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类信托资产管理业务拓展方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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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
券、资产支持证券、 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
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 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
资品种
定向: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
4
券商资管新规解读分析 (主要修改点)
序号 5
类别
投资范 围
原规则
正式颁布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 大集合:新增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参与融资
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 融券交易,也可以将所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小集合:在大集合的基础上增加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
柱业务,结合券商固有的内部资源—研发、
投行、并购、直投、经纪等共同发展,形
类
成协同效应,既是做好类信托业务的必由
信
路径,也是发展传统业务的有效激励。
托
业
务
目标
资管新政允许券商通过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等金融监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金融产品作为投 融资于实体经济的通道,采取的是有限度的放 开政策,在现有制度框架下,需要适度创新, 依法合规的设计交易结构,低成本、高效率的 完成对标的项目的投资交易。
公司荣誉
集合资产管理—信托法律关系—类信托业务
信托法原理的适用 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 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类信托业务的放开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资 品种,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 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2 产品形态 同份额享有同等权利
可以将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分成不同种类(分级)
募集资金规模在10亿元以 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客
3 小集合的 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 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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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汲其所长,摈其所 短,发挥券商自身不可替代的优势,回归资产 管理的应有之义,避免影子银行的短期效应, 做好做强财富管理行业,担当投资银行业发展 的风向标,引领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是类信 托业务的建设性目标。
目录
券商资管新规解读----类信托业务的放开与限制 券商类信托资产管理产品基本结构设计----现有制度框架下的适度创新 券商内部资源有效整合背景下的核心竞争优势 类信托资产管理投融资项目类型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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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管新规解读分析
序号
类别
原规则
1 审批流程 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正式颁布
集合: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 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 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定向: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 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
限制
资管新政对于券商从事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采取的是有限度放开,券商只能通过金融监 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金融产品(“金融产品通道”)间接投资实体经济,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为明确列举的金融产品通道之一。
问题
如仅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金融产品通道,类信托业务将受制于 通道成本—由于风险资本计提等因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通道成本较高,大幅度抵
泛资产管理格局下的
类信托资产管理业务拓展方案 探讨
二○一三年三月
前言
意义
资管新政放行类信托业务,为券商横跨 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体经济创造了 制度平台,通过开展类信托业务,打造 不同风险和收益水平的系列产品,使得 完整的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得以全面 发展。
创新
路径
类信托业务属于券商资产管理领域的的支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
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6
集合投 双10%限制
资比例
限制
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发行总量的10%。
银证合作项目-票据、信贷及资金池 房地产、矿产、政府平台、特定资产收益权等实体经济融资项目 并购融资项目 PE-定向增发项目 PE-Ipo项目
类信托项目审批流程及风控框架 经纪业务转型财富管理的路径探讨
2
券商资管新规解读分析
相关立法文件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7号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9号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0号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2012年11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4号
定义
低于100万元、客户人数 受限制。
在200人以下
4 专项的定义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 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 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 业务。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及限额特定资产管理 计划不受前两款限制。
5
券商资管新规总结
放开
资管新政实施之前的券商业务重新为证券市场,资管新政允许券商发行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金融产品,打通了对实体经济投 融资的通道,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