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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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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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涉及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和判断。

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在于赋予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展开讨论,分析其重要性、运作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对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

这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证据矛盾而导致的错误判决。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灵活运用各种证据,快速认定事实。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认定事实时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收集各种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事实的认定: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法官需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这一过程需要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常识和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3. 裁判的作出: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法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裁判的作出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因素。

四、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法官的素质和经验差异较大,导致在认定事实时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浅析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浅析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 一
1 自由心证 制度 的含 义
关 于 自由心证 的含 义 , 界 有 广义 和 狭 义两 种 解 释 。 学
狭义 上的 自由心证仅指对证 明力 的相对于法定与规则 的一 种认定。“ 所谓 自由心证 , 就是证据 的价值或证明力不再 由法律 事先作出具体 明确的规定 ,法 官和陪审员在审判 中可以运用 自 己具 有 的人 类 普 遍 认 知 能力 来 自由评 断 具 体 案 件 中各 种 证 据 的 证 明力 。 ” 自由心 证 规则 是 当今 各 国针 对证 明 力 判 断 而 普 遍 采 “
关键 词 : 自由心证 ; 内心确 认 : 理 心 证 合
中图分 类 号 :D9 7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00 83 (003 — 10 0 10 — 1 6 1) 00 — 3 2 2
切 纠 纷 进 入 司法 程 序 后 ,不 可 避 免 地 涉及 到对 案件 事 实 的查 明 , 对案 件 事 实 的 证 明 就成 为诉 讼 法 上 永 恒 的 主 旋 律 , 由此 而生 成 各 种 别 具特 色 的证 据 制 度 。 自由 心证 制度 的最 初 萌 芽及 发展 于 英 美 法 系 国家 , 在 大 陆法 系 国家 适 用 较 少 , 随着 其 进 而 但 步 发展 , 自由心 证 制 度也 对 大 陆 法 系 国家 产 生 了深 刻 的 影 响 。
主要 是 指证 据 评 价 的 自由性 、 定 事实 的 自 由性 等 。 认
可 见 , 自由心 证 制 度 的 目的在 于通 过 法 官 的 内心 确 信 来 发 现 案 件 的真 相 , 合 理 的裁 判 提 供 事实 依 据 。 为
2 自由心证制 度产生 的历史 背景
1 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 ,以启蒙思想家的 9 人 权及 民主 理 论 为 指 导 ,进 行 了一 系 列 以 人 权 与 民 主 为 核 心 内 容 的 法 律 制 度 建 设 , 步 确 立 了人 权 保 护 、 逐 主权 在 民 、 律 面前 法 人人平等 、 无罪推定 、 私有财产不得侵犯等法 律制 度。崇尚 自由 权 利 、个 人 认 识 能力 的人 道 主 义 者 和理 性 主 义者 对 以刑 讯 逼 供

浅谈自由心证

浅谈自由心证



度否认 了发 现案件客观真实 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从而 为司法 上 的冤假错案提供埋下 隐患 。 三 、缺 陷 的克服 ( 一 ) 建立 心证公 开原则 心证公 开就是指法 官将其在诉讼 审理 中 (自其 阅读起诉 状之时起 )所形成 的心证 ,于法庭上或程序进行 中,向当事 人或利害关 系人 开示 、披露 ,使其有所知悉 、认识或理解 。的公开 ;二是 心证 过程 的公 开 ;三是心证结果 的公开 ;四 是心证理 由的公开 ;五是 “ 心证结果的监督机制及其监督结 果 的公 开 ” 。 ( 二 )建立一套科学 的采证规则 科学 的采证规则是严格 限制进入庭审程序 的证 明材料 的 范 围和条件 的制度 ,它要求证 据材料必须为法律所容许 ,才 能用于证 明案件待证事实 。 目前 我国迫切需要制定 的采证规 则 ,笔者认为主要有 以下 三种 :建 立证 据的关联性规则 ;建 立相对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完善最佳证据规则 。 ( 三 )建立法官 的资格与身份保障制度 采用 自由心证 还是法 定证 据的一 个最 为根本 的依据 就 是 ,是否相信法官在事实认定 中的能力 ,自由心证主义正是 基 于对法官 的信任 ,而赋予 了法 官在事实认 定中的较大 的 自 由裁量权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项依赖 于法官主观人格 、品 德 、经验运行 的技术 。因此 ,法 官具备 良好 素质 ,是公正 、 准确评判证据 的前提 ,也是其 真正行使 自由裁量权的保证 。 当然实行一系列保障法官资格 与身 份的制度并不是以保障 自 由心证 主义 的正 当实施为 唯一 的理 由 ,但是 ,高薪制 、终身 任 职制等保障制度 的确立起到 了排 除法 官在 生计 问题上受制 于人 的可能性的作用 ;高学历 的门槛 ,严格 的法 律实践研修 制 度又保障 了当代社会法官素质 的高层 次 ,这的确会 使法官 形成一 种阶层责任感 ,从而为 自由心证 主义 的正 确适 用奠定 坚 固的主体基础 。 四 、结语 完 备的法律制度 ,特别是证据制度 ,只有通过法官的 自 由心证这种 动态的执法活动 ,才能将其转化成维 系社会 秩序 的活性力量 ;再 完备的法律制度 ,都不能将社会事物 罗列 穷 尽 ,对此 ,只能靠法官依靠其 良知与法律意识并用 自由心证 的手段 去补 救与完善 。由此可见 自由心证制度 ,是整个法 制 体 系中的一项不 可或缺的重要 的执法手段 。因此 ,在社会 主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和判断。

本文旨在探讨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特点、作用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问题,并探讨其完善的路径和未来发展。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和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对案件证据进行自由判断和认定的一种制度。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性:自由心证制度的认定过程主要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

2. 自由性:法官在认定证据时享有较大的自由度。

3. 合法性:法官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

三、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主要作用包括:1. 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在认定证据时,可以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更加准确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可以简化证据的认定过程,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3. 保护当事人权益:通过自由心证制度,可以更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正的裁判。

四、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被广泛应用。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如:1. 主观偏见:由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可能受到个人情感、偏见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裁判。

2. 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法官对证据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3. 缺乏监督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产生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五、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路径和未来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路径和未来发展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统一证据认定标准:制定更加明确、统一的证据认定标准,减少不同法官之间的差异。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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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特点、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及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和判断,并最终形成内心确信的制度。

其特点主要包括:1. 主观性:自由心证制度强调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运用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进行判断。

2. 独立性:法官在评估证据的证明力时,应当独立地、不受任何干扰地做出判断。

3. 灵活性: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认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制度为法官提供了灵活的判断空间,使得法官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事实的认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因素。

自由心证制度使得法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避免了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

3. 裁判的公正性: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因为法官在做出判决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进行判断。

四、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的主观性过强、判断标准不统一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运用自由心证制度进行判断。

2. 制定明确的判断标准:为了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应当制定明确的判断标准,使得法官在判断时有所依据。

3.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法官的判断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其个人内心的良知、经验以及证据,自由判断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其运作机制以及面临的挑战与改进措施。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现代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首先,这一制度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能够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断。

其次,自由心证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因为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运用法律规则和原则,迅速地解决争议。

最后,这一制度还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扰,独立地作出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其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其内心的良知、经验以及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判断。

最后,法官根据其判断作出裁决。

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判断是自由的,但必须遵循法律原则和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滥用职权。

四、面临的挑战与改进措施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法官的素质和经验对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培训是必要的。

其次,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加强内部监督、完善上诉制度以及提高司法透明度等。

此外,还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信任。

针对自由心证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五、结论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其能够正确、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其次,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以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司法公正。

此外,提高司法透明度,公开审判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也是确保自由心证制度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介休法院蔡国强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做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认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制度。

自由心证包括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判断原则。

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作预先规定。

然而,自由心证原则的“自由”并非容许法官为恣意判断,而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做而不得不做出某种判断。

二是内心确信原则,或称心证原则,即法官在内心“真诚的确信”,形成心证,由此判定事实。

所谓“心证”,是法官通过对证据审查所形成的确定信念。

心证原则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的,尚有疑虑的主观感受判定事实。

因此可见,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质是理性和良心。

理性是自由判断的基础,而良心(职业道德)是正确判断的保证。

自由心证制度的优缺点:优点:1.解决疑难案件。

2.提高结案效率。

3.更注重实体正义。

缺陷:1.对法官素质要求很高。

2.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大,和成文法的契合。

3.对程序正义的妨碍。

自由心证与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及立法的契合度:我国虽然在制度上没有关于自由心证的设计,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能找到自由心证和心证公开的足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的学者认为此规定实质上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

客观地分析我国司法现状,我们会发现自由心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大量运用。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力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该条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

它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强调法官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和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论自由心证

论自由心证

论自由心证关键词:自由心证;建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大胆摒弃以往对自由心证的误解,借鉴国外有关理论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始终承载着良知与理性、逻辑、经验贯穿于审判始终。

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自由心证不合理使用,严重影响了审判职能的发挥,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

笔者借对自由心证的认识,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粗浅的建议。

一切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就成为诉讼法上永恒的主旋律,由此而生成各种别具特色的证据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以存在大量错综复杂的证据规则为特征,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在否定法定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自由心证制度,证据规则规定得比较少。

2002年4月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民事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它对自由心证制度所要求的主要原则和规则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奠定了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的基础。

虽然自由心证曾一度受到主流学界的排斥,但是自近代以来,自由心证逐步的受到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青睐,自由心证始终承载着良知与理性、逻辑、经验贯穿于审判始终。

一、自由心证的概述自由心证在外国通常被称作为自由心证主义,在我国自由心证又称为自由心证原则,所谓自由心证是指法律在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不作出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根据经验、逻辑以及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它被认为是发现真实与抑制随意性这两种要求在近代诉讼制度中的体现[1],而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自由判断。

要求法官应当形成内心确信,并以此认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法官的心证程度应当达到“不允许相反事实可能存在”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自由心证包括自由与心证两个内容,自由是指由法官自由判断,但是并不是说容许法官恣意的进行判断,而是要求法官在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则要求法官如何判断案件的时候,法官应当作出某种客观的判断。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审查和认定制度。

它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基础,强调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自身的判断和经验,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和认定。

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自由心证制度的定义、特点、作用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提供参考。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定义与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自身的判断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的制度。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性:自由心证制度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查和认定证据时,需根据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力进行。

2. 灵活性: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度,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以实现公正的裁判。

3. 公正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全面、客观地考虑证据,避免主观偏见。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作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证据进行裁判,从而保障了司法公正。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度,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诉讼中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四、当前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性过强:由于自由心证制度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时可能导致法官的主观偏见影响裁判结果。

2. 缺乏监督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3. 证据规则不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尚不完善,导致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诉讼过程中对于事实认定的核心机制。

本篇论文将就自由心证制度的内涵、实施过程及其重要性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分析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实践应用与挑战。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内涵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自身的理性判断和良心判断,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强调法官的独立判断和责任意识,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过程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其次,法官根据其理性判断和良心判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判断;最后,法官根据其心证的程度,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四、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首先,它保障了法官的独立判断权,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立地作出认定。

其次,它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使法官在认定事实时,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最后,它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因为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判断,快速地认定事实,从而加快诉讼进程。

五、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实践应用与挑战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这一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法官在认定事实时,可能会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导致认定结果的不公正。

另一方面,由于证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官在审查和认定证据时,可能会面临困难和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其次,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法官的认定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最后,加强司法公开,使公众对司法过程和结果有更清晰的了解。

六、结论总的来说,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不仅保障了法官的独立判断权,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还提高了诉讼效率。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表现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表现

自由心证(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

证据制度的选择与一个时代人们对于立法与司法的态度有关。

法定证据制度所表达的一种立法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自由心证制度所表达的是一种司法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

自由心证以司法中心主义为其价值支撑,因此它需要有高素质的法官和系统的司法方法相配套。

如果法官正确运用“自由心证”原则,抓住细节进行合理推理,通过法庭调查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同样可以判决案件。

我国的证据证明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自由心证中蕴涵的逻辑判断分析经验及判决中严谨的文字说明都对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这种素质恰恰是我们急于提高的。

现代自由心证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的学者认为此规定实质上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

不仅如此,虽然迄今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一直在否定自由心证主义但由于缺乏完备的证据规则,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却享有远超过西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实质是一种“超自由心证主义”。

客观地分析我国司法现状,我们就会发现自由心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大量运用。

至于实践中认证混乱的问题,这主要归咎于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缺失和证据规则的不完善。

因此,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法定化,如证据的收集规则、排除证据规则、采取证据规则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则法官可以自由化,而这些恰恰是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容。

至于我国法官自由心证的内容,尚有很大的争论。

尤其是法官能否在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两方面都有自由裁量权。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合理的证据制度,通过证据规则对证据能力加以严密规定以指导和约束法官,并排除外部对审判法官的非法干预。

但不能照搬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确立繁杂的证据资格规则,同时又不能以法官的自由心证为由,对证据资格不予采用“。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优秀范文五篇)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优秀范文五篇)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内容提要:自由心证在西方国家已有数百年的发展史,并且已从传统自由心证发展到了现代自由心证,即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制度结合运用。

虽然我国长期以来对自由心证持批判态度,但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仍是具有一定特色的自由心证,并且一方面因为具体规范较为疏漏,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反而较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官独立性不强,导致外部因素干涉证据之认定。

因此有必要完善现代自由心证制度。

关键词:自由心证证据认定法官独立正文:自由心证是近代诉讼的产物。

从法理的角度上看,面对着复杂多变的社会实际,如果法官在个案中一味地遵从现有法律规定的原则,拘泥于某些法律原则而不考虑社会实际的需要,则将会导致法律处于僵化的境地。

在个案诉讼当中,证据制度处于核心的地位,是整个诉讼运行的关键,直接关系到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的作出,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法学界虽然对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多持批判态度,但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分析,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之大小,除《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认定规则之外,仍然秉持着自由心证的方法和原则。

如《证据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

”本文将阐述自由心证原则从传统向现代的演变,讨论建立完善的、系统的自由心证制度在当下中国之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期求教于方家。

一、自由心证从传统到现代的演变。

“与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蒙昧走向科学的进化道路相随,证据制度经历了法定证①据制度取代神示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取代法定证据制度演进的历史进程。

”在中世纪初期的欧洲,作为息纷止诉的标准方法是决斗裁判和神明裁判。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重要性,分析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以及探讨其可能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二、自由心证制度概述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自由判断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制度。

这种制度赋予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使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意义与价值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独立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避免了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从而更好地保障了司法公正。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和不必要的争议,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使法官能够更加全面地考虑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从而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自由心证制度的运用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认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认定。

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认定证据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受机械的证据规则限制。

2. 事实认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多种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从而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3.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避免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

五、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方案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滥用权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运用自由心证制度。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客观化规制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客观化规制
总第 7 2期
S u m N o . 7 2
南京 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Na n j i n g Ra d i o& TV Un i v e r s i t y
2 0 1 3年 第 3期
N o. 3. 2 O1 3
民事 诉讼 中 自由心证制度 的客观化规 制
朱 海 蓉
( 南 京 广 播 电视 大 学 , 江 苏 南 京 2 1 0 0 0 2 )
【 摘 要 】 自由心证制度作为一种事 实认定 的原则 ,在现代 大多数国家都 已经得到确立并被 运用在民事
诉 讼 审判实践 中。所谓 的 “ 自由” 并不意味 着法 官可 以随心所欲地 加 以判 断,这 种判断 必须 受到一定 的客
张 的 事实 提 出证 据 。但 如果 双 方 当事 人 提 出 的证 据 完 全相 对 立 ,法 官却 不 得不 作 出裁 判 时 ,他 又 该 如何 取 舍 呢 ?这 就涉 及 事实 认 定 的 问题 。 自由
心 证制 度 作 为一 种 事 实认 定 的原 则 ,在 现代 大 多
面 的要 求 :首 先 ,法官 作 为社 会 的一 员 ,他 必 须
观化规制。
【 关键 词】 自由心证 民事诉讼 【 中图分类号】D 9 2 5 . 1
证 据制度
客观化规制 【 文章编号 】1 0 0 9 — 1 4 5 9( 2 0 1 3 )0 3 — 0 0 7 3 - 0 2
【 文献标识码 】A
在 民事诉 讼 中 ,原 告 和被 告都 应 当就各 自主
具备 常 识 ,熟 悉 经验 法则 。 国外 很 多 国家对 于法 官 的任 职年 龄都 有 要求 ,原 因即在 此 。其 次 ,法

自由心证原则的再认识制约与保障 以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为中心

自由心证原则的再认识制约与保障  以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为中心

总之,自由心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在未来的发展中, 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并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自由心证原则的认知和信任度。只有这样,自由心证 原则才能在民事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程序公正、裁判独立和诉讼效率的提 高作出更大的贡献。
此外,自由心证原则还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证据 审酌过程中,法官可以依据自由心证原则对证据进行筛选和评估,避免不必要的 举证和质证,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四、未来在民事诉讼中的发展方 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自由心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发展方向值得。 首先,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以确保法官在运用自由心证原则时能够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此外,应加强对法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提高法官在事实认定中的独立性和理性思考能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自由心证 原则的认知和信任度也需要不断提高,以促进该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广泛应用和 发展。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自身的理性和良心,对证据进行 自由判断和审酌,从而形成内心确信并作出裁判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中 的适用,既受到一定的制约,又具有一定的保障机制。本次演示将围绕自由心证 原则在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适用,探讨其制约和保障作用,以期深化对自由心 证原则的理解。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概述
二、制约与保障——以民事诉讼 的事事诉讼的事实认定中受到一定制约。这种制约主要来自于 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要求。法官在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对证据进行审酌时, 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合理、客观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以避免主观臆断 和滥用职权。此外,自由心证原则还需受到外部制约,例如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 等性、公正审判的要求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兼顾各方利益,确保程 序公正,避免因偏见或不当行为导致错误的事实认定。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赋予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自由判断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原则,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意义及实践应用。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内涵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并依据自己的内心确信作出裁判。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法官的自由判断和内心确信,强调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

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同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和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意义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赋予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自由判断权,使得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和判断。

这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到外界干扰或影响。

2. 促进司法独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不受任何外界势力的干扰或影响。

这有助于促进司法独立,保障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自由心证制度使得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判断,从而作出更加公正、合理的裁判。

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证据失真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判。

四、自由心证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和判断。

这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证明力。

2. 事实认定: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法官需要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这要求法官在认定事实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同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浅谈对自由心证的认识

浅谈对自由心证的认识

浅谈对自由心证的认识木子 20150214【摘要】自由心证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使用普遍,本文在此对自由心证简要阐述,主要对自由心证的的产生及发展以及面临的缺陷等进行阐述,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自由心证产生认识一、自由心证原则之含义自由心证原则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是得到普遍适用的,在国外普遍称为自由心证主义,自由心证是一种常人认知模式,它是指预先规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经验和自己的理性良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所谓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

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

它相对于法定证据原则提出的,强调法官判断的自由,包括自由的运用证据方法、证据能力的自由、证明力评价和选择经验法则的自由和法官斟酌辩论全意旨。

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法官完全自由的关于证据力评价的权力,也是法律希望法官能在良知、学识和对法律负责的基础上发挥其理性优势的集中体现。

自由心证,是指关于法院认定用于判决基础的事项,应遵从由组成法院的法官基于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资料和状况,自由形成的具体的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要求,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经验法则以及逻辑规则自由判断,由此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包括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判断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的“自由”并非容许法官为恣意判断,而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做而不得不做出某种判断。

二是内心确信原则,法官在内心“真诚的确信”,形成心证,由此判定事实。

所谓“心证”,是法官通过对证据审查所形成的确定信念。

心证原则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的,尚有疑虑的主观感受判定事实。

二、自由心证的产生和发展现代自由心证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有其特殊的背景,从古罗马时期到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自由心证有一个形成和演变的过程。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审查制度,其核心在于赋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其内心的确信和判断来认定事实。

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重要性、运行规则及改进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自身的内心确信和判断来认定事实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尊重法官的独立思考和判断力,使得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受外力干预,依据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裁决。

自由心证制度的实现需要法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保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力干扰,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 提高审判效率: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促使法官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合理、及时的裁决,提高审判效率。

3. 促进司法独立:自由心证制度有利于形成对法官独立、公正审判的信任,进而促进司法独立。

四、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规则1. 证据的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面。

2. 内心确信:法官在审查证据后,应当根据其内心的确信和判断来认定事实。

这种确信应当基于事实和证据,并符合法律规定。

3. 公开审判: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应当在公开的审判过程中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监督与制约: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应当受到监督与制约,包括上级法院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等。

五、自由心证制度的改进措施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自由心证制度。

2. 完善证据规则: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证据规则,为法官审查证据提供明确的指导。

3.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自由心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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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介休法院蔡国强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做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认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制度。

自由心证包括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判断原则。

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作预先规定。

然而,自由心证原则的“自由”并非容许法官为恣意判断,而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做而不得不做出某种判断。

二是内心确信原则,或称心证原则,即法官在内心“真诚的确信”,形成心证,由此判定事实。

所谓“心证”,是法官通过对证据审查所形成的确定信念。

心证原则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的,尚有疑虑的主观感受判定事实。

因此可见,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质是理性和良心。

理性是自由判断的基础,而良心(职业道德)是正确判断的保证。

自由心证制度的优缺点:
优点:1.解决疑难案件。

2.提高结案效率。

3.更注重实体正义。

缺陷:1.对法官素质要求很高。

2.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大,和成文法的契合。

3.对程序正义的妨碍。

自由心证与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及立法的契合度:
我国虽然在制度上没有关于自由心证的设计,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能找到自由心证和心证公开的足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的学者认为此规定实质上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

客观地分析我国司法现状,我们会发现自由心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大量运用。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力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该条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

它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强调法官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和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依据否定对方证据
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该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它要求在民事诉讼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所证明的事实不能达到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只要按照“高度盖然”的证明标准,尽可能的接近客观真实。

它要求法官要能理性超然地评判相关的各方证据,通过自己的审查、法庭上所见,自然而然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

如何合理的限定自由心证的“自由”:
自由心证原则在确立之初,以克服法定证据制度之弊端为己任,赋予了审判人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心证之内心确信侧重于审判人员主观方面对证据的评价。

然而,自由心证有矫枉过正之嫌,这些证据评价标准不断地受到了理论上的批评和反省。

于是,为了保障自由心证能够正常、合理地发挥作用,人们开始探寻建立限制自由心证肆意性之客观标准。

从制度上约束自由心证的形成,以达致公开、公正与公平之效果。

事实上,为获得准确合理的心证,采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国家,一方面尽量保障法官心证形成之自由,另一方面则设置一系列制度以力图克制法官恣意妄为,从而在制度上对法官自由心证进行规制。

自由心证并非一套孤立的制度安排,其生长于一定的环境与土壤之中,依赖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和制度环境的支撑,
表现为:
(1)司法必须独立。

司法独立是审判人员形成自由心证之根本前提。

审判人员独立于既独立于非审判人员又独立于其他审判人员。

自由的意志方能才能产生自由的心证。

排除来自外部的非法干预,确保法官能够自由地形成心证。

(2)审判必须公开。

自由心证并非秘密心证,自由心证的仍然以奉行审判公开原则为前提。

审判公开是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的最佳武器。

审判公开,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审判结果的公开。

这里尤其要提到的是公开判决理由,现代法治国家要求法官应当将心证形成的过程及根据载于判决书之中。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作为法官心证根据的理由,应在判决中记明。

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55条,也明确规定,判决应当写明理由。

当然,法律并非要求所有案件的判决书均应载明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譬如,对于简易案件判决书,有的国家规定只需记载判决主文而无需载明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

但是,例外的情形必须有法律明定。

(3)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法制的一项重要制度,相对于封建司法制度有无以伦比的优越性和进步性。

审判之前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无罪,抑制法官先入为主,消除偏见与歧视,以保障合理的心证形成。

上述制度是自由心证得以生长的根基与土壤。

然而,除
了这些基础性制度以外,保证自由心证的准确形成,尚需一些特殊的证据原则或者规则予以约束:
(1)证据裁判原则。

在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国家里,普遍实行证据裁判原则。

它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证据裁判原则是抑制肆意形成自由心证的重要装置。

“证据裁判主义不仅要求法官必须依证据而为事实之认定,而且对于一定之证据限制法官为自由心证,如无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显与事理有违或认定事实不符之证据,不得作为自由心证之依据。

”离开证据裁判原则的制约,形成合理的自由心证乃是奢谈。

(2)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的功能在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案件事实的误认,对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法官认定事实的自白须有补强证据以保障合理的心证形成。

笔者以为,鉴于短期内,我国法官的法律素质、职业操守以及审判技能的实际状况,为保障法官能够准确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我国只能有条件地借鉴英美法系合理的证据规则,通过设置一些证据规则对证据能力加以严密规定以约束法官自由裁量行为,以助于法官形成合理的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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