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抵押权人版本超细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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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DY 甲方 (抵押权人)

名称:

证件及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抵押人)

名称:

证件及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为确保甲方与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的《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合法所有、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财产

1.1乙方提供的抵押财产为:

1.2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4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甲方指定帐户,以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债务人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人民币元(大写: ),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乙方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臵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借款总额15%的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条抵押期限

抵押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债权人提前宣布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抵押物的登记

无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是否属于法律规定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甲乙双方均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立即到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由甲方保管。

第五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5.1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2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3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

5.4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书面告知甲方抵押物现状(详见附件:抵押物现状声明书)并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且不存在甲方不知晓的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出租等情况,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予以足额赔偿。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6.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新的担保。

6.2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6.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甲方的要求办理保险。

6.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6.5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6.6乙方应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三日内,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A、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B、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C、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D、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E、乙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6.7乙方应配合甲方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臵任何障碍。

6.8主合同变更的,乙方仍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9甲方处分抵押物时,乙方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甲方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甲方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6.10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甲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A、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B、乙方未按7.1项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第八条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8.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8.2清偿借款人所欠甲方综合费用和利息;

8.3清偿借款人所欠甲方的借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8.4支付其他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担保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诉,均需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签订于成都市武侯区。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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