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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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政府令第164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4月2日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征缴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五章基金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湖北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省属用人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第三条本市职工医保遵循以下原则:(一)职工医保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职工医保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三)职工医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四)职工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五)职工医保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经办、一卡结算。

第四条本市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运行。

第五条建立、完善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六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职工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等若干医保政策文件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等若干医保政策文件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等若干医保政策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3•【字号】宜府办发〔2022〕73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等若干医保政策文件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宜昌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宜昌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3日宜昌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6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政策制度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全面实行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全市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

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同步实施。

二、重点任务(一)统一政策制度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统一各险种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待遇支付政策。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8号)中与本方案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方案为准。

(二)统一待遇标准按照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于2023年年底前清理以往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修订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区域卫生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区域卫生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区域卫生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01•【字号】宜府办发〔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区域卫生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73号为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升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全市卫生事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湖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2015~2020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10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指宜昌城区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及宜昌高新区,夷陵区执行县市相关规定。

一、基本情况(一)自然及社会经济状况。

宜昌市共辖5县3市5区、87个乡镇、23个街道办事处、1350个村民委员会、296个居民委员会,总面积21084平方公里,其中宜昌城区建成区92.23平方公里。

2015年末户籍总人口398.18万,其中宜昌城区75.94万,常住人口411.5万人,人口密度195人/平方公里。

2015年全市生产总值3384.80亿元,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39.1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82360元。

全体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465元,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990元。

(二)卫生事业发展现状。

1.卫生资源。

(1)卫生机构:2015年末,全市卫生计生机构总数为3007个。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乐成2008年06月16日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与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属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五条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2008年达到50%;2009年达到80%;201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的相关政策文件明细表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的相关政策文件明细表
宜人社发[2011]48号
10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支付比例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1]94号
11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1]97号
二次补偿政策规定
1
《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
宜府办发[2010]120号
大额医保政策规定
1《宜昌市城镇职工大额Fra bibliotek疗保险办法》宜劳社发[2007]5号
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城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管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文[2010]90号
6
《关于做好城区在校中小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宜劳社发[2008]66号
7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宜劳社规[2009]3号
8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的通知》
宜劳社规[2009]6号
9
《关于调整<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125号
3
《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宜劳社发[2007]5号
4
《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宜劳社发[2007]5号
5
《宜昌市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暂行办法》
宜人社[2010]18号
6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
宜府办发[2010]125号
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发[2009]2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的二次补助。

本办法所称二次补助,是指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过重部分实行的补助。

本办法所称住院治疗,是指符合《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的规定住院进行的治疗。

本办法所称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是指符合《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宜劳社发〔2008〕124号)规定的病种、限额并在门诊进行的治疗。

本办法所称大病门诊治疗,是指符合《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宜劳社发〔2008〕65号)规定病种、限额进行的治疗。

第三条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享受二次补助:(一)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因病住院治疗或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总额累计超过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50%的部分实行二次补助。

(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因病住院治疗或大病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总额累计超过上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部分实行二次补助。

符合二次补助条件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比例为50%,但最高不得超过八万元。

第四条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二次补助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

符合二次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人社会保障卡、上年度所有住院及慢性病(大病)门诊发票原件(已在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可提供发票复印件)、住院结算单、门诊清单、本地开户存折账户等相关资料,由单位或社区将相关资料收齐汇总后一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予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4日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本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均应参加医疗保险:(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胞投资(合资、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二)机关;(三)事业单位;(四)社会团体;(五)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视条件逐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第四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拨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医疗费不足支付时,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五条本市医疗保险,坚持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医疗保障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宜府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规〔20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宜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审核、待遇支付等具体工作由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经办、分级负责。

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基本医疗保险本级财政预算和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等政策,统一按照《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0号)、《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宜劳社发〔2007〕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篇1: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宜昌市城区(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及宜昌开发区)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市城区区域内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市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及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属,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事务。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检查、督办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及学校按各自职责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

(一)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以下简称市征稽处)的主要职责:1、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缴费核定和到账处理;2、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的相关工作;3、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综合统计工作;4、负责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及参保业务培训,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缴费查询;5、每年根据居民参保缴费情况,拟定下年度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计划;6、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7、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医保处)的主要职责:1、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结算及相关统计工作;2、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的情况,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3、负责定期报送或公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4、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5、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一、政策背景及目标1.1 政策背景在加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宜昌市制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旨在为城镇居民提供全面、高质量的医疗保障,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1.2 政策目标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是实现全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100%,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降低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广大城镇居民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政策内容2.1 参保对象范围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适用于所有宜昌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在宜昌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常住城镇居民。

2.2 参保方式城镇居民可以通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纳相应的医保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3 医疗保障内容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涵盖的医疗保障内容包括: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等。

详细的医疗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请参考附件一。

2.4 报销方式与报销比例根据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居民医保采取费用共济的方式进行,不按门诊与住院分开核算。

报销比例为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标准请参考附件二。

三、政策宣传与落实3.1 政策宣传渠道为了让广大城镇居民了解并参与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政策宣传:●市网站发布政策相关信息;●在社区、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张贴宣传海报;●举办宣传讲座、座谈会等活动,邀请专家解读政策。

3.2 政策落实与监管宜昌市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与监管机制,确保政策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政策要求。

附件:附件一: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附件二: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比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对城镇居民进行医疗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8•【字号】宜府办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8日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规范医疗保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四)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依照预算管理、基金调剂、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第六条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能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七条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信息比对和经办服务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及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权益、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精神,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覆盖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基金筹集(一)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5月26日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做好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七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科学设计,准确定位,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宜府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6日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参合农民大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农合当年参合农民,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

超过规定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当年,随参合父亲或母亲获得参合资格,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是指参合农民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对当年个人累计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新农合大病保险与新农合基本医疗政策相衔接,严格执行新农合关于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新农合大病保险遵循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

第五条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服务、统一核算盈亏。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宜昌市是湖北省重要的城市之一,有着较为完善的医疗卫生体系。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区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宜昌市政府决定推出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二次补助办法,以下是该办法的详细内容。

一、补助对象本补助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城镇居民,包括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以及职工、农民工等其他常住人口。

二、补助标准1.个人缴费比例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标准的5%,由个人自行缴纳。

2.补助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费用项目,采取不同的补助比例,具体如下:a.住院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的二次补助比例为60%;b.门诊费用:门诊医疗费用的二次补助比例为30%;c.特殊门诊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二次补助比例为50%;d.疑难病治疗费用:疑难病治疗医疗费用的二次补助比例为80%。

3.封顶线个人缴费累计达到5000元后,补助比例不再增加,保持原有比例。

三、补助范围1.补助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a.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等;b.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察费、检查费、药品费等;c.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如体检费用、中医治疗等;d.疑难病治疗医疗费用,如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治疗费用。

2.补助范围不包括以下情况:a.个人自费药品费用;b.超出医保范围的项目费用;c.非法医疗行为产生的费用。

四、申请与报销2.补助费用可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进行直接划拨。

3.报销期限为费用发生之日起60天内,逾期将不再受理。

五、监督与管理1.补助资金由宜昌市财政预算拨付,定期进行审核和监督。

3.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回违规享受的补助资金。

六、其他事项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2.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二次补助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级医保部门负责制定和解释。

总之,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的实施旨在提高城市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李乐成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查。

现将决定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律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止。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等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2件)(一)宜昌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二)宜昌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三)宜昌市全民国防教育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四)宜昌市城区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五)宜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投资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六)宜昌市公路标牌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号);(七)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八)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8号);(九)宜昌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十)宜昌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十一)宜昌市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6号);(十二)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十三)宜昌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十四)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十五)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2号);(十六)宜昌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3号);(十七)宜昌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十八)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1]17号);(二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9号);(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宜府发[2001]57号);(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宜府发 [2001]62号);(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2]9号);(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2]33号);(二十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止工作的通告(宜府发[2003]15号);(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49号);(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34号);(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的通告(宜府发[2006]38号);(二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0号);(三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和产权变动登记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4号);(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138号);(三十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62号);(三十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区域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72号);(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18号);(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48号);(三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5号);(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1号);(三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96号);(三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5号);(四十)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推动宜昌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35号);(四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72号);(四十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从紧货币政策下支持宜昌经济发展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35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宜府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法治政府建设及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工作任务。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关于清理与《民法典》及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各部门对截至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的4部市政府规章、21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决定如下:一、市政府规章继续施行4部。

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194件,废止11件,修改9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宜昌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印发附件1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文号1宜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7〕1号2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3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4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附件2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0号2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7号3宜昌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8号4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5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6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95号7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0号8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1号9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10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11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12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13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14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15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16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17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18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41号19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20宜昌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6号21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22宜昌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2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60号24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163号25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26宜昌市城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27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28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29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30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3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3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3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34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35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36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37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0〕18号38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宜府规〔2011〕2号39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1〕24号4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2〕18号41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13〕20号42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21号4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3〕26号44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3〕29号4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宜府发〔2014〕3号4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发〔2014〕7号47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14〕10号48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25号49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26号5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29号5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红茶产业发展做大做强茶产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31号52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通告宜府发〔2014〕32号53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宜府发〔2014〕40号54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41号5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牛羊产业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14〕44号5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14〕46号57市人民政府宜昌军分区关于印发《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3号5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6号59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限制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5〕7号60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宜府发〔2015〕8号61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5〕16号62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宜府发〔2015〕20号6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5〕24号6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26号6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7号66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9号67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执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15〕31号68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6〕3号69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宜昌城区禁止使用不易降解祭祀用品的通告宜府发〔2016〕5号70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8号7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2号72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8号73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6〕25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26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30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宜府发〔2017〕1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宜昌高新区(自贸区)下放第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宜府发〔2017〕14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5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6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9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宜昌城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宜府发〔2017〕22号82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葛洲坝水利枢纽陆域封闭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7〕24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8〕8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9〕4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的通知宜府发〔2019〕6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9〕7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9〕8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宜府发〔2019〕9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9〕10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9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5〕155号9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63号9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35号9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水库监管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4号9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城区部分单位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80号9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政府公开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45号9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行动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52号10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原市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78号10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21号10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号10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号10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仲裁委关于促进仲裁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24号10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4号10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40号10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0号10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9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62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23号11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49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宜昌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58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61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3号11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4号11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区学前教育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7号11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城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91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5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49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4〕9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3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23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33号12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1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4〕45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7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宜昌城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50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52号12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昌城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范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67号13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完善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78号13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9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号13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和促进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9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覆盖城乡邮政及快递便民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5〕21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2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用药安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7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金融十条”支持银行业化解风险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5〕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2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求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3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7号14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2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3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4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1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7号15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9号15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0号15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5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47号15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60号15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市村卫生室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80号15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8号15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科技金融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7〕30号16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1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9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43号1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65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81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5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7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23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用能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0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评审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3号17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55号17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宜昌市市县政府部门局长进驻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2号17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3号17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88号17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和《宜昌市电动自行车限期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14号17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8号17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9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0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宜昌城区供水供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9〕24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9〕26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9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1号18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3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和《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5号18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6号18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8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8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18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促进旅游消费推动旅游惠民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3号18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9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9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9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9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9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附件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2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3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5号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13号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95号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产销对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96号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7〕6号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4号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告宜府办发〔2015〕23号。

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行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申请参加医疗保险,应一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制的就业人员、无雇佣关系或无固定收入的自由职业人群、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应持《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填写《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第五条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可从以下两种缴费方式中任选一种:(一)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为缴费基数等比划分11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选缴费档次按9%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划分个人帐户。

(二)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4.8%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不划分个人帐户。

此方式一经选择,至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得改变。

第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允许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年满40周岁及以上人员,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审核合格,允许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不划分个人帐户。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164号令)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164号令)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5-04-28 17:02:36 编辑:人社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4月2日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湖北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省属用人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第三条本市职工医保遵循以下原则:(一)职工医保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职工医保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三)职工医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四)职工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五)职工医保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经办、一卡结算。

第四条本市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运行。

第五条建立、完善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六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职工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职工医保的参保审核、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具体工作由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经办、分级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工医保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金征缴第七条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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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年根据居民参保缴费情况,拟定下年度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计划;6、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7、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医保处)的主要职责:1、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结算及相关统计工作;2、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的情况,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3、负责定期报送或公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4、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5、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三)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1、负责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2、负责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库维护;3、负责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管理;4、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四)社区、学校的职责:1、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工作;2、做好居民医疗保险的宣传及参保缴费的公示工作;3、处理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日常事务工作,具体办理辖区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4、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社区信息平台的管理工作;5、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医疗保险工作情况;6、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缴费第四条居民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以社区和学校为单位进行。

非在校学生以社区为单位、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社区、学校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持相关证件或资料到市征稽处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证件或资料:(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学校)登记备案表》;(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社区名称证明;(三)学校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应一次性缴纳一个保险年度的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一般居民的保险年度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校学生从当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

每个保险年度开始之前两个月为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期。

一般居民从2008年6月开始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6、7两个月缴纳2008年6月至12月的医疗保险费,2008年11、12两个月缴纳2009年1月至12月的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从2008年8月开始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8、9两个月缴纳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的医疗保险费。

新生儿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即可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一个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2008年参保的缴纳6月至12月的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保险待遇以核定时的参保身份为准。

第七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校学生除外),持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到所在社区填写《宜昌市城镇居民__年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特殊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重度残疾人员提供由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低保对象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以下简称困难老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四)三无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婴幼儿提供出生证和法定监护人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六)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暂住证》。

社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当月10日前)将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资料和表格进行收集汇总后,报市征稽处进行审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社区根据市征稽处审核后反馈的信息,通知参保居民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向已缴费的居民开具《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

社区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当月25日前)到市征稽处办理单位申报核定,凭市征稽处开具的《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审核单》在3个工作日内到地税局缴费,取得《税收通用缴款书》,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市征稽处进行到账处理,向市征稽处领取《社会保险证》,并发放给参保居民。

社区要及时将参保缴费人员的基础信息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有关证件、表、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经复核后报市征稽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持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者除外)、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到所在学校填写《宜昌市城镇居民__年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特殊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重度残疾人员提供由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低保对象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三无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应及时将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资料和表格进行收集汇总后,报市征稽处进行审核。

学校根据市征稽处审核后反馈的信息,按规定的缴费标准代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开具《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

学校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当月25日前)到市征稽处办理单位申报核定,凭市征稽处开具的《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审核单》在3个工作日内到地税局缴费,取得《税收通用缴款书》,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市征稽处进行到账处理,向市征稽处领取《社会保险证》,并发放给参保学生。

学校要及时将参保缴费人员的基础信息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有关证件、表、册报市征稽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社区、学校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低保对象提供的《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残人员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困难老人和三无人员提供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分类。

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参保范围,属于低保对象、重残人员、困难老人、三无人员的经公示无异议,并经市征稽处审核后,按规定确定其缴费标准。

对不符合参保条件以及不符合低保对象、重残人员、困难老人、三无人员标准的予以纠正。

第十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但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参保时应按一个保险年度的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参保居民因参保身份由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变为在校学生或由在校学生变为其他居民时,由于缴费期不同自愿补缴的,可以补缴,但必须根据变更后的身份按一个保险年度的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参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政府举办的多种医疗保险。

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就业后,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具体按《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宜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已参保并缴费的,不办理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三条参保居民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遗失的,应及时到社区、学校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或补发手续。

(一)参保居民从本统筹地区迁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从次年起按迁入地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终止原统筹地区医疗保险</MolssLaw/MedicalIns urance/index.html>关系。

(二)参保居民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由其家属或委托人持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相关证明到社区、学校提出申请,社区、学校到市征稽处办理注销。

(三)参保居民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中止,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参保。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参保居民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新生儿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参保后续保的,从办理续保手续并缴费满3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未按规定时间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因参保身份由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变为在校学生或由在校学生变为其他居民时,由于缴费期不同断保续保的,不实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第十五条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和进行大病门诊医疗时,须持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定点医疗机构对出具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的人员,确诊所患疾病符合《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质量控制标准》,且需住院治疗的应收治住院。

患者住院期间应当预付部分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低保对象实行惠民医院首诊制度,在惠民医院(含惠民窗口)诊治时还应提交经当年核定有效的《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因惠民医院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确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疗的,由主治医生及时提出转院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同意,报市医保处备案,可转到惠民医院的对口转诊医疗机构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享受惠民医院减免优惠后,医疗保险基金再按《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支付。

减免优惠和报销之和与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相比不足80%的,其差额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差。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或亲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服务项目、设施及安装植入性材料、人工器官时,应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亲属签字同意。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提供每日费用明细清单,以便患者或其亲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第十九条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应优先使用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使用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必须经主治医师签字,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使用。

在国家、省无统一诊疗项目目录前,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暂按《宜昌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中的甲类诊疗、服务项目及设施费用执行;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按《宜昌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中的乙类诊疗、服务项目及设施费用执行。

以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少年儿童住院按《宜昌市疾病质量控制标准》和增补病种进行管理(少年儿童增补病种目录附后)。

少年儿童增补病种目录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少年儿童必须使用的治疗性药品,按照《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执行,其规定的增补药品,视同乙类药品报销。

执行中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采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必须符合检查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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