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作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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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

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

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1、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4、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热门城市:周口律师信阳律师益阳律师白城律师贵州律师潮州律师张掖律师威海律师定西律师无锡律师要进行司法鉴定,必定不能缺少的就是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不是随便一个人就可以代替的,司法鉴定人需要具备专业的素养与证书,在必要的时候司法鉴定人是需要出庭作证的。

那么▲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呢?的小编收集资料整理如下:▲一、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指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1、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4、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规定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通则共六章50条,新增10条。

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规范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具体情形,严格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终止鉴定的规定,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对于法庭审理我们都不陌生,在法庭上原告、被告有时会要求一些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用来证明他们提供的证据的可靠性。

因此,我国也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

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1、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在诉讼一方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人出庭能够作证的情况下,鉴定结论如果不经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阐明司法鉴定的过程、根据和结论,回答控辩双方和法官的提问,就不能作为法庭据以定案的根据。

这样,鉴定结论的可采性就得到法律的明确限定。

2、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官和法院应当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这一点,可以与证人出庭作证一同实施。

可以考虑对拒不出庭的证人、鉴定人采取罚款、拘传甚至拘留等措施。

3、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如鉴定人患有重病、死亡、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庭等。

但即使在这些例外情况下,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也必须事先经过法官和控辩双方的共同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否则,法庭应当否认其证据效力,而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建立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二、司法鉴定的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鉴定人出庭作证范文

鉴定人出庭作证范文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在某些特定法律案件中,由一名专业人士对某些事实或证据进行分析和陈述。

鉴定人因其专业性程度高,能够准确地阐述某些技术或专业方面的情况,因此在相关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通常会遇到许多难题和困难。

因此,为了让鉴定人更好地发挥作用,需要规范和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要求,以及提高鉴定人的专业水平。

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权威要求。

这包括但不限于,证据收集和处理、技术测试和判定、证言陈述和分析等方面。

鉴定人在出庭前,必须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调查和分析,以确保证言证据的可信性和准确性。

此外,鉴定人还要充分尊重和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保证证据调查和证言陈述的法律效力和可信性。

鉴定人必须具备高水平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必须熟悉和掌握相关科学和技术领域的最新知识和方法,了解并掌握行业规范和标准,以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

此外,鉴定人还必须具备灵活运用知识和技能,透彻分析或评估相关事实和证据,以及清晰、简明的陈述技巧等综合素质。

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必须保持中立和公正。

鉴定人必须保持中立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按照证据和科学事实判断案件,确保客观和公正的判定结果。

因此,鉴定人需保持职业操守,不接受或索取财物、礼品等不当利益,严格按照行业规定和法律要求行事。

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对于保证判决公正性和可信性,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正义具有重大作用。

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加强推广和培训鉴定人的能力和素质,确保其职业水平和道德操守得到有效维护和提升。

今后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也应加强对于鉴定人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体系,使鉴定人更好地发挥其在司法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具体情形,严格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终止鉴定的规定,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对于法庭审理我们都不陌生,在法庭上原告、被告有时会要求一些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用来证明他们提供的证据的可靠性。

因此,我国也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

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1、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在诉讼一方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人出庭能够作证的情况下,鉴定结论如果不经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阐明司法鉴定的过程、根据和结论,回答控辩双方和法官的提问,就不能作为法庭据以定案的根据。

这样,鉴定结论的可采性就得到法律的明确限定。

2、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官和法院应当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这一点,可以与证人出庭作证一同实施。

可以考虑对拒不出庭的证人、鉴定人采取罚款、拘传甚至拘留等措施。

3、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如鉴定人患有重病、死亡、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庭等。

但即使在这些例外情况下,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也必须事先经过法官和控辩双方的共同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否则,法庭应当否认其证据效力,而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建立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二、司法鉴定的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1 / 11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1 / 11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2 / 11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关键词: 司法鉴定/质证/完善内容提要: 2005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已成为我国诉讼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实践对司法鉴定的一些认识,本文是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1 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法庭仅仅宣读鉴定结论,导致控辩双方无法在庭审中针对司法鉴定结论中的疑问进行有效诉讼。

同时,这也给不具备与本鉴定相关技术能力的法官造成一定的困难。

究其原因就是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立法上没有设置强制规范,这就使得司法鉴定人在出庭质证中存在巨大的任意性,使得发生需要鉴定人出庭的诉讼,却屡屡找不到鉴定人的身影。

现在,《决定》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启动程序上作出了相关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

但这也只是完善司法鉴定人制度的一个开始,有许多与此相关的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完善制度,立法先行”,因此我们在法律层面上去了解并探讨这些相关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中,都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有时其甚至能左右诉讼的结果。

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这一过程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可小视。

另一方面,司法鉴定人作为鉴定结论的提出者,在庭审中扮演着这个证据解读者的角色,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立法上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就显得格外重要。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

专家证人出庭的注意事项

专家证人出庭的注意事项

专家证人出庭的注意事项作为专家证人出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准备工作:在出庭前,仔细研究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包括相关的法律规定、论文、调查报告以及任何其他的调查材料。

确保对案件的背景和相关问题有充分的了解。

2.诚实和客观:在出庭时,专家证人必须保持诚实和客观。

不要试图夸大或减少事实的重要性。

专家证人的职责是提供准确和可信的证据,以帮助法庭理解案件。

3.理清观点:作为专家证人,您将对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专业知识作证。

在准备时,确保以清晰而有逻辑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避免使用行话或术语,以确保法庭和陪审团能够理解您的话语。

4.不作律师的工作:尽管您作为专家证人具有专业知识,但请记住,您的职责是提供专业意见和培训。

不要试图代表律师或提供法律意见。

如果律师提出法律问题,请确保将这些问题转交给法官或律师。

5.回答问题时保持冷静: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可能会提问引导性问题,试图将您的回答引导到他们想要的方式。

要保持冷静,集中注意力,回答问题时坚守自己的专业和客观立场。

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要求解释或提出异议。

6.保持尊重:在庭审过程中,保持对法院和其他证人的尊重。

不要发表任何有损他人形象或不合适的言论。

展示出专业和礼貌的态度,以增强您的可信度。

7.对交叉审问有准备:律师可能会对您的证词进行交叉审问,试图推翻或削弱您的证词。

在准备时,设想一些可能的交叉审问问题,并准备好回答这些问题。

尽量保持冷静和专业,回答问题时坚守自己的立场。

8.避免争论和个人攻击:在交叉审问过程中,律师可能会试图引导您陷入争论或展开个人攻击,以削弱您的证词。

尽量避免与律师争吵或陷入个人攻击,保持专业态度。

9.遵守法庭规则:在庭审过程中,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

尊重法官的指示,遵循庭审程序。

如果您对规则或程序有疑问,可以向法官寻求解释。

10.保持冷静:法庭环境可能会十分紧张和有压力。

作为专家证人,您需要保持冷静和稳定。

如果您感到不适或紧张,可以通过深呼吸或其他放松技术来缓解压力。

《鉴定人出庭质证》课件

《鉴定人出庭质证》课件
出庭通知内容
通知内容应包括质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当事人等信息,以便鉴 定人提前做好准备。
出庭通知要求
通知要求应明确、具体,确保鉴定人能够准时出庭,并按照要求进 行质证工作。
鉴定人的出庭质证
01
02
03
质证程序
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应遵循 一定的程序,包括陈述事 实、接受询问、提供证据 等环节。
质证内容
选任。
选任标准
选任鉴定人时,应考虑其专业背 景、经验、信誉和职业道德等方 面,以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
科学性。
选任程序
选任鉴定人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 ,包括发布选任公告、接受申请 、审核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公
示和确定鉴定人等步骤。
鉴定人的出庭通知
出庭通知方式
鉴定人出庭质证前,应提前通知鉴定人,通知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通知、电话通知或电子邮件通知等方式。
02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鉴定人需要 出庭作证,接受法官、当事人及 其代理律师的询问,以证明其鉴 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意义
提高鉴定意见的公信力
促进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
通过鉴定人出庭质证,可以增加鉴定 意见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使法官、当 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更加了解鉴定意见 的科学依据和形成过程。
鉴定人在法庭上发言时应尊重对方律 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不得进 行人身攻击或恶意诽谤。
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证据问题
鉴定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可靠,不得伪造或篡改 证据。
鉴定人应了解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并尽量避免使用 非法或不相关的证据。
鉴定人应了解证据的来源和可靠性,并尽量避免使用不 可靠或不充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 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我国鉴定人出庭注意事项

我国鉴定人出庭注意事项
条 明确 规定 了“ 讼 中 , 诉 当事人 对 鉴定 意见 有异 议 的 , 经人 民法 院依法 通知 , 鉴定人 应 当出庭 作证 ” 随着 法 。
制 的健 全 .鉴定 人被 通 知 出庭 的案件将 会 逐渐增 多 。
如 济南 全 市 法 院 2 0 0 8年 鉴 定 人 出庭 率 仅 有 09 % , .1
Chn s o r a f o e s ce c s 2 1, o oa N .1 i eeJ u n l r n i S in e, 00 N . T t o oF c 4 l 5
鉴 定 论 坛 Fo e s cF r m r n i o u
我 国鉴 定 人 出庭 注 意 事 项
相关 的证 明文 件原 件或影 印件 , 其 他鉴定 人 员 由于 及 不能 出庭 而授 权 出庭 人 员代 为 出庭 的委 托 书 原件 等 等都应 提 前准 备妥 当 , 好是 准备 2份 影 印件 以便 向 最
质询 ” 在 《 于 司法 鉴定 管 理 问题 的决 定》 , 关 中第 十 一
他 相关 材 料 . 回忆 当时 整 个鉴 定 过 程 . 与案 件 的其 再 他鉴 定人 员讨论 其 他鉴 定人 是 如何得 出结 论 的 , 而 从 多 角度 补 充 自己鉴定 结 论 的依 据 .最 后将 得 出鉴 定 相关 依 据形 成 书 面材 料 ,为庭 审 出示 相关 鉴 定 依 据
沟 通 . 前 沟通 有 以 下好处 : 一有 可 能从 承办 法 官 提 第
处提 前得 知 当事人 对鉴 定 结论存 在 哪些 异议 , 这样 鉴
定人 就可 以有 的放 矢 , “ 御 仗 ” 而不 是 “ 打 防 。 遭遇 仗 ” 了 ;第 二 鉴定 人可 以再 明确 落 实 出庭 的时间 与地点 , 防止审 判庭 的临 时改 变错 过 了出庭 : 三让 承办 法官 第

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注意事项

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注意事项

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注意事项
鉴定人员在出庭作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准备充分:在出庭前,鉴定人员应仔细准备相关证据和资料,确保可以充分支持自己的鉴定结论。

此外,还应熟悉案件细节和法条,以便更好地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

2. 保持中立和客观:作为鉴定人员,应始终保持中立和客观的
态度。

不受他人的影响或压力,只根据事实和专业知识做出鉴定结论,并在庭审中坚守这一原则。

3. 清晰表达:在作证过程中,要注意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
观点。

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复杂的句子,尽可能用简明扼要的语言
向法庭解释自己的鉴定结果和推理过程。

4. 回答问题准确:在被法庭提问时,要认真听清问题,并准确
回答。

如有不确定或无法回答的问题,应坦诚说明,而不是随意猜
测或伪造信息。

5. 尊重法庭规则:在庭审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

不打断其他人的发言,不向法庭提出无关的问题或意见。

同时,也要尊重法官、律师和其他涉案方的权威和地位。

6. 谨慎处理质疑和交叉询问:如果法庭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或进行交叉询问,鉴定人员应保持冷静,并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坚定地捍卫自己的鉴定结论。

避免陷入争吵或情绪化的回应,以免影响自己的专业形象。

7. 遵守保密义务:在庭审中提及的案件信息和鉴定报告内容属于保密范围,鉴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这些注意事项将有助于鉴定人员在出庭作证时更加专业和有效地履行职责。

鉴定人出庭作证注意事项

鉴定人出庭作证注意事项

鉴定人出庭作证注意事项鉴定人出庭作证(expert witnesses to testify;expert witness appearingin court)是指鉴定人根据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需要,就自己鉴定的案内专门性问题,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及法院的当面直接的质证。

鉴定意见是一种言词证据,按照直接言词审理的原则,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法定义务,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

鉴定人出庭作证时,除宣读说明其所作的鉴定意见外。

在审判长许可的前提下,可就庭审人员、公诉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遇到与本案无关或涉及不宜公开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问题的提问情形时,鉴定人有权要求并经审判长准许而拒绝回答。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法医学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可由诉讼双方当事人或法官提起,但应由法官掌握启动决定权。

诉讼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官应以该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否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为标准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

诉讼双方当事人无人申请,但法官在庭前审查时发现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依职权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

(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一般应于开庭前3日用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鉴定人,经鉴定人签收后生效;也可向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送达,由鉴定机构相关负责人代为签收后,再转交给鉴定人本人。

若鉴定人在外地的,应将通知时间提前,以确保鉴定人及时收到出庭通知。

逾期送达鉴定人的,鉴定人可不参加庭审,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时间。

(三)鉴定意见的庭前开示法院在庭审前应组织控辩双方对拟提交法庭作为证据利用的鉴定意见予以相互开示的步伐,称为证据开示,也称为证据交流,是指在审前诉讼双方获取或了解对方的息和证据的步伐,普通由法官主持,且为双向开示,是建立和落实交叉询问制度的重要条件。

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

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1、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4、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要进行司法鉴定,必定不能缺少的就是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不是随便一个人就可以代替的,司法鉴定人需要具备专业的素养与证书,在必要的时候司法鉴定人是需要出庭作证的。

那么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呢?的收集资料整理如下:一、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指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1、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4、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规定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自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通则共六章50条,新增10条。

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在法庭上对被诉方的涉嫌行为进行鉴定,并作出结论和解释的过程。

鉴定人的证言通常对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需要保持客观、真实、专业的态度,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鉴定人证言的定义鉴定人证言是指在诉讼中,鉴定人按照法庭的要求,对涉案物品或事项进行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的过程。

鉴定人出庭作证通常是在审理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中,为法庭提供判断和鉴定依据的重要证人。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1.鉴定人必须是专业人士,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和证书。

2.鉴定人需要对被鉴定物品或事项有足够的了解和掌握。

3.鉴定人需要遵守守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

4.鉴定人需要保护涉案信息和证据的机密性。

5.鉴定人需要熟练掌握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要求。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主要程序1.宣誓:鉴定人在出庭作证前需要宣誓,表示自己会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按照职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2.阐述鉴定结论:鉴定人需要对受鉴定物品或事项进行描述和说明,并阐述自己的鉴定结论。

在出庭作证过程中,鉴定人需要尽可能地简明扼要地陈述自己的鉴定结论,以便法庭和当事人能够理解。

3.回答问题:在出庭作证过程中,法庭或当事人可能会向鉴定人提出相关问题,鉴定人需要根据自身的鉴定知识和经验,做出有力的回答。

4.补充说明:如果在出庭作证的过程中,鉴定人发现之前作出的鉴定结论有误或者遗漏了重要的事实,需要立即向法庭说明,并及时进行补充鉴定。

四、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作用和意义1.提供鉴定证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主要目的是为法庭提供相关的鉴定证据和有效的权威鉴定结果,以便法庭判断案件的真相和定性。

2.促进案件的公正和公正: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提高法庭对案件的认识和了解,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开和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提升社会信任: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提升社会对专业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士的信任度和认可度,增强社会的公信力和法治信仰。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工作流程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工作流程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工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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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要保证书

鉴定人出庭要保证书

鉴定人出庭保证书
本人作为司法鉴定人,自愿出庭接受质证,并保证以下事项: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嗜好,品行端正。

二、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出庭作证时,将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实地回答法庭和当事人的询问,作出准确的鉴定结论。

四、在出庭作证前,将认真准备,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确保自己的鉴定意见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

五、出庭作证时,将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配合法官和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质证,不得有任何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

六、在出庭作证过程中,将严守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隐私,不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七、出庭作证时,将自觉接受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八、本保证书所承诺的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陈述或违法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人:(亲笔签名)
年月日
以上保证书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愿,特此声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司规[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规范和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鉴定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的行为。

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证鉴定人的,要由被指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未指定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时,由鉴定机构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机构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三、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书面申请:(一)未按照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到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五)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说明,或者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

四、鉴定人出庭前,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了解出庭的相关信息和质证的争议焦点;(三)准备需要携带的有助于说明鉴定的辅助器材和设备;(四)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五、鉴定人出庭要做到:(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二)按时出庭,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三)配合法庭质证,如实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四)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鉴定材料、样本和鉴定档案资料;(五)所回答问题涉及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阐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如实回答;(六)依法应当做到的其他事项。

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

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

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鉴定人出庭作为证人进行证言或对鉴定结论进行解释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以下是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一、出庭证言的义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受法院传唤的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鉴定人应当如实、准确地陈述鉴定结论、过程和方法,回答案件审理人员的有关问题。

出庭证言的内容应当符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要求,不能故意隐瞒真相,或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出庭证言的程序:鉴定人收到法院传票后,根据法院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出庭作证。

法庭会在庭审开始之前进行法庭调查,鉴定人必须按照法庭的指示出示证件并宣誓就证言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然后,法庭会向鉴定人提问,鉴定人应当如实作答。

三、解释鉴定结论的权利和义务:除了作证,鉴定人还承担着解释鉴定结论的责任。

当鉴定结论无法容易理解时,法庭可以要求鉴定人解释。

鉴定人应采用简明的语言对鉴定结论进行解释,并在解释中表明鉴定依据、方法以及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四、鉴定人的法律权益保护:为了保护鉴定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鉴定人发表的鉴定结论和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鉴定人的人身尊严和财产权益。

鉴定人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要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益。

五、对不出庭或隐瞒真相的处罚:如果鉴定人无故不按法院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或在出庭后拒绝回答问题,隐瞒真相,逃避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如可以责令其出庭、传唤、强制传唤、拘传等。

同时,鉴定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罚款、拘留、或判决以妨害司法公正罪定罪处罚。

总的来说,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出庭作证和解释鉴定结论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秉持职业道德,出庭作证时如实陈述鉴定结论和过程,并根据法庭要求解释鉴定结论。

同时,法院也要保护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给予制裁。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约和制度保障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约和制度保障

( 一 )司 法鉴 定 的概 念
根 据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 关于 司法鉴 定管理 问
题 的 决 定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司 法 鉴 定 是 指 在 诉 讼
2 0 l 2年 3月 1 4日修 改 后 的 《 刑事诉 讼法 》
活动 中 , 鉴 定 人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或 者 专 门 知 识 对 诉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司 法

诉 讼 中 ,当事 人 对 鉴 定 意 见 有 异 议 的 ,经 人 民法 院 依 法 通 知 ,鉴 定 人 应 当 出庭 作 证 。”这 是 法 律
上 首 次 对 鉴 定 人 出庭 作 证 作 了 明 确 的规 定 。
李 剑
( 贵 州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实 验 中 心 ,贵 州 贵 阳 5 5 0 0 0 5 )
摘 要 : 自 新的 刑 事诉讼 法 修 正案 明确做 出了 “ 鉴 定人应 当 出庭作证 ” 的规 定 以
后 ,针对 司法鉴 定人应 当出庭作 证 的法律规 定 ,文章 深入分析 制 约鉴 定人 出庭 的诸 多 因素 , 并 结 合 实 际 问 题 , 阐 述 了 完 善 与 该 法 律 规 定 相 配 套 的 一 系 列 法律 保 障 制度 。
根 据 ”。
2 . 关 于 鉴 定 人 应 当 出庭 作 证 的 立 法 规 定 。
收稿 日期 : 2 0 1 2 - 0 7 — 0 9
作者简介:李剑 ( 1 9 7 2 一 ) ,男, 贵州 毕节 人, 讲师, 硕士。主 要研究方向:刑事法学和物 证鉴定。
1 O1
辽 宁警 专 学报
2 0 1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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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注意事项
鉴定人出庭作证(expert witnesses to testify;expert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是指鉴定人根据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需要,就自己鉴定的案内专门性问题,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及法院的当面直接的质证。


定意见是一种言词证据,按照直接言词审理的原则,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法
定义务,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

鉴定人出庭作证时,除宣读说明其所作的鉴定意见外。

在审判长许可的前提下,可就庭审人员、公诉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对鉴定
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遇到与本案无关或涉及不宜公
开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问题的提问情形时,鉴定人有权要求并经审判长准
许而拒绝回答。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
法医学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可由诉讼双方当事人或法官提起,但应
由法官掌握启动决定权。

诉讼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官应以该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否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为标准进行审查,决定
是否批准。

诉讼双方当事人无人申请,但法官在庭前审查时发现诉讼双方对鉴
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依职权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

(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法院一般应于开庭前3日用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鉴定人,经鉴定人签收后生效;也可向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送达,由鉴定机构相关负责人代为签收后,再
转交给鉴定人本人。

若鉴定人在外地的,应将通知时间提前,以确保鉴定人及
时收到出庭通知。

逾期送达鉴定人的,鉴定人可不参加庭审,也可以要求人民
法院更改开庭时间。

(三)鉴定意见的庭前开示
法院在庭审前应组织控辩双方对拟提交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予以
相互开示的程序,称为证据开示,也称为证据交换,是指在审前诉讼双方获取
或了解对方的信息和证据的程序,一般由法官主持,且为双向开示,是建立和
落实交叉询问制度的重要条件。

法医学鉴定意见开示即为证据开示的种类之一,主要包括鉴定人(专家)资格、鉴定意见的内容和鉴定意见形成的过程、依据等。

控辩双方在鉴定意见的庭前开示程序中,应就鉴定意见内容表示是否持有
异议,并由法院记录在案。

对有异议的鉴定意见列入法庭质证的重点,通知相
应的鉴定人出庭作证。

(四)法庭核对鉴定人身份及资格
庭审中,法庭首先核对鉴定人身份,考察是否属于回避对象,以及法医学
鉴定人学历、职称、鉴定人资格证书等。

(五)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告知
法庭告知法医学鉴定人诉讼的权利、义务及故意作虚假鉴定意见的法律责任,旨在维护鉴定人的权利、使鉴定人明确作证行为的性质以及不履行该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鉴定人庭前保证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鉴定人庭前宣誓的具体规定,但在现行诉讼模式下一般采取庭前保证的方式对鉴定人进行规范。

鉴定人庭前保证程序在权利义务告知程序之后进行。

庭前保证应当包括: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相、如实向法庭作证及承担伪证责任等主要内容,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七)询问鉴定人
在这一环节中,法医学鉴定人的工作主要有两项,即陈述鉴定意见和接受各方交叉询问。

1. 宣读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当法医学鉴定人首先要在法庭上公开宣读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概括陈述送检情况和检验过程,重点突出分析检验结论,阐明作出该案法医学鉴定意见的依据和科学道理。

2. 接受各方的交叉询问交叉询问是产生于对抗制庭审中的一种证人质证制度。

庭审中对鉴定人的交叉询问顺序通常为:①主询问,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主要内容是开示法医学鉴定意见的主要观点;②交叉询问,指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主要对鉴定人资质、鉴定意见的依据和使用的方法、技术、手段及鉴定过程等方面进行询问;③再主询问,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一方的当事
人、代理人或辩护人对鉴定人再次进行询问,是对鉴定人的补充询问,一般只
能就交叉询问中作证的内容进行提问。

④再交叉询问,指对方当事人、代理人
或辩护人对鉴定人进行再询问,就鉴定意见相关内容具有针对性地再次询问;
⑤法庭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决定由审判长进行补充性询问,或者依申请允许被
害人或者代理人进行询问。

(八)鉴定人退庭
法医学鉴定人在回答完诉讼各方及法官所提的所有问题后,诉讼各方已不
再发问时,法官则应当宣布鉴定人作证完毕。

此时,鉴定人退庭,即退出审判区,但允许其参加旁听。

在退庭前,应当庭核对笔录,确认签字。

如鉴定人认
为记录不符合其陈述,可以当庭公开指出,并要求更正,但不得擅自修改,而
应根据其陈述由书记员更正。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注意事项
(一)出庭前的准备
1. 熟悉相关资料接到出庭通知后,立即将原鉴定档案材料调出,温习全部内容。

认真回忆原鉴定时的每一细节,翻阅有关记录,熟悉相关资料。

2. 了解争议焦点与本案的承办法官联系,详细了解案件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对鉴定所提出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

3. 准备出庭材料出庭材料包括两部分:一是以原鉴定意见书为基础,详细的鉴定过程、检验所见(某些有意义的尸检照片、组织学检查图片等)、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必要的补充说明等。

二是答辩材料,针对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或者通过自己的分析预测法庭可能对有关鉴定提出的问题做答辩的书面准备。

4. 形成补充鉴定书或意见书如果发现自己原来的鉴定中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一定要进行补充完善,形成补充鉴定,对于一些无法弥补的漏洞,或因当
前的技术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要仔细研究其妥善的答辩方案,同时与法庭取得联系,出具说明书或意见书,在开庭质证前交给法庭。

5. 及时纠错如果发现原鉴定结论确实错误,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如实汇报,组织鉴定,同时将该情况通报法庭,切不可认为当事人不懂鉴定或者心存侥幸,以为当事人考虑不周而忽视应该做的出庭前准备工作。

6. 做好心理准备在接到出庭通知时,鉴定人除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外,部门领导和同事们应当鼓励其树立信心,提高出庭人员的自信心,战胜胆怯;或者帮助出庭人员制造多种机会来锻炼、培养出庭人员的口才和情绪,使其具备良好的出庭心理素质,以保证质证效果。

7. 证件准备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准备好能够证明其学历、专业职称、鉴定人资格等各种证件,以备开庭时接受查验。

8. 复杂案件及时会诊对于疑难、复杂或已有多个鉴定结论的案件,在出庭前最好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会诊”,以防止准备工作中的疏漏或片面性。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工作基础
1. 基础工作应扎实、科学而准确地进行鉴定活动是作好出庭的最重要工作基础。

2. 树立接受审查意识鉴定人从受理案件起在思想上就应当树立“接受法庭审查”的意识,以此要求自己在检验和鉴定时把工作做细致全面,使鉴定结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3. 虚心请教鉴定人要虚心听取有关人员对鉴定工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对于自己解决不了的难题,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或有关专家解决难题。

工作中的
不慎或疏忽,很可能成为出庭质证时的“症结”,以致影响证据效能。

4. 鉴定书格式应规范出具的鉴定书必须符合司法鉴定文书的要求。

(三)法庭上向鉴定人提出的常见质证意见
1. 鉴定人的主体资格对鉴定人的主体资格提出的质证意见,一是针对鉴
定人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二是针对鉴定人是否具有从事所涉鉴定业务的
实质能力。

2. 鉴定意见书的形式对鉴定意见书是否符合相关形式要件提出质证意见,包括鉴定意见的书面格式、鉴定人的人数、鉴定人的签名或盖章等。

3. 检材来源的合法性针对鉴定中所涉的检材及其来源提出质证意见。


定活动必须有供鉴定所用的检材,而检材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格、合法至关重要,会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的正确与否。

4.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针对鉴定所采用的方法、手段提出质证意见。

方法
是否科学,手段有无技术保障,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具有重要的影响。

5. 科学原理针对形成鉴定意见的科学原理和(或)理论依据提出质证意见。

鉴定意见不仅要解释现象,分析原因,还要做出判断,形成结论。

在此过
程中,所依据的原理、理论是否正确,至关重要。

(四)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言行举止
1. 沉着应对科学阐释要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沉着应对来自法庭各方的
询问,在熟悉、掌握大量客观资料的基础上,运用逻辑学和答辩技巧,阐明鉴
定结论的科学原理和作出此结论的客观依据。

2. 简要回答遇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带有模糊性的发问时,最好要求对方
以浅显易懂的语言解释清楚,弄清其用意后再进行简要回答。

3. 审慎回答对于听不懂、听不明白或未考虑成熟的问话决不轻率回答,
尽量避免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不良的回答后果和被动局面。

4. 避免言多失误答疑时,对一个问题的解答不要贪多求全或做多种解释,避免言多失误,授人以柄,甚至前后矛盾,使自己陷于被动局面。

5. 科学术语通俗解释对于科学术语要做通俗解释,防止用只有内行或自
己才懂的言辞,当有专家证人参与诉讼时,还应准备一些文献资料以备查用。

6. 语言规范,沉着冷静以宽广的胸怀应对他人的提问,态度和蔼,说话
掷地有声,喜怒不形于色,切不可当庭口出不逊,以失学者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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