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片面共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1.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有三项指标:客观行为是否相同;主观故意是否相同;触犯罪名是否相同?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1)完全犯罪共同说(要求三项指标完全相同):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此学说已被淘汰。
(2)部分犯罪共同说(只有两项相同既可,客观行为部分相同+故意内容部分相同):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
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3)行为共同说(事实共同说:两项相同既可,客观行为部分相同+有意思联络即可,无论故意过失):共同犯罪是数人共同实施了违法的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不要求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具有意思联络就行,不需要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法考中,按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得出的结论正确,命题或论断就正确。
2.以下罪名之间认为具有重合部分(1)法条竞合:如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是子法条和母法条关系,就可以出现部分犯罪共同的情况。
(2)高度罪名与低度罪名之间重合于低度罪名。
法益相同,但实行行为的程度、方式有别。
如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程度更高的伤害)二罪重合于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与抢劫罪(抢劫是程度更高的盗窃)二罪重合于盗窃罪;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强奸是最严重的强制猥亵)二罪重合于强制猥亵罪。
(3)整体法与部分法重合于部分法,一般法与特别法重合于一般法。
具有包容关系,在被包容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例如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二罪重合于非法拘禁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罪二罪重合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4)转化犯(本质是想象竞合),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转化后结果如果具有通常性,则两人都需要负责,只是罪名不同。
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一)2000 年真题(2000.四.7.多选题)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为( )。
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教唆犯【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二)2001 年真题(2001.六.2.简答题)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答案】根据刑法第26 条第2 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三)2002 年真题(2002.一.7.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
甲负责望风,乙人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B.复杂的共同犯罪C.必要的共同犯罪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人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四)2003 年真题(2003.二.14.多选题)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019法考共同犯罪考点不作为的共犯
2019法考共同犯罪考点:不作为的共犯
一、不作为的共犯
这是共同犯罪在行为方式上的特殊形式。
1.共同正犯:不作为的实行犯+不作为的实行犯;作为的实行犯+不作为的实行犯。
2.共犯与正犯
作为的帮助犯(共犯)+不作为的实行犯(正犯):成立对不作为的共犯,以正犯具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根据限制从属性说,只有当正犯的不作为属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教唆者与帮助者才能对不作为犯成立共犯;而不具有作为义务的人,只能成立不作为犯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不作为的帮助犯(共犯)+作为的实行犯(正犯):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但不作为行为不能成为教唆犯,可以成立帮助犯。
不作为行为是成立帮助犯还是成立正犯,取决于履行作为义务对防止结果所起的作用:如果履行作为义务就确实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如果只是使正犯的行为更为容易的,则成立帮助犯。
作为的教唆犯(共犯)+不作为的实行犯(正犯)。
很难成立不作为的教唆犯+作为的实行犯(正犯),因为不作为的方式很难教唆引起他人犯罪。
3.共犯人的作为义务
先前行为致使受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时,其法益处于紧迫危险之中,因而产生了保护其法益不受他人侵犯的作为救助义务。
能阻止而不阻止的就应对行为和结果承担正犯责任。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多人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考试中,共同犯罪是考察人们对刑法相关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了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1.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要件共同行为要件是指共同犯罪中必须存在两个或多个人的参与。
这些参与者可以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无论是直接犯还是从犯,只要其行为与共犯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为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要件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必须具备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
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备主观上的犯罪倾向。
这是共同犯罪的核心要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能够成立的基础。
3.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件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素包括共同犯罪的计划、准备和实施。
这意味着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和配合,并在事前对犯罪行为进行策划和准备。
此外,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需要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根据参与者的地位和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在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中,主犯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而从犯则是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参与者。
主犯的主要作用是策划和组织犯罪行为,而从犯则是协助实施犯罪行为。
2.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故意,并以共同故意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成分。
3.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过失,并以共同过失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不应有的疏忽或粗心导致的过失成分。
三、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首先由实际行为人负责。
主犯承担着最重要的责任,他是罪行的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导语】有时候,你必须⼀个⼈⾛,这不是孤独,⽽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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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考整理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正犯(实⾏犯) (⼀)共同正犯 1.正犯的类别 正犯并⾮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只是表明其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到⽀配作⽤⽽已。
集团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中的⾸要分⼦通常认定为正犯。
正犯包括四种: (1)直接正犯:可能单独成⽴犯罪,也可能存在于共犯之中。
(2)间接正犯:通过⽀配他⼈的⾏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
应将利⽤者的⾏为归属于间接正犯。
(3)共同正犯:按照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应将危害结果归属于所有参与共同正犯的⼈。
(4)同时正犯:没有共谋同时侵犯同⼀法益且⽆法证明谁导致危害结果的,应当适⽤存疑时有利于⾏为⼈的原则,按照未遂处理。
2.共同正犯 (1)成⽴条件: 共同实施⾏为的事实(⾏为的分担):分担了导致结果发⽣的重要⾏为,或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重要或关键作⽤。
共同的⾏为意思(意思的联络):共同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不要求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求具有共同实施⾏为的意思。
(2)部分实⾏全部责任 不仅在共同正犯中适⽤“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且在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与正犯关系中也是如此,除⾮共犯关系出现过剩或脱离。
(3)区别对待、罪责⾃负 各共犯⼈只能在⾃⼰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超出共同故意实⾏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4)违法的相对性 如果能够确定有的⾏为⼈的⾏为对危害结果的发⽣没有因果联系,则不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该⾏为⼈;或者对有的⾏为⼈⽽⾔,客观上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实,也不能将该违法事实归属于该⾏为⼈。
3.共同正犯的类型 (1)共谋共同正犯:由于正犯是指为违法事实起到了关键或者重要作⽤的情形,故对于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配作⽤的共谋者,也应认定为共谋共同正犯,⾄少具有⼼理上的因果性。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一、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1.共同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不管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只要发生危害结果,都定故意犯罪既遂。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不管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根据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
对于共同正犯范围内的行为,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部分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其他正犯不用负责,因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指正犯出现认识错误,导致其实现的事实和共犯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不一致。
处理原则:正犯因认识错误产生的法律效果,共犯也要承担。
(1)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不管正犯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只要发生危害结果,正犯定故意犯罪既遂,共犯也定故意犯罪既遂。
(2)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不管正犯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根据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
教唆犯、帮助犯对于正犯在共同犯罪范围内的行为要负责,但是对于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不用负责,因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3.处理原则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无论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都应该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原理同上,应该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教唆犯的认识错误和帮助犯的认识错误原理一致,结论一致,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共犯形式的不同并不影响罪质,故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应当在有责的违法范围内成立其中较轻的共犯形式。
教唆者教唆轻罪,实行者实行重罪;教唆者教唆重罪,实行者实行轻罪。
如果轻罪、重罪构成要件有重合,则在重合范围内(轻罪)成立共同犯罪。
如果轻罪、重罪构成要件没有重合,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从属说)。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点共同犯罪主犯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点:共同犯罪主犯一、共犯犯罪的处罚规定(一)主犯:可能是实行犯、教唆犯,但不可能是帮助犯主犯不等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聚众犯罪也有首要分子但只有一人时无所谓主犯)1.主犯的分类(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2)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首要分子分为: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的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因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有两种:一是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此时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则无共同犯罪而言(客观阶层的共同犯罪事实是存在的),所以聚众犯罪不一定都是共同犯罪。
二是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积极参与者的聚众犯罪。
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时聚众犯罪属于共同犯罪。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有多人,那么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因此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
反过来,聚众犯罪中的主犯也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因为聚众犯罪中其他参与者如果起主要作用,也可以是主犯。
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①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②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首要分子: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聚众犯罪首要分子:①一个首要分子,不存在主犯;②多个首要分子,存在主犯、不都是主犯。
【结论】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的首要分子和主犯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主犯既可能是首要分子也可能不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
3.主犯的处罚:主犯没有从重处罚,按照单独犯罪处罚。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但不等于全体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超出集团预设的犯罪不可归责于集团。
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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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例如三⼈犯罪,如果正犯⼀⼈没有去实施犯罪,另外两⼈共犯是否构成犯罪?即共犯成⽴犯罪,是否以正犯成⽴犯罪为前提?
1.共犯独⽴性说
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共犯⾏为本⾝,即教唆⾏为、帮助⾏为本⾝就是值得刑法处罚的违法⾏为。
共犯独⽴性的理由是共犯主观上具有教唆或帮助他⼈犯罪的故意,这是主观主义⽴场。
2.共犯从属性说:主流观点
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共犯通过正犯⾏为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共犯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为。
正犯必须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为,否则,不能处罚教唆者与帮助者。
如果正犯侵犯的法益,不是教唆者、帮助者必须保护的法益(共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则正犯成⽴犯罪,教唆者、帮助者不成⽴犯罪。
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主观上只要具有帮助故意,客观上对实⾏⾏为⾄少起到了帮助甚⾄引起或者⽀配作⽤的,都成⽴帮助犯;主观上只要具有教唆故意,客观上引起甚⾄⽀配了实⾏⾏为的,成⽴教唆犯。
3.⼆重性说:传统理论
依共犯从属性说,教唆者、帮助者成⽴犯罪以实⾏者成⽴犯罪为前提。
共犯罪名的认定:共犯罪名=正犯的实⾏⾏为+共犯的故意。
刑法干货三则之片面的共犯
刑法干货三则之片面的共犯
1、片面的共犯,除了包括片面的帮助犯和片面的教唆犯,还包括片面的实行犯。
例如,甲得知乙要强奸丙女,便提前给丙投放了安眠药,并暗中观察乙的奸淫行为,但乙对此并不知情。
在乙离开现场后,甲又奸淫了丙。
本案中,甲是轮奸的片面的共同正犯,但乙并不成立轮奸的共同正犯,仅承担普通强奸罪既遂的责任。
2、片面的共犯成立共犯。
理由在于:片面的共犯为最终结果的发生提供了物理或心理原因力。
注意一个细节:片面的共犯成立共犯,该共犯只针对知情的一方而言。
3、只有在为最终的结果提供了物理或心理原因力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片面的共犯。
例如,B正在举枪射击C,为了确保C的死亡,A在B的背后于B不知情的情况下,与B同时开枪射击。
C中弹身亡,但不能查明被谁击中。
本案中,A、B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且A不能成立片面的共犯。
2019司法《刑法》第八章考点预习:共同犯罪的形式
2019司法《刑法》第八章考点预习:共同犯罪的形式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知识要点】任意共犯,指一人能够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是指以存有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对向犯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为了购买而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则构成相关犯罪的教唆犯。
注意:对向犯的情形不一定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就不属于共犯;当双方都成立犯罪时,才成立共犯。
将这种情形认定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影响在于:犯罪分子自首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交待同案犯的罪行,故在对向犯双方都成立犯罪的时候,只有交待了对方的行为,才能认定自首。
事后对方再交待该犯罪行为的,属于交待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
二、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知识要点】复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有实行、组织、教唆、协助等分工。
对这几种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
简单共犯刑事责任追究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例】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因为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B.因为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C.因为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解析:本题主要考核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基本上每年的命题都会涉及。
在共同正犯中,因为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其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所以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讨论作为有机整体的共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司考】考点共同犯罪之特殊类型及处罚原则(星考点)
基本概念1.承继共犯: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正犯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正犯行为或提供帮助行为,并对正犯结果起到了重要作用或促进正犯结果的作用的情形。
2.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却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分为三种:(1)片面的实行犯。
(2)片面的教唆犯。
(3)片面的帮助犯。
片面的共犯是片面的,知情者成立共同犯罪(片面共犯),不知情者系单独犯罪。
3.片面的实行犯(片面的共同正犯):指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
即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实行犯罪时对此并不知情。
4.片面的教唆犯:指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形。
即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5.片面的帮助犯:指实行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即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并不知情。
6.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包括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教唆犯的认识错误、帮助犯的认识错误。
7.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指间接正犯所认识的事实与被利用者所实现的构成要件事实不一致。
8.教唆犯的认识错误:指教唆犯所认识的事实与正犯所实现的构成要件事实不一致。
9.共犯过剩:指正犯的行为与结果超出了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故意内容的情形。
因为只有正犯(实行犯)才可能超出,所以又称为实行过剩。
10.共犯关系的脱离:指行为人同时消除自己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但不要求具有自动性。
11.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重点考点详解一、承继共犯(一)承继共犯的概念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甲已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乙中途参与进来,或者共同实行,或者进行帮助。
共同实行的就是承继的共同正犯,进行帮助的就是承继的帮助犯,不存在承继的教唆犯。
可见承继的共同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在参与时间上的特殊形式。
1.承继共犯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分为承继的共同正犯与承继的帮助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犯过剩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犯剩余
2019 法考必备考点:共犯剩余
一、共犯剩余
问题:未高出者对高出者的高出部分能否要肩负责任?
1.判断标准
客观条件:共同部分与高出部分有无物理或心理上相当的 ( 种类化的 ) 因果关系。
主观条件:未高出者对超出部分有无过错。
2.不具备客观条件的情况
共同部分与高出部分没有物理或心理上的种类化的因果关系,所以未高出者对高出部分不负责。
3.具备客观条件的情况
共同部分与高出部分拥有物理或心理上的种类化的因果关系,而后需要进一步考察未高出者对高出部分的主观心态。
(1)成心:未高出者对高出部分有认识,而且希望或许听任。
意
味着推行者的行为没有高出共同犯法的范围,就不存有剩余问题。
(2)过错:未高出者对高出部分有过错。
对此未高出者对高出部分就要负责任,但不会负成心犯法的责任,由于对高出部分没有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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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片面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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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犯的理解 ⽚⾯共犯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主流观点),⽚⾯的实⾏犯、⽚⾯的教唆犯、⽚⾯的帮助犯三种类型均成⽴共犯。
理由在于⽚⾯的共犯⼈对最终结果的发⽣具有物理或⼼理的原因⼒。
但应注意⽚⾯的共犯成⽴共犯,共犯只针对知情的⼀⽅⽽⾔,不知情的⼀⽅正常定罪处罚即可。
在能够认定间接正犯时,不再认定⽚⾯共犯。
(1)⽚⾯的共同正犯:这是指甲暗中和⼄共同实⾏犯罪,⽽⼄实⾏犯罪时对此并不知情。
处理观点展⽰:肯定说认为,⽚⾯实⾏者构成⽚⾯实⾏犯(⽚⾯共同正犯)。
否定说认为,⽚⾯实⾏者不构成⽚⾯共同正犯。
(2)⽚⾯的帮助犯:甲暗中帮助⼄实⾏犯罪,⽽⼄对此并不知情。
处理结论:⽚⾯帮助者成⽴⽚⾯帮助犯。
从甲的⾓度⽽⾔,甲构成故意杀⼈罪的⽚⾯帮助犯(既遂)。
不过,从⼄的⾓度⽽⾔,⼄⾃⼰构成单独的故意杀⼈罪既遂。
即这⾥的共同犯罪不是相互构成,⽽是单向性构成。
(3)⽚⾯的教唆犯:这是指甲暗中教唆⼄犯罪,⽽⼄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处理观点展⽰:肯定说认为,⽚⾯教唆者构成⽚⾯教唆犯;否定说认为,⽚⾯教唆者不构成⽚⾯教唆犯。
2.⽚⾯共犯的处理原则 ⽚⾯共犯仅对知情的⼀⽅适⽤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不适⽤共犯的处罚原则。
如果不承认⽚⾯共犯,则根据案件事实分别定罪处罚。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意思联络的关系
【导语】没有被折磨的觉悟,就没有向前冲的资格。
既然选择了,就算要跪着也要⾛下去。
其实有时候我们还没做就被我们⾃⼰吓退了,想要往前⾛,就不要考虑太多,去做就⾏了。
⽆忧考整理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意思联络的关系”,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共同犯罪与意思联络的关系 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故意。
意思联络是产⽣共同故意的基础。
意思联络是⼀种认识因素,就是对对⽅的客观违法⾏为有⽆认识到。
共同故意则要求两个⾏为⼈有共同的意志追求。
同时犯是两⼈相互缺乏意思联络,偶然在同⼀场所、同⼀时间实施犯罪。
同时犯因为缺乏意思联络,没有共同故意,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独⽴定罪。
⼆、共同犯罪的分类 1.结构上看: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
必要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必须由⼆⼈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分为对向犯、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罪。
包括: (1)对向犯(分为三种) 双⽅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重婚罪;代*试罪。
双⽅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贿罪与受贿罪;利⽤影响⼒受贿罪与对有影响⼒的⼈⾏贿罪;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
只处罚⼀⽅的⾏为(⽚⾯的对向犯):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贩卖毒品罪;贩卖 **物品牟利罪;破坏军婚罪。
⽴法者已经预设另⼀⽅不构成犯罪,另⼀⽅的存在是⼀⽅构成犯罪的条件。
通常只处罚销售者贩卖者,不处罚单纯的购买者。
双⽅都实施违法⾏为时,双⽅具有共犯关系(罪名可能不同);当只有⼀⽅的⾏为才被规定为犯罪⾏为时,双⽅不具共犯关系。
(2)聚众共同犯罪 聚众犯罪不⼀定是共同犯罪,聚众犯罪分为两类: 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
刑法并不处罚所有的参与者,仅处罚⾸要分⼦与积极参与者,如292条聚众⽃殴罪。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
刑法仅处罚⾸要分⼦。
如果⾸要分⼦是⼆⼈以上,构成共同犯罪;如果⾸要分⼦仅有⼀⼈,不成⽴共犯。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共同犯罪(下)——重点知识点
共同犯罪人的责任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这是分工分类法。
实行犯有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或胁从犯,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但有可能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
|「主犯」1.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三种人:(1)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是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有两种专门规定的犯罪集团:一是恐怖活动组织;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2)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
但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并非一定都是主犯。
如果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对某聚众性犯罪仅仅处罚首要分子而不处罚其他参加者时,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个,就不存在所谓的主犯问题。
主犯不等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
2.可能是实行犯、教唆犯,但不可能是帮助犯。
3.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要坚持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
作为主犯他的行为虽然只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但是他承担的责任却是全部责任。
对于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但是如果集团犯罪的参与者实施了明显超出首要分子概括故意的行为,首要分子不应承担责任。
4.主犯的处罚:没有从重处罚,按照单独犯罪处罚。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从犯」1.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可以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2.从犯通常有两种:(1)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2)本人没有实行行为,仅仅是提供帮助的帮助犯。
帮助犯一般是从犯,实行犯如果起的作用较小的,也可以是从犯。
3.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胁从犯」1.胁从犯只能是被胁迫参加的。
可以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2.条件:被胁迫参加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3.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着手实行后变得积极主动,不认定为胁从犯,转化为主犯。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共同犯罪
第六章共同犯罪 「内容指导」 (⼀)重点:1.共同犯罪的认定,尤其是不认为共同犯罪的⼏种情况;2.主犯的种类和责任;3.从犯的种类和责任;4.胁从犯的种类和责任;5.教唆犯的责任;6.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尤其是部分共犯的中⽌问题。
(⼆)难点:1.共同作案但故意的内容(或性质)不同的不成⽴共犯;2.间接正犯;3.教唆犯的责任;4.教唆犯的独⽴性与从属性;5.必要的共犯与任意的共犯;6.教唆犯的罪名;7.分则具有教唆性质的犯罪不适⽤教唆犯规定;8.共谋。
第⼀节共同犯罪的概述 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相对于单个⼈犯罪,共同犯罪是⼀种在主体数量上特殊的犯罪形态。
(1)共同犯罪被认为是⼀个⽐单个⼈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
因为在客观上,犯罪⼈数量的增加,使犯罪能量更⼤,能够实施某些单个⼈不可能实施的犯罪,特别是⼀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能够在犯罪中造成更⼤的危害。
在主观上,共同犯罪⼈之间存在相互激励、坚定犯罪意志的作⽤,往往能够使犯罪意志薄弱的⼈坚定犯意,甚⾄使共同犯罪⼈犯下单个⼈不敢犯的罪恶。
(2)共同犯罪的责任更加复杂。
在单个⼈犯罪的场合,“⼀⼈做事⼀⼈当”,责任简单明了。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涉及各共同犯罪⼈责任⼤⼩的区分与区别对待的问题,处理起来⽐单个⼈犯罪复杂。
第⼆节共同犯罪的成⽴条件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的⼈,不能成为单独犯罪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因此,具备主体资格的⼈同⼀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承担。
⼀个具备主体资格的⼈唆使⼀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的,也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承担。
对情况,认为教唆者是在把他⼈当⼯具使⽤,属于间接实⾏犯。
单位犯罪,虽然可能有很多单位成员参与,但是此时是作为⼀个法律主体出现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因此,对于⼀个单位犯罪主体有数个责任⼈承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只需要根据个⼈的罪责承担刑事责任。
片面共犯与共同犯罪
⽚⾯共犯与共同犯罪(⼀)理论上的争论 我国刑法学界对⽚⾯共犯的情形中不知情的被协⼒⼈(以下简称为“被协⼒⼈”)不构成共同犯罪这⼀点上没有争议。
其理由主要有:⼀,从被协⼒⼈的⾓度看,被协⼒⼈在主观上没有与他⼈实施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且没有意识到他⼈的暗中帮助,只是将他⼈的暗中帮助视为潜在的、偶然的、⾃然的社会环境,因⽽被协⼒⼈不会对他⼈的协⼒采取配合⾏为,故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客观⾏为特点,不成⽴共同犯罪。
⼆是将⽚⾯共犯中被协⼒⼈定性为实际上将合谋⾏为主观臆断地强加于被协⼒⼈,夸⼤了被协⼒⼈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保护⼈权的原则。
但在对于给予协⼒的⼀⽅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上存在争议。
主要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1.肯定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将给予协⼒的⼀⽅(以下简称⽚⾯共犯⼈)归⼊共同犯罪的情形。
其依据是:⾸先,⽚⾯共犯之间并不缺乏实质上的意思联络,只是为某种表⾯现象所掩盖。
因为⽚⾯共犯⼈发现被协⼒⼈的犯罪举动之后,会很必然地预测出被协⼒⼈的犯罪意图,这是信息的第⼀次传递;协⼒⼈会赞同被协⼒⼈的犯罪意图,然后具有了暗中协⼒的故意,并将该主观意图付诸实施,实际上⽚⾯共犯不具备共通的犯罪故意,但是却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还有共同的犯罪对象。
因为要在犯罪意图上达成⼀致,只要有犯罪信息的⼀次传递就够了。
因此,笔者认为⽚⾯共犯概念中存在⼀个措辞上的缺陷,即,⽚⾯共犯情形中各个⾏为⼈之间不是不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是不具备共通的犯罪故意。
但是这并不妨碍⽚⾯共犯中⾏为⼈之间的协作,出于协作⽬的的意思沟通可分为两种:⼀种是⾏为⼈之间的双向信息传递,它以双⽅互相意识到对⽅的存在并进⾏协作为前提;⼆是⾏为⼈之间的单向信息传递,在这种情况下配合的主动权在接收信息的⼀⽅,并且双⽅的协作不如第⼀种⽅式密切,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协作的存在,只是协作程度上的差异。
即前者既是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是共通的犯罪故意,⽽后者仅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具有共通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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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片面共犯
一、片面共犯
指甲乙参与同一犯罪,甲认识到自己和乙在共同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自己和甲在共同犯罪,这是是共同犯罪在意思联络上的特殊形式。
1.片面共犯的理解
片面共犯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主流观点),片面的实行犯、片面的教唆犯、片面的帮助犯三种类型均成立共犯。
理由在于片面的共犯人对最终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或心理的原因力。
但应注意片面的共犯成立共犯,共犯只针对知情的一方而言,不知情的一方正常定罪处罚即可。
在能够认定间接正犯时,不再认定片面共犯。
(1)片面的共同正犯:这是指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实行犯罪时对此并不知情。
处理观点展示:肯定说认为,片面实行者构成片面实行犯(片面共同正犯)。
否定说认为,片面实行者不构成片面共同正犯。
(2)片面的帮助犯: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并不知情。
处理唯一结论:片面帮助者成立片面帮助犯。
从甲的角度而言,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片面帮助犯(既遂)。
不过,从乙的角度而言,乙自己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既遂。
即这里的共同犯罪不是相互构成,而是单向性构成。
(3)片面的教唆犯:这是指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处理观点展示:肯定说认为,片面教唆者构成片面教唆犯;否定说认为,片面教唆者不构成片面教唆犯。
2.片面共犯的处理原则
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
如果不承认片面共犯,则根据案件事实分别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