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请假外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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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请假外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请假外出的管理工作,严肃劳动纪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领导干部指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副书记、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各单位正部长、副部长、正主任、副主任、书记、正队长、副队长。
第三条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向集团公司请假。
第四条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和副书记、总工程师在工作日或节假日休息,须经总经理和党委书记批准后方可休息。同时,应按公司分工规定,在安全生产情况下,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中必须有一人在岗。
第五条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在工作日或节假日休息1—3天应同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对口请假后方可休息。休息时间超3天以上的,应写出书面请假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报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休息。
第六条各单位正职在工作日或节假日休息1—3天应向分管领导口头请假并在办公室登记。超过3天的,应写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经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后,在办公室、调度室、安监处备案方可休息。
第七条各单位副职休息2天以内向正职口头请假。请假外出超2天的,须写出书面申请,经正职同意后,报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
休息。
第八条各级领导如休息期间适逢值班日时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须向当日值班长请假。
第九条各级领导干部请假休息,外出期间因所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示同意,回来后及时补办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