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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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意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武政办[2013]151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4

【实施日期】2013.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意见

(武政办〔2013〕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4号)精神,为组织开展好我市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培训补贴标准

(一)积极开展紧缺技能人才培训。积极组织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企业培训机构开展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对城乡劳动者(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并在市属鉴定机构通过技能鉴定取得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采

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大力实施紧缺技能人才岗前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政府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积极鼓励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自行组织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其所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并在市属鉴定机构通过技能鉴定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及就业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贫困家庭(享受低保)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成功后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五)给予紧缺技能人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劳动者(含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并在市属鉴定机构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鉴定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给予就业困难等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对参加紧缺技能人才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以及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8元的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鼓励和引导紧缺技能人才到本市就业。对全市各类职业(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在本市工业企业就业人数在10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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