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法[2014]33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新)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防止船舶实施追越行为时发生碰撞事故,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开展风险评估(一)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的宽度一般为200米,船舶实施追越时,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安全横距会因通航水域宽度而受到限制。
(二)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种类多、吨位差别大、船员操作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船舶在追越过程中,会产生人为不安全因素。
(三)泰州大桥以上水域未设置小型船舶下行推荐航路,大小型船舶下行均航行于下行通航分道内,可供追越船使用的水域明显不足。
(四)在追越过程中,若两船同向行驶其横距小于两船船宽之和时易产生船吸现象;当两船速度快、横距小、并行相持时间长、相对速度变小时,船吸现象更加明显。
(五)追越船在尾随时,可能因被追越船或前方突发情况而形成碰撞危险。
(六)当追越船未完全驶过让清被追越船时,仍有可能形成紧迫局面或发生碰撞事故;强行追越,则发生碰撞危险机率增大。
二、船舶实施追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水域宽阔、航道顺直。
(二)环境良好、无碍他船。
(三)前船同意、动作协调。
三、禁止船舶追越的航段(一)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
(二)福姜沙北水道FB#4至FB#7浮。
(三)交通管制区域。
以下航段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四) 尹公洲航段(长江#99-#101浮、长江#103-#105-1浮);(五) 渡运水域;(六)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长江#44浮至长江#59浮)。
四、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一)龙门口水域(长江#112浮-长江#114浮)。
(二)六圩河口水域。
(三)嘶马弯曲航段(长江#90浮至长江#92-1浮)。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精心整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则。
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6节(约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长江江苏段渡口渡运水域一览表
正在建设中
南北渡口 上界:长江#55 黑浮与南岸巫山三角测点联线;
15 双山客渡 中心点联线 下界:双山架空过江电缆。
设在北岸渡口江堤边,总高 30 米,牌面 10 米×15 米,显示 “渡运区域,谨慎驾驶!” 红
色大字。
上界:张家港锚地(No:11)下界浮与南岸七圩三角测
南岸浦项码 点联线;
设在如皋渡口上游侧,牌面
划子口客 头与北岸渡 码头联线;
4
渡
口中心点联 下界:北岸划子口三角测点下 1000 米与南岸南炼#12
线
码头联线。
上界:北岸南新圩三角测点上 2300 米与南岸高资水 南北渡口
塔联线; 5 高资汽渡
下界:北岸南新圩三角测点上 400 米与南岸船山矿大 中心点联线
楼联线。
6 镇扬汽渡
南北渡口
上界:润扬大桥北汊桥下 1200 米与南岸长江#113 红 浮联线;
中心点联线 下界:瓜洲水塔与南岸龙门口塔形沿岸标联线。
暂未设置 暂未设置 暂未设置
南北渡口 上界:北岸江心洲水塔与南岸仲家村测点联线; 7 孩溪汽渡
中心点联线 下界:长江#100 红浮与#100 黑浮联线。
暂未设置
8 大港汽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防止船舶实施追越行为时发生碰撞事故,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开展风险评估(一)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的宽度一般为200米,船舶实施追越时,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安全横距会因通航水域宽度而受到限制。
(二)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种类多、吨位差别大、船员操作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船舶在追越过程中,会产生人为不安全因素。
(三)泰州大桥以上水域未设置小型船舶下行推荐航路,大小型船舶下行均航行于下行通航分道内,可供追越船使用的水域明显不足。
(四)在追越过程中,若两船同向行驶其横距小于两船船宽之和时易产生船吸现象;当两船速度快、横距小、并行相持时间长、相对速度变小时,船吸现象更加明显。
(五)追越船在尾随时,可能因被追越船或前方突发情况而形成碰撞危险。
(六)当追越船未完全驶过让清被追越船时,仍有可能形成紧迫局面或发生碰撞事故;强行追越,则发生碰撞危险机率增大。
二、船舶实施追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水域宽阔、航道顺直。
(二)环境良好、无碍他船。
(三)前船同意、动作协调。
三、禁止船舶追越的航段(一)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
(二)福姜沙北水道FB#4至FB#7浮。
(三)交通管制区域。
以下航段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四) 尹公洲航段(长江#99-#101浮、长江#103-#105-1浮);(五) 渡运水域;(六)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长江#44浮至长江#59浮)。
四、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一)龙门口水域(长江#112浮-长江#114浮)。
长江靠码头船速参考值
长江靠码头船速参考值
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14.816公里),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20.372公里);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船舶在长江一些地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确瞭望,注意观察,并采取安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普通的杂货船的速度在12-15节,也就是22-27公里/小时;
大型的集装箱船的速度在20-28节,也就是36-52公里/小时;
大型的邮轮的速度和大型的集装箱船差不多,在20-28节,也就是36-52公里/小时。
现在,国际上通用的表示轮船航速的计量单位是节。
1节=1海里/小时,1海里=1.852公里,一节也是1.852公里/小时。
长江船行速度有一小时55公里,也有一小时65公里的,还有一小时30多公里的,因为船的型号不一样,装载的物品也不样,所以船的速度也不一样。
长江航速规定多少节?
长江货轮时速28公里。
根据《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十条规定: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
长江航运的货船船行速度一般是多少呢?
长江中航行的货船船速一般约20km/h,之前配备的警用执法艇航速为25km/h左右,虽然能够满足。
安全▎一看你就懂!长江江苏段船舶限速规定
安全▎一看你就懂!长江江苏段船舶限速规定经常有船员朋友通过公众号留言向我们询问,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时,倒底有哪些限速规定呢,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做个整理,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迷团01总体限速要求《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十条规定: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 15 节(约 28 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 4 节(约 7.5 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 节(约 11 千米/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这是船舶在正常航行的最高和最低航速要求,船舶为了避让、靠离泊等需要,需要采取更低航速的,不在此限。
02桥区水域限速规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附件5,长江江苏段桥区水域通航规定里这样描述,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这里的桥区水域未规定是否为障碍性桥梁还是非障碍性桥梁),应当保持具有足够舵效的安全航速。
也就是说,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具有控制自己船位和正常调整航向的航速。
同时,在船舶抵达桥区水域上界和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 8 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 11 节,进入桥区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
一般来说,江阴以下为感潮河段,船舶需要考虑潮汐影响,通过苏通大桥、沪通大桥、江阴大桥(江阴大桥桥区水域上下界没有具体数据,所以江阴大桥限速规定一直也没法执行)时,应根据潮汐来判断船舶是处于逆流还是顺流,从而执行相应的限速规定。
江阴以上水域为非感潮河段,所以江阴以上的桥区水域不必考虑潮汐影响,一律以上水作为逆流,下水作为顺流,即船舶在抵达桥区水域上下界时,上水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下水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
各桥区水域的上下界请参见以前“备锚了头水域”的文章。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之后,可以视情况(如船舶流量、能见度、周围环境等)采取安全航速,可以提速,但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笫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试航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进行效用试验及其他相关活动Q第三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实施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修造企业是其修造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船舶修理后自行组织试航的,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是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和试航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提高船舶试航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第五条责任主体委托试航服务机构提供船舶试航技术和管理服务的,应对试航服务机构船舶试航技术和管理服务能力进行评估,并签订船舶试航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协议Q试航安全主体责任不因双方任何约定发生转移。
试航服务机构不得将协议项下权利与义务再次委托他人Q第六条试航服务机构应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试航船舶相适应的船舶试航技术服务和安全管理能力Q责任主体委托的试航服务机构应是注册法人,持有相应营业执照,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
第七条责任主体或试航服务机构应按相应配员规则要求,为试航船舶配备适任船员。
试航船舶船长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操作具有决定权,责任主体应当签署任命和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
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责任人员配合试航船舶船长协调与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有关事宜Q引航员引领试航船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权力与责任Q第八条测试人员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设备操作应提前通知值班船员,并经试航船长同意。
测试人员应当保证试航船舶航行期间,有关航行安全与防污染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服从试航船员指令并协助其操作。
任何人员发现与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异常,应立即报告值班船员。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黧蒜黛
鬻il黼瀑用的五种矮罐ili麟
《规定》在第三章“航道、航
其设置目的是连接推荐航路与 特定航路,其作用是供航行能力
受限的部分船舶(队)穿越通航
路”中给出五种定线方法,分别 是:通航分道、分隔带(线)、推荐 航路、特定航路、航行警戒区。
分道使用。需要提醒的是:船舶 沿航行警戒区行驶是穿越行为,
负有法定的避让义务。
是《规定》在立法上的一个突破,
km,供上行小型船舶使用;
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同时也是船舶定线制发展史上
的一个历史性突破。实践证明,
(3)太平圩(J5—2塔形界限岸
标)一子母洲尾之间,全长约50
km。供上行200t以下小型船舶
耋囊黧鬻黪、鞠项立法壤麟鬻§i凌
《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
2㈣8 o
万 方数据
生国壅运l法制纵横
CHTNA WATER TRANSPORT
豪攀
是特性责任,笫3l条是共性责
任。分述如下: 1.小型船舶违法进入深水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种
制(如福南水道、尹公洲航段以 及部分专用航路);(7)对“安全
类有:财产罚、资格罚或强制纠 正违法行为、强制驶离违法水 域、强制驶向指定地点等等。第
18
处)。这样既便利r船舶航行,又 完全解决了锚泊难和乱停泊的 问题。三是责任原则实现了历史 性突破。《规定》确定了“过错责
上下行船走的是两条“平行 线”,不存在航路交叉问题; 在采取避让行动时,只要双方
各自向右规避就行了。
陈≤纛
而引发事故的,过错方应承担主
任原则”,即强调凡违反《规定》
“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
种方法,六类责任,七个名词,八 条措施,九个附件”。现分述如
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限制规定
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限制规定2010-06-23
1、正常航行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2、根据最高航速限制规定,将长江江苏段分为三类水域,各类水域最高航速限制为:
①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逆流不得超过8节,顺流不得超过11节;进入该水域后,不得超过三类水域的最高航速限制。
②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不得超过9节,顺流不得超过12节。
③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不得超过15节,其他月份不得超过13节;逆流不得超过12节。
3、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低、最高航速限制。
4、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5、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6、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WW21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对本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深水航道上游起始端以下300米为与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水域相衔接的过渡航段,其分隔带向上游方向渐缩窄至长江安徽段航路分隔线的起点。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尺度的变化,由海事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特定航路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太平洲捷水道上口红浮外侧水域为船队、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丹徒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定易洲航行警戒区红浮外侧水域为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第九条航行警戒区在通航条件或船舶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为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上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件3)。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江苏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 2014年3月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主 要 内 容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工作开展情况 三、主要修订内容 四、有关建议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一、 修 订 背 景
一是为适应长江江苏段港口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过去十年,长江 江苏段港口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到港船舶数量和港口货物吞吐量均 以每年约20%的速度增长。从2002年至2012年间,进出长江江苏段港 口的船舶数量由43.4万艘次上升到近200万艘次;水路货运量由2002 年的1.96亿吨增加到2012年的10.62亿吨,到港船舶数和货物运量均 增长了约5倍。长江江苏辖区的万吨级泊位由2002年124个增加到 2012年的340个,有6个港口进入了亿吨大港行列。长江江苏段成为了 名副其实的黄金水道,长三角地区也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繁 荣的地区之一。 然而,随着长江通航船舶数量和港口货物吞吐量的不断增加,长江 现有的通航能力已难以满足航运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 为主航道深水航道拥堵、船舶通航效率低、锚地等港口配套设施建设 不足,等。为此,有必要对原规定做适当修改,通过进一步优化长江 水域资源利用,优化船舶航路设置,合理分配船舶流量,规范船舶航 行秩序等,让航路设置更为合理,船舶航行更为便捷,以提高航道的 通航效率,满足沿江港口经济发展的需要。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一、 修 订 背 景
三是为适应长江江苏段通航船舶大型化变化的需要。 定线制实施十年长江江苏段通航船舶大型化趋势十分明显,尤其是从事内 河运输的小型船舶,已经由原来以50米以下船长为主,发展到目前以60-90米 船长为主。以50米船长来界定大型船舶和小型船舶以不尽合理。根据我局 2012年进出长江江苏段港口船舶统计数据表明,船长50米以下的船舶仅占船 舶总数的36%,因此,有必要对《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中 的小型船舶定义做调整,提高小型船舶船长标准,将原来规定的一部分大型 船舶分流到推荐航路上去。以缓解当前深水航道拥堵状况,提高深水航道通 过效率,增进船舶航行安全。
江苏段船舶追越、限速和掉头管理规定
天河口,龙门口,福南下口,福北下口,福南控区,营船港航道(桥5和苏通大桥之间)
禁掉区分为:一类禁掉区(所有船)
二类禁掉区(船长≥110米的船舶)
上海港:长江1#浮到园园沙灯船进出口航速≦12节。各警戒区严禁追越。
2014年6月
二
类
区
域
逆流≦9节;
顺流≦12节
通航密集区
120#--苏桥1#②福南水道
3嘶马树弯道④尹公州
4108#---111#⑥136#---138#
交汇区和汊河口水域
14#和14#附近1000米范围
238#和38-1#附近1000米范围
345#附近1000米范围
4三江营河口附近范围
576#和95#附近1000米范围
6西方角附近1000米范围
三
类
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其它水域
≦15节最低航速要求:泰州大桥以上最低≦4节,
泰州大桥以下最低≦6节。
最低航速要求:泰州大桥以上最低≦4节,泰州大桥以下最低≦6节。
禁
止
掉
头
桥区水域
各大桥上下水域
渡运水域
各渡口上下水域
易发事故水域
尹公州受控区区域,六圩河口,嘶马树弯道,通吕河口
6.福南水道及其上下口(44#—59#之间)
避
免
追
越
1.龙门口水域(112#—114#之间)
2.六圩河口(111#—108#之间)
3.嘶马树航段(90#—92-1#之间)
4.福北水道上下口
5.天生港下口水域(29#—31#之间)
6.其它通航环境受限和复杂水域
限
速
一类
逆流≦8节;
顺流≦11节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总则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航速:任何时候要以安全航速行驶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泰州公路桥区下界浮以下:不得低于6节)第十二条各自靠右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实施追越需短时占用分隔带,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第十三条航速低于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到推荐航路航行,如因故不能进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没有推荐航路沿右侧边缘行驶)第十五条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1)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2)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大型船舶可选择航路行驶3)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第二十条横越:1)渡轮、靠离泊、进出锚地、服务区(见附件8)、河口,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2)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见附件9)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不能抛在海轮锚地和航道及分隔带内)第二十三条紧急抛锚: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第五章避让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主动避让沿通航分道正常行驶的船舶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横江渡轮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及服务区的船舶第二十五条在经过桥区、渡运区(见附件10)、码头、锚地、服务区、支汊流河口、施工区之前,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试航船舶在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或进行效用试验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试航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船舶修造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度,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船舶试航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船舶试航安全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并落实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二)建立并实施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制度;(三)明确船舶试航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适任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人员;(四)为试航船舶配齐合格的试航船员;(五)制定船舶试航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落实。
(六)编制试航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七)为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提供岸基支持和资源保障;(八)保持船岸间的有效联系;(九)对试航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十)保证试航人员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十一)履行其他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
第六条船舶修造企业可以将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委托给专业的船舶试航管理单位。
接受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委托的试航管理单位应当与船舶修造企业签订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协议,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当船舶试航安全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由试航管理单位独立承担,试航管理单位对处理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三)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向试航管理单位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试航管理单位能够有效进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四)船舶修造企业有关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不因将船舶试航安全委托给试航管理单位管理而改变。
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航道整体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长江江苏段通航实际情况,对船舶航速规定如下:一、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二、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三、船舶在长江江苏段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航速限制:一类水域为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
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该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最大航速不得超过三类水域对最高航速限制的规定。
二类水域为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汊河口水域。
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三类水域为除一类和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
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它月份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一类、二类、三类水域具体情况见附件。
四、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低、最高航速的限制。
五、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六、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七、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交海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在浏河口(辖区下界)至长江#79左右通航浮航段,深水航道宽度不足500米时,深水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深水航道宽度大于500米时,在深水航道中央设置宽度为50米的分隔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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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线制遵循的原则由先前的4条变成了3条,将“过错责任原则”删除了,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的责 任评判交由《内河避碰规则》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航道、航路的变化
①
航道、航路的组成中加入了警戒区,根据《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 定》,江苏段增加了“六圩河口警戒区”,提醒船舶在航经此水域时,应特别谨慎,并遵守相关规 定。在第一版定线制中出现过的警戒区概念又回来了。
③
对航速较低的大型船舶航行规定。通航分道内航速较低(这里未标明有多低,不能理解为航速 不满足要求)的大型船舶,应尽量靠右行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进入推荐航路。对于低
速船特别是大型内河船舶,只要水深合适,都可以走推荐航路。
④
海船进江前检查和船长监航规定。这个来自《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和避让行为导则》。进 江海轮在航行中防失车、失电、失舵是重中之重,锚在应急过程中,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主机、辅机、舵机、锚机等,确保进江海轮不失控,失控后的应急也能 尽快开展。新定线制规定中还将船长监航及亲自操作的航段加以确定,这是对船长的法定要 求,可以预见的是,主管机关将会加大对进江海船船长监航和亲自操作的检查力度,船舶通过 福姜沙水道(福北、福中、福北)、嘶马湾航段(90-93号浮)、尹公洲航段(99-106号浮)、 河口(叉河捷水道河口、干支流交汇水域河口等),船舶靠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和危险区 时,船舶必须监航或亲自操作。船舶要做好船长监航航段的梳理,认真落实定线制的最新要 求。
②
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的设置。这个变化很大,原先,通道分道和分隔带的宽度分别占深水 航道宽度的2/5、2/5、1/5。
在新版定线制中,对于宽度不足500米的深水航道,只设置分隔线,只有当深水航道的宽度大于 500米时,才设置分隔带,宽度为50米。从浏河口至长江79号浮之间,符合要求的在深水航道 中央设置分隔带,而从泰州大桥左右通航浮至慈湖河口段,设置的分隔带偏于深水航道中心线 左侧,此规定提高了深水航道的使用效率,另外,考虑到泰州大桥以上未设置下行推荐航路, 下行船舶追越时,可供使用的水域变宽。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修订内容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修订内容《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于2014年4⽉1⽇⽣效,新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三个取消:取消了特定航路、取消了船舶航⾏警戒区和取消了超⼤型船舶概念。
三个增加:增加了允许占⽤分隔带追越、增加了允许靠离码头船舶选择航路航⾏和增设了京杭运河⼩型船舶(队)上⾏专⽤航路。
三个改变:改变了⼤型船舶和⼩型船舶尺度划分标准、改变了航速限制设置标准和改变了部分航段航路设置标准。
三个取消⼀、取消了特定航路。
特定航路是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法时采取的五种“定线”⽅法之⼀。
在2003年制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时,因为当时长江⽔域存在⼤量的⽔泥船、挂桨机船和拖带船队等⼩型个体船舶,此类船舶动⼒⼩、航速慢、操纵性能差。
当时为照顾此类船舶航⾏,在部分急流航段专门设置了3段特定航路。
⼩型船舶到达特定航路时,可以横驶过江到达对岸反道⼀侧的缓流⽔域航⾏,以保证此类船舶具有⼀定的航⾏速度。
在2005年3⽉1⽇关闭⼤胜关⽔道时取消了其中的1段特定航路(太平圩-⼦母洲)。
在2009年4⽉1⽇撤销了西新圩航⾏警戒区后,西新圩与太平洲上⼝之间的特定航路也随之取消了,所以⽬前只保留了丹徒航⾏警戒区⾄定易洲航⾏警戒区之间⼀段约18KM的特定航路。
此次修订时,考虑到近年来船舶⼤型化趋势加剧,船舶推进动⼒有了⼤幅提升,⽆需再为⼩型船舶专门在缓流⽔域设置特定航路,所以此次修订时就取消了⽬前仅存的⼀段特定航路,进⼀步统⼀了船舶航路设置。
特定航路如下图所⽰:⼆、取消了航⾏警戒区。
航⾏警戒区是为航⾏操纵能⼒受到限制的部分上⾏船舶由推荐航路横越通航分道进⼊特定航路或由特定航路横越通航分道进⼊推荐航路所划定的规定⽔域,航⾏警戒区是与特定航路并存的。
根据前⾯所述,取消了丹徒航⾏警戒区⾄定易洲航⾏警戒区之间的特定航路后,航⾏警戒区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所以此次修订时⼀并取消了太平洲上⼝、丹徒和定易洲3处航⾏警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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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
(2010年10月13日发布)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船舶整体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设施、人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长江江苏段实际通航情况,对船舶船舶航速规定如下:
一、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确瞭望,注意观察,并采取安
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二、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三、船舶在长江江苏段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航速限制:
一类水域为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
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14.816公里),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20.372公里);进入该水域后,应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最大航速不得超过三类水域对最高航速限制规定。
二类水域为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叉河口水域。
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16.668公里),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22.224公里)。
三类水域除一类和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
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27.78公里),其他月份顺流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24.076公里)。
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22.224公里)。
一类、二类、三类具体情况见附件
四、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
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大最低、最高航速的限制。
五、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
任。
六、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