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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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 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 和控告。 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 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 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 主管部门。
解读:
发生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1.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解读: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 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 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 装备是基础,技术是手段,管理是关键。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
解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 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 全工作进行管理; 地方监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 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 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解读:
取得安全负责人证书;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 矿山安全工作经验,包括: 1.矿山安全知识; 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3.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4。安全生产业绩。
解读:
①——重大责任事故罪 ②——玩忽职守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培训结束,谢谢!
《工会法》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 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 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 答复;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 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教育、培训应包含以下内容: 1.《矿山安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应急预案演练; 5.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及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
(1)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安全法”命名 的劳动安全立法; (2)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 律,适用于所有矿山安全。(单行法律:只规定 某一方面的事项,或只适用于某些地区、主体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 (3)是各类矿山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 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4)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察、监管部门对矿 山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培训
目录

一、《矿山安全法》介绍 二、《矿山安全法》中露天矿山相关规定解读
《矿山安全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5 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矿山 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共八章50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 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 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 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 恢复生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 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14条①的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因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187条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 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 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矿山安全法》主要内容



(4)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 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 可上岗作业。 (5)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 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能力。 (6)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 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 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矿山安全法》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其立 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 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 工业健康发展。 宗旨: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 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 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与民众监督结合起来, 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
《矿山安全法》主要内容


(7)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而强行开采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8)因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 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 114条①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对矿山事故隐 患不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 法第187条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安全法》主要内容



(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 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简称“三同时”)。 (2)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 系统,防水、排水系统,防火、灭火系统,防 瓦斯、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 技术规范。 (3)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 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 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安全法》重要相关法律法规
1.《矿山安全法》的上位法: 《宪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 业病防治法》等。 2.《矿山安全法》的下位法(优先执行下位法): 露天矿山主要是《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3.法律适用: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优先使用下位法。
《矿山安全法》成立目的及宗旨
《矿山安全法》中露天矿山相关规定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 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 定本法。
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 发展,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 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 胡锦涛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 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 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 不得使用。
解读:
包括:①安全帽、防尘口罩、劳保服、劳保鞋等防护用 品; ②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 设备和器材(叉车、爆破器材等);
附刑法处置条例:
①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 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活着以 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 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 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 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 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 安全警钟长鸣,责任重于泰山。 ———江泽民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解读: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 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制定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矿山安全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度; 矿山设备使用制度; 矿山事故预防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劳动保护制度; 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制度; 矿山事故防范制度; 矿山事故处理制度;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 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 生产。
解读:
事故发生后,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 落实。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 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定期开展培训。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 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解读:
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 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 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 害; (七)其他危害。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 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 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 工撒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 决定。
《工会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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