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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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
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
HAF 0xx/yy/zz——通用系列
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
通用系列:
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发
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
布发和管理程序
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
制度
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
制度
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
报告制度
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核动力厂系列:
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研究堆系列
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
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制订过程中
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
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
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
HAD系列约70个导则
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
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
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
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
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
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
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
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
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
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
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
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
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
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
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
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
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编号为:HAF·J HAB等。
如:
HAF·J00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剂量评价
HAF·J0002 含有有限量放射性物质核设施的抗震设计
HAF·J0007 核电厂应急电力系统的安全评价
HAF·J0043 核事件分级手册
HAF·J0045 质量保证分级手册
HAF·J0053 核设备抗震鉴定试验指南
HAF·J0080 核电厂在役检查指南
HAB·J0086—1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安全设计准则
HAB·J0086—2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运行及事故工况分类
HAB·J0086—4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核设计准则
HAB·J0086—5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反应堆热工水力设计准则
五、相关核安全法规简单
1、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共6章26条
主要内容包括:
a) 适用范围:核动力厂
其他反应堆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设施
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其他需要严格监管的设施
适用的阶段: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全寿命过程
b) 监督管理职责: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
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
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核设施的安全
c) 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安全许
可证: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其他
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向核安全局提交:
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核批准获得建造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造。
核设施运行前应提交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获得装料、调试的批准文件,方可装料、调试、获得运行许可证后,才可运行。
d) 核安全监督:国家核安全局派出监督员执行安全监督,有权
采取强制性措施、停工令,营运单位必须执行。
2、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之一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共7章34条
主要内容包括: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
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评审工作
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操纵员执照
在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阶段都有相应的安全许可证。
厂址选定前6个月,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厂址选定后,基础混凝土浇注前12个月,交建造申请书及4个文件资料
堆芯首次装料前12个月,交首次装料申请书及13个文件资料首次达到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12个月试运行后,交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4个文件资料
退役活动前两年交退役申请书及3个文件资料。
3、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曾发布过,后于2004年4月发布了新版设计安全规定,新版设计安全规定包括:
1.引言
2.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概念
3.安全管理要求
4.主要技术要求
5.核动力厂设计要求
6.核动力厂系统设计要求
有2个附件,1个附录
附件Ⅰ、附件Ⅱ分别为“假设始发事件”和“多重性、多样性和独立性”,与规定本身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附录1为规定的补充和说明
“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
4、HAF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曾发布过,后于2004年4月发布了修改的运行安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引言
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
3.人员的资格和培训
4.核动力厂调试
5.核动力厂运行
6.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
7.核动力厂修改
8.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管理
9.记录和报告
10.定期安全审查
11.退役
5、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6、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法规及要求
1)相关法规
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0900)
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HAF0901)
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
法(HAF)
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
理办法(HAF)
2)范围
民用核承压设备指:a)核动力厂及反应堆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承压
设备及其支承件;
b)包容反应堆的钢制安全壳、安全壳的钢衬里;
c)包容放射性物质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
d)其它需严格监督管理的承压设备。
核承压设备活动:从事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试验、检
验、在役检查、维修、退役、迁移及转让等活
动。
还适用于:为制造核承压设备提供关键承压材料及零、部
件的生产。
3)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国家核安全监督
主管部门:核安全检查
核设施运行单位:对核承压设备活动质保体系的控制
4)资格许可制度
资格证: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
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
核承压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
取证:a)单位同时向主管部门及核安全局申请;
b)由主管部门审查、评定;
c)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其他部门核准;
d)由国家核安全局发证。
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开展核承压设备活动前三个月报核安全局,
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条件和范围内开展核承压设备活动。
5)我院资格
核电厂安全1、2、3级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
研究堆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
49-3堆按核电厂要求
6)对核承压设备设计单位的安全监督
质量保证方面主要检查:a)质量保证大纲的适用性、有效性;
b)接口管理;
c)质量保证组织机构、人员职能、权限、
行使职能;
d)大纲程序的完整性及其实施情况;
e)设计修改与变更控制程序的执行情况;
f)其他设计控制措施
设计活动的检查:a)承压设备类别和安全等级与规范和标
准的一致性;
b)压力边界结构的完整性和超压保护装
置的设置;
c)设计中是否考虑断裂设计、抗震设计和
压力边界在各工况下、可能引起的破坏;
d)事故工况下设备的可运行和功能能力;
e)设备的可检测和可维修性。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
HAF001/01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3年修改)
HAF001/01/01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001/02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5年修改)
HAF001/02/01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F001/02/02 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F001/02/03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124号发布)
HAF002/01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991年修改)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991年修改)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年修改)
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2004年修改)
HAF103/01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995年修改)
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3号发布)
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
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
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