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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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简介(多媒)

核安全简介(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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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核电厂的技术特点
3. 水文 -- 千年一遇最高水位 防洪 千年一遇最低水位 保证反应堆冷却用水 -- 与其他气象组合(天文潮、风暴潮、海啸等) 4. 极端气象 -- 热带气旋、龙卷风 -- 极端降水、雪、湿度 -- 其他(极端温度、沙暴等) 5. 大气弥散 -- 厂区气象塔,至少2年数据 -- 为环境评价
24
V
-- 机械设备
核电厂的技术特点
安全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二、三级和非安全级
3. SSC安全分级
~ 定义(略) ~ 举例 PWR 一回路压力边界 堆心冷却、余热导出及安全壳系统等
安全一级 安全二级
安全三级
-- 电气设备
(略)
1E级(安全级)和非1E级(非安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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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级SSC均有特殊规范标准
V
核电厂的技术特点
IV 核电厂的监管特点
一. 法规体系较完整
二. 许可证管理较严格
1. 核电厂 (五个阶段) 选址-- 可研报告中选址部分 建造-- PSAR+QA等 装料-- FSAR+QA等 运行-- RFSAR+QA等 退役-- 退役报告+QA “核电厂厂址选择意见书” “核电厂建造许可证” “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核电厂开始退役批准书” “核电厂最终退役批准书”
21
V
核电厂的技术特点
6. 外部人为事件(续) -- 不考虑战争 -- 人为破坏 属保安
-- 考虑方法
“剥笋”式
SDV 确定论法 SPL 概率法 (放射性严重后果 10E-7/ 堆· 年) 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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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二. 设计
核电厂的技术特点
1. 总设计要求 -- 停堆并保持停堆状态 -- 排出余热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际协议等构成,旨在确保核能领域的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

其中,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法律1.核安全法核安全法是我国核能发展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律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核设施的审批和监管、核事故应急等内容,为我国核能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本框架。

2.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核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要求和效应评价等事项,为核能项目的环保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行政法规1.核安全领域管理规定核安全领域管理规定是我国核能行业的重要行政法规,对核事故应急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该规定明确了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核设施经营单位的管理要求。

2.辐射防护法实施条例辐射防护法实施条例是我国辐射防护领域的行政法规,对核能行业的辐射防护工作具有影响。

该条例规定了辐射防护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保障核能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健康安全。

三、部门规章1.核电厂安全规定核电厂安全规定是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颁布的部门规章,对核电厂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规定规定了人员资质要求、设备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内容,确保核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2.核设施安全监管规定核设施安全监管规定是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颁布的部门规章,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作出规定。

该规定要求核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加强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四、国际协议1.《核安全公约》《核安全公约》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制定的重要国际协议之一,我国是协议的签署国。

该公约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核设施的审批监管等事项,为国际核安全事业的推进提供了法律支持和框架。

2.《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国际协议,我国也是协议的签署国。

该协定旨在减缓气候变化,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和环保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推动我国加快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

核安全与核安全法规

核安全与核安全法规
核安全与核安全法规
一、法规体系 核安全法规体系分为三级 第一级: 第一级:法律 第二级: 第二级:行政法规 第三级: 第三级:工业技术标准
无损检测有关的法规
1.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 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 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 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 3. 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1) 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1)
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 资格鉴定管理办法
检测方法 人员资格要1. 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 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 2. 保障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致遭到 保障工作人员、 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
三道屏障
第一道屏障为燃料包壳 第二道屏障为压力壳及主回路管道组 成的一回路系统 第三道屏障为安全壳
地震分级和质保分级
纵深防御原则
第一道防线是采用保守的工程规范 和标准 第二道防线是对各种故障有一套安 全保护设施 第三道是附加安全设施
设备安全分级
安全1 安全1级部件指执行防止裂变产物逸出 功能的设备 安全2 安全2级部件指具备减轻事故后果的功 能设备 安全3 安全3级部件是指对上述两级设备安全 功能执行支持功能的设备 安全4 安全4级部件是除 1、2、3级外的核岛 内的所谓非核系统部件

美国核安全法规

美国核安全法规

美国核安全法规标准介绍一、美国核电法规体系的五个层次:二、美国核电法规和标准简介2.1 原子能法(第一层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于1954年批准并公布,共有303条,分成20章。

原子能法是美国对原子能的和平利用和军事用途管理的根本依据。

2.2 联邦法规(第二层次)(HAF)联邦法规,美国联邦法规由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发布;第10部分是“能源”,它规定了和平利用原子能通用的和特殊的原则和准则,它在美国具有法律效力。

第10部分“能源”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部分主要有:10CFR50“生产和应用设施的执照发放”的附录(15个)2.3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导则(第三层次)(HAD)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导则,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一整套的管理导则(RG)它提供了符合法规要求的指导和可行的解决办法。

按照不同内容,将这些导则分为10个部分,涉及核电厂的内容编为第一部分,即RG.1。

如:RG.1.28《质量保证大纲要求(设计和建造)》;RG.1.38《轻水堆核电厂各物项的包装、运输、接受、贮存和装卸的质量保证要求》;RG.1.64《核电厂设计的质量保证要求》;RG.1.70《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等。

管理导则的其它部分为研究和试验反应堆、核燃料和物料设备、环境和厂址以及职业保健等。

2.4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技术文件(NUREG)(第四层次)(HAF·J)▲NUREG文件:美国核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反应堆管理局负责编制的技术文件;▲NUREG/CR文件:委托各种研究机构完成的技术文件。

NUREG文件和NUREG/CR文件属于建议性的参考文件;有时NUREG文件与R.G具有同样的作用:如“NUREG-0800”是《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审查大纲》,这是NRC 对申请者按照“R.G.1.70”《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的“初步/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进行审查的指导性文件。

(完整版)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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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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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一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7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五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HAF40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HAF700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HAF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4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系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部令第3号)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第二章 核安全法规(24-43页)

第二章 核安全法规(24-43页)

第2章核安全法规2.1核安全法规体系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分五个层次: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指导性文件和参考性文件。

图2 1给出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的层次。

第一层次:国家法律图2 1中核安全法规体系的第一层次为国家法律,它包括:原子能法,环境保护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1.原子能法(草案)这是调整和促进原于能事业发展的法律文件,它既规定了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又规定了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是在原子能领域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

2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环境保护法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发展的法律。

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防止在核能开发、核技术应用及伴生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由于废气排放、废液排放、固体废物以及贯穿辐射造成的环境污染,从而达到保护环境和保护公众健康的目的。

第二层次:国务院行政法规图2 1中核安全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颁发的棱安全管理条例。

这些条例是规定管理范围、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监督管理原则及程序等重大问题的规章,具有法律约束力。

目前为止,已经发布的核安全管理条例包括:1.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 001,1986年10月)这是国家核安全局成立(1984年)后由国务院颁发的第一项与核安全有关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是核安全部门对全国民用核设施执行核安全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

它既授权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民用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2核材料管制条例(HAF 50l,1987年6月)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国务院颁发此条例。

该条例规定国家对核材料实施许可证制度,并规定了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多层屏障
第一道屏障∶燃料元件包壳(锆合金) 第二道屏障∶反应堆压力容器 第三道屏障∶安全壳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一道屏障 燃料元件包壳(锆合金)
第二道屏障 反应堆压力容器
第三道屏障 安全壳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保证核安全的基本要素 〔2〕:
核能发电经过近40年的实践,特别是通过对美国三哩岛事故和前 苏联切尔诺贝利事故的反思,在总结实践经验、教训和大量研究 成果的基础上,IAEA国际核安全咨询组于1988年发表了《核电安 全的基本原则INSAG-3》,并于1999发表了修订版《INSAG-12》。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4 严格遵照正确的、综合性的安全分析的结果来进行相关的设计、 建造、运行和维修活动。例如:电厂安全分析的结果与安全操作 的参数范围之间的关系。这个范围在相应的运行技术规格书中予 以界定,操作范围中极限参数的确定必须通过分析和验证。这些 分析和验证文件也被称为联接文件,基于概率论方法的安全分析 也应作为联接文件的分析方法,以确保操作极限确定时所涉及的 重要相关事项己被充分考虑。
1998年版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系列:
通用 核动力厂 研究堆 核燃料循环设施 放射性废物管理 核材料管制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 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
10个 4个 2个 1个 1个 2个 4个 (制订中)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通用系列∶包括了2个条例、3个实施细则、4个 实施细则附件和1个规定: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通用系列∶包括了2个条例、3个实施细则、4个实 施细则附件和1个规定:
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93年国务院发布)

HAF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HAF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附件HAF102-2016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016年修订,2016年10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引言1.1目的为实现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防止或减轻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后果,本规定提出了核动力厂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以及规程和组织流程所必须满足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核动力厂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阶段的分析、验证和审查,技术支持以及核安全监督。

1.2范围1.2.1本规定提出了进行全面安全评价的要求,以确定核动力厂在各种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

安全评价过程涉及确定论安全分析和概率论安全分析这两种互为补充的技术,分析中必须考虑各种假设始发事件,包括可能单独地或组合地影响安全的诸多因素。

这些事件有如下几种类型:(1)源自核动力厂运行本身;(2)由人员行为引起;(3)与核动力厂及厂址环境直接相关。

1.2.2本规定不涉及极不可能影响核安全的一般工业安全和由—3—核动力厂运行所引起的非放射性影响。

1.2.3本规定中的核动力厂主要是指为发电或其他供热应用(诸如集中供热或海水淡化)而设计的,采用水冷反应堆的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

1.2.4其他类型或采用革新技术的反应堆设计可参照本规定,但应经过细致的评价和判断。

2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概念2.1安全目标2.1.1基本安全目标:在核动力厂中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以保护人与环境免受放射性危害。

2.1.2为了实现基本安全目标,必须采取以下措施:(1)控制在运行状态下对人员的辐射照射和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2)限制导致核动力厂反应堆堆芯、乏燃料、放射性废物或任何其他辐射源失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3)如果上述事件发生,减轻这些事件产生的后果。

2.1.3基本安全目标适用于核动力厂的所有活动,包括规划、选址、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以及有关放射性物质的运输、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等。

2.2辐射防护设计2.2.1为了实现基本安全目标,辐射防护设计必须保证在所有—4—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低于规定限值,且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

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安全法规体系
5. 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HAF002/01) (1998年5月12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部门规章
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003) (1991年7月27日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7.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HAF101) (1991年7月27日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8.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HAF102)
4.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国务院发布)
4/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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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 (1993年12月31日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 ─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 (1993年12月31日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国务院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86年10月29日 国务院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1987年6月15日 国务院发布)
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93年8月4日 国务院发布)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国家核安全局 林诚格
2021/4/17
1
内容
核安全法规体系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一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7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五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HAF40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HAF700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HAF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4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系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部令第3号)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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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编号为:HAF·J HAB等。

如:HAF·J00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剂量评价HAF·J0002 含有有限量放射性物质核设施的抗震设计HAF·J0007 核电厂应急电力系统的安全评价HAF·J0043 核事件分级手册HAF·J0045 质量保证分级手册HAF·J0053 核设备抗震鉴定试验指南HAF·J0080 核电厂在役检查指南HAB·J0086—1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安全设计准则HAB·J0086—2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运行及事故工况分类HAB·J0086—4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核设计准则HAB·J0086—5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反应堆热工水力设计准则五、相关核安全法规简单1、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共6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a) 适用范围:核动力厂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其他需要严格监管的设施适用的阶段: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全寿命过程b) 监督管理职责: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核设施的安全c) 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安全许可证:《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其他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向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核批准获得建造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造。

核设施运行前应提交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获得装料、调试的批准文件,方可装料、调试、获得运行许可证后,才可运行。

d) 核安全监督:国家核安全局派出监督员执行安全监督,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停工令,营运单位必须执行。

2、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共7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评审工作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操纵员执照在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阶段都有相应的安全许可证。

厂址选定前6个月,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厂址选定后,基础混凝土浇注前12个月,交建造申请书及4个文件资料堆芯首次装料前12个月,交首次装料申请书及13个文件资料首次达到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12个月试运行后,交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4个文件资料退役活动前两年交退役申请书及3个文件资料。

3、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曾发布过,后于2004年4月发布了新版设计安全规定,新版设计安全规定包括:1.引言2.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概念3.安全管理要求4.主要技术要求5.核动力厂设计要求6.核动力厂系统设计要求有2个附件,1个附录附件Ⅰ、附件Ⅱ分别为“假设始发事件”和“多重性、多样性和独立性”,与规定本身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附录1为规定的补充和说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4、HAF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曾发布过,后于2004年4月发布了修改的运行安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引言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3.人员的资格和培训4.核动力厂调试5.核动力厂运行6.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7.核动力厂修改8.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管理9.记录和报告10.定期安全审查11.退役5、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6、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法规及要求1)相关法规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0900)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0901)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2)范围民用核承压设备指:a)核动力厂及反应堆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件;b)包容反应堆的钢制安全壳、安全壳的钢衬里;c)包容放射性物质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d)其它需严格监督管理的承压设备。

核承压设备活动:从事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试验、检验、在役检查、维修、退役、迁移及转让等活动。

还适用于:为制造核承压设备提供关键承压材料及零、部件的生产。

3)监督管理职责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国家核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核安全检查核设施运行单位:对核承压设备活动质保体系的控制4)资格许可制度资格证: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核承压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

取证:a)单位同时向主管部门及核安全局申请;b)由主管部门审查、评定;c)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其他部门核准;d)由国家核安全局发证。

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开展核承压设备活动前三个月报核安全局,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条件和范围内开展核承压设备活动。

5)我院资格核电厂安全1、2、3级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研究堆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49-3堆按核电厂要求6)对核承压设备设计单位的安全监督质量保证方面主要检查:a)质量保证大纲的适用性、有效性;b)接口管理;c)质量保证组织机构、人员职能、权限、行使职能;d)大纲程序的完整性及其实施情况;e)设计修改与变更控制程序的执行情况;f)其他设计控制措施设计活动的检查:a)承压设备类别和安全等级与规范和标准的一致性;b)压力边界结构的完整性和超压保护装置的设置;c)设计中是否考虑断裂设计、抗震设计和压力边界在各工况下、可能引起的破坏;d)事故工况下设备的可运行和功能能力;e)设备的可检测和可维修性。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HAF001/01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3年修改)HAF001/01/01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001/02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5年修改)HAF001/02/01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001/02/02 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001/02/03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124号发布)HAF002/01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991年修改)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991年修改)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年修改)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2004年修改)HAF103/01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995年修改)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3号发布)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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