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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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明确新的蚕种价格政策

四川省物价局明确新的蚕种价格政策

四川省物价局明确新的蚕种价格政策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蚕业》
【年(卷),期】2007(35)1
【摘要】最近,四川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明确蚕种价格政策及2007年蚕格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7]66号),对我省蚕种价格政策作适当改进和调整,一是建立蚕种价格联动形成机制。

为了使蚕种价格既反映市场变化又保持相对稳定,决定从2007年建立蚕种价格与国际国内生丝价格、丝茧价格、种茧价格联动的价格形成机制。

桑蚕一代杂交种出场价和销售价格根据上年生丝、丝茧、种茧价格波动及市场供求情况上下调整,实行一年一定。

二是2007年度蚕种价格安排。

2007年度桑蚕一代杂交种对农民的销售价格由每张25元调整为每张28元,包括运输、催青、技术服务等费用。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和价格监管。

【总页数】1页(P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82.3
【相关文献】
1.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商务厅关于2009年蚕茧价格政策的通知 [J],
2.四川省物价局对长宁县物价局关于明确疫苗价格有关政策请示的复函 [J],
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商务厅关于2008年蚕茧价格政策的通知 [J],
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蚕种价格政策及2007年蚕种价格的通知 [J],
5.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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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4

农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4

农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一、种子经营知识1、什么叫种子?答:种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2、什么叫种质资源?答:种质资源也叫品种资源或遗传资源。

根据种子法第74条规定,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具体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和近缘生植物以及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

3、什么叫品种?答:种子法第74条规定:“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4、什么叫转基因品种?答:是指应用转基因技术将有特殊经济价值的基因引入植物体内,从而获得高产、优质、抗病虫害的转基因农作物新品种。

种子法第14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5、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是怎样的?答:种子法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1号第1条规定:“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甘薯。

”6、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是否需要审定(认定)通过?答:种子法第15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种子法第17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7、种子生产者指的是谁?答:种子生产者是指具有生产权利、组织生产、对最终产品质量负责的单位或个人,不一定是具体从事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蚕种实行分段管理,明确蚕卵孵化责任

蚕种实行分段管理,明确蚕卵孵化责任

蚕种实行分段管理,明确蚕卵孵化责任
严远珍
【期刊名称】《四川蚕业》
【年(卷),期】1991(000)001
【摘要】蚕种工作中,常遇到蚕种孵化不齐的棘手难题。

万县地区1980年夏用复
式冷藏种、1986年秋用冷藏浸酸种及1987年夏用复式冷藏种,三次发生蚕种大量孵化不齐,严重影响蚕农经济收入群众反映强烈,生产主管部门告状到地委、行署。

蚕种站及管理人员压力很大。

迫使我们从深刻的教训中去求索,去总结经验。

寻求
用个杠杠找清责任的管理办法,以便检查和逗硬实施。

(一)专人把库,坚持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一是蚕种良卵数要达到25000粒±2%,领种人抽样检查,不足24500粒的蚕种,供种场要补足到25000粒。

二是试催青两日最大孵化率要达到95%以上(含
【总页数】2页(P46-47)
【作者】严远珍
【作者单位】万县地区丝绸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8
【相关文献】
1.桑蚕卵电晕人工孵化技术研究:V.电晕处理蚕种的农村饲育 [J], 吴春泉;杨明观
2.明确执法监察责任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鸡西市实行执法监察分级管理责任制 [J],
季文
3.加强蚕种催青管理提高蚕种一日孵化率 [J], 黄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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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桑蚕卵电晕人工孵化技术研究——Ⅳ短期冷藏蚕种的电晕人工孵化效果 [J], 杨明观;徐晓忠;吴春泉;张国平;陈家森;叶士璟;叶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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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

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

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2002年6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根据2009年2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0-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草种管理,规范草种品种培育与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培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草种质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草种,是指草类植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实、根、茎、苗、芽等,但不含花卉、中药材以及省农业、畜牧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主要用作绿肥的草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草种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从事草种品种培育、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输出草种种质资源以及草种进出口的检疫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省畜牧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草种工作;市(州)、- 1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县(市、区)畜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畜牧管理部门做好草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畜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省草种种质资源中期库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

县级以上畜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草种种质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破坏草种种质资源。

第六条草种品种培育应适应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培育优质、高产、适应性广、抗逆性强的品种。

育种单位提供草种新品种时应提供相应的栽培技术。

第七条我省草种新品种推广应用前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草种新品种可以直接在我省推广应用;外省省级审定通过的草种新品种在我省推广应用前,须经我省省畜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区域试验,确定其推广应用价值和适宜种植的区域。

第八条审定通过的草种新品种享有草种新品种权。

草种新品种权人可以自行繁殖推广新品种,也可以有偿转让新品种权。

第九条生产主要草种商品种子,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二)草种生产地点无检疫性病虫害;(三)草种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草种烘干设备,草种仓库500平方米以上,草种检验用房50平方米以上;(四)经省以上畜牧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草种检验人员2名以上,熟悉草种生产的初、中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8号《蚕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蚕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品种选育者和蚕种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蚕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蚕种指桑蚕种和柞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本办法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和浸酸。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安排资金,支持良种繁育,改善生产条件,加强蚕种场建设,促进蚕种生产健康发展。

第五条蚕种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六条蚕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蚕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组织蚕遗传资源的调查,发布国家蚕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制定全国蚕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公布国家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省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蚕种质资源库)承担蚕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

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采集新增的蚕遗传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新增加的蚕遗传材料。

四川省种子站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种子站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种子站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种子站•【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川农业种站函〔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农业种站函〔2018〕56号各市(州)、县(市、区)种子管理站:新修订的《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已于本月1日起施行。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要求,为切实做好《种子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种,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538号)要求,我站制定了《<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种子站2018年7月23日《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要求,为切实确保《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全面推进依法治种,特制定本方案。

一、宣贯范围本次宣贯的主要对象为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种子管理人员、种业科技人员、种子企业人员、种子经销人员和农户。

二、工作目标通过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种子条例》的关注度和知晓率,提升各级相关部门对农作物种子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监管人员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切实加强依法治种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激发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活力,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确保种业安全。

三、宣贯时间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其中培训工作需在12月31日前完成。

四、主要任务(一)精心组织专项培训。

坚持上下联动,分层次、分主体、分批次对各类种业主体进行系统培训,确保管理执法人员能依法治种、从业人员能守法经营、各类主体能依法维权。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川农业函〔2018〕538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538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牧)局,成都市农委: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我省随后启动了《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了《条例》修订案,已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条例》,全面推进依法治种,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现通知如下:一、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种业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变化,原《条例》已不适应这些新情况、新变化。

与此同时,随着《种子法》全面修订,农业部出台多部配套规章,种子法律制度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原《条例》中的若干规定已经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因此,本次《条例》修订是进一步完善我省种业法律支撑体系、奠定现代种业发展法律基础的重要举措。

同时,《条例》贯彻了新《种子法》的精神,契合了中央发展现代种业的部署,顺应了我省种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促进我省依法制种,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省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把《条例》的宣贯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四川现代种业种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要更新观念,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新《种子法》和我省新《条例》的要求上来,切实增强依法治种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各项法定制度和职责落到实处。

(二)认真领会精神实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9•【字号】川办函[2006]239号•【施行日期】200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川办函[2006]239号二○○六年十月九日) 为改革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对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作出了具体部署。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推进改革,理顺种子管理体制(一)全面实现政企分开。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意见》的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确保2007年6月底前全面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

对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分开的地方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改革进程,精心制订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并,不得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种子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剥离。

在征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剥离出去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从即日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未实行政企分开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种子企业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再向这类机构和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NO:SC11233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行为,维护林木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管理中,国务院对其职责分工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林木种子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试验和推广工作。

林木种子管理和执法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实行省、市(州)两级林木种子贮备制度。

贮备林木种子所需贮藏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贮备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对承储单位予以适当补贴。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和使用,保护珍稀品种、乡土树种。

对在林木种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生态区域,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区、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加强对特有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18〕4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18〕4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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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8〕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91号),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制定项目,各责任部门要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并及时报送草案代拟稿;《立法计划》中的调研论证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

省法制办要认真做好立法论证与审查,确保全年立法计划按时完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9日
附件:川办发44号附件
——结束——。

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办法

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办法

川蚕业[2004]1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农业(林业)局、省属蚕种场、各位委员、顾问:为了促进蚕品种审定工作更好地适应我省茧丝绸行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目前的生产状况,在充分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对原办法(川蚕种【99】06号文件)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办法》二00四年二月十日抄送:农业部种植业司、省农业厅办公室、四川省蚕业研究所、西南农业大学蚕丝学院、有关专家。

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优良家蚕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加强对家蚕品种的管理,实现良种布局区域化,促进蚕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家蚕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蚕品种是指具有经济价值、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家蚕类别。

第四条家蚕品种审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以服务生产为宗旨,促进选育和推广具有经济特色、适应我省农村生产条件和工厂要求的优良家蚕品种。

第二章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条省设立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委),负责四川省家蚕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六条品审委委员和顾问由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从科研、教学、生产、管理单位的专家中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品审委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

第七条省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与职责:(一)制定《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条件和标准》;(二)颁布《四川省家蚕品种鉴定工作实施细则》;(三)对符合审定条件的新品种、改进种、引进种进行审定。

并根据其性状与适应性,提出推广意见;(四)对投入生产的蚕品种发现其主要经济性状不符合审定标准或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进行重新审定或提出终止推广的建议。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八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品审委提出申请。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正)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正)
用于试验、研究和异地繁殖的种子需要邮寄的,必须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邮政部门方可办理邮寄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确需收购、调入、供应发芽率、饱满度稍低的种子,必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种子检验机构发给特许证,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和种植。
第三十五条 确定保存的种质资源入库前,应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与品种选育
第三章 品种审定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五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六章 种子经营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八条 各种农作物原种、要加速繁殖推广的新品种和属于种子公司预约繁殖的常规良种,由种子公司收贮经营;非预约繁殖的常规良种,允许其它单位和个人经营和串换。
允许农民和个体户上市经营小杂粮、小油料以及蔬菜等种子。
第三十九条 经营种子实行许可证制度。
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药材、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的药材、牧草《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无效。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办理种子代(经)销许可证代销、经销种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比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按国家核定价格出售种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缴《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物价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公斤种子十元以下的罚款。

05蚕种(行政处罚)

05蚕种(行政处罚)
2000盒以上的
封存或销毁无证的蚕种,没收违法发放的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8
未经许可向农民供应蚕种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许可向农民供应蚕种的,责令立即停止供种;拒不停止的,没收蚕种及其收入,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4至8倍的罚款。
生产、推广数量不足100盒的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和推广该蚕品种,就地销毁蚕种。
生产、推广数量100盒以上不足500盒的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和推广该蚕品种,就地销毁蚕种,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推广数量500盒以上不足2000盒的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和推广该蚕品种,就地销毁蚕种,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生产的蚕种和收入,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未经批准与无证生产单位或个人联合制种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与无证生产单位或个人联合制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没收蚕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蚕种数量不足2000盒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没收蚕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蚕种及其收入,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9
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无证从事省际间蚕种调运活动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无证从事省际间蚕种调运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没收蚕种及其收入,并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从事省际间蚕种调运活动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新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施工后,继续施工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制度)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84年9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壹次修正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运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试验和推广。

农作物种子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贮备壹定数量的救灾备荒种子。

贮备计划和动用贮备救灾备荒种子,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贮备救灾备荒种子所需贮藏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贮备救灾备荒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对承储单位予以适当补贴。

第六条主要农作物品种于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具体审定办法,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品种是否申请品种审定由选育者决定。

通过审定或者同意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于推广应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丰产性等优势丧失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运营、推广。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品种,不得运营、推广:(壹)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二)未经同意引种的;(三)审定通过或者同意引种但不于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四)省级之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使用的。

第八条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的品种,于本省审定或者引种,应当使用原审定名称。

四川省蚕种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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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蚕种质量

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蚕种质量

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蚕种质量
余惠岚;鲁杰
【期刊名称】《蚕学通讯》
【年(卷),期】1997(000)004
【摘要】《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3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蚕种是丝绸行业发展的基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发展,关键是提高蚕种质量,搞好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至关重要的是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蚕种质量是贯彻执行《条例》的中心任务.因此,必须狠抓以防“微”(N.b)病为关键措施及避免杂交不彻底、品种混乱等蚕种质量问题.家蚕微粒子病(N.b)是一种严重危害蚕茧生产的毁灭性疫病,生产上一旦出问题,不仅给蚕种场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威胁着蚕桑生产的稳定.
【总页数】2页(P47-48)
【作者】余惠岚;鲁杰
【作者单位】成都市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1.347.31
【相关文献】
1.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服务能力——山东东营区质监分局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J], 徐杰荣;马步英
2.加大微粒子病防治力度,努力提高蚕种质量 [J], 谢英荣;刘在汉
3.加大防微力度提高蚕种质量 [J], 孙竹英;陈定珍
4.加大防微力度提高蚕种质量 [J], 蒋义文
5.全面落实执法领导责任加大行政执法问责力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和为民服务水平 [J], 梁宏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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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O00]2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O00]2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与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O00]23号)茧丝绸业是我省传统优势产业,蚕茧是丝绸行业的基础。

为了维护蚕茧收购秩序,稳定蚕桑生产,提高蚕茧质量,增加蚕农收入,确保蚕业生产稳步发展,促进丝绸行业扭亏解困,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规定,现对我省今年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对蚕茧收购经营管理实行“三不放开”政策。

即:不放开蚕茧收购、经营渠道,不放开蚕茧市场,不放开蚕茧收购价格,继续由各级丝绸公司统一管理、收购和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和经营蚕茧。

收购蚕茧的单位必须获得《四川省蚕茧收购许可证》或《四川省蚕茧收购委托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许可证(或委托证)办理营业执照,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收购蚕茧。

二、严格执行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坚持质量标准。

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和平茧供应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定价同时兼顾农工商贸各方面利益,鲜茧收购要坚持按质论价。

今年的茧丝价格政策应按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川价字农[2000]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会同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丝绸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毗邻地区间收购价格的协调和收购秩序的管理,对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以及借各种名义进行价外加价等违反价格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

三、认真落实蚕茧收购资金。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蚕茧收购资金的组织协调,督促银行、财政、丝绸公司等有关部门及早筹集、落实蚕茧收购资金。

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陈佑伟
【期刊名称】《蚕学通讯》
【年(卷),期】1991(000)004
【摘要】实行家蚕品种审定制度,是为了加速优良品种的选育与推广,我省的家蚕品种审定工作经历了奠基,建制及调整与完善等演变过程,现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开始步入规范化。

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家蚕新品种统鉴工作的兴起·我省有组织、有领
【总页数】5页(P34-37,33)
【作者】陈佑伟
【作者单位】四川省蚕种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8
【相关文献】
1.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召开五届四次会议 [J], 朱洪顺
2.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制度的回顾与现状 [J], 陈佑伟
3.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2届6次审定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 [J], 陈佑伟
4.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六届二次会在南充召开 [J], 苏茂科
5.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六届三次会议在成都召开 [J], 赵邦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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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蚕种管理
条例》的决定(2018)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9.30
【实施日期】2018.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080984)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
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蚕种管理条
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蚕种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省蚕种机构承担具体事务。

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蚕种机构承担具体事务。


三、将第五条中“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修改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四、将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省蚕种管理总站”修改为“省蚕种机构”;将第二十二条中“市、州蚕种管理机构”修改为“市(州)蚕种机构”,“各级蚕种管理机构”修改为“各级蚕种机构”。

五、将第十条中“省设立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新培育蚕品种的审定和引进蚕品种的审议”修改为“省设立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新培育蚕品种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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