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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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资料之商法经济法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资料之商法经济法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资料之商法经济法重要考点考点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起始时间根据《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因此,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至公司注销登记之日,为公司成为民事主体的时间。

也是公司享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时间。

考点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在考试中主要考查公司的越权行为。

越权行为,是指公司超越章程的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其效力如何确定。

现在的理论和实践均认为,只要公司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专营专卖),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

这一点,已经为我国合同法和公司法所确认。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考点三:公司设立和成立的区别(1)行为性质的区别。

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是签订发起人协议、订立章程、出资、验资、设立登记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公司成立,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2)可否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不同。

设立阶段“公司”不享有法人的主体资格,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但可以以“筹建处”、“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3)责任承担不同。

公司设立完成,取得名称专用权和民事主体资格。

设立中公司和成立后公司为“同一体”关系,公司成立后,设立阶段的债权债务由成立后公司继受,设立失败的,由发起人(股东)对设立阶段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公司成立后的法律行为由公司自己承担。

考点四:出资的限制(1)有限责任公司中,对首次出资额的限制:既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万元)。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原则规定。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这个原则性规定与该法第五章列举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互为补充,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地使用反垄断法规范行政垄断。

2.行为方式及其要件。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反垄断法重点约束的主要有以下几类:(1)地区封锁。

这是指地方政府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了本地区利益,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它往往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政府命令、文件或通知等方式出现,通过对这些命令、文件、通知等的执行达到封锁市场,保护地方利益的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第33条至第35条规定了地区封锁的三种表现形式:第一,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这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下列五类行为:一是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施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是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是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是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防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是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二,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行为。

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2020法考经济法知识点

2020法考经济法知识点

支配地位 的确定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记忆口诀]市场份额,控制能力,财力技术,依赖程度,难易程度
(1) 高份额被推定
推定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 1/2 的; 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 2/3 的; 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 3/4 的。
合同效力
被诉合同构成垄断协议,内容无效。Biblioteka 考点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参考因素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3
具有交易关系的上下游经营者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例]茅台酒厂对经销商的限价
纵向协议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行业协会 [例]某市旅游协会召集当地旅 行社统一定价
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横向或纵向的协议垄断 横向、纵向协议
行为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需要证明两点:(1)有如上事实;(2)所达成的协议不会
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只要达成协议,无论是否实施均可处罚。 处罚原则
[记忆口诀]以行为论,不以结果罚
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济法考点全面总结

经济法考点全面总结

一、简答:(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法律行为,泛指基于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法律行为是行为人自觉自愿的行为,而非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

–是一种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行为效力状态的种类(1)有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2)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例外情形的规定)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三)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

法考商经法重点归纳

法考商经法重点归纳

法考商经法重点归纳一、法考商经法重点归纳商经法在法考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呢,咱可得好好重视起来。

(一)公司法公司法里的重点可不少呢。

像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常考的点。

比如说股东的知情权吧,这可是保障股东权益的重要部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

还有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它们各自的职能和权限都要搞清楚。

例如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另外,公司的股权转让也是重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呢,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这里面关于入伙和退伙的规定也是重点内容。

入伙的时候,新合伙人要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的时候,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破产法破产的申请与受理是一个重要考点。

哪些主体可以申请破产呢?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也很关键,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

还有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首先要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

(四)票据法票据的种类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这些票据行为都是考点。

比如说背书必须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是自付票据。

经济法司法考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司法考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司法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A. 合同当事人一方欺诈B.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C. 合同当事人一方胁迫D. 合同当事人一方重大误解答案:D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属于:A. 股东大会B. 董事会C. 监事会D. 总经理答案:B3. 在经济法中,下列哪项不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A. 垄断协议B.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C. 经营者集中D. 个人消费行为答案:D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哪项权利?A. 知情权B. 选择权C. 公平交易权D. 所有以上权利答案:D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哪项措施?A. 强制执行B. 罚款C. 追究刑事责任D. 以上都是答案:A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哪些条款?A.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B. 劳动报酬、劳动条件C. 劳动保护、劳动纪律D. 所有以上条款答案:D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哪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A. 商业贿赂B. 虚假宣传C. 侵犯商业秘密D. 正常广告宣传答案:D8.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通常是:A. 作者终生B. 作者终生加50年C. 作者终生加作者去世后50年D. 永久性保护答案:C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生产销售:A. 假冒伪劣产品B. 过期产品C. 未经检验的产品D. 所有以上产品答案:D1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哪项行为?A. 明码标价B. 价格欺诈C. 价格垄断D. 价格歧视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列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企业破产?A. 企业资不抵债B. 企业经营不善C. 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D. 企业连续亏损三年答案:A, C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包括:A. 公平原则B. 公正原则C. 公开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答案:A, B, C, D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属于:A. 投保人B. 被保险人C. 保险人D. 受益人答案:A, C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A. 客户身份识别B. 交易记录保存C. 大额交易报告D. 可疑交易报告答案:A, B, C, D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环保要求包括:A. 减少污染物排放B. 采用清洁生产技术C. 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D. 合理利用资源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国际经济法的其它领域--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

国际经济法的其它领域--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第五部分 国际经济法的其它领域一、国际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保护——《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的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商标和其他工业产权。

申请获得: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

2.优先权原则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内,在优先权期限内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优先权原则并不是对一切工业产权均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

3.临时性保护原则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

4.保护的独立性原则依该原则,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决定,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

同一商标在不同成员国所受的保护相互独立,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成员国法律确定。

5.最低标准原则公约采用的保护标准是最低标准。

6.其他强制许可原则只适用于专利。

对驰名商标给予相对保护(相同或相似)。

【例题·单选题】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1-43)A.《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B.《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高要求C.《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在我国海南省设有住所的非该公约缔约国国民D.对于在北京农展馆举行的农业产品国际博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我国给予临时保护[答疑编号276805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内容解读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内容解读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内容解读基本要求掌握竞争法、消费者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各种制度的内容;把握相关法律和制度之间的联系;了解各类立法所面对的社会问题、所依据的公共政策、所确定的政府职能以及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掌握法律在各有关经济领域设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程序规定和法律责任,并结合实际加以理解和应用。

第一章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市场竞争原则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第二节拍卖法拍卖拍卖法拍卖业的管理部门拍卖当事人(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与买受人)拍卖程序、方式与规则(拍卖程序拍卖方式拍卖规则)法律责任(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三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的概念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招标(招标的方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程序)投标(投标人与投标资格投标文件的编制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不得从事的行为)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规则评标规则中标规则)法律责任(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章消费者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途径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节产品质量法产品和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产品标准、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的概念及其规则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诉讼时效)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其他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银行业法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概述商业银行的业务商业银行的管理贷款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和终止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第四章证券法第一节证券法概述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证券市场(证券发行市场证券流通市场)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第二节证券发行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发行公告发行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发行方式(传统方式最新方式)证券承销(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承销团及主承销人证券的销售期限代销发行失败)第三节证券交易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交易的条件交易的方式)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股票交易的暂停和终止债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一般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欺诈客户行为其他受禁止行为)第四节证券上市股票上市(股票上市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股票上市的公告)债券上市(债券上市的条件债券上市的申请)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文件公开报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第五节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收购要约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第六节证券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证券交易所的职能)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及业务范围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和责任)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性质与机构设置证券业协会的职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七节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概述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交易与运作(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的运作)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监督管理)第八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证券投资基金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的法律责任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五章财税法第一节税法税法概述(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构成要素)增值税法(增值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消费税法(消费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营业税法(营业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纳税人权利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第二节会计法会计的概念及会计的基本职能会计法的调整范围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及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不得实施的行为)会计监督(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法律责任(会计单位、会计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会计法的责任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会计法的责任)第三节审计法审计的概念审计法的调整范围审计法的原则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违反审计法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责任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第六章劳动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第二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形式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节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争议处理(集体协商发生争议的处理集体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处理)第四节劳动基准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种类有关加班的法律规定)工资法律制度(工资的概念和特征工资形式工资分配原则工资支付保障最低工资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概念和特点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内容)第五节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分类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第七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第一节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管理 [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土地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第二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房地产交易(一般规则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与法律责任(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第八章环境保护法第一节概述环境和环境问题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环境保护法的体系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规划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第三节环境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第四节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环境行政纠纷处理程序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经济法(28—35分)基本理念:属于公法,代表国家公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有利于社会公众的选项往往正确。

一、竞争法(一)《反垄断法》2008,反不竞争。

1.构成垄断条件限制企业:(1)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同行之间,价格、数量的勾结);纵向垄断(上下游企业间,针对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认定市场份额,一家1/2以上,两家2/3以上,三家3/4以上,类推;题干没出现数字,则一定不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滥用。

(3)经营者集中:事前防范两个大型企业合并、收购、发生合同上的协同行为,须报商务部事先审查。

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指定购买、限制流通。

2.谁执法:省级以上反垄断执法机构。

(1)商务部:管经营者集中(明确);(2)发改委:管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3)工商局:垄断协议。

3.反垄断调查基础:2人以上、出示证件(1)中止:企业提出改正,调查中止,限定时间改正。

未改正,恢复调查。

企业态度很重要,只要改正态度良好,即使在处罚阶段,也可以减轻处罚。

(2)终止:已改正,终止调查。

4.特殊照顾:在初级农业领域不反垄断,即农业生产者不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乱竞争。

1.不正当竞争行为(1)混淆(模仿别人,仔细辨认才能看出区别);(2)虚假宣传(吹嘘自己);(3)侵犯商业秘密(结合专利权,商业秘密是保密的,专利必须公开技术方案);(4)有奖销售(一次抽奖不得超过5000元;若超过了,从民法角度对中奖人是有效的,经济法处罚商家);(5)诋毁商誉(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对象、同行、相关产业,都是诋毁);二、消费者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调整对象:个人生活消费;企业不适用,非生活消费不适用。

法考经济法重点整理

法考经济法重点整理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

具体而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或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以下所得可免征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学和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含答案和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学和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含答案和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学和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单项选择题1.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后双方因违约责任产生争议。

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一38题)(B)A. 违约责任不属于可仲裁的范围B. 应认定合同已确定了仲裁机构C. 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在任何情况下无效D. 如某国甲公司不服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的决定,向我国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我国法院可以受理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仲裁协议。

合同违约责任问题依据我国仲裁法可以仲裁,因其是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问题。

所以,A错误。

《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C选项排除了除外的情况。

所以,C错误。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仲裁机构若对仲裁协议有效与否作出裁决,当事人有异议去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法院是不受理的。

所以,D错误。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所以,B正确。

2.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

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38题)(C)A. 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B. 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C. 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D. 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劳动法概述、劳动合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第一、二节讲义

劳动法概述、劳动合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第一、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第一、二节讲义第五章 劳动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狭义上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劳动关系的特征是: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私人雇佣劳动关系和农业劳动关系、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关系等不由劳动法调整。

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

二、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用人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者1.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为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法》第15条)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适用劳动法的主要有:(1)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纳入公务员编制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劳动法。

(2)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不适用劳动法。

(3)现役军人、军队的文职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4)家庭雇佣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劳动法。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经济法的其它领域--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五章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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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投资法
1.海外的法律形式
国际直接投资:合资经营、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国际间接投资:输出借贷资本,不直接参与经营,如债券或股票投资等。

2.国际投资的渊源
国内立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公约
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 (主体)
【例题·单选题】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依据1988年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设立的国际金融机构。

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1-45)
A.该机构只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
B.任何投资均可列入该机构的投保范围,但间接投资除外
C.该机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
D.在任何情况下,该机构都不得接受东道国自然人、法人的投保
[答疑编号27680502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多变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主要承保四项非商业风险,但是并不是仅限于这四种险别。

选项A 错误。

选项B 说“任何投资均列入该机构投保范围”是错误的。

直接投资也是有条件的。

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还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所以选项D 错误。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3. 不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1.D市S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65题)A.接收病人的S县医院立即向S县卫生局报告B.接到报告的S县卫生局及时向S县政府和D市卫生局报告C.S县卫生局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D.S县卫生局在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信息正确答案:A解析:A正确。

《食品安全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因此,接收病人的S县医院应立即向S县卫生局报告的说法是正确的。

B错误。

第10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因此,接到报告的S县卫生局应及时向S县食药监局通报。

C错误。

第105条第2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因此本题应由S县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

D错误。

第119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因此,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药监局报告。

备注:由于2015年我国《食品安全法》修订,食品安全职责由原来只由卫生部门负责,改为卫生局和食药监局分工负责,卫生局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药监局负责公布信息等,考生须加以注意。

2024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一

2024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一

2024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一第一部分:选择题1.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的是:- (A) 劳动法- (B) 合同法- (C) 公司法- (D) 刑法2. 以下哪个法律是我国经济法的基本法律?-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下列哪个法律规定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框架和规则?-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4. 以下哪个法律是我国公司设立和运行的基本法律?-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 以下哪个法律是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部分:简答题1. 解释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2. 简要介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3. 简述我国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4. 解释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5. 简要介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框架和规则。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题1. 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员工在合同期内禁止与竞争对手合作,否则将会追究法律责任。

员工在离职后与竞争对手合作,该公司能否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请说明理由。

2. 某公司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了违法的环境污染行为。

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但公司认为处罚过重。

公司是否有权对处罚进行申诉?请说明理由。

3. 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其产品的功效,消费者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请说明理由。

4. 某公司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供应商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选择与其合作。

司法考试经济法必会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经济法必会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经济法必会知识点总结第⼀章竞争法第⼀节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的⽴法⽬的(三)反垄断机构我国反垄断法执⾏机构体系为“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框架模式。

反垄断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下设置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作的机构。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如商务部、⼯商总局、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反垄断执法⼯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作需要,可以授权省、⾃治区、直辖市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作。

此外,⾏业协会应加强⾏业⾃律,引导本⾏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提⽰:区分反垄断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

注意:反垄断委员会不是反垄断执法机构。

(四)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经济性垄断经济性垄断是《反垄断法》规范的重点,有三种形式: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是实施主体⼀般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

三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的。

四是已经或可能导致市场上限制竞争的后果。

前些年部分家电⽣产企业共同形成的“价格联盟”,就属于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可以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1 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也称卡特尔,是竞争者之间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反垄断法》第13条:“禁⽌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 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卖⽅与买⽅之间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反垄断法》第14条:“禁⽌经营者与交易相对⼈达成以下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商经讲义笔记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商经讲义笔记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商经讲义笔记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概述一、公司概述:公司=法人+社团性+企业。

1法人性,依法设立,自己名称机构场所,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独立担责,2社团性,通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3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执照签发取得权利能力,注销登记丧失权利能力。

受限于经营范围。

行为能力,内部实现方式(法人机关:1股东会【股东大会】、2董事会、3监事会,没有高),外部实现方式(法人代表实施,公司承受)二、公司的分类:股东责任范围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额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股份额担责)股份转让方式分:封闭式(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

公司的信用基础分: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股东无限责任。

资合公司——公司的资本规模为信用基础,股份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1-50人),非上市公司有一定人合性。

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有营业执照,是独立诉讼主体);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有限责任(出资义务外,无责任)。

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可向股东直接求偿。

前提,股东滥权行为(1虚假陈述、2人格混同、3空壳经营、4操纵公司)。

无限连带。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设立是多方法律行为,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成立是事实状态,执照签发日。

发起设立(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由发起人自行认购)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其余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股份公司(可发起,可募集)。

申请人,有限(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国有独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股份(董事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6月,不得从事经营,不得转让。

设立申请文件:申请书,委托证明,章程,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身份证。

二、发起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法考经济法知识点

法考经济法知识点

2024法考经济法知识点2024年法考经济法知识点梳理随着2024年法考的临近,考生们对于经济法的知识点梳理和备考策略越来越关注。

经济法作为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涉及面广,知识点繁多,因此在备考过程中需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本文将根据历年法考经济法的命题趋势和规律,对2024年法考经济法的知识点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备考建议。

一、宏观经济法1、市场竞争秩序法律制度:重点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掌握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对于反垄断法,需要理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2、投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公司法、证券法和破产法。

对于公司法,需要掌握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终止事由;对于证券法,需要掌握证券发行、交易和上市的相关规定;对于破产法,需要了解破产程序和破产财产的分配规定。

3、税收法律制度:重点掌握税法基本原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相关规定。

同时,还需了解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和税收法律责任。

4、金融法律制度:重点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需要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责;对于商业银行法,需要掌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制度;对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需要了解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

二、微观经济法1、产业政策法律制度:重点掌握产业结构调整、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等相关规定。

2、土地管理法律制度:重点掌握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土地权属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用途管制等相关规定。

3、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重点掌握水法、矿产资源法和森林法等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了解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4、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重点掌握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的相关规定。

同时,还需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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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五)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经营者集中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近似的概念有企业合并或者收购、经济力集中、企业并购或者兼并等。

它的核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

我国反垄断法使用了“经营者集中”这一概念,但却未正面给出其定义,而是在第20条以列举方式对其予以限定。

该条指出:“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有序竞争具有积极促进与消极妨碍双重作用。

因此,进行法律调控时,一方面必须尊重经济规律,承认规模经济的合理性,允许经济力集中和企业适度合并,同时又要预防经营者以不法手段实施集中,或者使经营者集中失控,导致一定市场或者行业内竞争的丧失。

所以,综观各国反垄断法,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密切关注经营者集中,并对可能发生的具有反竞争性质的合并等进行规制。

2.经营者集中的申请和审查。

要求某些经营者集中事先提出申报并对其进行审查是反垄断法设立的重要制度。

现分别予以说明和分析:第一,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主要包括申报的时间、申报的标准、申报的例外以及申报的文件与资料等内容。

(1)关于申报时间。

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建立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目的是防患于未然。

(2)申报的标准。

从考量经营者集中对竞争消极影响的角度出发,只有达到一定标准的集中,反垄断法才要求申报,并予以监督。

我国反垄断法未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标准,而只在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申报。

这表明,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它应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前出台。

(3)申报的例外。

按照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对经营者的除外规定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二是受同一经营者控制的经营者集中。

借鉴这一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4)应提交的申报文件和资料。

为了审查企业的市场影响能力和企业集中可能给竞争造成的后果,法律要求申报者提供特定的文件与材料。

根据各国法律规定,这些材料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真实反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事实资料;二是对拟进行的经营者集中所作的说明和评价。

我国反垄断法第23条要求申报集中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①申报书;②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③集中协议;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⑤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同时还规定,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

第二,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

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审查的内容;二是审查的程序。

(1)关于审查内容。

根据反垄断法第27条之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如果已经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或者具有较大的市场控制力,在他们之间进行的集中,极易形成垄断,阻碍竞争。

②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市场集中度,可通过市场份额的分布情况来判断。

一般而言,市场竞争越充分,参与竞争者就越多,市场份额就越分散,市场集中度就越低;反之,市场集中度就高。

在市场集中度高的行业或者领域,经营者实施集中,就更容易形成垄断。

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即经营者集中,是否会对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产生不良影响,阻碍技术进步。

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对前者的影响,主要是指拟实施的集中是有利于消费者更加方便,并有更多选择的机会以获得质量更好的产品及更优的服务还是相反。

对后者的影响,主要是指拟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是有利于其他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还是相反。

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这里主要是指从相对宏观的角度判断拟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将产生有利影响还是阻碍等不良作用。

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若对上述因素的评价是正面的,集中便有可能获得批准,否则就会被禁止。

(2)关于审查程序。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程序由“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组成。

但是每个个案并非必须经过这两个程序,只有在审查中出现反垄断法规定的情况时,才需要“进一步审查”,即启动第二个审查程序。

①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拟实施的集中依法所进行的第一次审查。

根据反垄断法第25条的规定,初步审查的期限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

如果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则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初步期限自经营者补交文件、资料之日起计算。

初步审查的决定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审查,可以实施集中;二是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通过审查,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但是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以前,法定期限又未到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此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论是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还是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经营者。

②进一步审查。

进一步审查是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没有通过初步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的第二次审查。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6条的规定,进一步审查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般期限,即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后,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实施进一步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期限。

该期限为90日,自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是延长期限,即当法定情形出现时,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一般审查期限之外,延长进一步审查的期限。

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且应书面通知经营者。

所谓法定情形,是指反垄断法第26条第2款列举的情形:一是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是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是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延长期限内,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进一步审查工作后,应依法作出决定。

决定分为两种:一种是禁止集中。

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另一种是不予禁止。

不论是哪种决定,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经营者。

同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其法律效果等同于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即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此外,对涉及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必须经过特别的审查程序——国家安全审查。

外资并购作为一种具有特殊复杂性的经营者集中方式,不仅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同时还要受到国家有关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的约束。

我国反垄断法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第31条对经营者集中审查与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审查作了衔接性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另外,我国2006年新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不仅在第3条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专章规定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问题。

这些规定,比较好地解决了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

3.应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及其除外规定。

(1)禁止“实质性减少竞争”的集中。

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有“支配地位”标准与“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之分。

“支配地位”标准是指以获取或维持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标准;“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是指以竞争效果明显降低作为反垄断法控制经营者集中的标准。

由于“支配地位标准”仅仅关注静态的市场结构,如企业规模、市场集中度等,对动态的企业行为重视不够,难以实现反垄断法的目标。

因此,我国反垄断法采用了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其第2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禁止经营者集中的除外规定。

由于经营者集中存在着积极和消极两方面作用,即使被认定为对竞争有损害的经营者集中,只要其对经济的积极促进作用大于消极作用也有可能获得批准。

这些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产业发展与转型、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就业等整体经济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等。

尤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整体经济”、“公共利益”以及“国际竞争力”等成为许多国家在企业合并判例中对合并不予禁止的主要理由。

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第28条对禁止经营者集中的例外也作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为了有效预防这类集中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反垄断法第29条还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显示出立法者对经营者集中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给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相对宽松的执法裁量空间,以便在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寻求到合理的平衡点,更好地发挥反垄断法作为一种政策工具的特点。

4.法律责任。

(1)经营者集中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违法行为。

①未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而实施集中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②违法实施集中的行为。

这些行为有:第一,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初步审查的决定作出前,经营者实施的集中;第二,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一步审查期间实施集中的行为;第三,不按照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实施集中的行为;第四,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禁止实施集中的决定后仍实施集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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