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员培训教材PPT(共 4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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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报废或拆毁。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登记机 关申请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准注销 登记前,应当通知该船登记的债权人。
第六节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规定
1、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 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务证书;监督、 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 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 检查。
5、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 (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6、 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以及涂改、伪造、 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 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无效的渔业捕 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 活动的为无证捕捞。
3、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 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4、渔业船舶应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 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船舶登记办法规定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 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 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7.关于渔船检验的法规 8.关于渔船管理的法规 9.关于渔港的法规 10.关于渔业监督管理的法规 11.关于渔业无线电管理的法规 12.关于渔业金融、保险的法规 13.关于渔业教育和科研的法规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法规定: 1、 国家对渔业资源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2、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3、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 舶登记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 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
3、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 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转让第三 人。
4、 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填 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应交验取得船 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和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 证明文件。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授予或核定
船名,并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证书。
5、船名、船号;船籍港;船舶尺度、吨位或作业 方式;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功率;船舶所有人 名称或住址(船舶所有权没有转移);船舶共有 情况;船舶抵押合同(不含解除合同)。发生变 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 理变更登记。
பைடு நூலகம்
6、船舶所有权转移;船舶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船
第二章 渔船轮机基础
渔船动力装置概论 船舶动力装置的含义:船舶动力装置,
验船部门习惯称“轮机”。它是指船上用 以船舶正常航行、完成各种作业以及为船 上人员提供正常生活条件所需的所有机械 设备和管路系统的总称。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
1、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 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2、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 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 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2、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 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 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 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 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 捞限额作业。
4、船员职务证书仅证明持证人能够胜任证书所载 职务的技术。船员职务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实 际担任该职务满两年时,应到考试发证机关办理 职务审证手续,到期未办理审证,又无正当理由, 证书即自动失效。
5、船员证书遗失要求补发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原因,所属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渔业主 管部门说明,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5、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 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 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 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 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节 渔业捕捞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1、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 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1)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 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 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 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 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 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 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2、船舶主机额定功率18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工作 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10总吨及尾挂机和非 机动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适用丙类证书。
3、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年满18周岁至60 周岁,符合“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能 够游泳50米,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 非机动渔业船舶船员船上资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渔业船员培训
2015.6
培训内容
第一章 渔业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渔船轮机基础 第三章 渔业安全生产知识 第四章 内河避碰规则 第五章 渔船消防和救生知识 第六章 典型案例
第一章 渔业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渔业法规的种类
根据法规的内容或调整的对象,渔业法规大致 可分为13种: 1.渔业基本法 2.关于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法规 3.关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法规 4.关于渔业生产管理的法规 5.关于渔业组织的法规 6.关于渔业经营流通的法规
第六节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规定
1、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 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务证书;监督、 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 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 检查。
5、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 (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6、 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以及涂改、伪造、 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 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无效的渔业捕 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 活动的为无证捕捞。
3、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 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4、渔业船舶应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 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船舶登记办法规定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 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 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7.关于渔船检验的法规 8.关于渔船管理的法规 9.关于渔港的法规 10.关于渔业监督管理的法规 11.关于渔业无线电管理的法规 12.关于渔业金融、保险的法规 13.关于渔业教育和科研的法规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法规定: 1、 国家对渔业资源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2、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3、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 舶登记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 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
3、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 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转让第三 人。
4、 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填 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应交验取得船 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和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 证明文件。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授予或核定
船名,并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证书。
5、船名、船号;船籍港;船舶尺度、吨位或作业 方式;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功率;船舶所有人 名称或住址(船舶所有权没有转移);船舶共有 情况;船舶抵押合同(不含解除合同)。发生变 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 理变更登记。
பைடு நூலகம்
6、船舶所有权转移;船舶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船
第二章 渔船轮机基础
渔船动力装置概论 船舶动力装置的含义:船舶动力装置,
验船部门习惯称“轮机”。它是指船上用 以船舶正常航行、完成各种作业以及为船 上人员提供正常生活条件所需的所有机械 设备和管路系统的总称。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
1、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 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2、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 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 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2、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 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 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 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 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 捞限额作业。
4、船员职务证书仅证明持证人能够胜任证书所载 职务的技术。船员职务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实 际担任该职务满两年时,应到考试发证机关办理 职务审证手续,到期未办理审证,又无正当理由, 证书即自动失效。
5、船员证书遗失要求补发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原因,所属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渔业主 管部门说明,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5、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 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 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 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 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节 渔业捕捞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1、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 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1)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 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 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 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 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 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 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2、船舶主机额定功率18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工作 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10总吨及尾挂机和非 机动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适用丙类证书。
3、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年满18周岁至60 周岁,符合“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能 够游泳50米,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 非机动渔业船舶船员船上资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渔业船员培训
2015.6
培训内容
第一章 渔业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渔船轮机基础 第三章 渔业安全生产知识 第四章 内河避碰规则 第五章 渔船消防和救生知识 第六章 典型案例
第一章 渔业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渔业法规的种类
根据法规的内容或调整的对象,渔业法规大致 可分为13种: 1.渔业基本法 2.关于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法规 3.关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法规 4.关于渔业生产管理的法规 5.关于渔业组织的法规 6.关于渔业经营流通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