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资料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沪府办〔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沪府办〔202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4日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为加快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发展目标统筹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统筹推广应用与设施配套,统筹生产发展与回收利用,统筹政府支持与企业投入,到2025年:(一)产业规模国内领先。
本地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过120万辆;新能源汽车产值突破3500亿元,占全市汽车制造业产值35%以上。
(二)核心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突破。
动力电池与管理系统、燃料电池、驱动电机与电力电子等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车规级芯片、车用操作系统、新型电子电气架构等网联化与智能化核心技术取得重大进展,形成完整供应链。
(三)绿色交通能源体系加速实现。
个人新增购置车辆中纯电动汽车占比超过50%。
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党政机关公务车辆、中心城区载货汽车、邮政用车全面使用新能源汽车,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环卫车辆新能源汽车占比超过80%,网约出租车新能源汽车占比超过50%,重型载货车辆、工程车辆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明显提升。
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总量突破1万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9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包括:1.自用充电设施: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交流充电桩设施。
2.专用充换电设施: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或专为某个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3.公用充换电设施: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二)本办法所扶持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应按照“桩随车走、按需配置”原则有序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应按照“合建为主、单建为辅”原则适度超前建设;专用、公用换电设施应按照“需求支撑、重在示范”原则示范建设。
申请市、区(县)财政资金补贴的充换电设施,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标准统一。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开放共享。
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
3.承担公共服务。
4.电能可计量。
5.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
(三)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以下简称“企业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1.投资建设企业平台的充换电建设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充换电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表述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
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促进设施互联互通,优化布局,提升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水平,依据《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 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 号)、《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沪府办发〔2016〕16 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结合本市目前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已接入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充电设施及运营企业。
充电设施包括:1. 本市范围内已建成投运、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且通过市级平台接入审核的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
2.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改造后向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自用充电设施。
- 1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充电设施和运营企业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工作,发布互联互通考核结果,对市级平台相关管理工作开展检查,通过互联互通来促进充电设施完善规划布局,提升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水平。
市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为加强对市级平台工作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市级平台具体负责充电设施互联互通考核工作。
应向市、区相关管理部门开放有关充电设施的数据,协助其开展充电设施相关管理工作,为政府交通、能源等主管部门进一步提升充电设施规划水平提供大数据支撑。
应制定并及时修订充电设施接入技术规程,印发操作手册并做好宣传,规范并指导充电设施的接入工作,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设施
【发文字号】沪建标定[2016]5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7.04
【实施日期】201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
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沪建标定〔2016〕5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管理,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上海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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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修订背景和任务来源国办发〔2015〕73号文指出,要“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2016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定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沪府办发〔2016〕16号)》,支持建设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鼓励上海市内公共与专用的充换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实现必要的公共数据采集与安全监管。
截至2019年11月,市级平台接入公共充电桩47780个,专用充电桩38614个,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超过60家。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推广,充换电设施建设相关新技术、新思路、新产品不断出现,电动汽车用户对于更佳的充电服务体验的有了新的诉求:电动汽车车主期望能够实现快速准确地查询到可用的充电设施、掌握充电设施的实时状态,还期望能够方便快捷地在不同充电服务运营商之间实现充电结算、车位预约等操作。
上述现状对充电网络的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有必要通过信息手段,采用统一的数据传输方式和保存格式,实现对上海市内充换电服务行业的信息打通与数据联通。
此外,出租车充电、充电设施运营的补贴数据审核,也对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针对上述情况,2019年5月,市交通委科技信息处利用处室经费开展“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技术规范”编制项目,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中标实施单位,牵头组建标准修编小组,负责具体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整个修订研究过程分“准备阶段、调研阶段、标准制定阶段、总结阶段”四个阶段实施。
标准修编小组在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全面调研并收集现有相关上级标准的覆盖范围及执行情况、充分了解本市充换电设施及站点的建设现状,深入分析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信息系统的建设要求;重点调研目前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新技术及系统方案的发展方向,对现有标准的适用范围、信息对象、业务流程、接口性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对行业监管和信息平台的运行状况以及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于2019年6月底编制出标准的初稿。
发改能源2015-1454号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设计(2015-2020 年)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 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科学引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0月9日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
大力发展电动汽车,能够加快燃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推动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是电动汽车普及的重要保障。
进一步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紧迫任务,也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战略部署,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年)》(国发〔2012〕22 号),特制定本指南,期限为2015-2020 年。
二、发展基础“十二五”以来,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取得了突破,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设施建设稳步推进。
为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示推广应用工作有关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积极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除部分大型央企外, 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也逐步参与到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
截至2014 年底,全国共建成充换电站780 座,交直流充电桩3.1 万个,为超过12 万辆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有序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消防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机管局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 店)。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状城际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方案(2016-2020年)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方案(2016-2020年)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沈政发〔2015〕45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统筹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整合现有公共资源,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适度超前,分步实施。
着眼于电动汽车长远发展,建设规模适度超前的充电基础设施。
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原则,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步有序推进实施。
(三)统一标准,通用开放。
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充电技术和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和维护管理标准,建设与改造充电基础设施,使用经国家认证与准入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产品,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提高基础设施的通用性和开放性。
(四)创新模式,市场参与。
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建立合理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鼓励企业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造更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充电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五)示范引领,促进转型。
根据电动汽车发展的需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示范引领新能源汽车消费的目的,有效促进我市汽车产业的转型升级。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充电站120座,充电桩7200个,满足超过1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为完善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创新商业模式,积极引进和培育具有代表性的充电服务企业。
宝山区机动车停车场库验收资料清单及附表
宝山区机动车停车场(库)验收资料清单及附表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原件/ 纸质/序号提交材料名称份数要求(备注)复印件电子报件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 1纸质、电子版1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
项目总体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原件或2批复以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 1 纸质复印件步出具的停车审核意见1、规划审照图需加盖规划管理3 项目规划审照图、施工图及竣工图原件或复印件1 纸质章、施工图需加盖审图章、规划许可章,竣工图需加盖竣工章;2、可只提供涉及车库出入口、坡道、泊位相关楼层图纸。
其他必要的专项验收证明材料主要是指:项目消防验收、基地出入口验1.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4 收、绿化验收、民防工程验收(如有)合格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必要原件或复印件1 纸质机械式停车设备出具的施工安装监督合格证明;的专项验收证明材料2. 环境保护部门对于住宅项目或地上安装机械停车设备的项目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1. 对于按规定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由项目施工单位出具充电电路设计说明、充电接口预留说明等,由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对上述说明出具监理意见;2. 对于按规定建设充电设5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证明材料原件 1 纸质施的,由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出具充电设施安装验收报告以及试运行测试报告(主要包括设备型号、出厂验收报告、安装记录、上述报告出具监理意见。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表原件 4 纸质、电子版6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
1相关第三方测绘单位应当具有本市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7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报告原件 4纸质、电子版或房产测绘资质,在本市停车场(库)专项测绘质量信誉评价工作中无不良记录,并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测绘报告》。
相关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单位8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原件 4纸质、电子版需在本市停车场(库)交通设施设计施工质量信誉评价工作中无不良记录,并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交通设施布置图》。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市场发展目标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市场发展目标1、《上海市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1)总体发展规模1)至2025年,全市建成充电标准桩约60.5万个,满足本市125万辆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新能源车桩比保持在2:1以内水平。
2)建成私人标准桩约53万个,满足用户基本充电需求;3)建成公交(客车)、物流、环卫、单位(公务)等专用标准桩约3.5万个,建成有充电功能的公交停车场(站)200座,出租车充电示范站45座,满足行业基本充电需求;4)建成城市公共标准桩约4万个,满足用户临时补电需求;建成城市公共充电站约6500座,其中规模以上公共快充站点(快充设备≥20个)250座,满足公共站点服务覆盖率要求;5)完善城际充电网络,高速公路单个服务区公共标准桩不少于8个,鼓励在国省干道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建设公共快充设施,满足机动车跨区域出行需求;6)建成电动汽车换电站约300座,满足品牌乘用车、出租车、物流车、重卡等换电需求;7)发展智能有序充电,力争形成50万辆车、50万千瓦有序充电能力。
(2)分区建设规模分行政区充换电设施建设需求详见下表。
各区应结合本区域内新能源车辆充换电需求,推进本区充换电设施建设,提高专用、公共充电网中快充比例,新建换电站与出租车示范站。
各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设施配建规模。
分区专用、公共标准桩、出租车示范站、换电站建设规模2、《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2022年1月)到2025年,满足125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全市车桩比不高于2∶1。
建立以信息高水平互联互通、智能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建设运营管理机制健全、统一有序惠及民生为特色的新型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实现行业发展“五个转型”。
一是从均衡发展转向聚焦重点。
重点推动“僵尸桩”治理、小区充电等难点问题,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观。
二是从建设为主转向建管并重。
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改能源[2015]1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科学引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 能 源 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0月9日附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
大力发展电动汽车,能够加快燃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推动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是电动汽车普及的重要保障。
进一步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紧迫任务,也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战略部署,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特制定本指南,期限为2015-2020年。
二、发展基础“十二五”以来,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取得了突破,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设施建设稳步推进。
为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有关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积极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除部分大型央企外,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也逐步参与到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建成充换电站780座,交直流充电桩3.1万个,为超过12万辆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
各省市充电桩配置要求
除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 5〕199号)中相关规定外,某些省市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另有要求,下表收集了我国某些省市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置要求:各省市充电桩配置要求序号省市备注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四个直辖市1北京市100%预留安装条件,18%配置到位办公类建筑:25%配置到位商业类建筑:20%配置到位其他公共建筑:15%配置到位详见《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2天津市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详见《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3上海市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一类地区:15%配置到位二类地区:12%配置到位三类地区:10%配置到位详见《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4重庆市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详见《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五个自治区1新疆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详见《新疆“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2宁夏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汽车》3内蒙古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详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4西藏5广西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详见《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23个省1黑龙江100%建设充电设10%配置到位详见《黑龙江省关于加省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2吉林省详见《长春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市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3辽宁省沈阳市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办公类:20%配置到位商业类:15%配置到位其他类:10%配置到位详见《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方案实施细则》4河北省石家庄市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中心城区:30%其他城区:10%详见《石家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保定市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公共停车场、商业、公建:5%医院等特殊单位:10%详见《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5)》其他城市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5广东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广州、深圳:30%配置到位珠三角地区其他地市:20%配置到位粤东西北地区:10%配置到位详见《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6湖北省武汉市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20%配置到位7四川省成都市100%预留安装条件,20%配置到位办公类:25%配置到位商业类:20%配置到位其他类:15%配置到位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20%配置到位8安徽省100%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20%配置到位9山东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5%配置到位10山西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11陕西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12福建省详见《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13云南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14湖南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15青海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详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16江西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详见《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17河南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5%配置到位详见《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18江苏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详见《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19浙江省详见《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 DB33/1121-201620海南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20%配置到位详见《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1贵州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20%配置到位详见《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22甘肃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详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23台湾省声明本号所刊发文章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无商业用途,向原作者致敬。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状城际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1—第五条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二)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第六条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浦东新区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上海浦东
关于加快浦东新区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动汽车发展战略,推进浦东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地满足电动汽车充电的市场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沪府办发〔2016〕16号)以及《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沪交科〔2015〕5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沪交科〔2016〕85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市专项规划》)及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以下目标:根据《市专项规划》的总体安排,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覆盖广泛、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
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助的城市充电设施体系。
浦东新区区域内合理布局建设并投入运行的公共充电桩不少于6200个,满足用户临时补电需求。
另完成29个公共充电站建设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规划引导、统筹实施充分依托《市专项规划》,科学划定年度纵向以及区域横向推进任务,合理规划布局新区范围内各类公共充电设施。
(二)部门协作、协力推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是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的一项具体手段,大力推进公共充电桩建设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辅助措施,各职能部门要统筹联动,紧密合作,协力完成工作目标。
(三)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优良发展环境。
结合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事业组织配建停车场建设落实公共充电桩建设任务。
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参考模板
XX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第一章项目概况介绍本规划的编制背景、规划期限与范围、技术路线、指导思想、规划依据等内容。
明确后续规划研究的地域范围、时间跨度等规划基本边界。
一、规划背景包含新能源行业发展背景,本市推广新能源汽车、建设充电设施的必要性,编制本规划的目的等。
二、规划范围与年限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地域范围与规划年限。
三、技术路线阐释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方法论。
四、指导思想根据《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一下简称《指导意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以下简称《发展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行业特征、交通需求与特点等确定指导思想。
五、规划原则根据《指导意见》《发展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交通需求与特点,确定规划原则。
六、规划依据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现状(若本市尚无推广则为“城市交通发展现状及趋势”)城市发展现状介绍,包含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城市交通发展现状、城市交通相关上位规划、新能源车辆推广及充电设施建设现状等。
一、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包括规划范围内的现状人口、面积、经济生产总值,财政与居民人均收入等,并分析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新能源汽车推广的促进作用。
二、城市交通发展现状包括规划范围内的车辆保有量、路网结构、交通出行特征、停车情况等,并分析现状交通环境对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的影响。
三、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包括电动汽车推广情况、应用情况、相关重点企业情况。
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包括充电基础设施的类型、数量、设备利用率等情况五、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发展相关政策情况包括国家及行业层面出台的与本市电动汽车推广及充电设施规划相关的政策梳理;本市已出台相关政策,包含电动汽车的推广政策、充电设施的促进政策。
六、问题与挑战从技术、市场、产业、政策、运营等方面分析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改能源[2015]1454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5-10-09【生效时间】2015-10-09【关键词】交通运输节能,新能源【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改能源[2015]1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科学引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0月9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
大力发展电动汽车,能够加快燃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推动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是电动汽车普及的重要保障。
进一步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紧迫任务,也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战略部署,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特制定本指南,期限为2015-2020年。
二、发展基础“十二五”以来,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取得了突破,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违规处理:对存在问题的充电设施进行整改、处罚等措施,并公示处理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充电设施服务投诉处理
投诉渠道: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充电 设施服务投诉渠道,包括电话、邮件、在线平台等。
处罚措施和执行方式
处罚措施:对违规充电设施建设行为进行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等处罚 执行方式:由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罚措施的执行,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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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XX 汇报时间:20X-XX-XX
验收运营: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需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并取得运营许可证后 方可投入运营。
充电设施建设监管
监管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监管内容:充电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监管方式: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投诉处理等 违规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充电设施进行整改或拆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处罚
充电设施运营管理
充电设施运营模式
充电设施运营商负责充电设施 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建立完善的 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
充电设施运营商应按照规定向 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
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建立用户服 务体系,提供便捷、高效的服 务
充电设施运营监管
监管机构:上 海市电动汽车 充电设施建设 管理暂行规定 明确了充电设 施运营的监管 机构为上海市 交通委员会。
充电设施应具备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24小时服务,及时解决 用户问题。
充电设施应建立完善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 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充电设施服务质量监管
监管机构: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充电设施服务质量 监管的机构及其职责。
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
3.对充换电设施接入率与充换电设施补贴挂钩的情况进行考核。充换电设施在项目竣工时,应同步将基本数据接入市级平台,自基本数据接入日的次月,开始享受充换电设施运营奖励;已建充换电设施应在市级平台投运后1个月内,接入基本数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2.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充换电设施。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土地、施工许可手续。对用地规模不突破主体项目原用地规模的充换电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划参数确定、土地供应方式等方面予以支持。
3.对技术水平高、示范效应强、产业带动大,经论证确需独立用地且符合已批准城乡规划的充换电设施示范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上可予支持,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单建项目应按集约化、少占地的原则设计。
2.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在不影响本单位安全管理、停车管理等管理秩序,优先满足本单位职工、人员充电及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将专用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停车位的所有权人等相关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的所有权及后续维修更新养护、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鼓励建立合理反映各方“权、责、利”的商业合作模式。
(三)对符合政府补贴扶持范围的项目,市交通委初审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印发充换电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的充换电企业,应填写《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申请表》。申请企业平台和市级平台补贴的单位,应填写《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补贴申请表》。以上申请表可在市级平台网站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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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2016年3月目录一、发展基础 (3)二、需求预测 (7)(一)新能源汽车需求预测 (7)(二)充电服务总体要求 (7)(三)充电设施需求预测 (8)三、指导思想与原则 (9)(一)指导思想 (9)(二)基本原则 (9)四、发展目标与配建标准 (12)(一)总体目标 (12)(二)分区域服务目标 (12)(三)分场所建设要求 (13)(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目标 (15)五、重点任务 (17)(一)加快建成充电设施网络体系 (17)(二)加快完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19)(三)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生态体系 (21)(四)进一步强化配套政策支撑保障 (22)六、实施保障 (25)前言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
大力推进本市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建设“便捷、高效、绿色”综合交通体系的客观需要,是完善上海城市基础设施体系、方便人民群众生活、促进城市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2013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3〕19号),对本市充电设施建设和相关市场培育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2015年5月,经市政府同意,市交通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沪交科[2015]553号),进一步促进了本市充电设施建设的有序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提纲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447号)的相关要求,统筹考虑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综合交通政策,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强充电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更好地便民利民惠民,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阐明“十三五”期间本市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总体目标、配建标准、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与《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和《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共同构成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推进本市未来五年充电设施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行动指南。
规划期限为2016至2020年。
一、发展基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在全国名列前茅。
2013至2015年,本市共累计推广应用各类新能源汽车57,666辆,占全国总量的15.05%,整体规模居全国首位。
其中,私人购买新能源车36,685辆,占全国总量的26.75%。
充电设施建设基本满足新能源汽车发展要求。
截止2015年底,本市累计建成各类充电桩2.17万个,基本满足“十二五”期间本市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
其中,为私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自用桩超过1.65万个,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桩约0.32万个,为公交、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桩约0.08万个,为社会公用领域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公用桩约0.12万个。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市场培育取得一定成效。
随着新能源汽车用户的逐步扩大,一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茁壮成长,各具特色的运营服务企业平台逐步建成,为用户提供“上门安装(维护)、自助服务、刷卡消费、智能管理、平台结算”等服务,充电服务智能化、便捷化水平不断提升。
推广应用模式不断探索创新,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服务网点建设有序推进,订单数和用户数逐月快速递增。
自用充电桩公用/专用充电桩图1 上海市充电设施现状分布示意图充电设施建设配套政策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2013年以来,本市发布实施了《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发展的政策文件,初步形成覆盖规划建设标准、建设责任主体、建设管理及运营服务要求、充电价格及服务收费、充电设施建设补助等方面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框架,促进了本市充电设施的有序发展。
充电设施建设标准体系不断完善。
2012年5月,本市出台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08-2093-2012),为规范充电设施建设、保障电动汽车运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后,相继开展了《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技术规范》、《加油站内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桩技术规范》、《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通用技术规范》等一系列规范的编制工作,涉及充电站设计、公共数据采集、引导标志设置、安全技术检验、维护保障等一系列内容。
随着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将为促进本市充电设施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总的来讲,“十二五”期间本市充电设施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供了重要保障,但也面临一些“瓶颈”和挑战。
一是日趋严重的停车资源短缺严重制约充电设施建设发展。
中心城部分早期建成的居住区,车位严重不足,不具备安装自用充电桩的基本条件;公共停车场(库)泊位资源紧张,规划建设滞后,给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带来极大困难。
二是受用地、电力、停车位等建设条件及停车场(库)产权人、经营者、管理单位等利益主体需求多元等因素制约,本市公用充电设施协调推进难度大,投运数量偏少且分布不均,整体利用率偏低。
三是充电设施资源缺乏整合,各建设运营主体各自为战,充电服务平台之间尚未实现互联互通,公用充电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滞后,给用户使用造成极大不便。
四是充电设施建设商业合作与运营服务创新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尚未得到有效开发,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偏弱。
较为成熟的充电服务商业模式尚未形成。
二、需求预测(一)新能源汽车需求预测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划目标,结合本市“十二五”期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和未来新能源汽车发展需要,经测算,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汽车需求将达到26.3万辆。
其中,新能源乘用车约24.5万辆,公交、物流、环卫等其他车型约1.8万辆。
2017年,本市新能源汽车需求为13.1万辆,其中新能源乘用车约12.1万辆,公交、物流、环卫等其他车型约1万辆。
表1 本市“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预测表(单位:辆)(二)充电服务总体要求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本市属于“电动汽车发展基础较好,雾霾治理任务较重,应用条件较优越的加快发展地区”,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要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城市核心区公共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
结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确定“十三五”期间本市充电设施服务总体要求为,公共充电桩与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7,外环以内地区以及新能源重点发展地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 公里,其他区域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5公里。
(三)充电设施需求预测为满足上述服务要求,经测算,到2020年本市充电桩总量应不少于21.1万个,有充电功能的公交停保场需68座。
其中,2017年充电桩总量应不少于10.3万个,有充电功能的公交停保场需42座。
表2 本市“十三五”期间充电设施需求预测表(单位:个)三、指导思想与原则(一)指导思想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等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统筹考虑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综合交通政策,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更加注重政策创新和市场培育,激发市场活动,引导社会各方更广泛地参与本市充电设施发展过程,更多更公平地分享发展成果,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
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要求,坚持自(专)用充电为主、社会公用补电为辅,更加注重资源整合和效率提升,着力推进设施信息互联互通,积极鼓励企业创新技术和运营模式,加快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与本市新能源汽车发展相适应的充电设施体系,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二)基本原则统筹布局、适度超前、协同推进。
加强充电设施发展的顶层设计,加大能源、交通、市政等公共资源协同力度,建立政企紧密合作、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推进机制,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原则,统筹推进本市充电设施合理布局、有序建设,满足不同阶段、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
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分类落实。
坚持“市场主导、快慢互济、合建为主、单建为辅”的技术导向,科学把握发展节奏,有序分类推进不同领域的充电设施建设。
自用充电设施以慢充为主,结合自有产权、长期租赁停车位合建;专用充电设施采用快慢结合方式,结合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公共停车位合建;公用充电设施以快充为主,结合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以合建为主、单建为辅。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互联互通。
严格执行国家充电设施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及时修订或制订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的标准规范。
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改造充电设施,健全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与准入管理体系,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
建立统一的充电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规范充电设施运营服务,不断提升智能服务水平。
市场主导、创新机制、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推进“互联网+充电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及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新,创造更多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完善机制、协同推进、示范引领。
不断完善本市充电设施推进工作机制,加大市、区政府之间、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协同推进力度,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积极性,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拧成一股绳合力推进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发展。
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开展“示范场站”、“示范小区”、“示范单位”等试点示范活动,探索各种先进适用充电技术,创新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
四、发展目标与配建标准(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覆盖广泛、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助的城市充电设施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