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穗府【1999】23号).pdf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二零一三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论 (1)1前言 (1)1.1编制依据 (2)1.2评价原则 (7)1.3评价对象和评价重点 (7)1.4评价范围 (8)1.5评价时段 (10)1.6区域环境功能区划 (11)1.7主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16)1.8评价标准 (23)1.9主要技术路线 (26)2规划概述与分析 (27)2.1规划背景 (27)2.2规划概述 (28)2.3规划协调性分析 (49)3环境质量现状与预测 (50)3.1环境质量现状 (50)3.2环境影响预测 (51)4规划合理性综合论证 (55)5 规划调整建议 (57)6综合结论 (58)第一章总论1前言2010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0〕65号)正式批复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机场综保区”),批复面积7.385平方公里。
机场综保区分为中区、北区、南区三个区域。
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广州市交委牵头各部门,拟定了《组建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方案》和《设立广州空港经济区工作方案》,并上报市政府。
《方案》中提出:规划设立广州空港经济区,并划定广州空港经济区及四个核心区范围。
2011年8月,为保证广州空港经济区开发建设的顺利推进,也保证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广州市规划局组织开展《广州市空港经济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该规划已通过市规委会的审查,待批复实施。
2012年3月,市空港委、市规划局联合组织《广州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编制。
2012年6月,陈建华市长指示,空港经济区必须充分考虑与广州北站的关系,要求重新开展范围划定研究。
2013年3月13日,经过市领导同意空港经济区范围扩容为439平方公里。
2013年,广州空港经济区纳入全市“2+3+9”战略发展平台,在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方案稳定基础上,开展了《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穗环规字〔2018〕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穗环规字〔2018〕4号市空港委,各区环保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行政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现予印发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12月21日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第一条为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列入本名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广州市辖区内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也无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含本名录颁布实施时已审批环评文件但未投入使用且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变更、调整并出现不符合本名录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运营,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其要求办理。
第四条本名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2•【字号】穗府[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08]1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十二日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防治空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营造舒适和谐人居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按照“科学发展、环境优先,关切民生、解决民忧”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进一步改革创新,健全工作机制,加大部门联动力度,切实治理空气污染,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目标2010年,完成省下达治污减排任务,有效治理灰霾,推进“蓝天”工程;建立珠三角联动机制,控制区域污染;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l)小于等于100的天数达到330天以上;亚运会期间(2010年11月)全市空气质量各主要污染指标的日均浓度值、小时浓度值达到国家标准和国际的基本要求。
三、整治范围主要包括全市12个区、县级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含“退二进三”企业)、饮食服务业、机动车、加油站、工地道路扬尘等污染控制领域。
联动珠三角相关城市,共同防治区域空气污染。
四、具体任务及分工(一)加强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穗府办[2000]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穗府办〔2000〕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为确保我市实现城市环境面貌“一年一小变、三年一中变、2010年一大变”目标,缩小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上的差距,建成高标准的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全国爱卫会对特大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导思路的调整,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以区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
市府直属各单位和驻穗各单位要积极参与、支持所在城区的创建活动。
二、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的创建标准由市参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具体制定。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属全市性的某些项目指标,不纳入对区的考核。
三、考核验收申报程序:(一)各区在自查达标基础上,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暨爱卫会办公室书面提出考核申请。
(二)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暨爱卫会办公室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各申报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市向省爱卫会提出验收申请。
(三)省爱卫会受全国爱卫会委托,对所申报的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进行考核验收。
经省爱卫会考核验收合格后,授予“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称号。
四、各区上半年要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工作方案。
越秀、东山、天河区要加快创建步伐,今年内实现自查达标,并通过广州市考核,完成向省申报。
其它各区根据自查情况,努力克服薄弱环节,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达标,成熟一个区,申报一个区,考核一个区,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将广州市现在城区基本建成国家卫生城区。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26•【字号】以穗府[1995]58号•【施行日期】199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26日以穗府[1995]58号文批转印发)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本市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适用区域划分。
第二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区域划分为四类:(一)1类区:指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旅游风景区套划该类区域。
(二)2类区:指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三)3类区:指城市区域中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四)4类区:指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各类区域划分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dB┌────┬──────────────┬───────────────┐│类别│昼间│夜间│├────┼──────────────┼───────────────┤│1类区│55│45│├────┼──────────────┼───────────────┤│2类区│60│50│├────┼──────────────┼───────────────┤│3类区│65│55│├────┼──────────────┼───────────────┤│4类区│70│55│└────┴──────────────┴───────────────┘第四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北京时间6时到22时,夜间时间为北京时间22时到翌日6时。
第五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具体区域划分范围包括市属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即: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芳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白云区、黄埔区的大部分区域。
广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4)-穗府[1994]87号
广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4)正文:---------------------------------------------------------------------------------------------------------------------------------------------------- 广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4)87号1994年9月21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我市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人民政府对1981年至1990年发面的规范性文件在1992年清理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废止的文件从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单位│发文字号及日期│规范性文件名称│废止理由│├──┼────┼────────────┼────────┼───────────┤│││穗府[1987]44 │广州市关于使用技│该文多年不执行,││ 1 │市政府│号(1987.7.6)│改用汇贷款基金的│自然失效│││││试行规定││├──┼────┼────────────┼────────┼───────────┤││市政府│穗府[1988]10 │关于加强进口化肥│不适应我市当前改││ 2 │办公厅│号(1988.2.10)│管理的通知│革开放新形势│├──┼────┼────────────┼────────┼───────────┤│││穗府[1988]49 │关于简政放权,简│由穗府[1992]65 ││ 3 │市政府│号(1988.6.17)│化手续,提高办事│号《关于改进投资│││││效率的若干规定│、进口、劳动工资││││││、招生计划管理,││││││切实简政放权若干││││││规定》代替│├──┼────┼────────────┼────────┼───────────┤│││穗府[1988]19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由穗府[1992]85 ││ 4 │市政府│号(1988.3.9)│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号《广州经济技术│││││出让和转让办法│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证办││││││法》代替│├──┼────┼────────────┼────────┼───────────┤│││穗府[1990]6 │关于加强物资进口│不适应我市当前改││ 5 │市政府│号(1990.1.12)│管理的若干规定│革开发新形势│├──┼────┼────────────┼────────┼───────────┤│││穗府[1990]31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由穗府[1992]87 ││ 6 │市政府│号(1990.4.11)│区房产和土地使用│号《广州经技术开│││││权抵押管理规定│发区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规││││││定》代替│├──┼────┼────────────┼────────┼───────────┤│││市长办公会议通│广州经济技术开发│││ 7 │市政府│过(1985.4.9)│区工商税收实施│与国家新税法有相│││││(试行)办法│符│├──┼────┼────────────┼────────┼───────────┤│││穗革发[1981]│关于外地单位在广│不适应我市当前改││ 8 │市革委│56号(1981.4. │州市设立常驻办事│革开放新形势││││11)│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2]61 │关于认真检查、限│适用期限已过,自││ 9 │市政府│号(1982.4.13)│期登记违法买卖外│然失效│││││汇的通知││├──┼────┼────────────┼────────┼───────────┤│││穗府[1983]│关于整顿市场秩序│由市政府1991年 1 ││10 │市政府│103号│取缔无证经营的布│号令《关于取缔无││││(1983.11.17)│告│证经营和禁止乱摆││││││乱卖的若干规定》││││││代替│├──┼────┼────────────┼────────┼───────────┤││市政府│穗府办[1985]│印发《户外广告管│由穗府[1993]23 ││11 │办公厅│22号│理暂行办法》、│号《广州市户外广││││(1985.2.28)│《招贴广告管理暂│告管理办法》代替│││││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关│由市政府1991年1 ││12 │市政府│颁发│于坚决取缔无证经│号令《关于取缔无││││(1987.7.13)│营、严禁乱摆乱卖│证经营和禁止乱摆│││││的通告│乱卖的若干规定》││││││代替│├──┼────┼────────────┼────────┼───────────┤│││穗府函[1987]│广州市城乡个体工│与国务院1987年颁││13 │市政府│108号(1987.9. │商户管理暂行规定│布的《城乡个体工││││30)│实施细则│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相抵触│├──┼────┼────────────┼────────┼───────────┤│││穗府[1988]│贯彻国务院和省人│适用期限已过,自││14│市政府│116号│民政府关于加强物│然失效││││(1988.12.24)│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市政府│穗府办[1990]│关于要求抓紧完成│适用期限已过,自││15 │办公厅│18号(1990.3.7)│广州市电力债券、│然失效│││││广东省铁路建设债││││││券任务的通知││└──┴────┴────────────┴────────┴───────────┘——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穗府[2007]5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穗府[2007]5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区域卫生规划<2006年一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广州区域卫生规划(2006年一2010年)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发展,保障和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广州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社会经济现状。
广州市土地总面积7434.4平方公里,辖10个区2个县级市,设有130个街道、34个镇。
2005年末,全市常住人口949.68万人;户籍人口750.53万人,其中市辖区人口617.28万人,从化市、增城市人口133.25万人。
2005年,全市生产总值5154.23亿元,人均生产总值5.38万元,在全国十大城市中居于前列。
三次产业比重分别为2.5%、39.7%和57.8%。
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287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7080元。
恩格尔系数为37.3%。
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18.9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35.7平方米。
市区人均公用绿地面积11.3平方米。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市环境保护行动月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3]3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市环境保护行动月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市环境保护行动月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3]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环保局制定的《广州市环境保护行动月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环境保护行动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广州市环境保护行动月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严防非典反弹,夺取非典防治最后胜利”的指示精神,根据市领导关于在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突击月活动后,深入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月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与意义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并发动广大群众,在一个月内集中解决一些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有成效的环境问题,为巩固爱国卫生运动突击月成果,夺取我市抗“非典”工作的全面胜利,进一步推动广州市创建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工作,树立广州良好城市环境形象,促进“非典”之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成立广州市环境保护行动月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许瑞生副市长副组长:常敏副秘书长成员:李维宇(市环保局局长)、XXX(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国台(市创建办副主任)、冼伟雄(市交委主任)、陈如桂(市建委主任)、俞述西(市经委副主任)、梁醒虾(市公安局副局长)、冉申德(市市政园林局局长)、张远浩(市爱卫办主任)、吕志毅(市市容环卫局局长)、陈斯达(市工商局局长)、郭清和(市林业局副局长)、徐辉生(市城管支队副支队长)、余烈文(广州军区联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
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穗府【1999】23号).pdf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的基本条件,适合不同区域社会功能对环境质量的要求,配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划分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制定区划的依据制定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主要依据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十三条。
(二)《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三)《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
(四)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五)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六)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各行业排放标准。
(七)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环境保护规划。
(八)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污染气象条件,以及大气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功能区分类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一类区):主要是国家、省、市、县级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二类区):主要是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和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类区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主要对象。
三、各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范围是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
(一)一类区。
1、白云区。
一类区面积共138.1平方公里。
包括: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新广从公路和机场专用铁路以东;同和路、沙河路以西;广深铁路、恒福路以北;磨刀坑公路以南的范围,面积34.8平方公里。
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广州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去规划范围。
即:东至新村、茶山变电站、石壁神、老屋、贤庄;南至磨刀坑公路与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接壤;西至磨刀坑、牛岭、红路、大山塘水库;北至瑚琏墩、新村的范围,面积约13.4平方公里。
罗岗风景区:罗峰寺及附近的果园区范围,东至岭头农场、大坑、大洞岭、周岭坳;南至289高地、径子、竹松、坑村、元贝、水西、燕山、风水坳;西至金峰园;北至班岭、高田、水声水、岭头农场的范围,面积21.1平方公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2017]2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04【实施日期】2017.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穗府〔2017〕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6-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4日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6-2025年)广州市是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和特大型省会城市,位于珠三角核心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明显。
近年来,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指标中二氧化氮、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存在不同程度超标,属于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环〔2016〕51号)等要求,我市作为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需要编制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在2020年底前实现空气质量6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全面达标。
为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及污染防控工作,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制定本规划。
一、空气质量现状与存在问题(一)环境空气质量时空特征。
近年来,我市各项污染物浓度逐步下降。
其中,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已稳定达标;PM10(可吸入颗粒物)初步达标,但仍存在一定比例的日均浓度超标率;PM 2.5(细颗粒物)尚未达标,二氧化氮、臭氧超标天数有上升趋势,污染形势严峻。
2015年,我市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超标17.5%,PM 2.5的年均浓度超标11.4%,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仅初步达标。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凤凰医院建设项目环评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凤凰医院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凤凰医院编制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为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场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果,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凤凰医院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凤凰医院法人代表严明联系人严馥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渔东路88号联系电话158****3191邮政编码510175建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渔东路88号立项审批部门广东市天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准文号穗天卫审〔2016〕设24号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技改行业类别及代码Q8411-综合医院建筑面积(平方米)7366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200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50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2.5%评价经费(万元)2.0投产日期2018年8月工程内容及规模:一、项目由来为提升区域医疗水平,本项目选址于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渔东路88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22′47.14″,北纬23°12′54.27″)设置一所一级综合医院。
该项目已经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文号为穗天卫审〔2016〕设2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8]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8〕1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广州市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对更好地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国家的部署,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组成,市、县不进行主体功能区的划分,但要编制市域范围内的功能区规划。
功能区规划是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在市县国土空间上的具体反映。
为确保圆满完成我市功能区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和《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82号)要求,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编制原则(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通过确定区域主体功能,制定分类别的区域开发政策,提高我市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率,缩小我市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我市区域自然特点和环境容量,体现可持续发展要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体现主体功能导向。
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抓住影响区域发展的关键因素,确定我市区域的主体功能,引导区域开发建设方向。
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
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8.26•【字号】穗府[1992]83号•【施行日期】199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穗府(1992)83号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为了合理划分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使生产、生活、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以利于控制噪声污染,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区划。
一、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五类:(一)居民、文教区: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二)一类混合区:指居民与一般商业或少量低噪声工厂的混合区。
(三)二类混合区和商业中心区: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或者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四)工业集中区:指城市或区域规划中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五)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指昼间平均车流量每小时一百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二、各类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环境噪声标准值(单位):等效声级Leq(dBA)||各类功能区|------------------------|||昼间|夜间||-----------|------------|-----------||居民、文教区|50|40||-----------|------------|-----------||一类混合区|55|45||-----------|------------|-----------||二类混合区和商业中心区|60|50||-----------|------------|-----------||工业集中区|65|55||-----------|------------|-----------||交通干线道路两侧|70|55|--------------------------------------三、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北京时间六时到二十二时,夜间时间为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翌日六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6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6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广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重点污染源和减排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削减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及《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粤府办[2008]2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下称责任单位)。
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将总量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本辖区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穗府23号【VIP专享】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的基本条件,适合不同区域社会功能对环境质量的要求,配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划分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制定区划的依据制定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主要依据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十三条。
(二)《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三)《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
(四)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五)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六)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各行业排放标准。
(七)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环境保护规划。
(八)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污染气象条件,以及大气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功能区分类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一类区):主要是国家、省、市、县级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二类区):主要是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和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类区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主要对象。
三、各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范围是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
(一)一类区。
1、白云区。
一类区面积共138.1平方公里。
包括: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新广从公路和机场专用铁路以东;同和路、沙河路以西;广深铁路、恒福路以北;磨刀坑公路以南的范围,面积34.8平方公里。
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广州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去规划范围。
即:东至新村、茶山变电站、石壁神、老屋、贤庄;南至磨刀坑公路与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接壤;西至磨刀坑、牛岭、红路、大山塘水库;北至瑚琏墩、新村的范围,面积约13.4平方公里。
罗岗风景区:罗峰寺及附近的果园区范围,东至岭头农场、大坑、大洞岭、周岭坳;南至289高地、径子、竹松、坑村、元贝、水西、燕山、风水坳;西至金峰园;北至班岭、高田、水声水、岭头农场的范围,面积21.1平方公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7]9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7〕9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精神,我市对市政府颁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水电费补贴的暂行规定》等4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广州市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广州市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颁发机关│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理由│├──┼──────────┼────┼────────┼────────┤││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穗府办│││1 │干部、职工水电费补贴│办公厅│〔1983〕39号文│适用期已过│││的暂行规定││(1983.6.21) ││├──┼──────────┼────┼────────┼────────┤││关于对国营工业企业放││穗府│││2 │宽财政税收政策,扩大│市政府│〔1985〕80号文│适用期已过│││资金使用自主权的通知││(1985.7.12)││├──┼──────────┼────┼────────┼────────┤│││││由穗府〔1995〕││3 │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市政府│穗府│139号文《广州市│││行规定││〔1986〕51号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86.6.29) │》代替│├──┼──────────┼────┼────────┼────────┤││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市政府│穗府│由穗府〔1995〕││4 │理暂行规定││〔1986〕60号文│139号文《广州市│││││(1986.7.17)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代替│├──┼──────────┼────┼────────┼────────┤││广州市清退占用华侨房│市政府│穗府│我市清退挤占华侨││5 │屋暂行规定││〔1986〕80号文│房屋的工作已基本│││││(1986.10.3) │完成│├──┼──────────┼────┼────────┼────────┤││广州市市区划拨建设用││穗府│由穗常发〔1997〕││6 │地拆迁房屋动迁工作管│市政府│〔1988〕32号文│42号《广州市城市│││理规定││(1988.4.12)│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代替│├──┼──────────┼────┼────────┼────────┤││││穗府函│由穗府〔1995〕││7 │广州市整顿铺面房屋租│市政府│〔1990〕4号│139号文《广州市│││金的若干规定││(1990.1.9)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代替│├──┼──────────┼────┼────────┼────────┤│││││由穗常发〔1997〕││8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市政府│政府令第1号│42号《广州市城市│││理实施办法││(1992.1.6)│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代替│├──┼──────────┼────┼────────┼────────┤││││穗府│由穗府〔1997〕18││9 │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实│市政府│〔1987〕79号文│号文《广州市内部│││施办法││(1987.11.26)│审计工作规定》代││││││替│├──┼──────────┼────┼────────┼────────┤││关于加强对出租汽车载││穗府│││10 │客去边防管理工作有关│市政府│〔1982〕26号文│自然失效│││规定的请求报告││(1982.2.13) ││├──┼──────────┼────┼────────┼────────┤││││穗府│由穗府〔1992〕34││11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办│市政府│〔1982〕105号文│号文《广州市拾遗│││法││ (1982.7.6) │物品管理规定》代││││││替│├──┼──────────┼────┼────────┼────────┤││关于简化街道企业职工│市政府│穗府办│││12 │申领边防证手续的意见│办公厅│〔1984〕61号文│自然失效│││││(1984.7.25)││├──┼──────────┼────┼────────┼────────┤││关于禁止机动三轮车在││穗府│已制定新的有关规││13 │市区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市政府│〔1985〕141号文│定,本通告自行废│││告││(1985.12.12) │止│├──┼──────────┼────┼────────┼────────┤││关于维护第六届全运会││穗府│││14 │广州比赛场所的通告│市政府│〔1987〕53号文│自然失效│││││(1987.9.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一││穗府│││15 │九九四年春节在越秀山│市政府│〔1994〕3号文│自然失效│││体育场组织燃放烟花的││(1994.1.10)││││通告││││├──┼──────────┼────┼────────┼────────┤││关于在“东方大地”晚││穗府│││16 │会上鸣放礼炮的通告│市政府│〔1994〕77号文│自然失效│││││(1994.9.7) ││├──┼──────────┼────┼────────┼────────┤││关于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穗府│││17 │章者的处罚的通告│市政府│〔1989〕60号文│自然失效│││││(1989.8.19)││├──┼──────────┼────┼────────┼────────┤││││穗府办│由穗府〔1995〕││18 │广州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市政府│〔1989〕70号文│147号文《广州市│││暂行办法│办公厅│(1989.9.20)│保安组织管理规定││││││》代替│├──┼──────────┼────┼────────┼────────┤││关于加强生产性废旧金│市政府│穗府办函│││19 │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办公厅│〔1986〕119号│自然失效│││││(1986.6.21)││├──┼──────────┼────┼────────┼────────┤││关于禁止出售、燃放烟││穗府│已有法规和规章代││20 │花的布告│市政府│〔1986〕85号文│替│││││(1986.10.25) ││├──┼──────────┼────┼────────┼────────┤││││穗府│由市政府1991年第│││关于加强市区市场和摊││〔1985〕151号文│1号令《关于取缔││21 │档管理的规定│市政府│(1985.12.31) │无证经营和禁止乱││││││摆乱卖的若干规定││││││》代替│├──┼──────────┼────┼────────┼────────┤││广州市教育广告管理暂││穗府办函│与广告法和行政处││22 │行规定│市政府│〔1987〕191号│罚法的规定不符││││办公厅│(1987.9.3) ││├──┼──────────┼────┼────────┼────────┤││关于限制在公共场所设││穗府│与广告法和行政处││23 │置烟草广告的通告│市政府│〔1995〕93号文│罚法的规定不符│││││(1995.8.8)││├──┼──────────┼────┼────────┼────────┤││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市政府│穗府办│与国务院第205号││24 │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办公厅│〔1989〕4号文│令《旅行社管理条│││││(1989.1.2) │例》不符│├──┼──────────┼────┼────────┼────────┤││││穗府│穗常发〔1997〕32││25 │广州市关于占用马路人│市政府│〔1985〕144号文│号《广州市市政设│││行道的管理暂行规定││(1985.12.16)│施管理条例》已有││││││相关规定│├──┼──────────┼────┼────────┼────────┤││││穗府│由穗常发〔1997〕││26 │广州市统计管理规定│市政府│〔1989〕90号文│44号《广州市统计│││││(1989.8.28)│管理条例》代替│├──┼──────────┼────┼────────┼────────┤││││穗府│本通告是针对废除││27 │关于在我市统一实行法│市政府│〔1989〕35号文│市制单位制定的,│││定计量单位的通告││(1989.4.1) │现市制计量器具已││││││改制完毕│├──┼──────────┼────┼────────┼────────┤││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标│市政府│穗府办│││28 │准化和计量管理试行办│办公厅│〔1989〕35号文│自然失效│││法││(1989.4.13)││├──┼──────────┼────┼────────┼────────┤││关于在我市推行我国法││穗府办│││29 │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市政府│〔1985〕65号文│自然失效│││││(1985.6.15)││├──┼──────────┼────┼────────┼────────┤││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穗府│已由产品质量法代││30 │理暂行规定│市政府│〔1985〕148号│替│││││(1985.12.19) ││├──┼──────────┼────┼────────┼────────┤││││穗府│由穗府〔1990〕96││31 │广州市殡葬管理的实施│市政府│〔1985〕96号文│号文《广州市殡葬│││办法││(1985.8.16 │管理实施办法》代││││││替│├──┼──────────┼────┼────────┼────────┤││││穗府办│由穗常发〔1993〕││32 │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市政府│〔1987〕90号文│6号《广州市社会│││理的暂行规定│办公厅│(1987.8.10)│力量办学管理条例││││││》代替│├──┼──────────┼────┼────────┼────────┤││││穗府│由穗府〔1997〕77││33 │关于加强治理机动车排│市政府│〔1996〕66号文│号文《关于强化治│││气污染的通告││(1996.5.28)│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通告》代替│├──┼──────────┼────┼────────┼────────┤││广州市工业企业实行质││穗府│与行政处罚法相抵││34 │量否决权暂行规定│市政府│〔1988〕3号文│触│││││(1987.12.22) ││├──┼──────────┼────┼────────┼────────┤││││穗府│由市政府1997年第││35 │广州市工伤事故处理试│市政府│〔1985〕112号文│5号令《广州市企│││行规定││(1985.9.29)│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代替│├──┼──────────┼────┼────────┼────────┤││关于国营企业全面推行││穗府│││36 │搞活固定工制度的通知│市政府│〔1989〕43号文│与劳动法相抵触│││││(1989.4.22)││├──┼──────────┼────┼────────┼────────┤││关于国营企业继续推行││穗府│已按劳动法规定推││37 │优化劳动组合若干问题│市政府│〔1992〕69号文│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1992.7.2) │,适用期已过│├──┼──────────┼────┼────────┼────────┤││广州市国营企业劳动人││穗府│已按劳动法规定推││38 │事、工资分配、社会劳│市政府│〔1992〕76号文│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动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1992.8.5) │,适用期已过│││革试点方案││││├──┼──────────┼────┼────────┼────────┤│││││由穗府〔1996〕51│││││穗府│号文《关于进一步│││广州市企业工资总额同│市政府│〔1991〕43号文│完善我市企业工资││39 │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1991.7.27)│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代││││││替│├──┼──────────┼────┼────────┼────────┤││广州市加强建设市场管││穗府│由穗常发〔1997〕││40 │理的暂行规定│市政府│〔1986〕64号文│57号《广州市建筑│││││(1986.7.28)│条例》代替│├──┼──────────┼────┼────────┼────────┤││││穗府│由穗府〔1996〕││41 │广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市政府│〔1988〕18号文│103号文《广州市│││发公司管理实施办法││(1988.3.7) │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代替│├──┼──────────┼────┼────────┼────────┤│││││由穗府〔1995〕│││关于在市区内三十三条││穗府│145号文《关于市│││干道两侧的建设工程必│市政府│〔1988〕35号文│区道路两侧和规定││42 │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通││(1988.4.20)│规范内的建设工程│││告│││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通告》代替│├──┼──────────┼────┼────────┼────────┤│││││由穗府〔1997〕49│││广州市对外国、华侨、││穗府│号文《广州市对外││43 │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市政府│〔1986〕26号文│国和华侨及港澳企│││暂行办法││(1986.3.24)│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代替│├──┼──────────┼────┼────────┼────────┤││关于《广州市对外国、│││由穗府〔1997〕49│││华侨、港澳企业承包工││穗府│号文《广州市对外││44 │程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市政府│〔1989〕83号文│国和华侨及港澳企│││充通知││(1989.8.17)│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代替│├──┼──────────┼────┼────────┼────────┤││││穗府│执法主体与行政处││45 │广州市交通安全责任奖│市政府│〔1995〕26号文│罚法的规定不符,│││励处罚办法││(1995.3.7)│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足│└──┴──────────┴────┴────────┴────────┘——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6•【字号】穗府办[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六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
(四)加强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
(五)加强全市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水体、土壤、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协调组织重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
制定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统筹管理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发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监督各区、县级市和有关单位落实减排任务。
(四)组织、指导并协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并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区域卫生规划(2001--2005年)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区域卫生规划(2001--200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2003]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1.07【实施日期】2003.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区域卫生规划(2001-2005年)的通知(穗府[2003]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医疗单位:《广州区域卫生规划(2001-2005年)》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一月七日广州区域卫生规划(2001-2005年)为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增进人民健康,推进我市率先基本实现卫生事业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厅《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结合《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广州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与资源现状(一)社会经济现状。
我市总面积7434.4平方公里,辖11个区2个县级市,设有82个街道、78个镇。
2000年末,常住人口994.30万,户籍人口702.66万,非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为62.65%,市区每天流动人口约220万。
全市国内生产总值2383.07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45万元,在全国十大城市中居于前列;三次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4.0%、43.7%和52.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6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086元;恩格尔系数为42.6%。
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12.21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37.4平方米,人均公用绿地面积7.4平方米。
(二)居民健康现状及主要问题。
1.居民健康主要指标:2000年平均期望寿命74.69岁,孕产妇死亡率20.39/10万,婴儿死亡率8.54‰。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遏制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结合商业网点布局,按照分区域、分步骤和疏堵结合的原则开展整治工作。
(一)加强农村地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以下简称引导区)相关证照管理工作。
积极引导该区域内的无照经营业户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经营证照,逐步向规范管理发展。
对拒不办理有关经营证照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引导区范围外的中心城区、街道的生产经营场所,不适用本意见有关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等办理证照的规定。
已经取得的有关临时经营证照有效期届满后,如仍不符合办理相关证照条件的,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二、下列无证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予以取缔:(一)利用危险房屋、住宅楼架空层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在已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或已列入即时清拆范围的建(构)筑物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占有公共配建用地、公共配套设施、公用绿化地、预留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带等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城区商品房住宅(不包括引导区内的宅基地住宅)从事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场、桑拿、沐足、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4]3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4>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规定》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广州市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防治污染设施的管理,提高防治污染设施的效益,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防治污染设施是指已建成的治理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防治污染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负责对防治污染设施的监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的职责,对防治污染设施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凡有防治污染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对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作好详细记录,对运行、使用效果定期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将运行情况和效果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维护保养、检修、更新、零配件准备和检测等制度,管理、操作人员有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和奖惩等制度,保证与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同步运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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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的基本条件,适合不同区域社会功能对环境质量的要求,配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划分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制定区划的依据
制定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主要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十三条。
(二)《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三)《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
(四)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五)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六)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各行业排放标准。
(七)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环境保护规划。
(八)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污染气象条件,以及大气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功能区分类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一类区):主要是国家、省、市、县级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二类区):主要是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和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类区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主要对象。
三、各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范围是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
(一)一类区。
1、白云区。
一类区面积共138.1平方公里。
包括: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新广从公路和机场专用铁路以东;同和路、沙河路以西;广深铁路、恒福路以北;磨刀坑公路以南的范围,面积34.8平方公里。
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广州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去规划范围。
即:东至新村、茶山变电站、石壁神、老屋、贤庄;南至磨刀坑公路与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接壤;西至磨刀坑、牛岭、红路、大山塘水库;北至瑚琏墩、新村的范围,面积约13.4平方公里。
罗岗风景区:罗峰寺及附近的果园区范围,东至岭头农场、大坑、大洞岭、周岭坳;南至289高地、径子、竹松、坑村、元贝、水西、燕山、风水坳;西至金峰园;北至班岭、高田、水声水、岭头农场的范围,面积21.1平方公里。
帽峰山森林公园和周围生态林区:东至白云区与增城市分界线;南至大岭头,幕
园、黄揽山、牛牯谭;西至和龙水库;北至狮岭、葫芦石、华坑的区域,面积68.8平方公里。
2、天河区。
华南植物园:华南植物园、华南植物研究所和火炉山的范围,面积6.7平方公里。
3、海珠区。
海珠果园区:洪安围、朝盛围、墩围、沙冲口、大围、胜利围、东头基、官洲、横枝沙、东丫围、南丫围、头围、二围、三围、新围、龙潭大围、新冲围、大洲围、北窖围、安成围等果园区,面积10.1平方公里。
4、番禺市。
一类区面积共26.4平方公里。
包括:
番禺莲花山文物古迹保护区:莲花山公园及其以东滩涂,面积3.9平方公里。
番禺龙穴岛自然保护区:龙穴岛、较杯洲为中心的围海造地区域范围,面积约4.9平方公里。
番禺大虎岛自然景观与咸淡水鱼类产卵场保护区:大虎岛及其周围水域,面积7.6平方公里。
番禺大夫山森林公园:东至陈地岗、大石古、白狗岭、果合岗;南至称地岗、玉棠;西至双坑、大林山;北至屏山钟村公路的范围,面积6.4平方公里。
番禺滴水岩鸟类自然保护区:东至滴水岩苗圃场;南至番禺磷肥厂;西至番禺理工学院;北至番禺市公安局看守所的范围,面积3.6平方公里。
5、增城市。
一类区面积共116.8平方公里。
包括:
增城大封门保护区:北、东以增城市与从化市、龙门县分界线为界;南至亚婆髻、牛牯嶂电站、横岭、背阴、白水寨水电站;西至大尖山的范围,面积74.5平方公里。
增城百花旅游度假区:以百花林水库为中心,东至木谭、田心、蒋村;南至鸡枕岭、蔗园面、竹山;西至葫芦顶、梅花顶;北至帽岭山、雾岭的区域,面积37.3平方公里。
增城金坑森林公园:东至扁石、金坑水库水坝、龙山村;南至广汕公路、宝石;西至以白云区交界线为界;北至216高地、扁石的范围,面积4.2平方公里。
6、花都市。
花都北部风景区和生态林区:包括芙蓉嶂风景区、梯面王子山保护区、九湾潭水库风景区、大岭顶生态林区和鸡枕山生态林区。
该区域的南边界到肖子地、湾弓塘、大王岭、狮洞水库、百步梯、珠高布水库、芙蓉嶂、大坑坝一线,东、北、西方向至花都市的市界,面积共210.5平方公里。
7、从化市。
从化北部风景区和生态林区:包括从化温泉自然保护区、大岭山原始森林保护区、流溪河水库及国家森林公园、黄龙带风景区、吕田蓄能电站水库保护区和桃园、良口、吕田三镇的生态林、水源涵养林区。
该区域的南边界至龙门坳、大尖山、桃源洞、云台山、黄竹田一线,东、北、西方向至从化市的市界,面积共868.5平方公里。
(二)二类区。
广州市除一类区之外的区域。
(三)广州市各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区域边界,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1:5万地形图上标出的《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布图》界线为准。
四、执行标准。
各类功能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要求,分别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规定的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一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一类区禁止新建、扩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生产设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执行。
五、附则
(一)本区划颁布后,由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面积大于4平方公里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应纳入一类区管理。
(二)本区划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区划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图
二、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图(八区部分)
三、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图(番禺部分)
四、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图(增城部分)
五、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图(花都部分)
六、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图(从化部分)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