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海南大学法学院2017年优秀研究生、研究生干部评选结果公示
海南大学法学院2017年优秀研究生、研究生干部评选结果公示根据《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海大办[2010]14号)文件精神,依照法学院学工委条例,经学生自愿报名、导师推荐、学院辅导员例会评选,拟推荐9名同学为“优秀研究生”,10名同学为“优秀研究生干部”。
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海南大学法学院2016-2017学年度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结果公示,全文如下:一、优秀研究生(9人)(一)博士研究生(3人)高婧如(2013级国际法学)李军(2013级刑法学)丁洁琼(2014级国际法学)(二)硕士研究生(6人)张富强(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孙宛宛(2015级民商法学)杨佳瑶(2015级法学理论)郭中元(2015级国际法学)陶加培(2015级诉讼法学)王源明(2015级经济法学)二、优秀研究生干部(10人)孙淳(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戚航(2015级法律硕士(法学))谢春航(2015级法律硕士(法学))陈进登(2015级诉讼法学)王延清(2015级刑法学)韩炳浩(2015级国际法学)孙宛宛(2015级民商法学)郭中元(2015级国际法学)朱佳鑫(2016级法律硕士(非法学))高欣(2016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以上结果公示期为2017年6月21日至6月24日,有异议者,可于公示期内通过以下方式及时反映邮?a class=“__cf_email__”href=“/cdn-cgi/l/email-protection”data-cfemail=“32d6918806030506010005030b7243431c51 5d5f”>[email protected];电话:66279189原文地址:http:///stm/law/2017621/。
海南大学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
海南大学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培养环节和课程设置,提高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利用率,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学校决定全面重新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调整课程规划,并自2008级研究生起正式启用新的培养方案。
为做好我校本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教育理论为指导,全面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简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0]1号)的精神,以培养拔尖人才为根本、提高培养质量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创新机制,提高质量,适应需求的方针,组织修订本次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基本原则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制订培养计划,开展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最基本的教学文件,也是进行教学管理、检查和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对本学科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培养环节、学位论文工作、在学期间发表科研成果的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1、从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需要出发,本着科学、系统、优化的原则对各学科、专业的课程体系进行优化设计,全面修订课程规划,杜绝因人设课。
2、培养方案应加强基础,同时能体现现代科技的最新发展,体现我校的优势和特色,注重各学科间的相互渗透。
已具有一级学科授权的学科专业,要本着“宽基础、重应用”的原则,课程设置体现本一级学科的总体要求。
建立“宽、精、新”的课程体系,公共课要广而精,专业课要突出主干,形成系统。
3、根据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确立合理的课程体系、教学环节和课程时数。
所有拟新增设的课程,其教学内容需经过研究生处及学院学位点审核通过,方可开设;注重加强研究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在保证必须的实验和实践学时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教学学时。
4、体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培养的原则,充分发挥研究生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自主性。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讨论稿)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奖励类别我校在册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
研究生奖励类别分为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优秀学位论文奖三种。
二、评选条件1、优秀研究生(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位课程单科成绩80分以上,学位课平均平均成绩85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硕士生要求评选学年已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下同)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一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在国家级报刊的理论、学术版面上发表的论文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国高等学校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视同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奖励。
博士生要求评选学年在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或在重要期刊(全国一级学会刊物)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自然科学类)。
(4)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2、优秀研究生干部(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课程良好以上。
(3)工作认真负责,起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声望。
(4)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
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海大办〔2014〕44号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励暂行办法(修订)》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1届137次会议审议,现予印发实施。
2014年11月18日抄送:校领导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印发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励暂行办法(2014年11月修订)为鼓励优秀本科生报考我校研究生,促进校际交流,改善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我校录取的“985工程”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入学报到后,给予奖金8000元;第二条推免生和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我校录取的“211工程”高校、初试成绩总分位列报考同一学科门类新生的前50%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入学报到后,给予奖金5000元。
第三条调剂到我校的“985工程”高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入学报到后,给予奖金5000元。
第四条调剂到我校的“211工程”高校、初试成绩总分位列报考同一学科门类新生的前30%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报到后,给予奖金4000元。
第五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并被录取的非“985工程”、非“211工程”高校、初试成绩总分位列报考同一学科门类新生的前10%的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报到后,给予奖金3000元。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新生,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所有奖金分两次发放,入学报到时发放一半奖金,中期考核合格后再发放另一半奖金。
第七条本办法不适用于破格录取的新生和在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新生。
第八条本办法从2015级新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工作部)负责解释。
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制度
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制度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和深化,研究生科技创新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是高校科研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成果。
为了鼓励和支持研究生科技创新,大学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制度。
一、奖励的分类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按照成果类别划分为学术发表奖、科技创新奖、知识产权奖、竞赛成果奖和综合奖等五种类型。
1. 学术发表奖学术发表奖是指基于研究生的论文作出的成果进行奖励。
论文发表直接反映出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和科研水平。
奖励方案可根据论文发表级别,划分为国际期刊、国内核心期刊以及学术会议等不同奖项,并设立不同的奖励金额。
2. 科技创新奖科技创新奖是指研究生在从事科技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得到的技术成果,表现为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奖励项目可根据成果的创新性、应用价值、领先水平等标准划分奖项,并设立不同的奖励金额。
3. 知识产权奖知识产权奖是指研究生在科技创新过程中获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
奖励方案为奖励研究生获得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成果,并根据成果的知识产权价值,设立不同的奖励金额和奖项。
4. 竞赛成果奖竞赛成果奖是指研究生通过参与各种科技竞赛,获得的相关成果。
根据竞赛的级别,奖励项目分为国际、国内、省级、校级等不同级别的奖项,并设立不同的奖励金额。
5. 综合奖综合奖是指考虑研究生在科研、实践、学术、社会服务等多个方面表现优异的综合性奖项。
奖项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包括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公共利益、学术交流等,包括表彰综合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队等。
二、奖励的设置1. 奖励金额奖励金额应根据奖励分类和严谨的评审体系进行设定,且应根据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型的奖项,以及科研成果的实用性、创新性、影响力、知识产权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评估。
奖项应设置合理,奖励金额应体现公正公平的分配原则。
2. 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应该是校内独立评审机构,这样能够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海南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的暂行办法
海南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条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对我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加强管理,促进研究生努力学习,迅速成才,提高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淘汰德、智、体不合格研究生的一种管理措施。
第二条考核时间安排在第三学期进行,第三条考核内容:(一)思想政治表现及道德品质状况;(二)学位课程、方向选修课程和一般选修课的考试成绩;(三)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立题思想、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等情况)第四条中期考核的方式、步骤和要求:(-)研究生需填写《海南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一式2份。
(二)学院成立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中期考核的评定工作。
中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5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教师组成,由各教学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
(三)考核领导小组逐个听取研究生作入学以来的思想、学习和实践等主要工作的口头汇报及开题报告,研究生导师参加汇报会,并向考核领导小组全面介绍研究生德、智、体情况及研究生论文工作情况。
按照《海南大学中期考核指标体系》(见附录)要求,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可以就考核内容和开题报告向研究生提问。
考核情况记录和考核领导小组考核意见及评定结果应填入考核表中,并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名。
以上有关考核的各类材料,考核完毕应送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根据考核的情况,按《海南大学中期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分级评定,即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两项。
(一)合格: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所学课程总学分平均绩点为2.6以上,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可以进入硕士论文阶段。
(三)不合格:学位课程和方向选修课程考试两门不及格或一门补考仍不及格者;或虽然成绩及格,平均绩点在2.6以下,思想品德较差,有严重违反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者;或明显缺乏科研和实践能力,无培养前途者;或身体健康条件无法适应继续学习者。
上述情况之一者应终止其学习,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条本办法自2008级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4.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修订了《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4年10月15日附件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支持范围第三章专项管理第四章经费支持方式和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及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布局,有效聚集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引进培育扶持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区域科技合作项目等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开放创新合作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服务。
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项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
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学院教职员工在科学研究方面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鼓励和奖励学院内已经取得了杰出科研成果的人员,建立学院的高水平科研奖励机制,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第二章奖项一、杰出科研奖:面向学院教职员工,获奖者需在学术界或实际应用中具有重大、长久的卓越贡献,奖励资金10万元。
二、优秀科研奖:面向学院教职员工,获奖者需在学术界或实际应用中展现出杰出的科研成果,已在海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大量优秀科研论文,奖励资金5万元。
三、创新创业特别奖:自主创业或在自己所工作的领域中推动了创新,并以此作出了重大贡献的人员,奖励资金3万元。
四、科研突破奖:近两年内在所从事学科领域中获得过突破性科研成果的教师(不限职称),奖励资金2万元。
第三章评选程序一、奖项设立和评选要在每年四月份完成,颁发时间为六月份。
二、奖项评选委员会由学院教师代表和学术权威、重要领导组成,由学术委员会提名,经学院党政领导同意后成立。
三、奖项评选委员会根据教职员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近三年在同行评审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及其影响因子、被引次数、学术著作、专利、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科研受奖情况、学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开展评选工作,并对所有申请人进行面试或汇报,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奖项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分、排名,并提交给学院党政领导评定、公示。
五、评选结果向全校通报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六、获奖者参加奖项颁奖仪式并发言。
第四章奖励资金一、奖励资金由学院财务部门按照奖项评定结果发放,实际追授时间为六月份。
二、杰出科研奖获得者不得在五年之内再次参加评选。
三、其他奖项获得者不得在三年之内再次参加评选。
四、学院高水平科研奖金来自学院的预算,资金来源清晰,符合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其他一、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也应积极从事科研工作,教学成果也会成为获得科研奖项的支持和促成条件。
二、本暂行办法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解决争议。
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奖励办法
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的繁荣发展,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创新潜能,提高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职工参与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的成果奖励及分配。
第三条学院设立科研成果奖励制度,采取证书、奖金和荣誉称号的方式对取得重要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的教职工进行奖励,旨在激励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学院整体科研与技术开发水平。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条件第四条学院对以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予以奖励:1.重要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的实施与结题情况、重要成果的论文发表等;2.重要技术开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获批、软著获得等;3.取得国家级、省级及以上各类科研与技术开发奖项的成果。
第五条被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或技术开发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知识产权;2.取得了实质性成果,对学院或社会具有显著贡献;3.经过评审组织的评审并得到认可。
第三章奖励方式与内容第六条获奖者将颁发相应的证书,并根据科研成果的重要程度和贡献给予奖金和荣誉称号的奖励。
第七条奖金将根据科研成果的特点和贡献度进行分配,涵盖以下方面:1.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和实质性;2.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科研成果的学术影响力和转化应用能力;4.科研成果的持续发展和市场影响力。
第八条荣誉称号将根据科研成果的重要程度和贡献度授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称号:1.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突出贡献奖;2.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优秀奖;3.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进步奖。
第四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的申报由教职工个人或团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成果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条学院将根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质量,成立科研成果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形成评审意见。
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创新我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管理体制,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批准的高等学校科研项目。
第三条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的研究,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批准和验收题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前提下,坚持科学的学术导向,坚持公正、公平,调动广大教育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拓展研究视野,体现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群从性、公开性。
第二章项目申请立项与评审第五条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发展趋势,每上四月发布申报通知,并明确研究的重点和方向。
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月开始,受理课题申报,项目评审工作在通知发布后四个月内进行。
第六条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项目分资助性项目和指导性项目。
资助性项目中可设重点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1.海南省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2.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两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其中必须有一名教授)。
3.为保证项目质量,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作为项目组成员以再参加其它项目的申报;项目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三个以上(含三个)课题申请。
4.不能从事实性质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
第八条科研项目申报的程序1.科研项目申报的基本流程。
①下达年度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立项通知→②各高校组织申报→③项目申请人填写申请评审书→④各高校签署评审意见→⑤高校项目主管部门(科研处)统一将申请评审书呈送省教育厅高教处。
省教育厅高教处委托海南省高等学校科研管理研究会对项目申报、资格审查、学科组匿名评审和会议评审进行组织、评定和管理。
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我校在册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评选条件参评研究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位课程单科成绩75分以上、各科平均成绩80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自然科学类博士生评选学年已在国内外重要期刊(SCI、EI源)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博士生在SCI或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教材;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科研等奖励(排名前三)。
硕士生评选学年已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下同)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1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教材;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等奖励(排名前五)。
所有参评成果应以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成果计算时间为评选申请提交前一年内。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5.身心健康。
第三条评选比例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3%左右。
第四条评选时间及评选办法1、评选时间: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在每年5月—6月间进行。
2、评选程序(1)学生申报。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初评。
各学院成立由研究生工作主管书记和主管院长、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优秀研究生”评定工作组,审核参评研究生资格,并评审确定出优秀研究生推荐人选。
确定出优秀研究生推荐人选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3)学校审批。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学院初选名单进行复审,确定年度校级优秀研究生最终人选,并报学校学生评优奖励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按在校生人数3-4%给予奖励,硕士生20000元/人;博士生30000元/人(人事档案进入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具体按文件《海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海大办〔2012〕20号执行。
2.国家助学金:硕士6000元/人/年;博士生10000元/人/年(人事档案进入学校全日制研究生)。
3.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奖励对象为人事档案进入学校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和评选比例如下:博士研究生:一等奖1.5万元/生、年,比例为25%;二等奖1.2万元/生、年,比例为40%;三等奖1.0万元/生、年,比例为35%。
硕士研究生:一等奖1.0万元/生、年,比例为20%;二等奖0.8万元/生、年,比例为40%;三等奖0.6万元/生、年,比例为40%,具体按文件《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办〔2014〕45号执行。
4.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最高可达8000元/人,具体按文件《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励暂行办法(修订)》海大办〔2014〕44号执行。
5.科研成果奖励:按在校期间发表论文的级别给予不同的奖励,具体按文件《海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海大办〔2014〕20号执行。
6.金光奖学金,每年名额32人:总额10万元(特等奖5000元/人,一等奖3000元/人,二等奖2000元/人)。
7.雅居乐地产助学金,每年名额5人:5000元/人。
8.宝钢奖学金,名额1人:5000元/人。
9.助教、助管岗位助学金:3000元/人/年。
10.助研助学金: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实际参加科研的情况进行支付。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海大办〔2018〕29号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海南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经学校校长办公会2018年第1次会议审议和党委常委2届36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18年6月15日- 1 -海南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修订)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强化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财〔2012〕48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财会〔2012〕21号)、《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账管理办法(试行)》(琼财支〔2014〕1883号)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基本原则第一条合理授权原则。
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合理确定支出授权审批权限。
第二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经学校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或者超预算支出。
第四条大额资金实行追加审批程序,加强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章经费支出的审批第五条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批(一)按统一政策标准发放的工资福利支出审批国家、地方政策性职工工资福利支出、离休人员支出以及学校统一安排预算、统一政策和标准、统一按月发放的职工津贴补- 2 -贴、离休人员补贴支出的审批: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和标准以及学校经费预算额度、学校规定的政策和标准进行审核,按月发放。
涉及国家、地方以及学校政策和标准调整变化的,调整变化当月属于以上范围的人员支出还必须报分管人事、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二次分配的人员经费支出审批由学校下达各二级单位进行二次分配的人员经费及各二级单位创收分成可用于人员开支的经费支出,由各二级单位的党政联席扩大会议(有不少于参会人数四分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参加)集体讨论决定,并将分配方案及结果向全体职工公开;同时,将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报人事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写作、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海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海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为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接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修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正常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身份、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如下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
二、奖励范围1.自然科学类:满足《海南大学博士、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海大办﹝2012﹞1号规定条件外,被SCIE、EI(不含会议)索引来源期刊全文收录(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检索目录为准)及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人文社科类:满足《海南大学博士、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海大办﹝2012﹞1号规定条件外,被CSSCI (南京大学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CPCI-SSH)收录及以上发表的会议论文。
三、奖励标准1. 在《SCIENCE》、《NATURE》、《CELL》上发表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2.其他被SCIE、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按照以下办法奖励:SCIE、SSCI分区:根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按年度和学科大类对SCIE、SSCI期刊进行的4个等级分区。
(1)1区,奖励IF×0.5 万元/篇;(2)2区,奖励IF×0.4 万元/篇;(3)3区,奖励0.3 万元/篇;(4)4区,奖励0.2万元/篇。
2.被EI检索来源期刊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3. 《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和《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等国内权威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不少于2.0万元,具体由学校按其在国内和国际影响大小核定。
4. 在CSSC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5. 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或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摘编的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文章,每篇奖励0.1万元;6.在ISTP检索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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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为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接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修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以第一作者身份、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如下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范围
1.自然科学类:被SCI(不含扩展版)、EI(不含会议)索引来源期刊全文收录(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检索目录为准)及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人文社科类:被CSSCI(南京大学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ISTP收录及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奖励标准
1.在《SCIENCE》、《NATURE》、《CELL》上发表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
2.其他被SCI、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按照以下办法奖励:
SCI、SSCI分区:根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按年度和学科大类对SCI、SSCI期刊进行的4个等级分区。
(1)1区,奖励IF×0.5 万元/篇;
(2)2区,奖励IF×0.4 万元/篇;
(3)3区,奖励0.3 万元/篇;
(4)4区,奖励0.2万元/篇。
2.被EI检索来源期刊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3. 《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和《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等国内权威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不少于2.0万元,具体由学校按其在国内和国际影响大小核定。
4. 在CSSC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5. 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或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摘编的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文章,每篇奖励0.1万元;
6.在ISTP检索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05万元。
四、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初审,研究生处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执行。
对有异议成果可以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五、附则
1.本办法中研究生科研奖励对象主要是针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专利、美术、艺术设计、建筑设计类作品等其它奖励参照海南大学《教师绩效量化评价办法(修订)》(海大〔2016〕330号)执行。
2.凡获上述奖励的研究生,学校在推荐申请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国内外访学和研究生评奖评优等时给予优先考虑。
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由研究生自理。
3.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
法(海大办〔2014〕20号)自行废止。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