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上海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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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规电气部分

2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规电气部分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2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 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 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的要求。
三 柴油发电机房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 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 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 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 的防火墙 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 防火门;
乙类厂房
一、二级
12
三级
14
高层
一、二级
13
一、二级
12
单层或多层
三级
14
丙类厂房
四级
16
高层
一、二级
13
一、二级
12
丁、戊类
单层或多层
三级
14
厂房
四级
16
高层
一、二级
13
≥5,≤10
室外变、配
>10,
变压器总油量(t)
25
电站
≤50
>50
10
12 13 10 12 14 13
25
50
12
14 15 12 14 16 15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 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 DGJ08-93-2002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 DGJ08-93-2002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Code for fireproofing design of wires and cables used in civil buildingsDGJ08-93-2002J10166-20022002上海筑龙网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Code for fireproofing design of wiresand cables used in civil buildingsDGJ08-93-2002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2年10月1日2002 上海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o m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2)第0354号关于批准《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5.1.3条、5.1.4条为强制性条文。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CJ08-93-2002,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OO二年六月四日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前 言本规程系根据市建委沪建建(2000)第0214号《关于下达2000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批复》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上海市消防协会、上海市消防局、上海电缆研究所参编。

根据消防部门的统计,我国发生的火灾中,因电气引起的火灾占一半左右。

而电气火灾中,由于电线电缆的老化和过载使用引起的火灾占较大比例,同时因火灾时引燃电线电缆中可燃绝缘和护套材料,致使火灾事故进一步扩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 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 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 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 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是否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看本规范,如何 设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 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 类似用途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 地下商店;
4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 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 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 调度等建筑;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
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 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
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七 对超高层建筑电气设计的要求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 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面至灭火救援场 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 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丙、丁、戊类厂房(仓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库)
民用建筑
裙房,单层或多
名称
单层或多层 单层或多层 高层 单层或多层 高层
பைடு நூலகம்
高层

一、二级
一、二 三级

一、 二级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proofing design ofElectric in civil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20X×-××-××发布 20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而成。

在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在民用建筑电气领域防火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经专家审查后定稿。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电器科学研究院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电缆集团沈阳斯沃电器有限公司施奈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 章和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上海市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范 ppt课件

上海市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范  ppt课件
机房等火灾时的应急照明电源可由本房间内的应急电源配电箱供电作出明确规定; 6. 第8章节中:明确规定耐火电线电缆应根据消防用电设备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选
择;同时规定了耐火供配电线缆避免采用中间接头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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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 编制大纲
2.3 编制组
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上海市消防局
上世纪90年代:16%,世界第三 本世纪前10年:27%,世界第一 电气火灾占比成上升趋势!!
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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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规范的编制
1 .3 规范的立项
1、适应国家规范的修编: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在2013年9月发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与《高层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宣贯பைடு நூலகம்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上海市消防局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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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PART1---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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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规范的编制
1 .1 规范的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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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规范的编制
1 .2 规范的迫切性
根据我国近几年的火灾统计,电气火灾年均发生次数占火灾年均总发生次数的27%,占重特 大火灾总发生次数的80%,居各种火灾原因之首,且损失占火灾总损失的53%,而发达国家每年 电气火灾发生次数占总火灾发生次数的8%~13%。
编制组一行参观、考察了公安部沈阳消防 研究所,并与沈阳所赵长征所长、国家电 气火灾鉴定中心邸蔓主任等做技术交流, 就电气火灾的防治及火灾原因的鉴定等问 题进行讨论。收获很大,为接下来修编规 范拓展了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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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1.27
•【字号】沪建交〔2008〕1013号
•【施行日期】200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交〔2008〕1013号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上海市消防局主编的《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48-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上海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上海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上海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上海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是为了保障民用建筑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

本规程旨在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备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确保民用建筑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提高建筑电气设备的防火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教育、医疗等各类建筑。

二、基本原则1.安全性原则:电气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电气设备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

2.可靠性原则:电气设计应考虑电源供应的可靠性和连续性,减少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3.经济性原则:电气设计应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造价,提高电气设备的使用寿命。

三、设计要求1.火灾防控方案:电气设计应根据建筑的火灾防控方案进行设计,合理布局电气设备,确保电气设备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工作,并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

2.电气线路布置:电气线路应按照建筑的功能划分进行布置,保证不同功能区的线路相互隔离,避免因线路短路等故障引发火灾。

3.火灾报警设备:电气设计应设置火灾报警设备,并与其他消防设备进行连接,确保火灾时能及时报警并触发相应的灭火装置。

4.配电系统设计:电气设计应合理设计配电系统,确保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包括合理选择断路器、接触器、塑料配电箱等设备,并设置过电流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等装置。

5.补偿措施:根据建筑的特殊要求,如高温、潮湿等环境,电气设计应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保证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施工验收要求1.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施工过程中不损坏电气设备。

2.验收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建筑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接地装置等。

3.验收单位应编制验收报告,并将验收合格的电气设备进行登记备案。

五、惩罚措施对于未按照本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的,吊销相关企业的资质证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1 总则1.0.1 根据消防部门的资料介绍,我国发生的火灾中,因电气引起的火灾占一半左右。

在电气火灾中,由于电线电缆的老化和过载使用引起的火灾占较大比例,同时,因火灾时引燃电线电缆中可燃绝缘和护套材料,致使火灾事故进一步扩大。

电线电缆绝缘和护套材料的燃烧散发出的有毒气体会导致大量的人员伤亡,并阻碍消防人员的灭火。

如引至消防设备的电源线路被烧毁,则干扰了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行,延误了灭火。

因此,迫切需要有一本标准来指导广大设计人员正确设计和使用民用建筑的电线电缆。

目前,国内虽然已有相关规范;但在电线电缆的防火设计方面却未作具体规定,因此,结合上海相关工程的设计实践,制订本规程。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0.3 建筑的电线电缆设计,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的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同时,由于所有标准都将逐步修订,因此,执行本规程时应使用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

《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第3部分:成束电线或电缆的燃烧试验方法》GB,T18380.3-2001(等同IEC60332-3);《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第6部分:电线电缆耐火特性试验方法》GB,T12666.6-1990(等效IEC60331);《取自电缆或光缆的材料燃烧时释放气体的试验方法第2部分:用测量pH值和电导率来测定气体的酸度》 GB,T17650,2-1998(等同IEC60754-2);《电缆或光缆在特定条件下燃烧的烟密度的测定第2部分:试验步骤和要求》GB,T17651.2-1998(等同IEC61032-2);《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铜芯、铝。

芯塑料绝缘电力电缆》GB 12706,1991;《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GB 5023-1997(等同IEC60227);《塑料绝缘控制电缆》GB9330-1988;《额定电压750V及以下矿物绝缘电缆及终端》GB 13033,1991;《数字通信用对绞或星绞多芯对称电缆》GB/T18015-1999(等同IEC6115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由于本规程是根据上海地区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火灾模拟试验及其他有关电线电缆燃烧试验的情况,并参照国际国内有关标准制订的,因此在执行时,如果本规程有明确规定的,应按本规程执行;本规程无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体时,应按国家或上海的有关标准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上海市住宅设计防火规范

上海市住宅设计防火规范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管理、防火检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开展
定期培训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宣传资料
制作和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包括海报、手册、视频等,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用等。
人性化设计
住宅建筑的设计越来越注重人性化, 以满足不同家庭成员的需求,如无 障碍设计、适老化改造等。
智能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住宅建筑的智能 化程度越来越高,如智能家居、智 能安防等。
02
防火设计规范
防火设计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预防为主
防火设计应以预防火灾为 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 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安全第一
在火灾发生时,应确保居 民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 损失。
科学合理
防火设计应科学合理,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同时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和 可行性。
防火设计的标准与要求
建筑材料选择
应选择不燃或难燃的建筑材料,并确保其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
消防设施配备
住宅区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 消火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加强与外部救援力量的联动
加强与当地消防、医疗等外部救援力量的联系与合作,建立联动机制, 提高整体应对火灾的能力。
火灾应急处置流程的优化
优化报警和响应流程
建立快速有效的报警和响应机制,确 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救援行动。
优化救援处置流程
明确火灾救援处置程序,优化人员、 物资、资源的调配方案,提高救援效 率。
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年5月1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年5月1日

二、总则、术语
□1.0.2 适用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 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
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
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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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术语
□1.0.4 多种使用功能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 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 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对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 建筑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不同使用 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 互蔓延。例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 所与办公、写字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
应工程建设的现实需要。
2、各类火灾事故也反映出一些亟需完善标准的问
题。 3、两项标准之间及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 其他防火设计规范之间的一些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 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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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物流建筑
作业型、存储型和综合型
顺丰杭州分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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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物流建筑
作业型、存储型和综合型
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
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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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条文统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共有条文387条,《高 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共有 条文214条,两者有相同、相近要求的条文170条,约占《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条文的8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年版共有条文423条,其中强制

上海市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范-宣贯ppt课件

上海市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范-宣贯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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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8章节中:明确规定耐火电线电缆应根据消制大纲
2.3 编制组 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上海市消防局
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诚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西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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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定义
3.3 消防管理室、消防主(分)控室及消防(防灾)指挥中心
3.3.8 当建筑物内设置的防、排烟风机仅服务一个防火分区时,可只采用总线联动控制方式。
修订前: 未作具体的规定。
解释: 新增条款。 地方特色,主要针对2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及特大型商业建筑中。大型城市
综合体及特大型商业建筑,由于平面跨度大,容易造成手动控制线路过长压降过大;当此时建筑物 内设置的防、排烟风机仅服务一个防火分区时,可允许只采用总线联动控制方式。同时,随着计算 机的硬件与软件的技术不断提升亦能保证联动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行,并且,本规程对总线线缆的耐 火等级作了强制规定,从而保证了总线联动控制的安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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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定义
3.3 消防管理室、消防主(分)控室及消防(防灾)指挥中心
3.3.1 消防管理室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功能。 3.3.2 消防主(分)控室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功能。 3.3.3 消防(防灾)指挥中心宜具有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信号显示及火灾扑救指挥功能。 修订前: 未作具体的规定。 解释: 对各消防功能性房间的具体功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自动喷水灭火、材料阻燃、火灾烟气毒性、安全疏散、火灾物证鉴定、防火材料 检测、火灾烧损鉴定及防火建筑构(配)件和材料开发与消防标准、规范的编制和修 订工作。
编制组一行率参观、考察了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 所,在建筑防火、设备防火、电线电缆防火等方 面,与四川所相关专家进行了深入探讨。特别是 针对电线电缆防火等方面的难点问题征询了四川 所的宝贵意见,为规范的后续编制工作提供了坚 实的技术依据。

上海市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范-宣贯-2017.3.16

上海市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范-宣贯-2017.3.16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宣贯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上海市消防局 2017年3月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PART1---前言
1 规范的编制
1 .1 规范的实施时间
1 规范的编制
1 .2 规范的迫切性
根据我国近几年的火灾统计,电气火灾年均发生次数占火灾年均总发生次数的27%,占重特 大火灾总发生次数的80%,居各种火灾原因之首,且损失占火灾总损失的53%,而发达国家每年 电气火灾发生次数占总火灾发生次数的8%~13%。
➢ 会谈中大家还针对国内防火电线电缆领域存在的若干问题交 流了意见。
2 编制大纲
2.1 编制大纲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民用建筑中电气防火设计。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为: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消防电源; ➢ 5 配电设备装置; ➢ 6 电气综合监控系统; ➢ 7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 8 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 ➢ 另设1个附录。
装置。
3 基本定义
3.3 消防管理室、消防主(分)控室及消防(防灾)指挥中心
3.3.4 下列建筑除设置消防主控室外,还宜设置消防分控室或消防管理室: 1 含有商业、办公、酒店、公寓等不同业态或不同物业管理的建筑。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²或设置了两套及以上的消防水系统。
3.3.5 消防主(分)控室、消防管理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主控室应设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具有明显标志。当设置在首层时,应有直通
同时,对各消防控制室位置及离疏散口的距离也作出明确规定, 方便实际工程设计。
消防控制室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要求直通室外或其疏散门至 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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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Code for fireproofing design of electric in civilbuildings前言本规程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建(2004)第78号《关于下达2004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批复》的要求,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消防局共同编制。

根据消防部门的统计,我国发生的火灾中,因电气事故引起的火灾占一半左右。

在电气火灾中,电气设备老化和过载使用是火灾的主要成因。

同时,在火灾时,由于不能确保消防电气设备正常运行,延误了灭火时间,造成更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电气安全和消防电气设备的合理配置与使用,为使民用建筑物内的电气设计和使用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防止电气所引起的火灾,减少电气火灾所造成的危害而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消防设备在火灾中仍能维持完整性、及时性和针对性,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3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4消防电源;5配电设备装置;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8消防联动控制系统;9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10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另设2个附录。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汉口路151号,邮政编码:200002,电话:63217420),供修编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消防局参编单位:中国科技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艾克利斯有限公司珠海派诺电气有限公司上海零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沈育祥吴军王晔吕燕生曾杰陈众励邵颋姜新华徐静俞勤潮缪鹏飞李强刘炳海李元洲刘淼高春朋张大红俞劲松陆五福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08年11月1 总则1.0.1为使民用建筑物内的电气防火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在火灾中消防设备在给定时间内能维持可靠运行,并防止电气设备所引起的火灾,减少在火灾中所造成的危害而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民用建筑中电气防火设计。

1.0.3建筑物内的电气防火设计,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消防联动控制器:centralizing equipment for fire automatic control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其他触发器件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根据设定的控制逻辑发出控制信号,控制各类消防设备实现相应功能的控制设备。

2.0.2消防配电(控制)箱:power distribution (control) box for fire protection通过手动或自动的方式对消防水泵、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阀、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各类消防设施的进行配电或控制装置。

2.0.3 应急电源:emergency power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为各类消防设备供电的电源。

2.0.4空气采样烟雾报警系统:Air Sampling Smoke Detection System由空气采样管网、烟雾探测报警器及显示控制单元组成, 通过分布在探测区域的空气采样管网上的采样孔, 将空气样品抽吸到探测报警器内进行烟雾分析, 并显示出所保护区域的烟雾浓度、报警和故障状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采样管: Sampling Pipe安装于探测区域内, 用于传送空气样品的管道。

2 采样点:Sampling Point在采样管上的开孔, 用于对探测区域内的空气进行采样, 也称采样孔。

3 毛细管采样点: Capillary Sampling Point在采样孔位置加装毛细软管以进行空气采样并输送到探测器的延伸采样点。

4探测报警器灵敏度:Sensitivity探测报警器对烟雾浓度变化的有效反应灵敏程度。

其测量单位为遮光度/米(obs/m)。

5回风采样探测:Return Air Detection将采样点布置在回风口气流集中处的探测方式。

6常规采样探测:Ceiling Detection采样点的设计和布置相当于常规点型感烟探测器的探测方式。

2.0.5 图像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Video-based Fire Detection System采用双波段探测器、光截面探测器、可视烟雾图像探测器等图像采集设备,基于高度集成的图像处理技术进行火灾探测、分析、判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图像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分为双波段和光截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可视图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双波段探测器 Double Wave Band Fire Detector(简称为DWB)采用红外CCD和彩色CCD传感器作为探测器件,获取监控现场的红外图像和彩色图像,通过对序列图像的亮度、颜色、纹理、运动等特性进行分析而确认火灾的感光型火灾探测器。

2 光截面探测器Light Beam Image Fire Detector(简称为LBI)采用高强度红外发光点阵作为发射器,以高分辨率红外CCD作为接收器,通过分析发射器光斑图像的强度、形状、纹理等特征的变化来探测火灾烟雾的感烟火灾探测器。

3 可视烟雾图像探测器 Video Fire Detector(简称为VFD)采用CCD摄像机作为探测器件,获取监控现场的彩色或者灰度图像,利用图像处理单元对获取图像序列的颜色、灰度、纹理、边界、运动特性进行分析,从而实现对火灾的早期探测,并按预设逻辑输出方式和图形界面方式进行报警。

2.0.6线型光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Line Fiber Detection Fire Alarm System采用分布式感温光纤或光纤光栅感温传感器等可恢复使用的温度感知设备,根据探测点的环境温度变化而进行火灾探测、分析、判断并确认火灾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分布式感温光纤火灾探测器optical fiber distributed temperature detector将感温光纤封装在具有一定机械强度和密封性能的热敏感材料中,作为热敏元件探测环境温度并可多点、并行、网络化进行报警的感温探测器。

2 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探测器 fiber grating temperature sensitive Detector根据温度与光纤纤芯折射率之间的内在规律,采用光纤光栅作为感温敏感元件探测环境温度并进行报警的感温探测器。

2.0.7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安全照明。

1 疏散照明 Escape lighting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

2 备用照明 Stand-by lighting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

2.0.8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灯光标志。

可分为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疏散导流标志。

2.0.9阻燃电线电缆 Flame retardant wires and cables难以着火并具有阻止或延缓火焰蔓延能力的电线电缆。

2.0.10耐火电线电缆 Fire resistant wires and cables在规定温度和时间的火焰燃烧下仍能保持线路完整性的电线电缆。

2.0.11无卤低烟阻燃电线电缆 Halogen free low smoke flame retardant wires and cables材料不含卤素,燃烧时产生的烟尘较少的阻燃电线电缆。

2.0.12 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Halogen free low smoke fire resistant wires and cables可保持线路完整性的无卤低烟阻燃电线电缆。

2.0.13矿物绝缘电缆 Mineral insulation cables用矿物(如氧化镁)作为绝缘材料具有不燃、无烟、无毒和耐火特性的电缆。

通常由铜导体、矿物绝缘材料、铜护套构成,不含有机材料。

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Alarm and control units for electric fireprevention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2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Detector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2.0.15 配电箱耐火温度Fire resistant temperature of power distribution box带额定负载的配电箱,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断电时箱体内部的温度。

2.0.16 配电箱耐火时间 Fire resistant time of power distribution box带额定负载的配电箱,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从受火的作用时起,断电时止的这段时间。

注:①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②Ⅰ类停车库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③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4 消防电源4.1供电电源4.1.1特级建筑除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外,尚应设置自备发电机组或第三路市电作为消防设备的应急电源。

一级建筑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二级建筑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4.1.2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由二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2 当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或不能获得第二个电源时,应设自备应急电源。

4.1.3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由二个电源供电。

2当采用二个电源供电有困难时,可由一路10KV及以上专用回路电源供电。

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4.1.4 特级建筑应在变配电所设置消防专用配电母排。

4.1.5 特级建筑内的消防设备应由二个回路供电,其中一个回路应引自消防专用配电母排作为消防设备的应急配电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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