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利亚的犯罪学理论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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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贝卡利亚就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26岁时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被推崇为现代刑法学的鼻祖。
贝卡利亚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抨击了封建社会以罪刑擅断、司法专横为主要特征的刑法制度,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宣告了近代刑法学的诞生。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用简短的篇幅论述了刑罚的起源、刑罚的目的、衡量犯罪的标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刑罚的适用手段、死刑等系列的刑法思想,对刑法的发展具有深刻意义。
透过《论犯罪与刑罚》,我们可以发现贝卡利亚的思想。
首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
贝卡利亚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认为个人只有通过同意才能受社会约束,应当签订契约,个人对社会负责,社会对个人负责,需要限制国家的刑法权。
认为法律的最大目的,就是使最大多数人获得幸福。
本书以社会契约论为蓝本,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要求法官、特别就是刑事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官唯一的责任就就是判断就是否违反法律。
她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就是刑罚的严酷性,而就是刑罚的必定性”,“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她还积极呼吁法律必须以文字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尽可能的具体与详细,使刑法被大家所了解与熟知。
同时,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行使又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因为她的刑法思想就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刑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市民社会公民自由与权利,而不再就是中世纪及以前那样镇压被统治阶级。
所以刑罚要改变,由过去的把犯罪人当成奴隶、动物对待,转而提升为人,在处罚的同时亦尊重与保障她们的权利,不对其违反义务范围外的权利与自由构成侵害,这就要求刑罚要以必要为限度。
其次,“罪刑均衡”思想。
“罪刑均衡”思想也就是《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的亮点,书中指出,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就是平等的。
在刑事犯罪中,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就就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在定罪量刑时,重点考虑的就是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也就就是对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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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古代的征服者所遗留下来的残缺不全的法律——它是根据一千二百年以前统治着君士坦丁堡的国王的命令收集起来的,后来又同伦巴底人的习惯法混在一起并散在充满个人所作的混乱不堪的注释的大木古书堆中——是由传说湊成的,但是在大部分欧洲,这种传说却被称为法律。
而且一直到现在,到处——尽管这是可悲的现象——是把卡拉普佐乌士②的意见、克拉鲁斯③指出的古代习惯和法里那奇④怀着恶毒的谄媚心情所提示的各种拷打当作是法律,而这些法律又由那些本应当怀着颤抖的心情来决定人们的生命和命运的人们冷酷无情地加以适用。
这些法律是最野蛮的时代的遗产,其中构成刑法体系的将在本书中加以探讨。
这些法律的缺点,恕我敢于在决定公共的幸福的人们的面前,用无知识的和缺乏耐心的平民不大熟悉的语言叙述出来。
公开寻求真理,不受通常的意见的束缚(这本书就是以这种精神写出来的),这只有在宽大而又文明的政府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
而作者就是生活在这种政府的管理下的,伟大的君主——统治我们的人类的大恩人,——是热爱由那些谦逊的哲学家认真的(但他却没有那些无理性的、随时准备采用暴力或欺骗的人所具有的狂热)说出来的真理的。
任何人,只要领会到我所描写的无秩序状态的本质,他就会了解到,我指出这种状态,要责难和嘲笑的并不是现代和它的立法者,而是过去的时代。
1因此,凡是想要使我很荣幸地受到他的批评的人。
首先应当很好地了解我写这本书的目的。
我写这本书的目的,并不是要削弱合法的权力,而是要加强它的——只要观念给人的影响比暴力还更不可克服,只要这种观念的治和性和人道精神在所有人的眼中已得到证实。
刊载在报刊上的批评文字。
恶意地歪曲了我的文章的含义。
这使我在一个时期内把写给文明的读者的讨论中止下来,以便使任何因胆怯但又热心而产生的谬误想法和由于恶毒的妒嫉心而产生的诽谤,永远成为不可能的产生。
控制着人们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有三个源泉:神的启示、自然法则和自愿缔结的社会契约。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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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是18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他对刑法思想的贡献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要著作《论犯罪与刑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s)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刑法思想,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刑罚体系的观点。
本文将就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展开论述。
一、贝卡利亚刑法思想概述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符合合理的目的,即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预防。
他反对虐待犯人和过度刑罚,并提倡刑罚应当公正、合理和人道。
他认为,刑罚的目标不仅是报复,更应包括社会预防、犯罪人的改造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其次,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由合法的权威机构施行,并明确了刑法的立法程序。
他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反对任意逮捕和审判,鼓励建立法治社会并对法官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提出要求。
此外,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依据法律制定明确的刑罚限度,反对残酷和不人道的刑罚。
他主张刑罚应当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避免无谓的痛苦和破坏犯人的尊严。
二、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对后世的影响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罚改革的推动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强调刑罚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合理限度,这一观点对后世的刑罚改革产生了积极影响。
他的思想使得各国开始反思传统的残酷刑罚,逐渐实行温和的刑罚,并寻求更加人性化的刑罚体系。
2. 法治观念的普及贝卡利亚提出刑法应当由合法的权威机构制定,并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
他的观点对法治观念的普及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后世促进了建立法治社会,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3. 人权意识的提高贝卡利亚反对虐待犯人和过度刑罚的观点,促进了人权意识的提高。
他的思想强调刑罚应当尊重犯人的尊严,反对羞辱和折磨犯人。
这对抵制酷刑、保障人权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 刑罚科学的发展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避免无意义的痛苦。
这一观点对刑罚科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建立了刑罚个案分析和犯罪预防等现代刑法研究的基础。
贝卡里亚及其犯罪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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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 论犯罪与刑罚》 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也 是一部震动了全世界的经典之作。该书深 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 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 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 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 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 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 刑,实行无罪推定。
贝卡里亚的传世名著
1764年 1764年,其传世名著 论犯罪与刑罚》出版, 《论犯罪与刑罚》出版,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 专门系统阐述犯罪与刑 罚问题的专著。1768年 罚问题的专著。1768年, 贝卡里亚被奥地里政府 授予米兰宫廷学校经济 贸易学教授职位。 贸易学教授职位。1771 年4月被任命为米兰公 共经济最高委员会委员。 共经济最高委员会委员。 1791年 1791年,被任命为伦巴 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 的成员。 的成员。
在他看来, 在他看来,由于不同的社会阶层经济利益和政 治地位等的极大悬殊, 治地位等的极大悬殊,造成了下层贫苦者心理的不 平衡,对物质利益, 自由愉快的渴求” 平衡,对物质利益,“自由愉快的渴求”,使他们 一无反顾的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勤来” 一无反顾的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勤来”实现他们的为人实施犯 罪与否由其自由意志决定, 罪与否由其自由意志决定, 并将行为人的自由意志作 为社会对犯罪施加刑罚的 基础, 基础,“犯罪是由人的本 性决定的” 性决定的”,“由于人的 自私和贪利的本性从而就 产生了犯罪现象” 产生了犯罪现象”。
他认为犯罪是社会不公的必然结果,是行为人 他认为犯罪是社会不公的必然结果, 在特定环境下趋里避害的必然选择。 在特定环境下趋里避害的必然选择。犯罪的根本 原因在于社会结构层面的社会矛盾。 原因在于社会结构层面的社会矛盾。 如偷盗通常是由于贫困或实在 毫无办法而产生的, 毫无办法而产生的,走私是因为 关税增长的法律本身产生的; 关税增长的法律本身产生的; 甚至还指出有些犯罪的产 生是由罪恶的社会 制度本身造成的。 制度本身造成的。
(完整版)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完整版)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https://img.taocdn.com/s3/m/648eb2eb650e52ea541898c6.png)
一、人物简介:贝卡利亚(1738—1794):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二、《论犯罪与刑罚》简介: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黄风《贝卡利亚传略》).贝卡利亚接受了社会契约论,并否认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本书的出版在当时引起了欧洲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和恐惧,他们指控本书攻击天主教会和基督教,贝卡利亚在思想开明的米兰行政首脑费尔米安伯爵的保护下得以免受处罚。
(贝卡利亚当时居住在意大利的伦巴第,当地虽已废除了宗教裁判所,但攻击宗教信条的言行仍然被视为大逆不道)在贝卡利亚写作本书的18世纪中期,文艺复兴已经过去数个世纪,宗教改革业已完成,启蒙运动方兴未艾,欧洲大陆打击封建教会势力的斗争已经取得重大的突破,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越发明显.在这种背景下,一本抨击旧的封建刑事制度的书籍及其作者仍然面临如此威胁,对我们历史学习中常识性的理解无异于一次颠覆.从中可以得知,新兴事物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有反复.欧洲大陆思想解放之不易,可见一斑。
三、阅读笔记:(一)就体例而言,如果将本书看作一本简易的刑法学教材,该书的全部四十二章,以第二十五章“犯罪的分类”为界,前后两部分似可看作现代刑法学教材中的总论与分论,但又不完全相同.前二十五章中,除总体概述“犯罪”的概念和界定外,还大量论述了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包括逮捕、定罪、侦查、审讯、时效等一系列属于刑诉法范畴的内容。
在后十七章中,主要分类叙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
但贝卡利亚在其中又明确表示了对一些当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反对态度(比如当时的法律认定自杀属于犯罪行为),在第三十七章中,贝卡利亚所说的“一类特殊的犯罪”被译者标注为“异端邪说罪",贝卡利亚使用这种隐晦的说法,反映出宗教保守势力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政治上的最后终结,实质上应该是在启蒙运动完全结束很久之后,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的主导权,完全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它是一个非常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法律讲堂贝卡利亚(2篇)
![法律讲堂贝卡利亚(2篇)](https://img.taocdn.com/s3/m/863ffe25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9f52e17.png)
第1篇一、引言贝卡利亚,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哲学家,被誉为“刑法之父”。
他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当时的刑罚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提出了刑罚理论,对后世法学和刑事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贝卡利亚的刑罚理论,分析其对现代刑法和刑事司法的启示。
二、贝卡利亚的刑罚理论1. 刑罚的目的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复。
他主张刑罚应当以教育为主,通过刑罚的惩罚和警示作用,使犯罪者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从而改过自新。
同时,刑罚还应起到对社会的震慑作用,使潜在的犯罪者不敢以身试法。
2. 刑罚的公正性贝卡利亚强调刑罚的公正性,主张刑罚应当与犯罪相适应。
他认为,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不能因为犯罪者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颇。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罚的公正性,维护法律的权威。
3. 刑罚的必要性贝卡利亚认为,刑罚应当是必要的,即只有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才能对犯罪者进行刑罚。
他反对无中生有的刑罚,认为刑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 刑罚的合理性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是合理的,即刑罚应当符合人类的理性。
他认为,刑罚应当以人类的道德观念为基础,不能违背人类的良知。
同时,刑罚应当具有威慑力,使犯罪者不敢再次犯罪。
三、贝卡利亚刑罚理论的启示1. 刑罚目的的转变贝卡利亚的刑罚理论启示我们,现代刑法应当以预防犯罪为主要目的,而非单纯的报复。
在刑罚实践中,应当注重犯罪者的教育改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2. 刑罚公正性的维护贝卡利亚的刑罚理论告诉我们,刑罚应当与犯罪相适应,不能因为犯罪者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颇。
在刑罚实践中,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3. 刑罚必要性的把握贝卡利亚的刑罚理论启示我们,刑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刑罚实践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犯罪学的发展历史
![第二章 犯罪学的发展历史](https://img.taocdn.com/s3/m/81a58a27e2bd960590c67751.png)
犯罪预防论
思想基础
• 核心的犯罪预防学说是“刑罚替代措施”或“保安 措施”。
1、经济领域。如自由贸易、限制酒类消费等。
2、政治领域。协调政府和民众的愿望等。
3、科学领域。如防盗门等。
4、立法和行政领域。如遗嘱立法可以防止谋杀。
5、教育领域。道德和文化教育。
(三)加罗法洛的犯罪学思想
• 1、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 • 违反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怜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紧张理论
• 犯罪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
得社会地位和物质财富而产生的沮丧和气
愤的产物
亚文化理论
文化
• 亚文化(subculture):又称集体文化或副文化, 指与主文化相对应的那些非主流的、局部的文化现 象。
• 亚文化是在主文化或综合文化的背景下,属于某一 区域或某个集体所特有的观念和生活方式。
• 一般预防:规诫其他公民不要像犯罪人实 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 特殊:对本身进行改造,不至于侵害其他 人
(二)边沁的犯罪学思想
• 1、人都有两种驱动力驱使: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 • 2、关于犯罪与惩罚的关系: • (1)社会对于犯罪的惩罚是必须的 • (2)对犯罪者的惩罚是通过给犯罪者施加痛苦,
以其收到惩戒和教育作用 • (3)犯罪人的内心存在着驱使犯罪和制止犯罪的
龙氏对天生犯罪人的部分描述
• 他相信自己在罪犯身上看到了某些与野蛮人相同 的特征,并对天生犯罪人作了如下的描述:
• “下腿不发达、头盖甚小、前额后陷、前骨节过 伸、颅骨缝线关合过早、头盖过厚、额骨与颧骨 过大、凸额斜眶、皮肤过红、大耳、丛发、过于 敏捷、不知疲苦、触觉不灵、视觉过敏、伤愈极 速、情爱甚弱、淫念过早、两性不大分、怠惰、 易受激动、好赌博、饮酒、迷信等等。”
贝卡利亚犯罪与刑法的读后感
![贝卡利亚犯罪与刑法的读后感](https://img.taocdn.com/s3/m/4133d9a6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c8.png)
贝卡利亚犯罪与刑法的读后感读完贝卡利亚的关于犯罪与刑法的论述,那真像是脑袋被狠狠敲了一下,突然就对犯罪和刑法这事儿有了不少新的看法。
贝卡利亚可真是个厉害的家伙啊。
他讲的那些东西,就像是在黑暗里突然点亮了一盏灯。
以前我就觉得犯罪嘛,那肯定是干坏事了,然后刑法就是用来惩罚这些坏蛋的,简单粗暴的想法。
但看了他的书之后,才发现这里面的学问可深了去了。
他说到犯罪的本质,可不是那种简单地说谁违反了规定就完事儿了。
他让我明白犯罪其实是对社会契约的破坏。
就好比我们大家住在一个村子里(把社会想象成一个大村子),大家事先都商量好了一些规矩,这就是社会契约。
你要是偷东西或者伤害别人,那就相当于你破坏了这个大家都默认的约定,这时候刑法就像村里的长辈(执法者)站出来主持公道一样。
这种说法一下子就把犯罪这件事从单纯的个人行为和社会的关系讲得清清楚楚。
再说说刑法。
贝卡利亚对刑法的很多观点都特别新鲜。
他觉得刑法不能太严厉,也不能太随意。
太严厉的话,就像是一个暴躁的家长,孩子犯一点小错就往死里打,这可不行。
比如说偷个小面包就判死刑,那这刑法就太恐怖了,而且也不合理啊。
这反而会让一些本来犯小错的人干脆破罐子破摔,去犯更大的罪,因为反正处罚都那么重了。
而且啊,他强调刑法的确定性。
就像村里的规定,如果一会儿一个样,那大家都不知道该怎么遵守了。
所以刑法必须明确,这样大家才知道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
在他的论述里,还提到了刑罚的目的。
以前我就以为刑罚就是为了报复那些犯罪的人,让他们不好过。
但贝卡利亚告诉我,刑罚可不只是报复,更多的是预防犯罪。
这就好比我们在村口设置一个警告牌,告诉大家不要去偷果园里的果子,不然会有惩罚。
这个警告牌存在的意义不只是为了惩罚那些偷果子的人,更是为了让大家都不敢去偷,起到预防的作用。
这一点让我觉得特别有道理,毕竟要是只想着报复,那这个社会可能就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永远都在互相伤害。
不过呢,看他的书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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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一、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产生及其形成从犯罪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考察,古典犯罪学派形成于18世纪末。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犯罪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贝卡利亚是古典犯罪学派的创始人之一。
贝卡利亚从功利主义学说出发,认为犯罪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
因为人们都努力寻求愉快的感受而力求避免不愉快的感受,因此,一个犯罪与否是在“趋利避害”、“避苦求乐”的思想指导下自由选择的结果。
而刑法就是针对人们的功利思想所进行的恫吓,以迫使人们不去犯罪。
因此,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应是一种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法律应对什么是犯罪做出不容易变更的规定,并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
二、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思想除贝卡利亚之外,边沁、德国学者康德、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等著名思想家对犯罪学的产生与发展也有重要贡献。
(一)贝卡里亚的人道主义理论贝卡里亚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他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
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
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
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
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作为标准。
5、刑罚与犯罪应相适应,以阻止人们犯更严重的罪行。
6、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怎样,同样的罪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
7、刑罚的目的是使犯罪人以后不再犯罪,并儆戒其他人不敢犯罪。
贝卡里亚犯罪学思想
![贝卡里亚犯罪学思想](https://img.taocdn.com/s3/m/511b4a2c0066f5335a8121c3.png)
贝卡利亚,作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提到犯罪学就不能不提到他。
他通过他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对欧洲乃至全世界许多国家的犯罪与刑罚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在犯罪学历史上起了开创新时代的作用。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几块:一、犯罪的原因关于犯罪的原因,贝卡利亚在他的著作中论述较少,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总结出他对犯罪原因的一些看法。
1.经济原因。
从经济层面上来说,很多犯罪是由过大的贫富差距造成的,贝卡利亚在书中借用盗贼和杀人犯的口吻说道:“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阿!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鸿沟。
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借口让我偿受他们所没有尝试过的痛苦。
这是谁制定的法律呀?是富人和权势者。
他们对穷人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
我们要斩断这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这不平等的根源开战!我将重新恢复自然的独立状态,我将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来获取一定时间的自由愉快的生活。
也许痛苦和忏悔的一天终究会来临,但那是短暂的,在度过多年的自由和享乐的生活之后,我会有那么一个烦恼之日的。
作为少数人之王,我将纠正命运的荒谬,让那些暴君在被他们的奢侈侮辱的还不如他们的马和狗面前,面如土色,失魂落魄。
”就是这样一段朴素的语言,娓娓道出了犯罪人的心声。
在这之前,大多数人都认为犯罪是犯罪人本身恶的表现,是其个人的***性造成的。
而贝卡利亚的这段话向世人说明了犯罪人犯罪的真正根源——那就是贫穷。
社会的贫富分化,底层劳苦大众痛苦的扩大化和上层社会的冷漠与暴虐,社会现实的严重不平,使穷人们几乎没有通过正当渠道来改变自己生活现状的可能性,只有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 ,即实施犯罪,才能打破原有的社会状态,摆脱现实的痛苦和烦恼,以获取一定时间自由愉快的生活。
贝卡利亚又从趋利避害的角度分析道:“一个人如果发现它将在生活于自由之中的本国公民的眼下,在苦役和痛苦之中,度过许多年岁甚至整整一生,成为曾经报复过他们的法律的奴隶,那么,他将这种结局同能够成败未卜的犯罪,同他可能受到的暂时的痛苦进行有益的比较。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https://img.taocdn.com/s3/m/c48a39fe9e31433238689306.png)
贝卡利亚在书中说,人的感受力理应要得到释放,而人的情感则可以像道德那样接受教育。
他说,“我知道发展自己的内心情感是一门依靠教育才能学到的艺术。
”由此,他认为,国家法律应该注重对公民进行情感教育的一面。
那么,国家法律怎样才能教育我们的情感呢?法律规定对罪犯可以执行死刑,贝卡利亚说,随着刑场的日益残酷,人的内心对残酷的忍受力也在不断的提高,死刑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用它来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这是一种信仰的滥用。
因而,贝卡利亚从这个角度出发,主张在法律中废除死刑。
因为相同的理由,他对秘密控告制度和悬赏,也是嗤之以鼻的,认为这是扭曲的不正常的现象:“这种风俗把人变得虚伪和诡秘……。
这样,人们往往掩饰自己的感情,由于对别人隐藏这种感情,以至发展到对自己也同样隐藏这种感情。
他们没有明确而稳定的准则作指导,迷失在见解的烟海之中;他们竭力躲避着威胁自己的恶人,在对前途的忡忡忧虑中熬过眼前的时光;他们享受不到持久的恬适和安全,……能活在世间,就是他们的唯一安慰。
”“……自相矛盾的立法者,一方面把人们猜疑的心灵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却在大家心中挑拨离间。
……这是软弱国卷首,贝卡利亚引用培根的话作为引语:“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是的,从贝卡利亚那时起,这个漫长的过程便开始了,直到今天,它还在进行着,我相信,收获的季节总会来临读《论犯罪与刑罚》的不完全笔记作者潘龙说明:由于读此书是在断断续续之间,所以这里的笔记主要是我在法院实习期间利用空余的时间写的,一直写到第十七章。
之后因为其他原因只是把这本书看完,没有写笔记。
不过我还是会在后面几天把读后感写出来。
我的版本是由贝卡利亚著,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下面就是笔记的内容,希望在更后面的日子里,我能把笔记补全。
一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浅析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
![浅析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https://img.taocdn.com/s3/m/e0b3f5f2c8d376eeaeaa3190.png)
浅析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摘要】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初步奠定了犯罪学的基础。
本文以此书为基础,从犯罪的本质、衡量犯罪的标准,犯罪原因,犯罪的预防四个方面分别对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予以浅析。
【关键词】贝卡利亚;犯罪学十八世纪六十年代,对犯罪学来说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期,因为在这个时期作为西方近代古典学派代表的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在这部书中贝卡利亚系统的论述了犯罪与刑罚的相关问题,构建起了犯罪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对后世犯罪学的研究铺平了道路。
1贝卡利亚的主要犯罪学思想11犯罪本质。
从《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出贝卡利亚的犯罪本质观,很显然他同意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认为违法社会契约就是犯罪的本质,书中论述长期忍受战争之苦的人们都已被折磨的筋疲力尽,他们已经不再向往那徒有虚名的所谓的“自由”,因此他们愿意拿出本来属于他们自己的一部分自由,只求能够平安的拥有剩下的那一部分自由,而负责保管人们拿出的这部分自由的人当然是君主,君主必须保护这部分自由不被任何人非法侵犯,因为人性是贪婪,他们不仅想偷回自己拿出的那部分自由,而且企图偷掉别人拿出的自由,这就是犯罪的本质。
12犯罪的衡量标准。
贝卡利亚认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正是衡量犯罪的主要标准并且他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关于犯罪衡量标准的几种错误观点进行了批判。
首先,他反对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尺,因为主观心态具有不稳定性,人们主观意念的相差甚远,所以将犯罪时的意念作为定罪的根据,不仅缺乏实际操作性,更由于这样的做法会导致司法的成本过高同时,因为有时善良的意图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而邪恶的意图却产生了积极的后果,这也使得这个标准难以在实践中适用。
同时,贝卡利亚也对那种以被害者的身份来为确定犯罪轻与重的标尺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通过下面这个例子证明了这种观点的错误,大自然的身份地位远高于君王,但是破坏大自然的行为所受到的惩罚却远远轻于侵犯君王所受到的惩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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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引一言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
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
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攻击。
若对一篇题为<对《论犯罪与刑罚》的注评)的文章的回答》是为反击法基内而写的。
该文虽以贝卡里亚的名义发表,实际上却是由韦里兄弟执笔撰写的。
―译者注进其中的过渡。
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民感激的是那些哲学家,他们从被人忽视的陋室向群众撒播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民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于国家之间的真正关系。
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为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骄傲王交往振兴起来。
国家之间悄悄开展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
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实际的光明。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正规的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
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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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本书作者简介:贝卡利亚,(本名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1794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
他的代表作为《论犯罪与刑罚》。
他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呼吁以更人道的方式对待囚犯,呼吁改革法律并改善监狱环境,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贝卡在本书中提出了很多新的思想,这些思想不仅仅是关于刑法领域,还渗透到刑事诉讼法,法理学,法治理论等各个领域中去,在此,笔者主要阐述其中几个重要刑法思想。
一、罪刑法定思想贝卡代表资产阶级,对压制人性的禁欲主义和宗教主义进行了猛烈抨击,认为以往法官等执法人员肆意拟制法律的行为进行猛烈抨击,认为犯罪与刑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反对司法擅断。
犯罪是有限度的,除了那些侵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他人人身等犯罪,在一定的限度下,都不能认为是犯罪。
贝卡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在法律规定限度外的刑罚种类都是不道德和非正义的。
并且只有立法者才有权力解释法律,法官只是法律的搬运者,只能按照成文法律来适用法律。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人们的处罚”“只有法律才能犯罪与刑罚,只有代表社會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有这项权威”,表明除了被社会契约所授权的立法者,任何人都不具有立法的权力,同时,应当按照法律严格区分立法者和司法者,司法官们应当按照法律严格适用法律,即司法者们对社会成员所做出的刑罚判决必须来源于刑法明文规定,并且要针对具体的事项做出公正裁判,否则就是不道德的。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如今刑法三大原则之一,对立法执法司法领域都产生深远影响,指导当代法律工作人员,是一笔不可或缺的理论财富。
二、罪刑相均衡原则贝卡对罪行想均衡原则主要提出了两个观点:一,刑罚程度要与犯罪程度相适应,法律应当明文规定刑罚程度的幅度,犯罪危害程度应当在这个幅度中对应与之相适应的刑罚方式,若重罪对应轻刑或者轻罪对应重刑,那么刑罚的设立将会毫无意义。
贝卡利亚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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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哲学家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是启蒙时代的杰出代表,他的刑法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系统地阐述了其法律观点,主张刑罚应当与犯罪相适应,反对刑罚的残酷和不公。
本文将从贝卡利亚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刑法思想的核心内容及其对现代刑法的影响。
二、贝卡利亚的法律规定概述1. 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贝卡利亚认为,犯罪与刑罚之间应当存在一种必然的联系,即刑罚应当与犯罪相适应。
他反对将刑罚视为对犯罪的报复,而是将其视为一种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
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预防。
”2. 罪刑法定原则贝卡利亚主张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犯罪的性质、种类和相应的刑罚。
他认为,法律的不明确会导致刑罚的不公正,使人们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
因此,他强调:“法律应当公开、明确,使人们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 刑罚的必要性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复。
他主张刑罚应当适度,避免过重或过轻。
过重的刑罚会激发犯罪者的反抗心理,过轻的刑罚则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贝卡利亚指出:“刑罚应当与犯罪相适应,既能起到威慑作用,又不过分痛苦。
”4. 刑罚的平等性贝卡利亚强调刑罚的平等性,主张不论犯罪者的身份、地位,都应受到相同的刑罚。
他认为,刑罚的不平等会导致社会的不公,损害法律的权威。
贝卡利亚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贵贱,犯罪者都应受到相应的刑罚。
”5. 刑罚的人道性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人道性,反对残酷的刑罚。
他认为,残酷的刑罚不仅无法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还会激发犯罪者的报复心理。
贝卡利亚指出:“刑罚应当以人道为原则,避免残酷和不公。
”三、贝卡利亚刑法思想的核心内容1. 刑法的人性化贝卡利亚认为,刑法应当以人性为基础,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
他主张刑罚应当适度,避免过重或过轻,以保护犯罪者的基本人权。
2. 法律的明确性贝卡利亚强调法律的明确性,认为法律的不明确会导致刑罚的不公正。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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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切萨雷·贝卡利亚,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
相信跟我一样,很多人对他的认识都是始于他的不朽著作《论犯罪与刑罚》。
写这本书的时候他只有26岁,但是没有人能够否认,这本由一位少年写出的只有区区几万字的书,是古典刑法理论的开山之作。
直至现在,这本书的某些思想,也就是贝卡利亚的思想,对法律学界还有着深远的影响。
可能是题外话,做为一个有自己思想的青年人,我相信很多人也跟我一样,想要写些什么东西,一篇文章或者一部书,来把自己的思想表达出来。
这可能是每个少年的梦想,而贝卡利亚则是我们的榜样。
这也是在一篇书评的开头,我要先介绍作者其人的原因。
但是在1764年,写出《论犯罪与刑罚》的贝卡里亚却被当时的社会指责为心灵的软弱——当时的评论是这样说的:“理智的人会说,当你写作时站得多么高,而当你不再写作时你的水平又多么低。
”“只希望做人类的保卫者,但不愿为此做殉道者”。
而贝卡利亚的反应也出奇的冷静,仿佛默认了一切。
不过这并不影响这部书所带来的震撼力以及影响力。
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在读过《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之后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正如服用了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当我阅读它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当中依然残留的野蛮内容。
”而这也正是真正的学术界所给这本书,和书中无处不在的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的最佳赞誉。
塞林格说:“当看到一部作品具有的崇高或者颠覆,千万别以为作者也是如此。
我的懦弱和退缩有时也可以借书本获得躲避或伸张。
”但是显然贝卡利亚并非如此。
如果不是对当时的腐朽的刑罚制度深恶痛绝,对民主主义的社会剖析深刻,又怎么能写出这样富有逻辑和人本精神的著作?在此书中,贝卡利亚深刻的揭露了旧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事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力倡无罪推定。
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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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新解作者:高松琼来源:《卷宗》2017年第21期摘要:贝卡利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刑法理论产生有其理论背景,其犯罪学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以《论犯罪与刑罚》为视角,解读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
关键词:贝卡利亚;犯罪学;思想;刑罚1 贝卡利亚犯罪学思想的理论基础中世纪欧洲,罗马法的国家至上主义,日耳曼法的报复主义和教会法的道义责任论构成了刑法的基石。
在此背景下,欧洲国家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罪刑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道义责任论为主导。
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均处于原始、野蛮的状态。
随着欧洲三大文化运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的兴起,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应运而生。
2 犯罪学思想(一)犯罪本质论贝卡利亚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对作者在论及犯罪的本质时,对刑罚的起源做了详细的阐述。
任何人都不可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将自身的天然自由放弃,在经历颠沛流离的生活后,在享有徒有虚名的天然自由后,人们便以社会契约的方式形成契约自由。
国家机器成为这一份份少量自由的合法管理者。
这一份份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在犯罪本质论下,贝卡利亚提出下面两个论断。
1.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唯一标尺犯罪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
针对当时犯罪尺度滥用的背景,贝卡利亚否认与社会危害无客观联系的犯罪意图、被害人的地位和罪孽是衡量犯罪的标尺。
犯罪意图不是衡量犯罪的标尺的原因在于:这种标尺所依据的只是对客观对象的意识,这些意识形态随环境的变化发生改变,并且在每个人身上都不相同。
从实际情况来看,最好的意图可能给社会造成最坏的恶果,最坏的思想意图却可能给社会带来最大的好处。
贝卡利亚也否认犯罪所侵犯对象的社会地位是衡量犯罪的标尺。
否则,同谋杀帝王的行为相比,对大自然的失敬行为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罪孽,是一种宗教概念,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罪孽只不过是对上帝意旨的违反,它不能成为衡量犯罪的尺度。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https://img.taocdn.com/s3/m/648d4c8f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21.png)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以前,我总觉得犯罪好像就是那些很明显的坏事,什么杀人放火、抢劫盗窃之类的。
但是贝卡利亚告诉我,犯罪的定义其实得非常严谨才行。
他就像是一个严谨的老学究,拿着放大镜在看每个细节。
他说不能随随便便就给人定罪,必须得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
这就好比玩游戏得有规则一样,如果规则模棱两可,那玩家不就乱套了嘛。
在现实中,这关系到一个人的自由、名誉,甚至生命啊,可不能儿戏。
书里提到刑罚的时候,那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
我原本以为刑罚就是对犯罪者的惩罚,简单粗暴点好像也没什么。
可是贝卡利亚却像个讲道理的智者,他说刑罚的目的可不是为了单纯地报复犯罪者。
他说刑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预防犯罪。
这就好比给想犯罪的人一个警告,就像在路边立个牌子写着“前方危险,请勿靠近”。
如果刑罚太重,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那就不是在预防犯罪了,而是一种不公正。
这就像本来想教训一下调皮捣蛋的孩子,结果打得太重,那就成了虐待了,这可不行。
他还特别强调了刑罚的及时性和确定性。
及时性就像抓小偷,要是小偷刚偷完东西就被抓住,那对其他人的威慑力可就大多了。
要是拖个一年半载才处理,大家可能都忘了这事儿,那小偷也不会害怕了。
确定性也很重要啊,要是大家都觉得犯了罪也不一定会被惩罚,那有些人就可能会抱着侥幸心理去犯罪。
这就好比闯红灯,如果从来都没有交警来管,那闯红灯的人肯定越来越多。
在死刑这个问题上,贝卡利亚的观点也很独特。
我以前觉得死刑是天经地义的,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就应该判处死刑。
可是他却让我开始重新思考这个问题。
他说死刑其实并不能起到很好的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了。
这就像是下棋,你走了一步,发现错了,但是棋子已经拿掉了,就没有后悔的机会了。
而且,他觉得生命是最宝贵的,国家有没有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这就像一个超级难的道德选择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就像跟着贝卡利亚进行了一场奇妙的思想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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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的犯罪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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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的犯罪学理论定罪之前的监禁的依据是什么?犯罪的嫌疑是由谁判断的,法律还是法官?犯罪的迹象能否成为逮捕的充分条件?随着刑罚变得宽和,随着从监所中消除了凄苦和饥饿,随着怜悯和人道吹进牢门并支配那些铁石心肠的执法吏,法律将心安理得地根据嫌疑决定逮捕。
---------贝卡利亚
贝卡利亚于1738年3月15日出生于意大利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
他的家族曾经是帕维亚的侯爵。
贝卡利亚的祖母留下了丰厚的遗产,一家人衣食无忧。
8岁的贝卡利亚被送进帕尔马教会学校,尽管他十分厌恶那里的宗教课程,晚年还撰文批评教会学校“扼杀心灵的人道情感”,却在那所学校里以数学天赋而闻名,被老师、同学们称为“小牛顿”。
16岁时,他进入帕维亚大学法学院学习。
他从未放弃对数学和经济学的研读。
这些积累在十年后他写作《论犯罪与刑罚》时派上了用场。
他在序言中说道:“应当运用几何学的精确度来解释这些问题。
因为这种精确度足以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
”
1758年9月,他毕业后回到米兰。
这段时间里,他认识了影响他一生的经济学家彼德罗·韦里,并加入了韦里组建的以年轻数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为主要成员的“拳头社”。
贝卡利亚每晚和志同道
合者共同读书、互相辩论。
韦里很欣赏贝卡利亚的写作才能,他在一封信中写道:“我正在挑选一批有天才的青年人,其中有个叫贝卡利亚的侯爵,他有丰富的想象力,对人类精神的刻苦研究使他出类拔萃……他是位有造诣的数学家、优秀诗人,有独辟蹊径的头脑。
”。
四年后,贝卡利亚发表了处女作《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对策》。
米兰作为贸易和金融中心,汇率混乱、投机横行。
贝卡利亚考察了各种货币的含金量,设计了一个以含金量为基础的货币价值兑换公式,引起了学术界和米兰当局的重视。
1763年2月,部分采纳贝卡利亚建议的金融改革措施在米兰出台。
作为经济学新锐的贝卡利亚在学界崭露头角。
30岁那年,贝卡利亚成为米兰宫廷大学的经济学教授。
他的经济学课程为期2年,共分为以下6个部分:经济学基本原理、农业、商业、工业、税收金融以及公共安全秩序。
这门课深受学生欢迎,他的课堂讲稿经常被译为法文和英文发表。
1804年,他的一位学生将讲义整理誊清,以《公共经济教程》在米兰出版。
两年后,他开始跨入政界,一边教学一边兼任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委员,开始参与票据改革、货币改革和度量衡改革等一系列经济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一年后,他辞去教职,成为一名专业的经济官僚。
他在这一委员会工作了二十年,大部分时间担任第三部的负责人,
主管农业、工业、商业,并负责食品供给、商会、货币、度量单位、集市、森林和矿产保护、渔猎以及人口统计等繁杂的工作。
1789年10月,他回归自己的法律本行,任政府委员会第二部负责人。
主管警察、法院、监狱和管教所。
然而他的经济头脑,在其处理失业工人示威的行动中,仍然发挥了作用。
据载,1790年,他所管辖区内的科莫市发生了一系列失业工人的抗议示威,局势不断恶化。
贝卡利亚力排众议,反对用镇压、逮捕手段解决问题,而是主张以工代赈,鼓励当地工业和手工业发展,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减少失业状况。
这些举措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贝卡利亚还说:“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该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我以此文结尾,希望学犯罪学的同学们以此自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