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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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条合同专用章是公司对外签订买卖、购销合同的信用凭证,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为了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专用章只能在以下合同材料上加盖:
(一)销售合同;
(二)买卖合同。
(三)招标合同。
第三条合同专用章由行政部门为管理单位。
第四条合同专用章加盖程序:
(一)用印人根据合同加盖印章需要,填写用印申请审批表;
(二)用印人所在部门的经理对需要加盖印章的合同进行审核,对合同中的物品名称、数量、价格、规格、型号、交货日期、交
货地点、付款方式、供货单位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三)业务分管领导对需要加盖印章的合同进行审批,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负责;
(四)合同章管理人稽核加盖印章审核、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如果不齐全,则退回补办审核、审批手续;如果齐全,则进行登记;
(五)合同章管理人对需要加盖印章的合同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备查;
(六)合同章管理人在需要加盖合同章的合同材料加盖合同章,盖章按照下述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加盖。
第五条加盖合同专用章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需要加盖骑缝章的,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第六条加盖合同专用章,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用于盖章的合同(协议)材料不得是复印件或传真件。
(二)业务合同(协议)是复印件或传真件的,应字迹清晰、正确,并由用章人签字注明。
(三)需要加盖合同章的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数量、金额、事由清楚,不得有任何空白未填写部分,否则,合同章管理人可以拒绝盖章。
(四)合同章管理人,须亲自对用印材料进行盖章,不得将合同章交于他人加盖。盖完章后,合同章管理人留底(原件)一份,如系复印件,用章人须签写“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第七条合同专用章禁止带出公司以外使用。如必须带出公司以外使用,须由领用人提出申请、经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审核批准、领用人签字登记等程序后,才能由领用人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并将合同专用章归还给保管人,且签字归还,注销借印。
第八条加盖合同专用章后,发现错盖、或者不应加盖等情况,应立即收回加盖合同专用章的材料,并立即销毁,不得留下错盖、或者不应加盖的材料。如有违者,一经发现,给予20—300元不等的罚款。
第九条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审批人对加盖合同专用章负责。因审批错误而致使公司受损失的,由审批人承担赔偿。
第十条未经审批就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由加盖合同专用章的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对公司损失的,由加盖合同专用章的人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专用章使用时,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必须保证合同专用章在自己的控制范围之内。不使用期间,管理人须将合同专用章保存在保险柜或带锁的文件橱中,并保证只有自己能控制合同专用章,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合同专用章管理人承担。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公司用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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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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