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保险市场研究一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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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保险市场研究一印尼:保险市场阶段初级投资前
景向好
发布时间:2015-10-22 11:35:35作者:王瀚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保监会国际部王瀚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印尼”)位于亚洲东南部,北部与马来西亚接壤,新几内亚岛与巴布亚新几内亚相连,东北部面临菲律宾,东南部是印度洋,西南与澳大利亚相望。印尼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家,由1.75万个岛屿组成,陆地面积约190.4万平方千米,海洋面积约316.6万平方千米(不包括专属经济区)。首都为雅加达。人口约2.5亿,仅次于中国、印度和美国,居世界第4位,其中华人占人口总数的5%。
印尼是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创始国之一,首都雅加达是东盟总部所在地,也是20国集团成员国。印尼是东南亚最大经济体,2014年印尼国内生产总值(GDP)为8886亿美元,人均GDP为3534美元。
一、保险市场有关情况
2014年,印尼总保费收入为153.05亿美元,排名世界第36位,保险深度为1.7%,保险密度为60美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为51.47亿美元,寿险保费收入为101.58亿美元。
截至2014年底,印尼保险市场共有135家商业保险公司,其中财产险公司80家、寿险公司49家、再保险公司6家。其他保险机构包括:153家经纪公司、29家再保险经纪公司、25家代理公司、25家公估公司以及28家精算师事务所。
(一)财产险
印尼共有80家财产险公司,其中本地公司61家,合资公司19家。2014年印尼财产险保费收入51.47亿美元,同比增长9.5%,赔款23.5亿美元,同比增长18.6%。市场集中度较低,前10大财产险公司保费市场占比53.7%,本地公司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合资公司只有三井住友跻身前10大财产险公司。
分险种来看,2014年财产和火灾险保费14.98亿美元,市场份额29.1%;车险保费14.72亿美元,市场份额28.6%;意外健康险保费5.30亿美元,市场份额10.3%;货运险2.78亿美元,市场份额5.4%;信用保险保费2.42亿美元,市场份额4.7%;保证保险保费1.85亿美元,市场份额3.6%。
(二)寿险
印尼共有49家寿险公司,其中本地公司31家,合资公司18家。2014年印尼寿险保费收入为101.58亿美元,同比增长3.1%。市场集中度高,合资公司占有大部分市场份额,前3家公司的保费收入占比达58.5%,分别为安联人寿(32.8%)、金光三井住友(13.1%)、保诚人寿(12.6%)。
寿险市场主要产品是由本地公司销售的两全保险和由合资公司销售的投连产品。近年来,投连产品销售增长迅猛,2008年起超过了两全保险,成为印尼寿险市场第一大险种。2014年,投连产品保费收入占寿险总保费的58%。
代理人和银行保险是寿险市场最主要的销售渠道。代理人渠道占寿险保费收入的近一半。2015年,印尼持证代理人预计达到50万名。代理人的收入来源完全是佣金,佣金比例由市场决定,但监管要求披露。银行保险发展迅速,2014年占寿险保费收入的31%。2010年12月,印尼颁布银行保险法规,规定基本储蓄型和保障型寿险产品可以在银行网点通过代理人销售,大部分寿险产品可以通过银行网点的专业理财顾问向银行客户销售。
二、监管情况
(一)监管机构
印尼保险监管机构为印尼金融服务监管局(OJK)。OJK成立于2013年1月1日,此前印尼财政部负责保险业监管。OJK的最高管理层是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共有9人,其中2人由印度尼西亚央行和财政部任命,另外7人由众议员的专门委员会推荐,经众议院选举后,由总统任命。
自成立以来,OJK不断加大保险监管力度,支持本地保险机构的发展。其中,对市场影响较大的监管新规如下:
2014年1月,出台财产险和车险标准费率表,限制财产险公司非理性降价争夺市场,要求财产险公司必须按照费率标准拓展业务,否则予以暂停营业等处罚。
2014年12月,出台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选择在当地注册的再保险公司牵头进行再保险合同安排,临分业务优先在印尼当地市场安排,并对临分业务做了最低分保额度的规定,如财产险和工程险业务,至少优先在印尼市场安排5000万美元保额的临分。
2015年3月,签发文件强调经营保险业务的各方需首先获得OJK的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禁止保险公司与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开展业务合作。
(二)新《保险法》
2014年10月17日,印尼总统签署新《保险法》,取代了1992年的《保险法》,为OJK监管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框架。
公司分类。新《保险法》将保险公司分为财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统称为传统保险公司)和伊斯兰保险公司四类,严禁公司业务重叠。新《保险法》规定1家机构仅能控股1家寿险公司、1家财险公司、1家再保险公司、1家伊斯兰保险公司。任何控股2家以上同一类型保险公司的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合并重组。
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上限。虽然旧《保险法》也规定了外资股东在合资保险公司中最高持股80%,但允许外资通过双层结构持有超过80%的股份,目前,在印尼经营的合资保险公
司中,外资均通过采用双层结构持有超过80%的股份。新《保险法》禁止使用双层结构,规定外资公司需在5年内将超出80%的股份通过出售或IPO等方式转给印尼本国股东。
保单保障计划。新《保险法》提出设立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要求所有传统保险公司加入保单保障计划,目的是在保险公司破产或被吊销牌照时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该计划将在2017年底设立。
(三)市场准入
传统保险公司的最低实缴资本为1000亿印尼盾(约合5000万人民币),伊斯兰保险公司的最低实缴资本为500亿印尼盾(约合2500万人民币);再保险公司最低实缴资本为2000亿印尼盾(约合1亿人民币),伊斯兰再保险公司最低实缴资本为1000亿印尼盾(约合5000万人民币)。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印尼市场只能采取合资公司的形式。目前,OJK为了提高印尼保险行业竞争力,收紧发放新牌照,鼓励市场并购。
(四)偿付能力监管
1999年,印尼财政部提出保险业实施风险资本要求(RBC)。2012年4月财政部完成RBC基本框架建设,并于2013年开始正式实施。印尼RBC框架借鉴澳大利亚监管模式,其框架建设得到澳大利亚监管机构的帮助,目前,OJK每年派遣工作人员赴澳大利亚学习偿付能力监管经验。
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方式为:实际资本/基于风险的最低资本。RBC规定最低偿付能力充足率目标为120%,OJK有权根据各公司风险状况提高其偿付能力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在100%-120%之间的,需要向OJK提交财务重组计划;偿付能力水平低于100%的,公司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