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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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2月17日深科信[2005]34号)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科技研发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型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经市科技和信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信息局)审定通过的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在每年12月底前发布。

申报项目的通知应包括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市科技信息局办文窗口常年受理计划项目的申请,并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材料审查工作应当场完成。

审查合格的项目导入项目库,并按分管类别提交市科技信息局相关处室。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全市范围内选聘学术、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具有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在一线工作的人员组成咨询专家库。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7月5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遵循坚持科技发展规律与深圳创新实际相结合、规范管理、科学高效、市区联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优化完善科技业务系统,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政策,在本市科技研发资金计划中设定本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设立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

第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施办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施办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发改[2005]34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日期】2005.04.14【实施日期】2005.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4月14日深发改[2005]344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 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2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初审3 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初审4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5 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初审6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批准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国内投资项目予以确认,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一)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利用出口信贷的其他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原国家计委令第7号);《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的通知》(署税发〔2002〕2号)。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实施<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指导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实施<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指导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实施<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22•【字号】深信办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实施〈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指导规则》的通知(2004年4月22日深信办发[2004]24号)为推进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根据《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行政机关实施〈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指导规则》,现予印发。

深圳市行政机关实施《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指导规则第一条为推进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根据《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办法》中所指深圳市政府的公众信息网络,是由门户网站“深圳政府在线”(),与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网站共同组成的综合网站群。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行为。

本规则由市、区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深圳政府在线”上发布《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信息;(二)组织建设统一的政府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报送系统),健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机制;(三)建立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联络员制度;(四)负责“深圳政府在线”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规划、设计、监督、检查;(五)对各站点内容的更新情况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告市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并负责在“深圳政府在线”上公布;(六)组织有关人员业务培训;(七)指导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八)其他应当依法承担的职责。

“深圳政府在线”运行维护机构负责报送系统的建立、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的决定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的决定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试行)》的决定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深科[2002]10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2.09.26
【实施日期】2000.03.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废止<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4日)废止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深科[2002]10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
《<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2000年3月14日深科[2000]14号)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9]171号),切实掌握和了解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整体水平,有利于建立创新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开发、转化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9日)深科信〔2007〕112号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对原深圳市科学技术局2002年发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认定后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分为研发型、生产型和服务型三类。

研发型:指人力、物力、财力集中于研究、开发和知识技术服务,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者应用外来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与产品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或预期可形成生产规模的企业。

生产型: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或生产设备,有所创新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服务型:指主要提供知识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交易、技术出口、设计、投融资服务、服务外包等经营活动和从事增值服务的信息服务业的企业。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认定条件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并在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审批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分批审批的办法。

第七条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材料目录。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1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科信规[2009]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发布日期】2009.07.07【实施日期】2009.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信规〔2009〕3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8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 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暂缓发布)02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0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04 软件产品登记05 软件企业认定06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07 科技创新奖评定08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一、登记内容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条;(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三)《关于确定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函》(深府函〔2005〕153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四、登记条件(一)已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经营范围限于以下任何情形之一:1.创业投资业务;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体育局、盐务局及罗湖等六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体育局、盐务局及罗湖等六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体育局、盐务局及罗湖等六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8.21•【字号】深法制[2008]163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体育局、盐务局及罗湖等六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深法制〔2008〕163号)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体育局、盐务局及罗湖等六区实施行政执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8号),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科学技术工作的监督管理。

依法对违反科学技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诈骗钱财、非法牟利或者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等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上步中路1001号深圳科技大厦13、14楼咨询电话:83699671;投诉电话:83699665二、主要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三)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四)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深圳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深圳市体育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深科信[2008]13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发布日期】2008.05.06【实施日期】2008.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8〕13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与深圳市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或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依托单位,政府对其前期启动和研发经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政府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组建和运作的指导部门,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资助资金的监管部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以及技术服务特性和产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在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作过程中负责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58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58号)《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挂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牌子)。

市科技和信息局主管全市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工作,为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与市科技和信息局合署办公。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原市科学技术局加挂牌子的市知识产权局的相应职能,划归单独设置的市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技发展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科技、信息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研究科技、信息化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和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规划并指导建立全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体系,支持科协开展全社会的技术创新活动;承担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归口申报并组织实施国家、省科技和信息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归口组织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归口申报国家、省电子信息基金和软件基金项目;制定本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4.12【实施日期】2004.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鸿忠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我市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

本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规定适用于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实现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化、规范化和公开化。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四条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广东省和深圳市法规或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未规定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程序、期限等实施规定的,由市政府予以规定。

第五条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法规草案送审稿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应事先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听证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

第六条行政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深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停止实施的建议。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认为可以采纳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在深圳市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深府[2004]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深府[2004]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2004年3月1日深府[2004]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关于我省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粤府法明电〔2003〕9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一)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本市新闻媒体要对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我市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有关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

使广大市民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二)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时,再进行一次集中宣传报道。

宣传报道要注意针对倾向性的问题,加强正面引导。

具体宣传方案由市法制局商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在“四五”普法规划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内容,并作为今年普法工作的重点。

具体工作由市普法办负责。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一)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加强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正确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

市法制局负责组织协调对全市处级以上干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各区的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深科信[2007]7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发布日期】2007.04.05【实施日期】2007.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科信〔2007〕76号)各有关单位:现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七年四月五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深圳市科技创新奖授予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第四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应当是在深圳注册或者设立的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

自然人申报的项目,应当在深圳实施并产生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五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属没有争议或者异议;(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单位中实施应用;(三)申请人最近三年内无违法、无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也没有因为涉嫌犯罪正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已申报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八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自然人,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http://)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申请书》并打印成纸质文本;(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三)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意见原件,非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非职务研发证明原件;(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五)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六)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七)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八)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九)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2〕4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4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 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0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03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审查04 高新技术项目认定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一、审批内容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第八条;(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第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二)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三)项目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四)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享有良好信誉度。

依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项目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及其电子版软盘);(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格式、贷款贴息项目可以省略)(原件3份);(三)证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材料(原件3份);(四)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五)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六)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1)-深府[201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1)-深府[201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1)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快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市奖励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市奖励委主要职责是:制订我市科学技术奖励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奖励委下设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奖励主管机构,市奖励办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一)市长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技进步奖;(五)专利奖;(六)标准奖。

第七条市长奖授予对促进我市自主创新和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一)在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二)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布日期】2004.10.15•【字号】深科信[2004]194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年10月15日深科信[2004]194号)为了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02〕1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但直接参与研发并做出贡献的人员除外。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由深圳市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我市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七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属清晰;(二)完成了科技成果登记;(三)是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成果应当具有应用广泛的证明。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2•【字号】深信领办[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信领办〔2008〕6号)各相关单位:《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八年七月十二日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01号许可事项: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一次通信管道建设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管程公里,一次通信管道使用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子孔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一单。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许可条件: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许可条件: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材料: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2.项目专业设计(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资料(原件3份);3.提交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项目的通信管道建设需求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4.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5.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建设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行政许可等事项移交工作的公告-深科信[2008]76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行政许可等事项移交工作的公告-深科信[2008]76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行政许可等事项移交工作的公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8.03.14
施行日期
2008.03.10
文号
深科信[2008]76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Hale Waihona Puke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行政许可等事项移交工作的公告
(深科信〔2008〕76号)
各有关单位:
因机构职能调整,我局实施的“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行政许可事项、“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一般服务事项自2008年3月10日起移交给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结束——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布日期】2009.02.03•【字号】深科信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信规〔2009〕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九年二月三日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一、登记内容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

二、设定依据《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第二十六条。

三、登记数量和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四、登记条件(一)从事天使投资业务的个人进行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刑事违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记录,无信用不良记录;2.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个人资产超过500万元人民币;3.从事投资、企业管理或相关业务的从业经历和专业技能,具有天使投资的实际案例或者投资项目的来源渠道和社会资源;4.下列单位之一的推荐意见,包括: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天使投资人俱乐部、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经我市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经我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其他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单位。

(二)从事天使投资业务的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2.具有专业的、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天使投资业务;3.具有天使投资的实际案例或者投资项目的来源渠道;4.下列单位之一的推荐意见,包括: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天使投资人俱乐部、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经我市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经我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其他具有公认专业水准和行业影响力的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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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深科信[2005]245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2日深科信[2005]245号)《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2 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01号许可事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一、行政许可内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二)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四)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五)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六)有必要的场所。

法律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24日科技部、民政部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二条、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登记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拟申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1)单位的名称;(2)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3)主要研究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4)拟设立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情况;(5)拟购置的科研设施;2.计划开展的研究项目;3.宗旨;4.业务范围;5.联系方式。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所用场所为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文件;所用场所为租用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三)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复印件2份);(四)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2份,其中负责人身份证、从业人员学历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证件或证书需验原件);(五)凡涉及到企业或企业参与申请的,须出具工商局物价信息中心提供的该企业“核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六)章程草案(2份);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名称、住所;(2)宗旨和业务范围;(3)组织管理制度;(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6)章程的修改程序;(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的范本请到深圳市民政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主要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表)。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科技信息网(网址:)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许可后颁发批复文件《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意见》。

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凭批复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附表主要人员基本信息表┌────┬─────┬────┬───┬─────┬───────┐│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最高学历││技术职称││专业││├────┴─────┼────┴───┴─────┴───────┤│原所在单位││├────┬─────┴────┬───┬─────────────┤│联系电话││ 手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出资额││所占出资比例││├────┴──────────┴─────────┴───────┤│简历:│├─────────────────────────────────┤│近三年在何刊物发表过学术论文及论文题目:│└─────────────────────────────────┘02号许可事项: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一次通信管道建设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管程公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子孔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一单。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许可条件: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基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许可条件: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材料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2.项目设计资料(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原件3份);3.提交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项目的通信管道建设需求意见(原件1 份,复印件2份);4.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5.第一次申请建设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材料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2.项目设计资料(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原件3份);3.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 2份);4.第一次申请使用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表1)或《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见附表2)。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科技信息网(网址:)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办理程序办文窗口受理申请→通信与网络资源处审核→路由核查→建设信息公示→通信与网络资源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办文窗口返回结果。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办理程序办文窗口受理申请→通信与网络资源处审核→路由核查→通信与网络资源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办文窗口返回结果。

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一)通信管道建设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关于(××单位)通信管道建设申请的批复》,有效期限:1年。

(二)通信管道使用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关于(××单位)通信管道使用申请的批复》,有效期限:2个月。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一)通信管道建设,领取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施工(开工前需取得规划、城管、交警部门相关审批)。

(二)通信管道使用,领取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施工(开工前需到管道产权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附表1办文窗口受理号:办文窗口受理时间:年月日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申请单位法人签名:申请文号:填报时间:年月日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办理指引一、申请资格: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基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申请数量:每一次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 管程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1单。

三、审批依据:1.《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第十七条。

2.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市通信管道管理的通知(深信办发〔2002〕51号)。

四、办理流程:办文窗口受理申请→通信与网络资源处审核→路由核查→建设信息公示→通信与网络资源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办文窗口返回结果。

五、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提交材料: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叁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完整信息的软盘一张;2.提交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路段申请建设通信管道的需求意见(原件);3.属市政府专项工程的必须持有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第一次申请建设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有关填写内容说明:1.企业法人代码:应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法人代码,没有企业法人代码的企业应先办理企业法人代码本;2.企业所在地代码:01:罗湖区,02:福田区,03:南山区,04:宝安区,05:龙岗区,06:盐田区;3.行业代码(4位):应根据企业经济活动性质,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编制的行业分类代码规定填写;4.信用等级:指由本企业的开户银行核定的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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