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开题报告
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
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离婚率不断上升成为社会现象。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逐年增高,离婚数量逐年增多,离婚成为一种常见的选择。
离婚不仅影响到当事人的感情生活,更深远地影响到家庭成员的生活稳定和社会和谐。
在离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容易造成一方或双方在物质和精神上遭受损失。
1.2 研究意义离婚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对于离婚所带来的损害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我国目前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
深入研究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研究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和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为人们解决离婚纠纷提供更为有效的解决途径,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通过深入研究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为我国社会的发展提供更为科学、合理的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 赔偿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缺乏具体的标准和指导,导致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的主观裁量空间,容易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平性和不稳定性。
2. 赔偿额度不足:目前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相对较低,难以完全补偿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
很多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受到了损害,但由于赔偿额度的限制,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
3. 审判程序不规范: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审判程序的不规范,往往导致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争议,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一些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缺乏专业知识,容易导致判决结果不准确。
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额度不足和审判程序不规范等方面,亟需进行完善和改进。
2.2 国外相关立法与实践在国外,有些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些制度对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
法学实习专题报告 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
实习总结报告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院系名称:网络学院专业:专业名称学生姓名:学生姓名学号:12345678指导老师:指导教师202X年03月20日案例:6月15日,当事人亲属到律所咨询上述由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到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和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当事人长期经受家庭暴力,于最近一次惊动110,遂产生离婚决心。
但是由于当事人已经38岁,学历低,一直没有工作经验,且因长期经受家庭暴力导致劳动能力受损,所以要求两个孩子抚养权都归其丈夫。
当事人在当地法院立案,法院也发出了传票,但是当事人丈夫躲避在外,传票无法送达。
当事人姐姐前来咨询,并且希望自己的8000元债务(尚未到期)划归到其丈夫身上。
我和另一位同学经过讨论,并随同刘师姐和当事人谈话,得出的的初步意见是:当事人要搜集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当事人所受的外伤是由于长期经受家庭暴力造成的;主动向法官提出希望孩子的抚养权归丈夫所有,当事人积极给付孩子每月的抚养费;主动向法官提出关于其姐姐债务的分割问题,希望法庭能给明确答复,到债务到期之时再另起诉讼,要求男方返还。
为适应改革开放20年来社会发展的新情况,立法机关于2001年修改了1980年的《婚姻法》。
修改后的婚姻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加强了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这方面的一个明显例证。
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的开题报告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婚姻观念的改变,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
然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仍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
例如,离婚赔偿标准不够明确、损害赔偿的
范围狭窄、证明难度大等问题,使得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际效果并不够理想。
因此,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进行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保障
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1. 研究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比较不同国家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分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2. 从法律、社会和人性等多个角度出发,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在衡量离婚损失的因素中应考虑哪些因素。
3. 通过问卷调查等方法,分析离婚赔偿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4. 结合实际案例,具体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运作方式,评估现有制度的优缺点,并针对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
四、研究意义
本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离婚制度的改革,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可行性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另一方面,这一研究可以为广大家庭提供更加完善的离婚保护,提高民众的离婚意识,促进
家庭几何和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离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夫妻一方因对方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有权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原则。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存在诸多问题。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举证难度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
然而,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很多证据难以收集和保存,导致当事人举证难度大,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二)赔偿标准不明确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认定赔偿金额时往往依据个人主观判断,缺乏客观、公正的依据。
(三)执行困难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往往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当事人在获得赔偿后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这不仅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证据规则为了降低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可以完善相关证据规则,如规定由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扩大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等。
同时,可以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涉及离婚损害的证据进行鉴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支持。
(二)明确赔偿标准为了确保离婚损害赔偿的公正性,应明确具体的赔偿标准。
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已经成为社会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离婚所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其中包括离婚中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法律程序等问题,同时,离婚还会给当事人精神上带来极大的伤害。
为了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减少离婚对其心理造成的损失,我将进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二、研究目的及研究内容1. 研究目的:研究离婚精神损害的实质及其成因,探讨建立完善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途径和方法,对于完善我国的离婚法律制度,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
2. 研究内容:(1)离婚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2)离婚中可能导致精神损害的因素探究。
(3)国内外法律中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研究。
(4)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路与建议。
三、研究方法及数据来源1.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调查法、理论分析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2.数据来源(1)法律文献、学术论著、政策文件、法律案例等相关资料。
(2)结合离婚案例及调查问卷搜集离婚当事人的相关数据。
四、论文结构安排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选题背景和意义,阐述了离婚及其带来的问题,阐述了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部分:离婚精神损害认定标准的探讨,将研究离婚中可能带来的精神损害因素。
第三部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研究,对国内外法律中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
第四部分:建立完善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结合国际上的相关制度和我国现状提出建议和探讨。
第五部分:总结本文研究的成果,展望未来研究的方向。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题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一、研究背景与意义离婚是家庭法律关系的终止,是当今社会生活中常见而又频繁发生的事件。
国家法律对离婚关系的处理提供了相应的规范和保障,但离婚涉及的问题与利益关系极为复杂,因此其处理难度相对较大。
离婚由于其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会在诸多方面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损害,例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关系等方面。
特别是对于那些因离婚而导致生活质量、经济状况等方面受到了损害的当事人,他们需要通过一种途径来得到合理的补偿和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解决离婚后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关系等方面而导致的纠纷,促进离婚案件的依法、公正、公平地处理,促进家庭关系稳定、社会和谐发展。
然而,当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具体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不明确,导致部分当事人在维护自身利益时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因此,本文旨在对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主要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和现行问题的分析,探讨如何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寻求解决离婚案件中经济赔偿方面的问题。
二、研究内容与目标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1. 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模式及制度演变。
2. 目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分析。
3. 通过对国内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律规定的对比与分析,探索制定合理有效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及解决其实施中的问题。
4. 探讨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方向和方法,为我国的离婚案件和家庭关系维护提供可行性建议。
通过以上研究,本文旨在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概念、探究其运作模式与制度演变,针对目前离婚造成损害所引发的公正赔偿难题,通过比较现行法规及制度,为法律规范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提出相应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有效性参考。
三、研究方法与途径本文采用文献法、归纳法、比较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法律和法规、经典著作的文献资料进行梳理与分析,深入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体系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困难与未来发展趋势,在充分了解现行离婚损害赔偿案例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符合我国实际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议。
《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开题报告2300字》
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1.课题主要研究内容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纠纷案情更加复杂,婚姻关系破裂时,在一方为了家庭付出更多精力、丧失职业发展机会时,家务贡献方就非常可能会再次陷入生存危机,这让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重新回到了大众视野,因此,如何使其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为了对该制度进行更好地分析和解决,本文借用案例分析法,通过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发展历程、理论基础、《民法典》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内容、结合《民法典》施行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案例分析,多方面的对该制度进行研究,最后结合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切实维护家务贡献者的合法权益。
2.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现状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离婚救济体系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平等保护夫妻各方的利益,追求公平正义。
该制度的构建既有利于对婚姻中承担义务较多一方进行保护,还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使婚姻中的弱势一方不会因为害怕离婚后多面临的困境而选择在婚姻关系中继续饮气吞声,同时该制度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这会让家庭中承担家务的一方感受到自己被认同,更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并且由于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一个家庭中承担家务劳动的往往都是女性,因此该制度在多数情况下也起着在离婚时维护女性权益的作用,有着极大的人文价值。
本文以《民法典》修改后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为例,对其所面临的问题进一步进行探讨。
使其真正在实务中得以适用,实现该制度本身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目的。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自确立之后一直是学者研究的重点和热点,目前已经形成丰硕的研究成果。
国内研究既有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理论研究,也有相关司法适用研究。
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理论研究,有助于强化对制度的理解,为实际应用提供理论指导。
苑霄峰(2019)认为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观念也与以前不同,离婚率在我国持续上升。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作为一种离婚救济制度,肯定了家务的价值也保护了婚姻中弱者的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时性探讨的开题报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时性探讨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改变。
然而,随着一系列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的产生,离婚问题逐渐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因此,社会对离婚问题的关注愈发高涨。
而随着我国基本国情的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其实质上的有效性与实际操作效果的矛盾日益凸显,引发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本文旨在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时性问题,并分析其优点、缺点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与建议。
二、研究意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家庭法律制度,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未来意义。
其一方面保护了受害方的利益,消除了离婚对于家庭、社会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这一制度的实践操作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导致了某些负面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效用、历时性问题及未来发展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可以为我国家庭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历史沿革、现实问题及未来展望。
由此,笔者将进行详实的文献性分析和比较分析,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实践操作模式、优点与缺陷等问题,以期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填补空缺与提供指引。
四、预期成果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笔者预计可以达到以下成果:1. 深入了解该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2. 比较分析该制度的实际操作效果和不足之处。
3. 提出建议并预测未来趋势。
五、研究难点1. 许多相关文献的资料比较分散,而这也可能会造成数据统计不准确的问题。
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着广泛的实践操作。
但是由于不同地区在执行过程中会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本文对其进行纵向横向的综合分析。
六、论文提纲1.绪论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2 研究内容与方法1.3 预期成果1.4 研究难点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2.1 发展历史2.2 阶段性变化2.3 特定时期的发展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现实问题3.1 制度漏洞3.2 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3.3 原因分析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未来与展望4.1 发展趋势4.2 建议措施5.结论与展望七、参考文献- 陈一飞. 当代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与法律适应[J]. 法律科学, 2018(11): 60-72.- 周立民.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应用分析[J]. 改革与创新, 2017, 10(27): 121-124.- 李宏洲.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理念及运行研究[J]. 法律科学, 2019(7): 106-117.- 杨凌.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问题分析[J]. 现代法学, 2018(2): 94-102.- 张浩.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思考[J]. 法治之声, 2019(5): 40-43.。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开题报告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题目: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学生姓名张菁学号**********教学院系文法学院专业年级法学09级指导教师王炜职称讲师单位西南石油大学2013 年05 月一、论文选题的意义和目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定是因为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致使近些年来“第三者”的现象略显普遍,家庭暴力也呈明显上升趋势。
许多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当事人均因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但却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
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我国《婚姻法》借鉴外国的相关法律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这一空白。
本文拟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探讨。
本文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学说,以及国外的立法和学说,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特征、赔偿原则、现有立法和不足,以及完善立法的建议等方面阐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前瞻性研究。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的立法研究现状我国大陆地区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对于因配偶侵权所导致的离婚案件的处理,仅依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对无过错方配偶给予适当照顾的原则,对无过错配偶一方进行补偿,对有漠视配偶利益之人进行惩罚。
然而,我们也应注意到,分割夫妻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是存在问题的。
在夫妻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较少的情况下,该规定便无法得到实际适用,更不用说能给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而且极可能造成离婚诉讼中的缠讼现象。
针对这一情况,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界对于民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有很大争议。
其中史尚宽先生认为,所谓损害,谓因判决离婚所受之财产上损害,其中如夫或妻之生活保持请求权(民法1026条、1037条),基于夫妻财产法之请求权(例如夫对于妻的财产之用益权)(民法1019条),夫妻各得共同财产之半数(民法1040条),基于夫妻财产契约之请求权(例如依夫妻财产契约约定,妻得对于夫妻财产为盈余分配之请求或变更共同财产之分配比例),均因离婚而受损害。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学论文_2
引言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离婚赔偿制度,是修订婚姻家庭法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据各种资料表明,近些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逐渐上升趋势。
由之而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因过错离婚案件日益增多, 比如夫妻中一方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等现象大量存在, 致使过错离婚中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身心和财产方面的伤害。
而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未能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
一方面, 这就使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不能得到任何补偿;从另一方面讲, 也就助长了姘居(包二奶)现象的存在。
因此, 社会各界对修改婚姻法十分关注, 能否建立一套有效保护离婚案件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规定, 标志着在这个问题上, 我国婚姻法已经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由来已久的制度, 立法例中最早设有离婚损害赔偿规定的是1907 年的瑞士民法。
其次是1920 年的北欧诸国的婚姻法。
继之有1931 年的“民法”、1941 年改正后的法国民法, 亦设了离婚损害的规定。
我国在2001 年对婚姻法进行修正时, 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前身是1993 年11 月3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但由于该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该原则在司法审判中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 即使“照顾”, 也大多是从人道的角度考虑, 并不具有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意义。
然而近年来, 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 如重婚、姘居、通奸、遗弃、虐待、家庭暴力等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占相当的比例。
这给无过错方配偶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同时也严重地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因此适时在我国婚姻法中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 也是保护婚姻家庭、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
法学论文--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开题报告(供参考)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本研究的结果将有助于提高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认识,为夫妻双方的权益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同时,本研究的结果还可以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有益的借鉴。
总的来说,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有助于提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促进夫妻双方权益的保护。
2.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2.1研究主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立法对离婚当事人中弱势一方进行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公民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与婚姻家庭权,体现了对弱者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
因此,探讨和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着明显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现状。
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设计: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设计,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5.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情况: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情况,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6.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问题: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7.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建议: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建议,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2.1 研究预期目标本研究将从法律、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多个角度,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数据的分析,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际情况和效果。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它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因此,本研究还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探讨,并。
兰州大学开题报告模板
兰州大学开题报告模板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题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 以杨某和何某离婚纠纷案为例研究生姓名:专业: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导师姓名:兰州大学法学院综合办公室制二〇一三年五月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为适应改革开放20年来社会发展的新情况,立法机关于2001年修改了1980年的《婚姻法》。
修改后的婚姻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加强了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这方面的一个明显例证。
1907年瑞士的民法典率先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151条规定:(1)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
(2)因导致离婚的情势,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予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
其后法国、日本等国也在其民法典中作了类似规定,由此可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非我国首创,当前,现实生活中包"二奶"、养小蜜、找情人等现象的出现,对婚姻家庭关系危害极大,社会急切呼唤立法予以规制。
据此,新婚姻法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正常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但是这并不能满足司法实务操作的需要,在立法技术上也还存在缺陷,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也就不可避免的不尽完美。
本文试以杨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为例,阐述我国的立法规定,分析其不足,提出若干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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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开题报告
试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由对方对离婚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补偿的制度。
在离婚中,由于伴随着孩子抚养、财产分配、感情疲惫等因素的交织,往往会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然而目前,现行的婚姻法未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建立是亟待搞定的。
二、研究目的通过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目的在于探究该制度的法律意义与社会价值,研究其发展历程、现状及趋势,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争议,以及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方法,为该制度的现实推进提供一定的基础。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个案研究法、实证研究法以及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探究。
1、文献资料法:搜集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论文等,以加深对相关制度的理解和研究。
2、个案研究法:对相关案例进行具体分析,探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为制度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3、实证研究法:对采取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实证研究,以了解该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
4、比较研究法:对国内外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探讨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完善空间。
四、研究内容本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和社会价值。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争议。
5、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对于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促进婚姻家庭稳定,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希望本研究结果可对相关政策制定、司法实践和社会公众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论文-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 (1)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功能 (1)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2)四、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4)五、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和诉讼时效 (4)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上尚待进一步完善 (5)结束语 (8)参考文献 (8)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要]: 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更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关键词]:损害赔偿离婚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关系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但同时,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因此也存在不足和待完善之处。
我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构成要件等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因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通奸、姘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也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记录案件的60%以上。
但是除了刑法规定婚姻家庭犯罪可以现实操作外,其余的规定都不能为现实已受害的当事人提供弥补性质的法律依据。
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XX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该制度是对我国婚姻保障制度的重大完善和补充,不但丰富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内涵,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X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不断涌现出的新情况和大量的司法实践都对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拟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假设干问题进展初步的探讨,并对其完善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XX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当的民事责任。
具有以下几点法律特征:1、法定性。
指离婚损害赔偿主体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那么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即新?婚姻法?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除此之外的行为不能请求赔偿。
2、救济性。
指通过过错方的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物质损失得到有效弥补,精神伤害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慰藉,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利益得到救济和恢复。
3、惩罚性。
离婚本身不具有惩罚功能,但假设对造成离婚的配偶一方的XX行为不加以追究,那么是对行为人的放纵和对受害方的不公,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理念。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离婚与离婚原因相别离,以该制度来惩罚造成离婚的侵权行为,令过错配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1、填补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弥补财产损失,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其赔偿X围应以离婚所受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开题报告
年月日
10、宋才发.《中国侵权行为认定与赔偿》,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
11、刘曼娜,赵英伟.“离婚自由与离婚损害赔偿”,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4期
12、李平.二十年全国离婚案件情况简析,人民法院报2000年10月3日
13、Cheshire North,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utterworths:11th ed.,1987.
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一)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定性
(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
(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相关实体问题分析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情形
五、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பைடு நூலகம்
(二)解决对策
结论
参考文献
二、该题目前国内外研究现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是适应新形式下调整离婚关系的需要,他表现为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赋予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有关婚姻的立法体系,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为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但同时还存在着不近完善的地方。在该制度实体方面:如权利义务主体问题上,离婚当事人“无过错方”的提法不够准确,因为从实践来看,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因果,没有绝对的“过错方”或“无过错方”可言,只有过错多或过错少之说;关于第三者能否成为责任主体的问题上也存在着很大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问题上,凡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大都是秘密的,受害方很难知晓,也就很难举出切实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从而使自己处在不利的地位;同时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数额的确定上也存在着相当的困难,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他的确定较之物质损害赔偿难得多,他除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外,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外部因素,以达到对无过错方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之目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开题报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公平正义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制裁过错方并对无过错方进行经济补偿,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公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面临着诸多问题,如认定标准不清晰、赔偿数额不确定等,亟需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来完善该制度。
因此,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系统研究,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广泛研究。
在国外,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早,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
在国内,随着《婚姻法》的修订,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主要涉及制度的历史演变、理论基础、实践操作等方面。
然而,现有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缺乏深入探讨,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足等。
因此,本研究旨在系统梳理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包括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等。
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系统梳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发展历程;二是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三是探讨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和影响因素;四是结合实际案例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五是比较研究国内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异同,总结我国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通过以上研究内容的展开,本研究将全面深入地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各个方面,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支持。
四、研究重点与难点本研究的重点是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以及如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至关重要。
同时,本研究的难点在于如何从海量数据中筛选出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及如何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效果进行评价。
我国区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区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我国区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一、研究背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人走向国际化婚姻,而随着生活方式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夫妻的婚姻关系也更容易面临问题和矛盾,离婚的情况也相应增加。
随着这种情况的出现,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成为国际离婚的一大争议点,各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先后出台了多项离婚法律法规,但对于国际离婚方面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而且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区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存在很大的差距。
因此,对于我国区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索解决我国在此方面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究我国区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我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区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参考。
具体研究意义如下:1.填补研究空白。
目前国内对于我国区际离婚损害赔偿的研究还比较少,本研究旨在对该领域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相关领域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探索。
2.提高立法效率。
现阶段我国区际离婚场景愈发复杂,我国应该对区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并通过吸纳国外成功经验提高我国的立法效率,建立相应的区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权益。
3.为国际交流提供参考。
本研究将运用比较研究法,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的经验,帮助国际社会更好地理解我国区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跨国夫妻的家庭纠纷提供解决思路和渠道。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本研究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究:(1)我国区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研究:主要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区际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情况和实施情况。
(2)国际经验比较研究:主要借鉴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国家的区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分析各国的立法依据和实践情况,为我国建立相应的制度提供参考。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摘要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一项空白,但由于规定得比较简单,有些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
本文首先探讨了离婚损害赔偿设立的意义,然后阐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的要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行使和一些相关的问题,最后就第三者是否应该成为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责任主体问题作了具体的分析。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者由于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持续不断的上升,重婚、纳妾、通奸、姘居、以及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等现象日益突出,已形成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这些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破坏了社会伦理道德秩序的基础。
这使得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填补了立法空白,完善了我国《婚姻法》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具有补偿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的功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保护了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不仅能起到补偿的作用,而且还具有一定的慰抚作用,较好地发挥损害赔偿金的平衡功能,有利于受害方开始新的生活,保障了“离婚自由”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促进了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文明与进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既倡导了符合时代精神、适合中国国情的婚姻家庭准则,又对社会上人们的行为起着明辨是非的作用,推动和促进了我国婚姻关系的文明与进步。
由此可见,离婚损害赔偿的重要性,下面就对离婚损害赔偿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 条的内容。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
婚姻法第46 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但没有对其构成要件作出规定,只是列举了过错方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
从逻辑上讲,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赔偿的组成部分,应当适用一般民事赔偿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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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学生姓名张菁学号**********
教学院系文法学院
专业年级法学09级
指导教师王炜职称讲师
单位西南石油大学
2013 年05 月
一、论文选题的意义和目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定是因为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致使近些年来“第三者”的现象略显普遍,家庭暴力也呈明显上升趋势。
许多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当事人均因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但却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
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我国《婚姻法》借鉴外国的相关法律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这一空白。
本文拟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探讨。
本文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学说,以及国外的立法和学说,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特征、赔偿原则、现有立法和不足,以及完善立法的建议等方面阐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前瞻性研究。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的立法研究现状
我国大陆地区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对于因配偶侵权所导致的离婚案件的处理,仅依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对无过错方配偶给予适当照顾的原则,对无过错配偶一方进行补偿,对有漠视配偶利益之人进行惩罚。
然而,我们也应注意到,分割夫妻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是存在问题的。
在夫妻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较少的情况下,该规定便无法得到实际适用,更不用说能给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而且极可能造成离婚诉讼中的缠讼现象。
针对这一情况,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界对于民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有很大争议。
其中史尚宽先生认为,所谓损害,谓因判决离婚所受之财产上损害,其中如夫或妻之生活保持请求权(民法1026条、1037条),基于夫妻财产法之请求权(例如夫对于妻的财产之用益权)(民法1019条),夫妻各得共同财产之半数(民法1040条),基于夫妻财产契约之请求权(例如依夫妻财产契约约定,妻得对于夫妻财产为盈余分配之请求或变更共同财产之分配比例),均因离婚而受损害。
离婚诉讼费用,亦可解释包括在内。
他如因强制的夫妻财产侵害所受之损失,因谋杀或虐待而致劳动能力之减少,皆属之。
而林秀雄先生认为:继承权属于期待权,将来能否具体实现尚未能确定,亦即纵未离婚若早于他方配偶死亡,基于同
时存在之原则,亦不能继承他方配偶之财产,因此,将之列入损害赔偿之范围,并不妥当。
同理,因遗赠所受之利益,亦不属于财产上之损害……由上所述,关于离婚之财产上损害之范围,似以采狭义说为宜。
(二)国外的立法研究现状
日本的法律虽然没有直接做出明文规定,但是学说和判例都承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
日本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般被称作离婚抚慰金,在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中都有体现,主要是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日本民法在请求权主体的认定上比较有特点,日本民法的规定与法国、瑞士等国的立法不同,不要求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无过错,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允许离婚配偶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有的司法判例在特殊情形下也允许未成年子女提出损害赔偿。
这些都是日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同之处。
在美国婚姻立法中,侵犯配偶权的侵权人不只一方是配偶,还包括第三人,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而导致配偶一方受损并影响配偶权的行使时,他方可基于配偶权受损而要求赔偿,有些州甚至规定,通奸行为只要对婚姻造成损害就可以判决第三人赔偿配偶权损失。
三、主要研究内容
(一)论文内容简述
本文围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探讨与研究,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赔偿原则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旨在论述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对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进行阐述,以及对于如何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几点设想,并且结合国内外的立法和学说,论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重点突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制意义和现实意义。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主要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功能、赔偿原则等方面论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根据我国的相关立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及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和总结。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国内外比较研究。
主要对日本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美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制度进行介绍,并进行比较性的分析和研究,旨在突出比较研究下的启示。
(3)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主要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介绍和阐述,旨在说明目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
(4)关于我国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设想。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提出设想:第一,扩大责任主体的范围;第二,进一步明确损害赔偿的标准;第三,建立完善的相关的配套措施等。
从这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二)论文大纲
1.绪论
1.1研究背景及目的
1.2国内外立法研究现状
1.2.1国内的立法研究现状
1.2.2国外的立法研究现状
1.3主要研究内容
1.3.1论文内容简述
1.3.2论文大纲
1.4研究方法
2.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
2.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义
2.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
2.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2.3.1违法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2.3.2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2.3.3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
2.3.4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间须有因果关系
2.4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原则
3国内外立法研究比较
3.1国内立法状况
3.1.1大陆地区的立法研究
3.1.2我国台湾地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研究
3.2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研究
3.2.1日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3.2.1美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建议
4.1离婚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过于单一
4.2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范围过窄
4.3难以举证,缺乏可操作性
4.4法定赔偿原因规定过窄
5.结论
四、研究步骤、方法和具体思路
(1)采用归纳总结的方法:通过书籍、网络及学术期刊了解本课题的最新动态,查阅与本课题相关的论文和书籍了解、学习和归纳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并归纳总结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特征及相关理论。
(2)归纳总结法。
本文通过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总结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现象产生的原因,并得出解决法律制度构建。
(3)逻辑分析:本文将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五、论文难点及创新点
(一)论文难点
一是在现有立法中的规定较少,我国现有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二是在众多学术观点中如何推陈出新,在结合先进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树立自己的法学观点和体系。
(二)论文创新点
笔者认为,本文最大的创新是在现有立法和理论的基础上,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该制度的不足之处和立法建议,并且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预期结果
1、完成至少10000字的毕业论文编撰工作。
2、学会运用核心论文期刊,查找文献资料,进行整理,构思论文提纲,制定研究方案。
3、通过撰写毕业论文,掌握毕业论文设计技巧:论文格式、论文装订、论文写作等技术规范和学术规范。
4、学会提出自己的观点,阐述自己的观点,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写文章,将理论运用与实践,将实践运用到文章。
八、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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