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儿童福利模式及发展趋势研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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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瑞典儿童福利政策的形成与演变
瑞典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与瑞典社会福利保障建 设是同步的,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进过程,并随着 社会整体福利发展而发展。尤其在 1934 年,曾任瑞 典商业部长的经济学家麦德尔教授及其夫人出版 《人 口问题的危机》 一书,指出瑞典人口有逐渐减少的潜 在危机,此书促使瑞典政府特别重视女性及儿童福利 问题,并于 1939 年出台政策规定雇主不能因为女性 员工怀孕或结婚而开除她们。
2. 儿童津贴和家庭津贴 所有瑞典儿童自出生之日起即可得到儿童津贴, 直至 16 岁。儿童津贴金额随物价上涨进行调整,目 前瑞典儿童津贴每月约为 1000 瑞典克朗。有三个以 上子女的家庭还可以享受儿童附加补贴。因父母分居 或病逝而生活发生困难的儿童,国家每月提供一定补 助。如果孩子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去世,18 岁以下的 孩子可以得到儿童抚养金 (也称儿童年金),与此同 时,仍保留有享受其他津贴待遇的权利。此外,还有 一种“寡妇补贴”,即当丈夫去世后,寡妇要继续照 顾同她居住在一起的 16 岁以下的孩子时可以领取此 项补贴。在瑞典,房租是家庭的主要开支之一,原则 上地方当局根据居民家庭情况向低收入者和多子女家 庭提供一定的住房补贴。 3. 教育补贴 (含公共托育服务[5)] 孩子从半岁至 6 岁可以进入不同形式的托儿所。 托儿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人人要交的伙食费,另 一部分是管理费,孩子家长如果收入低或孩子多可少 交或免交。6 至 7 岁的儿童每天可接受不少于 3 小时 的学龄前教育。瑞典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雇有专职的儿 童看护,这是一种由国家补贴的社会服务,当孩子生 病而家长因故不能亲自照顾时,都可请儿童看护帮 助。中小学教育完全免费,学生可以免费使用文具, 并可免费在学校吃一顿午餐。在外寄宿的学生每月可 以得到住房补贴。住处离学校较远的走读生,一般由
此外,通过瑞典儿童福利政策发展重大事件 [7] (见表 2),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政策调整的规律。一 是带薪亲职假随着社会发展逐渐延长。瑞典政府于 1901 年开始规定女性享有四周无薪产假,1955 年法 律规定在职的生育妇女应享有三个月的带薪产假, 此 后 逐 渐 延 长 至 九 个 月 、 一 年 , 直 Biblioteka Baidu 现 在 的 480 天。二是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强调父亲在儿童成 长中应该承担的责任,自 1917 年出台法案赋予所 有儿童拥有父亲的权力 (即国家为非婚生子女规定 父 亲 的 职 责 , 并 规 定 父 亲 在 经 济 上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以来,把父亲对儿童的照顾责任从原先的自愿选择 变为强制性,亲子假从原先的可转让发展为不可转 让,不可转让的时间期限从原来的一个月发展为两 个月。
在决策方式上,瑞典采取混合经济与民生决策方 式,一方面致力提高就业率,以促进经济发展,另一 方面以民生为念,认为照顾人民生活是国家的使命, 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准是国家的责任。为儿童提供高品 质的社会服务,并建立亲职假,儿童照顾假,以及公 共托育等政策,达到鼓励生育,支持 (尤其是妇女) 就业和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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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企划
Te Bie Qi Hua
表1:瑞典主要儿童福利政策
年代
法规名称
主要内容
1944 公立托育政策 公办托儿所
1947
儿童津贴
对家中儿童给予现金补助
1947 带薪亲职假
提供父母休假并带薪在家照顾 儿童
虐待儿童及犯罪少年的强制性 1960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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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特稿版
福利部挪至教育部,其用意在于“将学前机构、学校 及课后托育融合为终身学习的一部分”。
学校代买月票。学校离家 6 公里以上的学生,当局或 为其提供车辆,或每月发给其交通补助。年满 16 周 岁以后,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青年,如继续深造可获 得学习津贴。
4. 健康照料 瑞典全国各地都设有母亲保健中心,负责孕产 妇的保健工作。孕妇产前产后护理及住院分娩都完 全免费。瑞典公民都享受免费医疗。病人去医院看 病只需付 55—70 克朗挂号费。学龄前儿童及中小 学生在儿童保健中心和校卫生所看病完全免费,到 医院看病则需像成人一样交挂号费。16 岁以下儿童 住院治疗完全免费,到公立医院治疗牙病完全免 费。10 岁以下儿童住院,孩子的父母去看望,每周 至少也可以报销一次路费。此外,父母因照看残疾 儿童而不能工作时,国家提供其相当于提前退休金 的补助,并规定在家中要照顾 16 岁以下伤残儿童 的父母,可以领取儿童照料补助,儿童 12 周岁之 前父母每年最长可请 4 个月假照顾病儿,待遇如同 休病假。
瑞典位于北欧,面积约 45 万平方公里,人口 901.1 万[2]。自 1936 年社会民主党上台执政以来,瑞 典实行广泛的社会福利政策,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 会福利制度,使得瑞典不仅成为“北欧模式”福利 国家的典范和样板,同样被誉为世界福利国家的 “典型”。说它“典型”,一是因为它的福利制度起源 早,为不少其他国家所仿效;二是因为瑞典人享受 的社会福利项目广泛,政府提供收入保障、医疗、 教育、住房等多项福利,覆盖了老人、残疾人、儿 童、妇女等不同群体,为国民提供了“从摇篮到坟 墓”的全面保障[3]。
三、瑞典儿童福利政策取向和运行机制
在儿童福利政策取向上,瑞典政府强调儿童照 顾,培育优质国民是国家责任,提供普惠性儿童福利 政策。在瑞典人的社会福利观念里,儿童不仅是值得 同情的无辜弱势群体,更重要的是,瑞典人相信儿童 是未来的希望,“瑞典年轻一代的命运决定了瑞典的 命运”,管好他们是管好社会的关键所在。
儿童福利是瑞典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儿童福利方面,瑞典素有“儿童天堂”之称[3]。当 今瑞典儿童福利制度非常完善,福利项目设置和福利
支付形式多种多样,充分考虑到了儿童成长过程中的 种种需求,使每个人在其人生各阶段,都能接受国家 资源以满足其发展所需。
一、无微不至的关怀
瑞典政府充分考虑到儿童发展的需要,通过推行 父母保险、儿童津贴、家庭津贴、各种医疗保险和福 利服务,为所有家庭创造了一个适宜照料儿童的社会 环境,为儿童提供无微不至的关怀,并以优厚的亲职 假给付 (paid parental leave,也有译为“父母津贴”, “亲子假”) 与普遍的公共托育服务 (state-subsidized childcare) 著称。
1. 父母保险[4] 瑞典自 1974 年开始实施父母保险制度,即给予 父母双方带薪假期以照顾孩子,并且承诺能重回原工 作岗位或类似的岗位。按照父母保险计划规定,产妇 分娩前可以享有 180~270 天的生育津贴。孕妇在产前 一个月即可开始休假,并领取产假补贴。自 2002 年 起,瑞典父母津贴发放时总共为 480 天,可以在孩子
表2:瑞典儿童福利政策发展重大事件表
年代 1947 1950 1955 1969 1971 1974 1979 1981
1995
2002
重大事件 卡伦·考克成为第一位当选的内阁部长,普遍发放 儿童津贴 父母双方都有权成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 法律规定在职的生育妇女应享有三个月的带薪产 假 一套新的课程设置规定学校必须推动性别平等 个人单独计税制取代夫妇共同计税制 父母津贴开始发放,使父母可以分享孩子出生后可 用的亲子假期 法律准许有年幼孩子的父母可每天工作 6 小时 所有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 治 父母津贴计算有所变化,分别为父母双方各规定了 一个月的不可转让的亲子假 父母津贴增至 480 天,父母双方各有两个月的不可 转让的亲子假
关键词:儿童福利;政策;瑞典;托育;亲职假;妇女权益
儿童福利,从广义来说是针对全体儿童的普遍需 求,通过政策规划、福利服务设计等各种方式来促进 儿童生理、心理最佳发展,保障其基本权利,以符合 社会发展的需要[1]。儿童福利制度体系的建立不仅反 映了一个国家福利水平的成熟程度,也标志着一个国 家的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总体水平。
在政策实施上,瑞典儿童福利政策采取国家干预 的方式,基本上由政府承担儿童照顾及家庭支持的责 任。在儿童社会福利领域,瑞典政府的介入是强而有 力的。瑞典儿童福利制度的组织和管理是由各个机构 分工进行的:国会负责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儿童福利 政策的出台都经过全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讨论、 协商进而取得共识,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政府 部门按照分工分类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实施细 则;财政部门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管理政策和监 督,并负责社会福利拨款;7 岁以后的义务教育由教 育部管辖,自 1996 年起将托育的主管机关从卫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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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特稿版
出生或被领养当日起至孩子年满 8 岁期间的任何时候 申领。480 天中的 390 天,父母可以得到的补贴由请 假而损失的工资折算,津贴为该从业者总收入的 80%以上 (最高限额以下,2004 年父母津贴的最高限 额约为每月 24,000 克朗,1 克朗约合 1.07 元人民 币)。在余下的 90 天即 3 个月中,每人每天的津贴为 固定的 60 克朗。无收入的父母在 390 天内的津贴为 每人每天 180 克朗,90 天内依然为固定的 60 克朗。 对于多胞胎的父母,政府给予额外的补贴天数。父母 保险对养父母同样有效,养父母在收养 10 岁以下儿 童后,至少可以休假 6 个月,在家照顾儿童使其适应 环境。从 1980 年起,凡有 12 岁以下儿童的父母,每 年可请假 60 天照看孩子,并享受临时父母津贴。有 一岁半以下儿童的父母,每天可工作 6 小时或全休。 有 8 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可将其工时每天减少四分之 一。雇主可以根据减少的工时减发或停发工资,但不 得解雇职工。父母保险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 分,由所有雇主支付。
1947 年,卡伦·考克成为瑞典第一位当选的内 阁部长,推行积极的儿童福利政策,并于该年开始 实施儿童津贴,之后颁布带薪亲职假法案;此后, 瑞典政府于 1960 年制定了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规范受虐待儿童及犯罪少年的强制性保护,隔年颁 布了 《儿童照顾法》,规范学前儿童与学龄儿童的 托育服务。并于 1974 年实施普及性的家庭津贴制 度,以保障众多子女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准,1975 年 实施 《学前教育法》,为入小学前一年的幼儿,提 供一天 3 小时免费的学前教育。1982 年制订并颁布 《社会服务法》,将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儿童 照顾法》 并入其中。有关瑞典儿童福利主要法规, 详见表 1。
1961 儿童照顾法 学前及学龄儿童的托育服务
1974
家庭津贴
保障子女众多家庭之最低生活 水平,给予现金补助
1975 学前教育法
入读小学前一年,免费一天 3 小 时的学前教育
1982 社会服务法 儿童及青少年的照顾与保护
纵观瑞典儿童福利制度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 到瑞典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是渐进式的,基本上是以 最初的法规为基础,根据社会的发展进行调整、补 充、修改和完善,这也是瑞典人更注重妥协与合作的 传统[6]。追溯瑞典儿童福利制度发展过程,大致分为 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十九世纪末至二次大战前:在 生育率与儿童死亡率的高风险下,儿童照顾支持相关 政策逐步形成,制度的根基逐渐奠立;第二阶段是 二次大战后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相关现金给 付 (包括儿童津贴、生育给付、税式优惠) 的出台, 公共托育服务与亲职假给付逐步建立。特别是自二 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大规模投资于公共托育措施;第 三阶段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迄今:经过多年的 发展,瑞典公共托育服务趋于成熟,发展不再明显, 而便利女性就业与增进亲子关系的亲职假给付有较 显著的发展。
特别企划
Te Bie Qi Hua
瑞典儿童福利模式及 发展趋势研议
□何 玲
摘 要:瑞典儿童福利制度完善,以优厚的亲职假给付与普遍的公共托育服务著称, 充分考虑到了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种种需求,使得儿童在其人生各阶段,都 能接受国家资源以达到其发展所需,属于典型的国家支持型、母亲友好型 儿童福利政策。是“北欧模式”福利国家的代表,被誉为世界福利国家的 “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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