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先付土地出让金再获政府返还款的收入如何处理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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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做账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是开发商必须拥有的核心资源之一。
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仅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一系列费用,同时还需要进行土地出让返还款的支付业务。
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正确的处理土地出让返还款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整体运营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讨论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什么是土地出让返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后,开发商需要向政府部门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
而如果开发商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或被收回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将会按照合同约定返还部分出让金。
这部分返还款就是土地出让返还款。
进行土地出让返还款的会计处理在进行土地出让返还款会计处理之前,需要先明确一些重要的概念:•返还款账户:用来接收政府部门返还的资金的银行账户。
•土地出让金相关账户:用来纪录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应利息等款项的银行账户。
•土地出让返还款纪录账户:用来纪录土地出让返还款流水账的账户。
•土地使用权期限:开发商可以使用土地的时间期限。
掌握了上述概念之后,我们就可以开始进行会计处理了。
首先,开发商在取得土地返还款之后,应当将这笔款项转入到返还款账户中。
此时,返还款账户应当进行增加。
这笔款项的详细信息应当在应收账款中进行登记。
接下来,开发商需要作出下列账务处理:1. 记录土地出让金相关账户在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时候,需要建立土地出让金相关账户。
这些账户应该用于记录开发商缴纳的所有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利息等费用的流入和流出情况。
开发商应当将返还款转入土地出让金相关账户中,用于抵消土地出让金支出的费用。
在这应该做如下账务处理:科目借方贷方应收账款——土地出让返还款100,000返还款账户100,000土地出让金相关账户100,000注:此处以返还款为100,000元,且不考虑税收及其他费用。
2.将利息和收入核算在该账户中当政府部门按照约定返还土地出让金时,政府部门通常会按照整体收益率计算利息,并将其返还给开发商。
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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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六种形式为企业获得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和税收待遇经营性土地拍卖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一些政府出于吸引外资、修建拆迁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
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后,应当返还一定比例或金额的土地出让金。
由于政府与开发商约定的返还条件和形式不同,企业获得的返还资金无论是确认为财政资金还是经营收入,其税收待遇也不同。
税务机关对返还所得的涉税认定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主要依据政府与企业签订的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今年以来,相关检验案例不断出现,具有不同的退款目的和不同的检验处理方式。
以下举例分析企业获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及相关税收处理,使企业能够清晰识别税务事项,规避涉税风险。
第一,政府牵头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给一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购买100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与国土部门签订的转让合同价格为1亿元,企业已经支付了1亿元。
协议规定,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乙方将获得3000万元的财政支持补贴,用于建设项目1万平方米的拆迁房屋,并在拆迁房屋竣工后无偿移交给被拆迁人。
相关税收处理:(1)营业税:本案实际上是政府主导的拆迁。
政府为搬迁户的安置支付购买搬迁房屋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是一种出售和搬迁房屋的行为。
鉴于房屋拆迁的特殊性,在营业税返还的计税依据中,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1年,退还的金额相当于搬迁房屋营业税中按应税价值确认的收入部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述的明显低价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应税行为被视为已经发生且没有营业额的,营业额按以下顺序确定:(1)根据纳税人最近一期类似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近期其他纳税人类似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3)按以下公式确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如果退还金额3000万元相当于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出售房屋所得3000万元缴纳营业税。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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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出让⾦返还⽤于拆迁或安置补偿的税务处理⼟地出让⾦返还⽤于拆迁或安置补偿的税务处理⽬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中,⼀些开发商先期介⼊拆迁,政府以“⽣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
在开发商缴纳⼟地出让⾦后,政府部门将其部分返还给开发商,⽤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地100亩,与国⼟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地出让⾦。
协议约定,在⼟地出让⾦⼊库后,以财政⽀持的⽅式给予⼄⽅补助3000万元,⽤于该项⽬10000平⽅⽶⼟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出。
国⼟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建筑物拆除、平整⼟地并代委托⽅向原⼟地使⽤权⼈⽀付拆迁补偿费。
约定返还的3000万元中,⽤于拆迁费⽤1000万元,⽤于动迁户补偿2000万元。
企业实际向动迁户⽀付补偿款1500万元。
税务处理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地使⽤权及纳税⼈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条规定,纳税⼈受托进⾏建筑物拆除、平整⼟地并代委托⽅向原⼟地使⽤权⼈⽀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地劳务取得的收⼊,应按照“建筑业”税⽬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向原⼟地使⽤权⼈⽀付拆迁补偿费的⾏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减去其代委托⽅⽀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此案返还款3000万中,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地劳务的收⼊1000万元,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30万元。
代理⽀付动迁补偿款的差额,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25万元[(2000-1500)×5%]。
企业所得税返还款3000万元中,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地劳务取得的收⼊1000万元,扣除相对应的成本费⽤后,差额应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代理⽀付动迁补偿款差额,应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土地出让金返还账务处理-5页文档资料
![土地出让金返还账务处理-5页文档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4953079b76c66137ef061930.png)
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问:我公司为扩大再生产在本地工业开发园区新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厂房,在交付土地出让金后政府又给予了一部份土地补偿款。
请问,该补偿款是用来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值,还是只能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答:你公司取得的“土地补偿款”正确的叫法应当是“土地出让金返还”,属于政府补助收入。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资本。
主要有以下形式:(1)财政拨款;(2)财政贴息;(3)税费返还(但不含增值税出口退税);(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都应纳税。
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原因有三:一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和企业净资产增加,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
二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
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个别地区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形式变相减免税,造成对中央税权的侵蚀。
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管理。
三是为了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
会计准则中把政府补助计入了“营业外收入”,税法也没有必要在此问题上保持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征收管理成本。
既然,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土地出让金返还”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存在一个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问题。
正如你所说:是冲减土地使用权的原值,还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我们列举以下两个案例,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再作结论。
〔例1〕某生产企业2009年2月支付1000万元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
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土地出让金返还20%,6月16日A公司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200万元,应当如何作账务处理?方案一:计入“营业外收入”。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54efbbc47c1cfad6195fa73c.png)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
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国家按相关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交给个人或企业并收取一定的价款,这个价款就是土地出让金。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会将土地出让金进行返还。
那么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来为您做相关介绍。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如下:▲1、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2▲、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或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
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部分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3、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挂,政府为减轻开发商的负担,对开发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进行返还。
一般情况下,由于实施了土地的储备制度,政府将生地转化为熟地后再进行“招拍挂”,动拆迁问题已妥善得到解决,土地的开发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周边的市政建设将逐步完善,水、电、煤等市政都有计划地分配到位。
即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国土部门已将拟出让的土地处置为净地,即权属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无地面附着物的宗地。
但是在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着“毛地”出让的情况,尤其是在企业改革、改制处置土地资产时,这种情况更比比皆是。
因此,很多政府部门在招拍挂出让土地后,都会以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形式,用于开发项目相关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工程建设的补偿。
▲4、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公共配套设施是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
会计准则对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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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土地返还款应该如何做账?----对于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2017-11-04龚贵媛房地产纳税服务网问题:我公司7月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一块土地,总价1300万元,取得政府开具的非税收财政票据1300万,同时政府返还奖励款1000万。
现在有两种记账方式,A:以1300万-1000万=300万计入土地成本。
B:以1300万计入土地成本,10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请问我公司选择哪种方式比较好?该1000万元能否申报为不征税收入?一、关于土地的价值确定1、入账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对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故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摊销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
例如,企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企业准备持续持有,在50年期间内没有计划出售,该块土地使用权预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间为50年。
故公司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注明的土地使用期限每月进行摊销。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1、相关的文件规定根据2017年5月10发布的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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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梦想会计学院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如何处理在城市建设中,一些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对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房地产企业取得返还款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下面笔者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A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立项开发占地1700余亩的大型物流园,作为B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政府要求其在2年内建成。
2012年8月份该公司先期向B市财政垫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22000万元,2013年3月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120000万元。
2013年8月经当地政府研究决定,一次性返还该公司土地出让金60000万元,其中:征地拆迁补偿:22000万元,资金占用费20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20000万元,用于物流园区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和土地平整,物流园财政补贴10000万元,用于补偿该公司建设期间的损失,回迁房安置费6000万元,用于被安置拆迁户。
在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征纳双方出现不同观点。
观点一:A企业应以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20000万元为土地成本,返还款不是土地出让金的折让,属于已经或即将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处理上应确认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由于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是招商引资或变相协议出让的一种策略,因此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所得税处理上,收到的资金占用费直接计入收入总额,回迁房安置和公共配套设施费按收支差额计入收入总额,财政补贴按开发期限分期计入收入总额。
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目的是1。
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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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宏伟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些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
对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
由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约定返还的条件和形式不同,对企业取得的返还款是认定为财政性资金,还是认定为经营性收入,其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税务机关对返还收入的涉税认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依据是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出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进行判定。
今年以来,相关稽查案例不断出现,返还款用途不同,稽查处理差异迥异。
下面结合实例就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以及相关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企业可以认清纳税事项、规避涉税风险。
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相关税务处理:(一)营业税:本案例实际上是政府主导拆迁,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
鉴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3000收入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土地金返还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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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土地金,又称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给国家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在我国,土地金返还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因故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合同,或者因国家征收、征用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丧失,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应当返还土地使用权人已缴纳的土地金。
本文将对土地金返还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金返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合同,或者因国家征收、征用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丧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土地金。
土地使用权人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合同,或者因国家征收、征用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丧失,国家应当返还土地使用权人已缴纳的土地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土地金。
土地使用权人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合同,或者因国家征收、征用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丧失,国家应当返还土地使用权人已缴纳的土地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土地使用权人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合同,或者因国家征收、征用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丧失,国家应当返还土地使用权人已缴纳的土地金。
三、土地金返还的条件1. 土地使用权人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合同土地使用权人因故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土地使用权人书面通知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说明提前终止合同的原因。
(2)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全部土地金。
(3)土地使用权人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国家征收、征用土地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导致土地使用权丧失,应当返还土地使用权人已缴纳的土地金。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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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是什么近几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对参与城镇化建设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通过土地“招、拍、挂”市场化运作后,对其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政府再通过财政补贴或奖励形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由于目前相关税收政策对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不够完善和明确,造成了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行其是。
那么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是怎样的?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是什么一是对开发企业为政府建造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而取得土地金返还款的处理意见。
有的认为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有的则认为,开发企业建造的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是无偿赠送给政府部门的,与土地出让金返还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是对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工程的处理意见。
有的认为对开发企业应视同建筑总承包人,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而有的则认为,开发企业已将“七通一平”的基础设施工程分别承包给相关专业部门或专业施工队伍,所以对开发企业不应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三是对一些外来的开发企业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直接汇入集团总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的,是否计入开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四是对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开发企业为政府建造的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除视同销售收入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外,对其他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实质是政府给予企业土地价款的优惠折让,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既然将开发企业土地出让金返还款作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处理,那么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也应按收入处理,就不应抵减开发成本、费用。
此外,对于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汇入集团总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的开发企业,由于未实际收到财政的返还款,所以此项收入既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也不能抵减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和费用。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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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做账樊剑英黄彦强最近,经常有房地产咨询土地招拍挂后政府给予的补偿返还款该如何做账和纳税。
招拍挂的公开性、竞争性的特点,决定了一般不存在底价出让国让国有土地权的现象。
但难以不论的是,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以土地换项目,通过返还土地出让金、旧城改选费、配套费等形式,变相给予房地产企业补偿返还的行为还是存在的。
对企业来说,虽然土地实际成本低于招拍挂价格,但先支后收确实给企业带来了会计和税务处理上的困惑。
一、会计处理对于会计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作为土地成本,应以实际收到的土地返还款冲减成本。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部分返还款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性质,(2006)》的规定,行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从土地出让业务实质来看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金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全额的票据,计入土地受让成本,政府给予的返还并不是原票据的折让冲回,多是其他名目的财政返还,所以,房地产企业用取得各种名义土地返还问冲减土地成本并不妥当。
(200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显然,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土地返还款符合这一规定。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开发用地构成存货的一部分,取得的补偿返还款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处理上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减开发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这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等按照财政收支规定当然属于财政性资金。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并非所有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都要是不征税收入,还要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关于专项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注意区分出当中的应纳税收入。
开发商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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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负处理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简称“招拍挂”),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些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
对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
由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约定返还的条件和形式不同,对企业取得的返还款是认定为财政性资金,还是认定为经营性收入,其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税务机关对返还收入的涉税认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依据是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出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进行判定。
今年以来,相关稽查案例不断出现,返还款用途不同,稽查处理差异迥异。
下面结合实例就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以及相关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企业可以认清纳税事项、规避涉税风险。
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 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 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相关税务处理:一、营业税:本案例实际上是政府主导拆迁,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
鉴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如果返还款3000 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3000 收入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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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肖宏伟房开企业政府返还土地款计入收入风险点提示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火如荼,一个非常突出的争议问题是:开发商取得政府返还土地款如何计税问题;很多开发商将返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中,先缴纳了所得税,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务机关要将返还款冲减土地成本;当年想以不冲成本,计收入,从而加计20%扣除的筹划方案落空;目前基层税务机关普遍认可的是冲减的处理方法;这样处理,可能与很多专家的意见不太相同;建议开发企业认真对待;冲成本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分析如下:由于土地招拍挂制度约束,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通过各种名义和方式,对开发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虽然计入营业外收入,可以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支出;但此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一般不认可;一、会计处理返还款名义上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但从政府土地出让业务实质来看,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金额全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了全额票据,计入土地受让成本,而后政府给予的返还,是转让土地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如被税务机关认定认为是返还业务,应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财会20063号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二、企业所得税处理由于政府土地返还款,不符合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不是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因此,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被税务机关认定认为是土地款返还业务,无论企业会计上如何处理,所得税征收管理上,可以直接冲减土地成本;所以,此土地返还款应当冲减土地成本,如果企业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按实际成本原则,对完工产品分摊土地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企业将返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也不会拒绝;三、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这里所称“地价款”,应为实际支付的价款,应为扣除政府返还后的土地实际价款;这是实际发生原则在税收征管中的具体应用;政府返还土地款,冲减土地成本,在各地税务机关具体文件解释中都有明确规定;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 188号一关于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再如:青岛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十二条对于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基层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上,大多认同政府返还土地款,直接冲减土地成本的处理方法;不能加计扣除;。
会计实务: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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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最近,经常有房地产企业财税会员咨询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政府给予的财政返还款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现在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公开竞价取得的,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以土地换项目,通过财政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变相给予房地产企业一定补偿。
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取得土地实际成本就会低于“招拍挂”价格,那么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取得的政府返还款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呢?一、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作为土地成本,取得的这部分返还款实质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再看具体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开发用地最终会构成存货的一部分,支付的土地价款应该计入开发成本。
在之后取得的财政返还款,属于对已经发生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会计处理上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能冲减开发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方式与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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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方式与涉税分析阳新芽赵捷地产财税来源:拓狗日记01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方式有哪些?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第二、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或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
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部分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
国土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约定返还的3000万中,用于拆迁费用1000万元,用于动迁户补偿2000万元。
企业实际向动迁户支付补偿款1500万元。
第三、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挂,政府为减轻开发商的负担,对开发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进行返还。
一般情况下,由于实施了土地的储备制度,政府将生地转化为熟地后再进行“招拍挂”,动拆迁问题已妥善得到解决,土地的开发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周边的市政建设将逐步完善,水、电、煤等市政都有计划地分配到位。
即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国土部门已将拟出让的土地处置为净地,即权属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无地面附着物的宗地。
房地产企业取得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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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取得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首先介绍一下城中村改造背景及相关政策.城中村是指在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城中村对于吸纳外来劳动力、缓解城市安置外来人口的居住压力、解决部分村民的收入来源等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其对城市建设发展的消极影响却也十分明显:村民居住环境差、用地管理混乱、基础设施不完善、安全隐患多、治安问题突出等等。
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发展的需要,全国各地相继实施城中村改造。
在这一背景下,近年来郑州市政府大力进行城中村改造工作。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工作,改造周期长,占用资金量大。
为了激发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郑州市政府研究出台郑政文〔2007〕103号等相关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中如何准确地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摆在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面前的新课题。
笔者长期从事房地产企业财务工作,参与本公司多项城中村改造工作实务及其环节中的财税研讨、管理工作,现对土地出让金返还环节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总结,以供各位地产财务从业同仁借鉴和参考。
一、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返还会计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以实际资金净流出金额作为土地成本,因此实际收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应冲减土地成本。
第二种观点认为,收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是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应计入“专项应付款”进行明细核算.收到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应付款”;发生规定用途的资金支付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该项返还款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究竟哪种会计处理是正确的呢?下面就以参与郑州市南五里堡社区城中村改造的甲公司为例进行分析确定。
郑州甲地产开发公司(民营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参与郑州市南五里堡社区城中村改造,2011年市政府批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社区城中村改造方案》中明确指出“土地出让总价款起始价部分,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拨付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支出.”“土地出让金中政府收益部分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人民政府补贴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学校、医疗、消防、等公共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即收即拨.”2012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列明出让价款为10000万元,甲公司按照该合同缴纳款项,并取得全额票据.针对该地块郑州市XX局下发相关文件中明确:下达管城区土地出让金8000万元,分别用于五里堡村村民拆迁安置补偿和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该项资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6000万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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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各地的土地供应政策比较复杂。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拿地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土地补偿款该如何处理,现行税收政策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下面根据一个实际案例,对政府返还款的增值税处理进行分析。
典型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1亿元。
根据相关协议,企业收到政府4000万元的土地熟化成本,专用于出让用地的土地熟化、出让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户的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平整等方面。
企业实际发生拆迁支出5000万元。
该项目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上述业务均取得税法规定的合规票据。
三种观点
那么,这项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该如何处理呢?实务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政府是毛地出让,企业收到的返还,本质上是政府对企业拿地的价格折让,应冲减土地受让成本。
第二种观点认为,返还款应冲减拆迁补偿费用。
收到的返还款在弥补5000万元的土地熟化成本后,1000万元的土地熟化净支出应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拆迁补偿的主体是政府,企业收到的返还款则是代理性质的收入。
企业代替政府从事拆迁和土地平整等土地熟化工作,其代理收入在扣除代为政府支付的土地熟化费用后,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税务处理在计算增值税时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计算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是多少。
性质分析
政府返还款在税务上究竟应该怎么处理?笔者认为,首先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政府返还进行定性分析。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加大调控力度,国有土地出让流程逐步规范,一般情况下先由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再通过“招拍挂”程序,将土地出让给摘牌企业。
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为吸引投资者参与一级市场的拆迁工作,政府进行拍卖的土地多为生地或者毛地(即未进行一级市场开发的土地),然后给予摘牌企业一定的财政返还,用于拆迁安置及土地整理工作。
财政返还的实质,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熟化成本的一定补偿。
故本案例中企业收到的4000万元返还,属于上述性质,不同于一般的政府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本案中,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的金额全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了全额票据,计入土地受让成本。
由于本案中拆迁补偿及土地熟化的主体,是开发商而不是政府。
政府给予的返还并不是原土地出让金的折让。
对于返还不足以弥补拆迁补偿及土地熟化的部分,政府不再额外承担费用,因此返还收入也不是代理性质的收入,而是基于对土地熟化费用的弥补。
基于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此种形式的返还款,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应当按照冲减土地出让金处理。
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仍按1亿元计算。
扣除分析
那么,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等土地熟化费用5000万元,能不能在计算销售额时全部扣除?
由于企业在取得毛地的情况下需要自行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无法取得土地出让金票据。
140号文件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一般情况下,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或返还会小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用,出现拆迁补偿费用不足的情况。
此案中,虽然企业实际发生拆迁补偿及土地平整费用为5000万元,但已经从政府得到补偿4000万元,企业只能就补偿不足的部分来扣除,也就是1000万元(5000-4000)的部分。
因此,企业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总额为1.1亿元。
以上分析仅是就本案的一种处理思路。
由于各地土地供应政策比较复杂多样,企业收到的政府返还也有不同的形式及理由,分析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返还用途及目的,用途和目的不同,那么税务处理也不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助力企业,让创业变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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