国际司法机构咨询程序,展示了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活动的国际形象,面对日趋复杂的海洋争端,深入研究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对于我海洋争议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咨询管辖权1996年,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以下简称《规约》)及《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作为专门处理海洋法争端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法庭)在德国汉堡正式成立。

和其他主要国际司法机构如国际法院一样,法庭的管辖权也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部分。

一直以来,我国的学者主要着眼于对法庭诉讼管辖权的研究,对咨询管辖权的相关研究比较少,但咨询管辖权作为法庭一项重要权能对于缔约国来说至关重要,我国已于1996年批准《公约》,对我国而言,我国与周边国家愈演愈烈的东海、南海等海洋争端无论是主动起诉还是被动应诉都需要深入地研析法庭的相关制度,以更好地维护我国正当、合法的海洋权益。

一、《公约》、《规则》关于法庭咨询管辖权的规定法庭包括海底争端分庭(以下简称分庭)和简易程序分庭、渔业争端分庭、海洋环境争端分庭和海洋划界争端分庭四个特别分庭。

法庭由21位独立法官组成,处理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以及授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他协定特别规定的所有事项。

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设计初衷看,法庭主要的职能在于解决争端,但是,这样的制度安排似乎有一些问题,从法庭之前重要的司法机构职能设置上看,作为诉讼管辖权的补充,咨询管辖权在通过司法途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①在国际实践中,也的确存在对《公约》的一些规定进行解释的必要,②有时争端当事国也希望从法庭得到一些对他们争端的建议而又不愿诉诸司法途径解决争端,如果法庭没有相应咨询权,将会使法庭在解决海洋争端时处于被动地位。

国家海洋管辖权

国家海洋管辖权

国家海洋管辖权国家海洋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实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海洋权利的具体体现,包括海洋立法权、海洋执法权和海洋司法权。

国家是行使海洋管辖权的主体.国家海洋管辖权的实施可以授权军队也可以专门组建海洋执法队伍履行具体的权责,目前我国海洋管辖权的实施尚不统一,尤其在海上执法力量、管理体制以及与国际接轨的法制建设方面还受到许多制约。

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国家在不同的海域行使的管辖权范围不尽相同,明确各海域的界限和国家可行使的具体权利就成为正确施行国家管辖权的前提;而登临权和紧追权的享有是国家实施管辖权不可或缺的权利,当然,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一旦因不当行使国家管辖权而给他国造成损害,均应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管辖权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海洋管辖权是国家对其所辖海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生效前,国家的海洋管辖权一般仅局限于一国的内海和领海,但是,随着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涵盖最广泛、内容最丰富的海洋法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沿海国的管辖海域成倍地扩大,国家的海洋管辖权大大扩展。

正确理解和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各海域的界限和法律地位的规定,更好地实施沿海国所辖海域的管辖权,对于海洋权益的维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家海洋管辖权的实施及其内容国家海洋管辖权的实施,涉及施行的主体及具体的权力与义务。

就国际法而言,国家是国家海洋管辖权的拥有者,是实施海洋管辖权的主体,但对于任何国家而言,要顺利实现国家的海洋管辖权,都需要国家授权有关机构——具体执行者的实施。

(一)国家海洋管辖权的施行主体国家海洋管辖权的实施,是国家有权机关及其人员在国家管辖的海域具体运用和实现有关海洋国际法、国内法的活动。

国家海洋管辖权的施行主体,即国家授权的海洋执法队伍。

海洋执法队伍是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为目标,是维护海上治安和国家安全的辅助力量,主要使命是搜救,查缉海上走私甚至武装走私,打击偷漏税、贩毒、偷渡,甚至海盗和恐怖活动,以及保护海洋资源、保全海洋环境、维护本国海洋科学研究权益不受侵犯等,是国家权力施行于“海洋国土”的象征和工具。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及解决机制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及解决机制

一、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及产生原因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所属的海域面积为300万平方公里左右。

但是,在这些海域内,不少区域和海上邻国存在矛盾和争议,我国的海洋权益正受到严峻的挑战。

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

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三是海上安全利益;四是海洋科学利益。

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主要集中在海洋政治权益与海洋经济权益这两方面。

海洋经济权益是伴随海洋政治权益而产生的,因此我国与周边国家的争端主要集中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问题,以及岛屿归属问题方面。

下面按照我国的海域分别阐述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

1、黄海,总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是在海域划界问题上,韩国主张等距线为界。

如果按此划分,他们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因此中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

韩国去年开始在远离朝鲜半岛西部海岸大陆架勘探石油,勘探地点越过两国等距线50千米。

可以看出韩国在与中国争夺海洋资源咄咄逼人的态势。

在大陆架划分问题上,韩国采取的是实用主义的态度,它在处理与日本的海底底土时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而在处理与中国的海底底土问题时就“忘记”了这一原则。

韩国之所以如此做,是因为中国大陆边缘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延伸到距朝鲜半岛较近的地方,以大陆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

此外,在领海划分上我国与朝鲜以124°10′6″E为领海分界线,存在的问题是我国船只一出海就是朝鲜水域,虽然两国确定在123°59′E至124°26′E间两国一切船舶可自由航行,但这毕竟是一个被动的权宜之计。

中朝在专属经济区(朝鲜称为经济水域)的划分上存在较大分歧,朝鲜在1977年6月颁布的“关于建立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经济水域的政令”中声称其经济水域在不能划至200海里的海域划至海洋的半分线,即中间线,这是我国不能接受的,在北黄海,中国一侧岸线长度为688公里,朝鲜一侧仅为414公里,其比例为1∶0.6,且黄海沉积物大部分来源于中国大陆,按中间线法划分显然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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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法法庭争端管辖权
作者:王博
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2期
摘要:在面临一个国际海洋法法庭诉讼时,首先要确定的是争端案件的管辖权,即国际海洋法庭审理争端的权利。

法庭在管辖具体争端时,要看是否在管辖范围之内,通常情况下以加入条约作为国家接受管辖,当然国家在加入《公约》时可以对是否受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作出相关保留。

本来重点论述了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制度的原则与效力范围。

关键词:国际海洋法;法庭争端;管辖权;海底分庭
一、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的一般原则
(一)自愿管辖原则
自愿管辖原则是指争端当事国提交的所有的争端案件,法庭都有权利管辖。

简单来讲,当事国提交至法庭的海洋争端,如果争端另一方不反对法庭审理,那么无论该海洋争端损害了公民还是国家的利益,也无论该海洋争端发生在何处海域,法庭都可以审理争端,当然《公约》规定例外情况除外。

《公约》规定了两类情形的自愿管辖。

其一为:《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规定在争端发生后,所有缔约方同意将争端交付法庭处理,不论现行的条约中有没有规定将适用或解释条约产生的争端交付法庭解决的条款。

另一种情形是在争端发生后,所有缔约方没有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但有达成特别协定,协定把争端交付给法庭管辖。

(二)任择性管辖原则
《公约》中有规定在加入公约时,缔约国可任意选择接受与否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

按照《公约》第186条及附件9第7条的规定,在《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和平途径不能解决当事国争端时,争端方有权选择有拘束力的裁判的强制程序解决。

这里的和平途径是指调查,谈判,调停,斡旋,和解等。

上述有说强制解决程序包含多个法律机构,缔约方面临多个强制解决程序也可自由选择,国际海洋法庭并不是唯一的选择。

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当缔约方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此时法庭才对争端有管辖权,此处的选择必须是争端双方都同意法庭管辖,这里突出体现了任择性管辖原则。

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体制的设立对我国具有两面性影响。

对我国的积极方面表现为有利于扩大我国海洋管辖权和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为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国际海洋、海底区域纠纷有法可循,这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有利于中国。

但是消极方面表现在国际海洋法法庭设立时间短暂,在实践方面不是很成熟,许多国家在加入公约时同时对法庭的管辖作出了保留,并且法庭的强制执行权需要由国际法院保障,这都是法庭的弊端。

前段时间海牙国际法庭对中国南海问题提出仲裁,虽然在中国拒绝的情况下仲裁同样合法,但仲裁结果对
中国并不适用,原因在于有关“国际海洋法法庭对发生在专属经济区,领海和大陆架相关争端是否有强制管辖权”规定在选择性的议定中,这是由各国自愿签署的。

中国在加入公约时并未签署这部分文件,此外还有其他原因下述会有说明。

此外国际法院的任择性管辖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任择性强制管辖是不一样的。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任择性管辖是在强制解决程序中选择,即当和平途径无法解决争端,缔约方在有拘束力裁判的多种强制程序中选择。

国际法院是争端方可以在法律方法和政治方法解决途径间选择。

(三)协定管辖原则
协定管辖是指缔约方在加入《公约》时就声明同意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

此原则体现在《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1条和第22条,所有的缔约方签下协议,表示愿意将未来适用和解释条约产生的问题交付国际海洋法法庭解决,《公约》对此也有限制,并非所有的现行的公约和适用公约事项都约定交付法庭。

缔约方在协定由法庭管辖后,应与自愿管辖一样,承担法庭相关费用并声明认可法庭裁判。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效力范围
我们可以将法庭的管辖权效力范围分为三类,分别为属时管辖,属人管辖,属事管辖。

属时管辖是指《公约》对其生效之前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溯及既往原则,除非当事国在加入公约时特地对不接受溯及既往作出了保留。

无论争端发生在何时,也无论争端发生时当事国有没有加入公约,在加入公约并生效后,争端国交付法庭的案件,法庭可以进行审查处理。

属人管辖是指哪些争端当事方可以向法庭提出起诉讼,《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中有规定各缔约国可向法庭提起诉讼,第十一部分规定案件或各方一致愿意将案件交付法庭管辖的案件的实体也可作为诉讼主体。

属事管辖是指哪些海洋争端可以受到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公约》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规定,首先向法庭提交的符合《公约》的一切申请和争端可受法庭管辖。

其次《公约》298条规定缔约国可不接受强制程序,例如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界,军事活动,但需要书面声明。

另外,规约第22条规定,如果所有缔约国同意,而且现行条约与《公约》主题相关事项有关,那么该公约相关适用和解释产生的争端,法庭也可以受理。

三、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管辖权和海底分庭管辖权
国际海洋法法庭具有咨询职能,该职能出现的时间是在1997年,增添在《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138条中:第一,如果与公约有关的任一国际协定有专门规定向法庭提交咨询意见的请求,那么法庭可就其中某一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第二,应由经授权的任一实体请求咨询意见并交付法庭,或者向法庭依照协议提出请求。

这表明有权向法庭请求咨询意见的机构是与《公约》目的有关的国际协定授权的任何实体。

授权不区分是否原本就规定,还是事后缔约国同意,俩种均可。

海底分庭是专门解决海底争端的强制性法庭,对国家管辖外的海床勘探和深海洋底,开发海底资源活动争端具有管辖权。

海底分庭管辖涉及适用或解释产生争端,与管理局之间争端,合同争端,赔偿责任争端等多个方面。

海底分庭的管辖权扩大至国际组织与海底开发相关企业、法人,甚至个人,这无疑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一个巨大进步。

参考文献
[1]王铁崖主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
[2]吴慧.国际海洋法法庭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版社, 2002年
作者简介
王博(1993-),男,汉族,山东枣庄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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