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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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我国城镇燃气输配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调压站、压缩站等基础设施的施工和验收,其目的在于规范施工过程中各种工作的技术要求,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及正常运行。

一、总则1、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与验收,针对不同的工程性质和规模,应采取不同的施工方案,并确保管道的安全、质量和使用可靠。

2、施工单位应通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公共道路、建筑等的影响。

3、工程质量的验收应按照草图检查、施工验收、竣工验收3个阶段进行,验收后的工程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经过试压、流量测试、防腐防蚀等各项技术指标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工程设计与施工1、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工程地理、气氛环境、地形地貌、施工条件等因素,制定合适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的技术指标、工程实施方案、服务保障计划等。

2、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组织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安全监控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等职责明确、层级分明的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方案,实施主体施工和动土前退出工程保护线。

3、设施的安全检测应在临时施工场所或接受性能评价的电气、操作条件下进行。

4、施工过程中,应安装竹木架等防护设施防止对人员、机械设备及周边环境的损害,并严格按照工程煤气标准,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检测。

5、压缩站、调压站的建设还需要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压缩站必须设置空气侧防爆,防止液体沉积,调压站必须考虑气氛环境、土壤情况、管路的及时修护等问题。

三、质量控制要点1、施工单位应按照标准要求,对原材料进行检查验收,防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2、管道的焊接、螺纹接口,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其质量应经过X光或超声波检查,并进行高压水密试验,确保其质量、安全、可靠。

3、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漏气测试。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范本一:1. 引言本文档为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旨在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和验收的流程及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2. 术语和定义2.1 城镇燃气定义:指通过管道输送的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在城市和城镇范围内供应居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燃气的燃气。

2.2 燃气管道定义:用于输送城镇燃气的管道系统,包括主管道、支管道、连接管道及配管道等。

2.3 施工定义:指城镇燃气管道系统的安装和建设过程,包括勘察设计、土方开挖、管道铺设、焊接、试验和保护等工作。

3. 施工准备3.1 勘察设计3.1.1 勘察设计的程序3.1.2 勘察设计的内容3.1.3 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和批准3.2 材料准备3.2.1 管道材料的选用3.2.2 材料质量检验与验收3.2.3 存放和保护4. 施工工艺4.1 开挖与沟槽支护4.2 管道铺设4.3 管道连接4.4 管道焊接4.5 阀门、附件和仪表的安装4.6 绝缘处理4.7 井室施工4.8 消防设施安装4.9 接地装置的安装4.10 光缆敷设5. 施工验收5.1 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5.2 施工质量验收的内容5.3 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6. 运行和维护6.1 管道遗留问题的整改6.2 运行准备6.3 调试与试运行6.4 管道维护与检修7.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 附件1:城镇燃气管道勘察设计文件模板- 附件2:城镇燃气管道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表- 附件3:城镇燃气管道运行维护手册8. 法律名词及注释8.1《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定义:规定了城市燃气的管理制度,保障了城市燃气的安全供应和使用。

8.2《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定义:规定了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和验收的标准和要求,保障了燃气管道的质量和安全。

范本二:1. 引言本文档为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的施工和验收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供指导。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0fdtyandtowngasdistributionworksCJJ33---200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Ⅱ33—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2月5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O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_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_33-2005

2前言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0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本规范参加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煤气公司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上海市燃气设计院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煤气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煤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健陈秋雄赵仲和刘松林徐伟亮谢育铮陈源何远禄严茂森卢贵元张晶任增卫杨树生刘威垣周延华张巍何健文李同光3目次1总则 6 2土方工程 72.1一般规定 72.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72.3开槽 72.4回填与路面恢复 92.5警示带敷设 102.6管道路面标志设置 10 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 12 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12 5埋地钢管敷设 145.1一般规定 145.2管道焊接 145.3法兰连接 155.4钢管敷设 16 6球墨铸铁管敷设 186.1一般规定 186.2管道连接 186.3球墨铸铁管敷设 19 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 217.1一般规定 217.2聚乙烯管道敷设 217.3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 22 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 248.1一般规定 248.2阀门的安装 248.3凝水缸的安装 248.4补偿器的安装 258.5绝缘法兰的安装 25 9管道穿(跨)越 269.1顶管施工 269.2水下敷设 269.3定向钻施工 279.4跨越施工 27 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 2910.1管道支、吊架的安装 2910.2管道的防腐 2910.3管道安装 29 11燃气场站 3011.1一般规定 3011.2储配站 3011.3调压站 3011.4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31412试验与验收 3212.1一般规定 3212.2管道吹扫 3212.3强度试验 3312.4严密性试验 3412.5工程竣工验收 357 本规范用词说明 3条文说明 3851 总则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简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是指利用长输管道把中央燃气供气系统或具有工业村燃气供气功能的工业炉窑提供的可燃气体物质进行输送和分配的工程。

工程完工后,通过输配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实现向居民室内供应可燃气体物质。

其中包括燃气输配设施联网、调压以及安全设施。

(一)燃气输配管道建设管道建设主要包括:高压燃气管道建设,中低压燃气管道建设,低压燃气调压站建设,居民小区燃气阀箱建设,穿墙套管的建设等;(二)燃气安全设施安装燃气安全设施安装主要安装:主管线的燃气阀安装,一般采用电动燃气勤应急阀,安装于套管的进污气口上;燃气安全监督装置安装,通常采用智能燃气用量检测器,安装于主管线进口上;安全阀及放空管安装,安装以保证燃气管道安全稳定运行;(三)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动力试验完成施工及安装后,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动力试验是开通服务的前提,试验一般包括:连续性试验及压力试验;城镇燃气输配项目联网,是指将各子系统连接到主系统,使得燃气输配系统得到有效管理的工程。

在联网阶段,应检查安装状况及调试设备,确认系统完好运营;城镇燃气输配工程试运行,是指进行燃气输配系统的全面运行,以便确认设备的调试状况,使设备达到正常运行要求,并向公众提供可靠的燃气输配服务。

(一)材料的检查检查施工项目所使用的材料,要求材料具备良好的性能,为确保工程质量;(二)检查施工过程检查燃气输配工程施工过程,以及安全设施安装过程及其质量;检查燃气输配系统是否符合试验要求,包括管道连续性及压力试验;检查燃气输配系统的管道是否已联网,燃气安全设施及设备是否调试正确;检查燃气输配系统是否已正常运行,可提供安全可靠的燃气输配服务;(六)安全管理检查燃气输配项目是否已正式正式投入使用,是否有正式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的要求(一)施工项目必须具有良好的隔火性能,管道及燃气安全设施的使用寿命要达到预期的投资回收期;(二)能达到保证安全,避免燃气泄漏的要求;(三)能达到稳定、节能、高效的运营要求,为居民及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及时、安全、可靠的燃气输配服务;(四)能达到最低开支、最小损失、最大收益的要求,降低运营投资成本;(五)符合环保标准,不对环境及人体造成污染;(六)加强燃气输配系统的安全管理,以保障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J404-200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2月5日前言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标准修订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提高到了;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本规范参加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煤气公司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上海市燃气设计院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煤气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煤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健陈秋雄赵仲和刘松林徐伟亮谢育铮陈源何远禄严茂森卢贵元张晶任增卫杨树生刘威垣周延华张巍何健文李同光目次1总则62土方工程7一般规定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7开槽7回填与路面恢复9警示带敷设9管道路面标志设置10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11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125埋地钢管敷设13一般规定13管道焊接13法兰连接14钢管敷设146球墨铸铁管敷设16一般规定16管道连接16球墨铸铁管敷设16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18一般规定18聚乙烯管道敷设18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19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20一般规定20阀门的安装20凝水缸的安装20补偿器的安装20绝缘法兰的安装219管道穿(跨)越22顶管施工22水下敷设22定向钻施工23跨越施工23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24管道支、吊架的安装24管道的防腐24管道安装2411燃气场站25一般规定25储配站25调压站25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2612试验与验收27一般规定27管道吹扫27强度试验28严密性试验29工程竣工验收29本规范用词说明31条文说明311 总则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确保安全供气,特制定本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前言注:黑色字体为规范条文,红色字体为条文解释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共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中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yang_jian328@1总则1.0.1为指导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点,确保燃气工程施工质量是燃气管理部门、燃气企业和施工单位的重要职责。

随着城镇燃气供气压力的提高和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必须加强对施工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杜绝因工程质量造成的灾害。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输配工程”,不应超出《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所涉及的范围,并且不包括户内燃气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许可的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强调从事燃气工程活动的各方的从业资格必须合法;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施工许可证,并且遵守当地政府对燃气工程管理的其他规定,强调燃气工程项目本身必须合法。

1.0.4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施工规范要求1. 施工前准备工作(1)施工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工程进度计划、施工人员配备、安全措施等内容,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施工前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认真勘察,了解地质条件、管线走向、周边环境等情况,确保施工安全。

(3)施工前需对相关设备、材料进行检验,保证其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建立质量登记档案。

2. 施工过程管理(1)施工过程中需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2)施工现场需要配备专业的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施工现场需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范事故的发生。

(4)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确保施工活动不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3. 施工验收(1)施工完成后,需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认真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施工验收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安全验收、环境验收等内容,需要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3)施工验收合格后,需制定相关验收报告,并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验收规范要求1. 工程质量验收(1)对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的管道材质、焊接质量、防腐保温、管道安装等进行检查,确保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对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的控制设施、仪表设备等进行检验,确保设备齐全、性能稳定。

(3)对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的防腐保温、通风燃烧等进行检查,确保设施完好、安全。

2. 安全验收(1)对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的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等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对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的设备、管道等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进行整改。

3. 环境验收(1)对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控,确保环境不受到影响。

(2)对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现场的噪音、粉尘等污染源进行控制,保护周边环境。

总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的规范要求是确保城市燃气供应安全、稳定和高效的重要保障,相关部门和企业应严格依照规范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完整word版)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完整word版)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Of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CJJ33—2005J404-20051总则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确保安全供气,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

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

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否则不得使用。

1.0.7 在入库或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件或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的管材,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保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引言城镇燃气供应是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燃气输配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验收标准直接关系着供气的安全、稳定和高效。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的规范要求,旨在确保燃气输配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并为相关施工和验收人员提供操作指南。

2. 施工规范要求2.1 施工前准备在开始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确认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要求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检查施工材料的质量和数量,确保符合规定的标准;•了解施工场地的地质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检查施工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和安全性;•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培训,并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

2.2 施工过程在燃气输配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要求:•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布管、焊接和连接,确保管道的完整性和密封性;•施工过程中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设备;•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整洁状况,及时清理隐患;•严格遵守燃气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流程;•施工人员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记录;•遇到施工中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相关技术人员汇报,不得私自处理;•遵守安全操作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3 施工验收在完成施工后,进行施工验收是确保燃气输配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验收过程应满足以下规范要求:•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抽查,确保工程的质量;•对施工记录和相关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格项进行记录和整改;•向项目负责人做好工程验收报告,并提示下一步的工作。

3. 管理措施和建议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燃气输配工程的施工质量,以下措施和建议可供参考:•在施工过程中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定期检查施工设备和工具的使用情况,及时维修和更换;•加强对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建立健全的进货检验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共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困难。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
管道焊接完成后,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之前,必须对所有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对焊缝 内部质量进行检验,外观检查应在内部质量检验前进行。
2
焊缝内部质量的抽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3
管道内部质量的无损探伤数量,应按设计规定执行。当设计无规定时,抽查数量不应少 于焊缝总数的15%,且每个焊工不应少于一个焊缝。抽查时,应侧重抽查固定焊口。
添加标题
应按主管、支管、庭 院管的顺序进行吹扫, 吹扫出的脏物不得进 入已合格的管道。
添加标题
吹扫管段内的调压器、 阀门、孔板、过滤网、 燃气表等设备等不应参 与吹扫,待吹扫合格后 再安装复位。
添加标题
吹扫口应设在开阔地 段并加固,吹扫时应 设安全区域,吹扫出 口前严禁站人。
添加标题
吹扫压力不得大 于管道的设计压 力,且不应大于 0.3MPa。
3 管道、设 备的装卸、 运输和存放
三.管材、设备运输、存放时的堆放高度、 环境条件(湿度、温度、光照等)必须 符合产品的要求,应避免曝晒和雨淋。
四.管道、设备应存放在通风良好、防雨、 防晒的库房或简易棚内。
五.应按产品储存要求分类储存,堆放整 齐、牢固,便于管理。
4 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4.0.3 管道及管件防腐前应逐根进行外观检查和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2 土方工程
二.一般规定 三.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
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2.1.1 施 工放线工作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施工测量应 准确。) 四.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 应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总则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4.0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

间断焊接时间超过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

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拉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件或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土方工程一般规定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校核。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J404-200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2月5日前言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标准修订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0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本规范参加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煤气公司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上海市燃气设计院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煤气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煤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健陈秋雄赵仲和刘松林徐伟亮谢育铮陈源何远禄严茂森卢贵元张晶任增卫杨树生刘威垣周延华张巍何健文李同光目次1总则 6 2土方工程 72.1一般规定 72.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72.3开槽 72.4回填与路面恢复 92.5警示带敷设 92.6管道路面标志设置 10 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 11 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12 5埋地钢管敷设 135.1一般规定 135.2管道焊接 135.3法兰连接 145.4钢管敷设 14 6球墨铸铁管敷设 166.1一般规定 166.2管道连接 166.3球墨铸铁管敷设 16 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 187.1一般规定 187.2聚乙烯管道敷设 187.3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 19 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 208.1一般规定 208.2阀门的安装 208.3凝水缸的安装 208.4补偿器的安装 208.5绝缘法兰的安装 21 9管道穿(跨)越 229.1顶管施工 229.2水下敷设 229.3定向钻施工 239.4跨越施工 23 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 2410.1管道支、吊架的安装 2410.2管道的防腐 2410.3管道安装 24 11燃气场站 2511.1一般规定 2511.2储配站 2511.3调压站 2511.4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26 12试验与验收 2712.1一般规定 2712.2管道吹扫 2712.3强度试验 2812.4严密性试验 2912.5工程竣工验收 29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 条文说明 311 总则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确保安全供气,特制定本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 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 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 4.0MPa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 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 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 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 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2 土方工程
2.1 一般规定 2.1.1 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 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 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 并应经常校核。(2.1.1 施工放线工作完成 后,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 认可,施工测量应准确。) 2.1.4 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 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 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
5 室外埋地钢管敷设
5.2.6 管道焊接完成后,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之前, 必须对所有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对焊缝内部质量进行 检验,外观检查应在内部质量检验前进行。 5.2.9 焊缝内部质量的抽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内部质量的无损探伤数量,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当设计无规定时,抽查数量不应少于焊缝总数的15%, 且每个焊工不应少于一个焊缝。抽查时,应侧重抽查 固定焊口。 2 对穿越或跨越铁路、公路、河流、桥梁、有轨电车及 敷设在套管内的管道环向焊缝,必须进行100%的射线 照相检验。
2 土方工程
2.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2.2.1 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 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 显的警示标志。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 置夜间警示灯。 2.2.2 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 时,宜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 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 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 4.0MPa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 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 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 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 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 总则
1.0.4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 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 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 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 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 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 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 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 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 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2 土方工程
2.1 一般规定 2.1.1 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 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 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 并应经常校核。(2.1.1 施工放线工作完成 后,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 认可,施工测量应准确。) 2.1.4 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 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 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
借高( mm )
90° 592 592 742
45° 405 405 465
22°30ˊ 195 195 226
11°15ˊ 1根乙字管 124 124 124 200 200 250
200
250 300 400 500 600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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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Of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CJJ33—2005J404-200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2月5日前言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标准修订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0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本规范参加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煤气公司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上海市燃气设计院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煤气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煤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健陈秋雄赵仲和刘松林徐伟亮谢育铮陈源何远禄严茂森卢贵元张晶任增卫杨树生刘威垣周延华张巍何健文李同光目次1总则62土方工程72.1一般规定72.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72.3开槽72.4回填与路面恢复92.5警示带敷设92.6管道路面标志设置10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11 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12 5埋地钢管敷设135.1一般规定135.2管道焊接135.3法兰连接145.4钢管敷设146球墨铸铁管敷设166.1一般规定166.2管道连接166.3球墨铸铁管敷设16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187.1一般规定187.2聚乙烯管道敷设187.3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19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208.1一般规定208.2阀门的安装208.3凝水缸的安装208.4补偿器的安装208.5绝缘法兰的安装219管道穿(跨)越229.1顶管施工229.2水下敷设229.3定向钻施工239.4跨越施工23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2410.1管道支、吊架的安装2410.2管道的防腐2410.3管道安装2411燃气场站2511.1一般规定2511.2储配站2511.3调压站2511.4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2612试验与验收2712.1一般规定2712.2管道吹扫2712.3强度试验2812.4严密性试验2912.5工程竣工验收29本规范用词说明31条文说明311总则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确保安全供气,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

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

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否则不得使用。

1.0.7 在入库或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件或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的管材,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保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1.0.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土方工程2.1 一般规定2.1.1 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2.1.2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线路由、相关地下管线以及构筑物的资料,必要时局部开挖核实。

2.1.3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2.1.4 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

2.1.5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或雨季施工时,应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及时清除沟内积水。

2.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2.2.1 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

2.2.2 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宜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

2.2.3 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应设有负责安全的人员。

2.3 开槽2.3.1 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的开挖应使用切割机切割。

2.3.2 管道沟槽应按设计规定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开挖。

当采用人工开挖且无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宜为0.05~0.10 m ;当采用机械开挖或有地下水时,槽2.3.3 管沟沟底宽度和工作坑尺寸,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管道敷设方法确定,也可按下列要求确定:1. 单管沟底组装按表2.3.3 确定。

表2.3.3 沟底宽度尺寸2. 单管沟边组装和双管同沟敷设可按下式计算:底预留值应不小于0.15 m ;管道安装前应人工清底至设计标高。

(2.3.3)式中 a ──沟底宽度(m);D1──第一条管道外径(m);D2──第二条管道外径(m);s ──两管道之间的设计净距(m);c ──工作宽度,在沟底组装:c = 0.6(m);在沟边组装:c = 0.3(m)。

2.3.4 梯形槽(如图2.3.4)上口宽度可按下式计算:图2.3.4 梯形槽横断面b=a+2nh (2.3.4)式中 b ──沟槽上口宽度(m);a ──沟槽底宽度(m);n ──沟槽边坡率(边坡的水平投影与垂直投影的比值);h ──沟槽深度(m)。

2.3.5 在无地下水的天然湿度土壤中开挖沟槽时,如沟深不超过表2.3.5的规定,沟壁可不设边坡。

表2.3.5 不设边坡沟槽深度2.3.6 当土壤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无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良好、且挖深小于5 m ,不加支撑时,沟槽的最大边坡率可按表2.3.6 确定。

表2.3.6 深度在 5 m以内的沟槽最大边坡率(不加支撑)注:①如人工挖土抛于沟槽上即时运走,可采用机械在沟底挖土的坡度值。

②临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 m,靠墙堆土时,其高度不得超过墙高的1/3 。

2.3.7 在无法达到本规范2.3.6 条的要求时,应用支撑加固沟壁。

对不坚实的土壤应及时做连续支撑,支撑物应有足够的强度。

2.3.8 沟槽一侧或两侧临时堆土位置和高度不得影响边坡的稳定性和管道安装。

堆土前应对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进行保护。

2.3.9 局部超挖部分应回填压实。

当沟底无地下水时,超挖在0.15 m以内,可用原土回填;超挖在0.15 m 以上,可用石灰土处理。

当沟底有地下水或含水量较大时,应用级配砂石或天然砂回填至设计标高。

超挖部分回填后应压实,其密实度应接近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实度。

2.3.10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不宜在雨季施工,或在施工时切实排除沟内积水,开挖时应在槽底预留0.03 ~0.06 m 厚的土层进行压实处理。

2.3.11 沟底遇有废弃构筑物、硬石、木头、垃圾等杂物时必须清除,然后铺一层厚度不小于0.15 m 的砂土或素土,并整平压实至设计标高。

2.3.12 对软土基及特殊性腐蚀土壤,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2.3.13 当开挖难度较大时,应编制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4 回填与路面恢复2.4.1 管道主体安装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但需留出未检验的安装接口。

回填前,必须将槽底施工遗留的杂物清除干净。

对特殊地段应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方可在管道焊接、防腐检验合格后全部回填。

2.4.2 不得用冻土、垃圾、木材及软性物质回填。

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0.5 m 内的回填土,不得含有碎石、砖块等杂物,且不得用灰土回填。

距管顶 0.5 m 以上的回填土中的石块不得多于10% ,直径不得大于 0.1 m ,且均匀分布。

2.4.3 沟槽的支撑应在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0.5 m 回填完毕并压实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拆除,并以细砂填实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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