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水质监测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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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地表水监测断面以《“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为准,监测范围为2050个国家考核断面,包括1940个地表水和195个入海控制断面,其中85个为地表水与入海河流双重考核断面。

新增国考地表水断面1646个。

2.监测项目

(1)现场监测项目

河流断面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和电导率、浊度。

湖库点位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透明度和浊度。

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盐度和浊度。

(2)实验室分析项目

河流断面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

湖库点位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

面活性剂、硫化物和叶绿素a。

入海控制断面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硝酸盐氮和亚硝酸盐氮。可选测硫酸盐、氯化物、铁、锰、硅酸盐项目。

(3)新增1646个国控断面监测项目按照水体类型,开展相关监测项目的水质监测。断面属性为入海口的断面按照入海控制断面要求开展监测。

(4)245个国控省界断面按照《关于开展国控地表水部分省界断面流量监测工作的通知》(总站水字[2018]451号)的要求开展流量监测。

3.监测频次

“十三五”国家考核断面已建设水质自动站,且稳定运行的断面,按季监测,每季的2、5、8、11月开展监测。对于水质不稳定的,动态开展加密监测。

西藏、青海、新疆、海南4省(区)水质稳定的和国界等偏远的196个“十三五”国家考核断面,按季监测,即2、5、8、11月开展监测。如果当月监测结果劣于Ⅲ类水质(除自然本底影响外),次月开展加密监测。

其他断面,按月开展监测。针对重点断面(点位),可动态调整监测时间和频次。

4.工作方式

国家考核断面为国家事权,由中央财政保障经费,总站统一

运行管理。

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按照总站任务分配的监测断面,自2020年7月起,开展监测。

西藏、青海、新疆和海南4省(区)按照采测分离模式自行组织监测。

5.数据报送

由国家统一组织开展采测分离监测的断面,社会化检测机构于每月10日前,通过总站数据平台-国家水质手工监测应用系统填报监测分析结果,实行数据即时上报;承担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分析测站于每月18日前,通过该系统上报监测分析结果,实行数据直报(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其他断面监测数据,由省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后,于当月20日前通过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

纳入国家考核断面的国控趋势科研断面和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断面,监测数据以国家组织的采测分离监测结果为准,此部分断面原则上不再由地方开展例行监测工作。

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

采用采测分离模式监测的断面出现水质异常,处置程序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其他类型断面参照执行。

6.数据审核

所有断面(点位)监测分析结果须经过数据生产单位内部三

级审核,并对数据质量负责;采用采测分离模式监测的断面(点位)要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数据审核工作方案》,分步进行数据初审、复审、抽审和入库工作。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中规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进行监测,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比。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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