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及技术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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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汽车认证制度及其启示

国外汽车认证制度及其启示

国外汽车认证制度及其启示祖明【摘要】世界各国针对汽车产品贸易陆续出台了许多新的技术贸易措施,这给我国汽车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产生了重要影响.美欧日和金砖国家的汽车认证制度对我们的启示主要有:汽车认证制度已成为最主要的国际贸易壁垒之一;我国汽车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面临不小的挑战;新兴市场国家对汽车产品存在特殊性要求;我国汽车企业应树立研发—标准—产业相互同步的理念,促进成果标准化、标准国际化,同时实施差异化的海外目标市场选择战略.【期刊名称】《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31)006【总页数】3页(P38-40)【关键词】汽车企业;汽车认证制度;启示【作者】祖明【作者单位】安徽工业大学,安徽马鞍山243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41.1目前,我国汽车产品已出口到世界包括亚洲、欧洲、非洲、北美洲和南美洲在内的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市场多元化格局已初步形成。

从产品类型上看,汽车零部件作为汽车产品出口的主力军主要出口到欧洲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市场,而汽车整车产品主要出口到亚洲、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市场。

2012年我国汽车出口量突破百万辆,达到105万辆。

其中,轿车出口占整车出口的比例为45.3%。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相关统计数据,2012年中国汽车整车产品出口分布情况如下:中东地区(指西亚和北非部分国家)占41.72%,南美地区占24.02%,欧洲地区占12.79%,亚洲地区占11.8%,其他地区占9.67%。

可见,我国汽车整车产品出口的市场分布并不均衡。

2013年我国全年汽车产销量分别为2 211.68 万辆、2 198.41万辆,同比增长14.8%和13.9%,再次刷新全球纪录。

至此,我国已连续五年蝉联全球汽车产销量第一。

2013年,我国汽车整车出口跌破100万辆大关,出口量为97.73万辆,同比下降7.5%。

其中乘用车出口59.63万辆,同比下降9.8%;商用车出口38.10万辆,同比下降3.5%。

日本汽车产品市场准入召回制度

日本汽车产品市场准入召回制度
收 稿 日期 : 20 1 5 0 91 0 作 者 简 介 : 童 克 军 (9 5) 男 ,本 科 16 一, 研 究 方 向 : 汽 车 工程
与汽 车相 关 的法 令等种 类 如表 1 示 。 所
1 日本 的环境 相 关法规 . 2
环境 相关 法 规 以 《 境 基 本法 》 为基 础 , 环
2 Nain l tmo i ai u evs n n et e trXin fn, a ga 4 0 4 C ia . t a Auo bl Qu lyS p rii dT sC ne ( a ga )Xin fn4 10 , hn ) o e t o a
A b t a :Thi a re a it s n t a k ta c s y tm ot e c e i J p n b e n a lz n t t t s r ct s p pe xp ta e o he m r e c e ss se ofm orv hil n a a as d o nay i g sa ue s t m ,t p o lr c l s t m nd t e r qu e e sofe r y s vi yse ype a pr va ,e al yse a h e r m nt ne g a ng.I s d r ci e sgni c nc o i s tha ie tv i f a e f r Chne e i
《 汽 污 染 防 止 法 》、《 声 限 制 法 》 规 定 了 排 大 噪 放 、噪声 的发 生源 以及 汽车 环境 对策 所 必须 的措 施 ,汽车 环境 相关 法规 的体 系 如 图 2 示 。 所
有关 汽 车构造 的基本法 律 如 图 1 所示 。
有 发生 ,特别 是 本次 国际金 融 危机 使 国 际市 场严

东盟专用汽车准入管理制度及认证流程(上)

东盟专用汽车准入管理制度及认证流程(上)

一、东盟市场及其特点东盟的全称为东南亚国家联盟,共包括十个国家,即:老挝、柬埔寨、缅甸、泰国、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汶莱、菲律宾、印度尼西亚。

整个东盟市场不仅地域辽阔,而且人口众多,如其中的印尼人口达2.35亿,为世界第四人口大国,因此东盟成为目前世界上仅此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第三大自由贸易区,该地区的汽车市场具有如下的特点。

1.东盟各国彼此之间发展不均衡,离真正成为一体化市场还有较大差距东盟汽车市场属于尚在发展当中的一体化市场,与发展已经相当成熟的汽车一体化市场欧盟汽车市场相比,虽一字之差,但两者在本质上却有着天壤之别,东盟十个国家的市场如同我们十个手指一样,长短粗细各不一样。

这是因为东盟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如新加坡已经跨入发达国家行列,而老挝、柬埔寨却还是贫穷国家。

因此反映在汽车产业和市场上,各个国家的汽车产业和贸易发展水平不一样,对于汽车产业发展各国采取不同的政策:泰国通过吸引国际跨国汽车公司投资建厂,目前已发展成为出口导向型的国家,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皮卡生产出口基地;马来西亚则拥有东盟地区最大的民族汽车产业;老挝、柬埔寨等国汽车工业则比较落后。

在对汽车市场的管理上,各国同样采用不同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彼此之间差距也较大,如在对车辆排放的控制水平上,新加坡已经跨入欧IV的排放标准,而有的国家才刚刚进入欧II阶段。

此外,东盟各国对车辆产品实施不同的税费政策,彼此之间差距较大,如新加坡同我国的香港地区一样,是国际上著名的自由港,对车辆产. All Rights Reserved.车腾出的市场空间就将为我国车辆产品的出口带来很大的机遇。

东盟市场也不例外,以前长期受二手车的冲击,尤其是来自日本的二手车。

近年来,东盟各国普遍制定政策,限制或禁止二手车的进口,如印尼、泰国、菲律宾等,但这些国家的政策对二手专用车的进口却免于限制和禁止,菲律宾在其禁止二手车进口的法令中,明确规定23种类别的专用车不在此禁止之列。

热点海外汽车市场准入制度和汽车技术法规-201308

热点海外汽车市场准入制度和汽车技术法规-201308

1 2 3 4
轮胎 三角牌加装反光 车用防护头盔 安全带
IRAM 113320
IRAM 113321 IRAM AITA10031 IRAM AITA 3621 IRAM AITA 3641
R30, R54; R75 R27 R22 R16
65/92 37/01 - 26/94; 27/94
92/23/CEE号指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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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共市制定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
• 南共市自1991年成立后,即开始对汽车产品制定统 一的技术法规----MERCOSUL决议; • 具体工作由共同市场组(GMC)下属的第3工作分 组:SGT 3 ―技术法规和一致性评估”进行; • SGT3下设不同的委员会,负责不同领域和产品的技 术法规和一致性评估的协调统一:
8
阿根廷汽车产品准入流程
制造商或进口商指定一名代表开展产品型式批 准相关工作
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交MCL证书申请
与申请同时提交详细的企业和车辆信息 (包括车辆识别代号VIN信息) 工业部 审核资 料的完 整性和 准确性
批准 向申请 车型颁 发MCL 证书
阿根廷司 法部依据 MCL证书 对车辆注 册 工业部对 已上市车 辆进行抽 检,核查 是否满足 阿法规标 准要求
9
10 11 · 12
头枕
座椅和固定装置
拖车和半拖车耦合系统 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转弯连接
IRAM AITA 1G1
- - IRAM 10024
R25
R17 R55 -

26/94;27/9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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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车辆零部件认证(2)
序号 汽车零件和/或部件的 安全项目 IRAM标准 IRAM AITA 6G 3-1, 6G 3-2 IRAM AITA 13 A1 - IRAM AITA 11 B3-1, 11B3-3 IRAM AITA 4 D2-1, 4D2-2, 4D2-3 国际通 用法规 南共市法规 其他认可 的标准/指令

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一、ECE汽车技术法规介绍1 ECE汽车技术法规及其目前的体系结构WP29(世界车辆法规论坛)目前同时运作《1958年协定书》(目前该协定书修订版的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技术法规以及采用统一条件以相互承认基于上述技术法规的批准的协定书》)和《1998年协定书》(目前该协定书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协定书》),进行ECE汽车技术法规和全球统一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在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方面,目前已正式制定颁布的ECE法规共有121项,其中针对汽车产品(M、N、O类车辆)的ECE法规95项,针对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的ECE法规21项,针对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的ECE法规5项。

在针对汽车产品的95项ECE法规中,欧洲联盟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2001/116/EC(70/156/EEC的最新修订本)中,规定58项ECE法规完全等同于相应的欧盟技术指令,即按照这些ECE法规所作的ECE汽车零部件产品型式批准,等同于欧洲联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中的相应的汽车零部件产品的EEC/EC型式批准。

目前已颁布的121项ECE法规的体系结构如表1所示:2 已颁布的121项ECE汽车技术法规目录注:备注栏中“等同EC指令”表示该ECE法规在2001/116/EC中被规定与相应的欧盟技术指令完全等同;“▲”表示该ECE法规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法规项目;“○”表示该ECE法规为农林拖拉机法规项目。

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1、前言欧洲联盟所制定的EEC(EC)技术指令(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技术指令,由原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制定,《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实施后,EEC指令逐渐改称EC指令——欧洲共同体指令)是根据《罗马条约》针对国民经济中各种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的产品而制定的,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ECE汽车技术法规不同,EEC(EC)技术指令涉及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有关车辆产品的EEC(EC)技术指令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世界主要汽车安全技术法规

世界主要汽车安全技术法规

三、日本保安基准(道路车辆安全标准)
法规特点:
1955年根据《道路车辆运输法》制定,到1995年底有车辆构 造、装置标准95条(含安全标准68条),试验标准88条(含安全标 准76条)。 日本汽车工业以出口为主,其生产汽车执行的标准 法规大多为FMVSS和ECE等标准法规。 日本道路车辆法律、法规及其管理制度与美国联邦机动车安 全法规相比差距很小,做法基本一致。机动车政府管理模式比 较科学、合理。
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3.10条款):+20% ~-5%
2、转向轮侧滑量检验要求
5.12条款:用侧滑仪检验时汽车转向轮的侧滑量值应不大于5m/km
四、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条款(续) 3、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路试、台试)
行车制动性能检验 制动试验台上测试制动力要求:
表6-1 台试检验的制动力要求
制动协调时间:汽车和无轨电车单车应≯0.6s;列车应≯0.8s
车轮阻滞力: 制动力检测时车辆各轮的阻滞力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5%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驻车制动力试验台检验时:车辆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 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 重量的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此值为15%
为确保国家对汽车产品安全性、环境保护和节能三方面的有 效控制,今后我国(可能)将逐步实现强制性标准向技术法规 的过渡,并将现行的汽车新产品定型办法向型式认证制度过渡。 参照EEC指令和ECE法规制订的我国强制性标准有助于与国际 市场接轨,将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
三、我国机动车强制性国家标准
款(续)
检验时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要求:
空载检验时: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压力≤600kPa

欧美日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管理研究及启示

欧美日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管理研究及启示

汽车文摘刘法旺李艳文李国俊李京泰张微(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北京100846)【摘要】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方向,良好的政策环境是其快速发展的关键保障。

本文以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管理为研究重点,首先对欧美日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进展进行研究,分析主要进展和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提出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管理面临的自动驾驶安全、责任判定、软件升级、网络安全、标准支撑5项主要挑战;最后,针对挑战提出管理建议。

主题词: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管理软件升级网络安全中图分类号:U471.2文献标识码:ADOI:10.19822/ki.1671-6329.20210051Research and Thinking on Type Approval of Intelligent and Connected Vehicles in Europe,America and JapanLiu Fawang,Li Yanwen,Li Guojun,Li Jingtai,Zhang Wei(Equipment Industry Development Center,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Beijing 100846)【Abstract 】Intelligent and Connected Vehicle (ICV)is an important strategic direction for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the automobile industry,and a good industrial policy environment is the key guarantee for rapid development.The paper focuses on type approval management of Intelligent and Connected Vehicle.Firstly,the paper studies the development of approval policies of Intelligent Connected Vehicle,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in Europe,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and analyzes main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trend.On this basis,it further sorts out and puts forward five major challenges faced by Intelligent Connected Vehicle approval management,including autonomous driving safety,responsibility determination,software update,cybersecurity and standard.Finally,it puts forward managementrecommendations for challenges.Key words:ICV,Type Approval Management,Software Update,Cybersecurity【欢迎引用】刘法旺,李艳文,李国俊,等.欧美日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管理研究及启示[J].汽车文摘,2021(5):1-7.【Cite this paper 】Liu F,Li Y,Li G,et al.Research and Thinking on Type Approval of Intelligent Connected Vehicles in Europe,Amer⁃ica and Japan [J].Automotive Digest (Chinese),2021(5):1-7.欧美日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管理研究及启示缩略语ICV Intelligent and Connected Vehicle GRRF Working Party on Braking and Running GearITS/AD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s/Auto⁃mated DrivingGRVA Working Party on Automated/Autono⁃mous and Connected Vehicles ODD 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 ODC Operational Design ConditionALKSAutomatic Line Keeping SystemDSSAD Data Storage System for Automated DrivingSOTIF Safety Of The Intended Functionality OTAOver –The-Air Technology 1前言汽车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年我国汽车制造业整体营收8.15万亿元,带来的税收、就业、零售额均占全国相应总量的10%以上[1-2]。

日本汽车法律法规介绍

日本汽车法律法规介绍

日本汽车法律法规介绍为了确保机动车交通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日本制定了《道路车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控制法》及《能源合理消耗法》等法律要求。

以这些法律为依据,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政令、省令、公告、通知,这其中就包括了道路车辆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法规及相应的汽车产品试验和认证规程、汽车技术标准和结构标准。

日本国土交通省根据《道路车辆法》的授权,以省令形式发布日本汽车安全和排放方面的基本技术法规,即汽车安全基准。

内容涉及对机动车辆、摩托车、轻型车辆的安全、排放法规要求。

只有基本的法规要求,而如何判定汽车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的技术标准和型式认证试验规程则是主管部门中的有关机构以各种通知的形式下达全国各地方的下属机构,如各地方运输局、日本自动车工业协会、日本自动车进口协会等。

其中技术标准的内容是对汽车安全法规内容更进一步的细化;型式认证审查法规是为了适当而有效地审查汽车产品新型式是否符合汽车安全法规要求而定的详细法规要求;型式认证试验规程(含补充的试验规程)为进行型式认证审查时所用的试验方法。

另外日本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中对装置和零部件的型式指定技术法规,对日本国产车及进口车申请和获取日本汽车型式认证批准的运作程序方面作了规定上。

具体项目有:日本《道路车辆法》及有关的实施法令和规则,7项。

日本《合理消耗能源法》及有关的实施法令和规则,8项。

日本汽车安全、环保技术法规,包括主动安全、被动安全、火灾预防、燃油系统、环保装置、专用车辆等7部分。

型式认证试验规程,54大项。

有关道路车辆安全法规的公告3章,包括74个附件。

与道路车辆安全法规有关技术标准30项。

车辆结构标准7项。

有关型式认证试验细则42项。

装置的型式指定。

申请材料等的准备规程。

批准后的有关规定。

一般管理规程。

进口机动车管理规程。

一、日本《道路车辆法》及有关的实施法令和规则,7项1、道路车辆法(1951年法律第185号)2、与道路车辆法中收费有关的政令(1951年政令第255号)3、道路车辆法实施细则(1951年运输省令第74号)4、2003道路车辆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5、2004道路车辆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6、机动车辆型式指定规则(1951年运输省令第85号)7、道路车辆法实施政令(1951年政令第254号)二、日本《合理消耗能源法》及有关的实施法令和规则,8项1、合理消耗能源法(1979年法律第49号)2、合理消耗能源法实施政令(1979年政令第267号)3、关于确定机动车能源效率的省令(1979年通商产业省、运输省省令第3号)4、汽油车的能源消耗效率等的报告(2001年,平成13年1月15日,制局第1号,国自环第1号)5、机动车辆燃料消耗官方公告管理规程(1980年自公第91号)6、有关制造商等改进乘用车性能的指南(1993年通商产业省、运输省公告第1号)7、有关制造商等改进载货车性能的指南(1996年通商产业省、运输省公告第1号)8、燃料消耗官方公告操作程序(1993年自环第39号)三、日本汽车安全、环保技术法规,包括主动安全、被动安全、火灾预防、燃油系统、环保装置、专用车辆等7部分四、型式认证试验规程,54大项型式认证试验规程(1971年交审第453号)TRIAS1-1996机动车参数测量规程TRIAS2-1971机动车最大稳定倾角试验规程TRIAS3-1971机动车发动机载荷试验规程(水冷汽油机)TRIAS3-2-1971机动车发动机载荷试验规程(风冷汽油机)TRIAS3-3-1971机动车发动机载荷试验规程(水冷柴油机)TRIAS3-4-1984机动车发动机功率试验规程(水冷汽油机)TRIAS3-5-1984机动车发动机功率试验规程(水冷柴油机)TRIAS3-6-1998机动车发动机功率试验规程(两轮机动车用汽油机)TRIAS4-1971机动车加速试验规程TRIAS5-1971机动车等速行驶燃油经济性试验规程TRIAS5-2-1990汽油车10工况燃油经济性试验规程TRIAS5-3-1999汽油车10.15工况燃油经济性试验规程TRIAS5-4-1999柴油车10.15工况燃油消耗试验规程TRIAS6-1971机动车最大车速试验规程TRIAS6-2-2002大型载货车限速装置试验规程TRIAS7-1996机动车气体燃料容器固定装置试验规程TRIAS8-1996机动车气体燃料的气密性和通风试验规程TRIAS9-1971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试验规程TRIAS10-1971机动车前轮定位试验规程TRIAS11-1996机动车应紧制动试验规程TRIAS11-2-2001乘用车制动系统试验规程TRIAS11-3-1996载货车和客车制动系统试验规程TRIAS11-4-1996挂车制动系统试验规程TRIAS11-5-1996两轮机动车制动系统试验规程TRIAS11-6-2000乘用车制动系统试验规程TRIAS12-1996机动车行车制动系统效率试验规程TRIAS13-1996机动车驻车制动系统效率试验规程TRIAS14-1996测量机动车制动性能降低程度的试验规程TRIAS15-1996机动车制动用空气容量的试验规程TRIAS16-1975汽车列车制动滞后试验规程TRIAS17-1996机动车转弯时制动试验规程TRIAS18-1996机动车紧急制动试验规程TRIAS19-1996机动车在制动警报装置关闭期间制动性能的试验规程TRIAS19-2-1975制动液泄漏警报装置的试验规程TRIAS20-1996机动车噪声试验规程TRIAS21-1997机动车喇叭声级试验规程TRIAS21-2-2000喇叭声响警报装置的试验规程TRIAS21-3-2000喇叭声音压力的试验规程TRIAS22-1996机动车照明系统试验规程TRIAS22-2-1996前照灯和前雾灯试验规程TRIAS22-3-2000前雾灯试验规程TRIAS22-4-2000前位(侧)灯试验规程TRIAS22-5-2000前示廓灯试验规程TRIAS22-6-2000前回复反射器试验规程TRIAS22-7-2000侧回复反射器试验规程TRIAS22-8-2000后位(侧)灯试验规程TRIAS22-9-2000后雾灯试验规程TRIAS22-10-2000后示廓灯试验规程TRIAS22-11-2000后回复反射器试验规程TRIAS22-12-2000大型后回复反射器试验规程TRIAS22-13-2000制动灯试验规程TRIAS22-14-2000辅助制动灯试验规程TRIAS22-15-2000倒车灯试验规程TRIAS22-16-2000转向指示器试验规程TRIAS22-17-2000三角警告牌试验规程TRIAS22-18-2000前置三角警告牌试验规程TRIAS22-18-2-2000前置三角警告牌试验规程(互相承认的装置)TRIAS23-1999汽油车怠速,10工况和11工况下排气排放物试验规程TRIAS23-2-1974汽油车6工况排气排放物试验规程TRIAS23-3-1995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试验规程TRIAS23-4-1999汽油车怠速和10.15工况下排气排放物试验规程TRIAS23-5-1999汽油车怠速和13工况下排气排放物试验规程TRIAS23-6-1999两轮汽油车怠速和两轮车工况排气排放物试验规程TRIAS23-7-1999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试验规程(热浸损失试验和昼间换气损失试验)TRIAS23-8-2000汽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试验规程TRIAS24-1997柴油烟度试验规程TRIAS24-2-1974柴油车6工况排气排放物试验规程TRIAS24-3-1991柴油车10工况排气排放物试验规程TRIAS24-4-1999柴油车10.15工况排气排放物试验规程TRIAS24-5-1999柴油车13工况排气排放物试验规程TRIAS24-6-2001柴油车4工况下烟度测量的试验规程TRIAS24-7-2001柴油车排气排放物控制装置用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规程TRIAS25-1971机动车操纵稳定性试验规程TRIAS26-1975型式认证试验规程通则TRIAS27-1994转向装置冲击试验规程TRIAS28-1993客车及载货车风窗玻璃清洗系统试验规程TRIAS28-2-1993乘用车风窗玻璃刮刷及清洗系统试验规程TRIAS28-3-1993除霜除雾系统试验规程TRIAS29-1973外后视镜碰撞缓冲试验规程TRIAS30-1995机动车热损害试验规程TRIAS31-1994安全带总成试验规程TRIAS32-1983头部约束系统试验规程TRIAS33-1993碰撞中燃料泄漏等试验规程TRIAS34-1975仪表板吸收冲击试验规程TRIAS35-1975座椅及座椅固定点试验规程TRIAS36-1975座椅靠背吸收冲击试验规程TRIAS37-1987座椅安全带固定点试验规程TRIAS38-1989车门保持件试验规程TRIAS39-1975内后视镜碰撞缓冲试验规程TRIAS40-1975遮阳板吸收冲击试验规程TRIAS42-1994乘用车塑料油箱试验规程TRIAS43-1992乘用车轻合金盘式车轮试验规程TRIAS43-2-1992载货车及客车轻合金盘式车轮试验规程TRIAS44-1987二轮机动车轻合金盘式车轮试验规程TRIAS45-1996防抱死系统试验规程TRIAS46-1991机动车后下防护装置试验规程TRIAS47-1993正面碰撞中乘员防护试验规程TRIAS47-2-1996侧碰撞中乘员防护试验规程TRIAS47-3-2000侧碰撞中乘员防护装置试验规程TRIAS48-1994机动车内饰材料阻燃特性试验规程TRIAS49-1993警告驾驶员没有使用安全带的报警装置试验规程TRIAS50-1994机动车辅助制动系统减速性能试验规程TRIAS51-1999儿童约束系统试验规程TRIAS52-1994车窗玻璃试验规程TRIAS53-2000两轮机动车锁止装置试验规程TRIAS54-2000行驶记录仪试验规程TRIAS55-2000速度指示装置试验规程补充试验规程1.测量排气排放物的技术标准(1977年自公第403号)2.与“道路车辆安全法规第11条第2款的管理规程”中使用安全气囊的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方法等效的试验(1991年修订的技企第6号)3.对“乘用车塑料油箱技术标准”中关于试验方法的规定的解释等(1991年通商公告)4.甲醇机动车排气排放物测量规程(1992年自环第315号)5.确定通过部分稀释通道装置和全部稀释通道装置测量出的PM排放值间的等效性的试验规程(1993年自环第332号)6.初始型式认证试验实施细则(1999年交审第164号)7.道路车辆安全法规第31条第21款管理规程(1994年自环第255号)8.压缩天然气机动车排气排放物测量规程(1996年自环第267号)9.利用底盘测功机测量汽油机动车13工况排气排放物的测量方法(1997年自环第114号)10.利用底盘测功机测量柴油机动车13工况排气排放物的测量方法(1997年自环第115号)五、有关道路车辆安全法规的公告3章,包括74个附件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第1部分适用于新指定机动车的安全法规细则第2章第2部分适用于新指定机动车以外所有车辆的安全法规细则第2章第3部分适用于在用车辆的安全法规细则第3章第1部分适用于已被型式批准的新摩托车的安全法规细则第3章第2部分适用于除已被型式批准摩托车以外的新摩托车的安全法规细则第3章第3部分适用于在用摩托车的安全法规细则附件1轻合金盘式车轮技术标准附件2乘用车充气轮胎技术标准附件3载货车、大客车和挂车充气轮胎技术标准附件4两轮车辆充气轮胎技术标准附件5转向系统撞击吸收技术标准附件6四轮车辆锁止装置技术标准附件7两轮车辆锁止装置技术标准附件8止动器技术标准附件9载货车和大客车制动系统技术标准附件10防抱系统技术标准附件11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标准附件12两轮车辆制动系统技术标准附件13制动液泄漏警报装置技术标准附件14挂车制动系统技术标准附件15乘用车塑料油箱技术标准附件16碰撞中燃油泄漏技术标准附件17车用气体燃料箱安装装置技术标准附件18车用气体燃料箱气密性和通风技术标准附件19外部突出物技术标准附件20外部突出物行李架技术标准附件21外部突出物无线电收放天线技术标准附件22正面碰撞中乘员防护技术标准附件23侧面碰撞中乘员防护技术标准附件24后下防护装置(RUPD)技术标准附件25RUPD的安装及车辆后下防护技术标准附件26机动车内饰材料抗燃烧性技术标准附件27减轻仪表板碰撞技术标准附件28前方视野技术标准附件29座椅和座椅固定点技术标准附件30座椅安全带固定点技术标准附件31座椅安全带总成技术标准附件32在驾驶员未使用安全带时发出警报信号的报警装置技术标准附件33头部约束装置(头枕)技术标准附件34儿童约束装置技术标准附件35防止车门打开技术标准附件36前照灯技术标准附件37装置型式指定标准--前照灯附件38灯具、回复反射器和转向指示灯的安装技术标准附件39两轮车灯具、回复反射器和转向指示灯的安装技术标准附件40装置型式指定标准--灯具、回复反射器和转向指示灯的安装附件41前照灯清洗器技术标准附件42前照灯清洗器的安装技术标准附件43前雾灯技术标准附件44前后位置(侧)灯技术标准附件45示廓灯技术标准附件46前回复反射器技术标准附件47侧示廓灯技术标准附件48侧回复反射器技术标准附件49牌照灯技术标准附件50尾灯技术标准附件51后雾灯技术标准附件52驻车灯技术标准附件53后示廓灯技术标准附件54后回复反射器技术标准附件55大型后回复反射器技术标准附件56制动灯技术标准附件57辅助制动灯技术标准附件58倒车灯技术标准附件59转向指示灯技术标准附件60喇叭的声响报警装置技术标准附件61喇叭技术标准附件62前置三角警告牌技术标准附件63防盗报警装置技术标准附件64可缓解碰撞强度的外后视镜技术标准附件65减轻内后视镜碰撞的技术标准附件66用于最前方和最左侧视野的车镜技术标准附件67两轮车后视镜技术标准附件68两轮车后视镜的安装技术标准附件69车速表技术标准附件70铰接客车结构要求附件71双层车辆结构要求附件72防止联接车辆制动滞后技术标准附件73灯具发光面的测量方法,灯具的数量和安装位置等(与第2章的第2和第3部分有关)附件74摩托车制动系统技术标准机动车辆检验规程(1961年自车第880号)与车辆检验检查业务法规有关的国家机构型式认证试验标准(1972年自车第626号)六、与道路车辆安全法规有关技术标准30项与道路车辆安全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1983年自车第899号)附件1大型载货车速度限制装置技术标准附件7—2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标准附件18—2侧碰撞中的乘员防护技术标准附件19后下保险杠技术标准附件22座椅和座椅固定点技术标准附件23减轻椅背撞击技术标准附件27头部约束装置技术标准附件29—2车门保持系统技术标准附件30车窗玻璃技术标准附件31汽油车10.15工况排放测量技术标准附件32汽油车10工况和11工况排放测量技术标准附件33汽油车13工况排放测量技术标准附件34柴油车10.15工况排放测量技术标准附件35柴油车10工况排放测量技术标准附件36柴油车13工况排放测量技术标准附件37柴油车4工况排放测量技术标准附件38汽油车排放控制装置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标准附件39柴油车排放控制装置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标准附件40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测量技术标准附件41两轮车辆工况排放测量技术标准附件45—2前雾灯技术标准附件64警报回复反射器技术标准附件65—2应急制动指示装置技术标准附件70乘用车风窗玻璃刮刷和清洗系统技术标准附件71大客车和载货车风窗玻璃清洗系统技术标准附件72除霜除雾系统技术标准附件73遮阳板减轻碰撞技术标准附件75行驶记录仪技术标准附件76速度指示装置技术标准附加规则与道路车辆安全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部分修正本七、车辆结构标准7项1.长货挂车的结构标准(1972年自车第623号)2.单人驾驶的大客车结构要求(1986年地技第228号)3.大客车安装安全带的要求(1978年自车第768号)4.旅居机动车结构要求(1995年自技第258号)5.广播车结构要求(1995年自技第257号)6.运输省大臣根据道路车辆安全法规第29条第4项第7号批准项目的公告(1999年运输省公告第820号)7.柴油蓄压型混合动力车辆结构要求(1995年自审第1243号)八、有关型式认证试验细则42项1.对“型式认证试验规程”要求提交的照片的管理(198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2)2.安装在汽车轮胎附近挡泥板上的延伸挡板(198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6)3.在排气排放物等试验中试验车辆所容许的运行范围(198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7)4.安装在乘用车顶的车顶纵梁的管理规程(1982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1)5.对“外后视镜安装位置”进行检查的管理规程(1983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1)6.进口乘用车的改装方法和试验等的管理规程(1987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1)7.证明车辆符合安全法规要求的研究文件的格式示例(1987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2)8.对证明道路车辆符合安全法规规定的证书的格式示例的部分修正(1987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3)9.后视镜视野试验管理(1987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4号)10.对示廓灯,尾灯和制动灯进行检查的管理规程(1987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5号)11.对燃油蒸发排放试验过程中燃油系统气密性的确认(199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3号)12.对机动车“防抱死系统试验规程”中相关规定的解释(199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5号)13.使用头部模型进行遮阳板碰撞吸能试验的数据记录格式示例(199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8号)14.“机动车后防钻撞保险杠试验规程”的管理规程(1992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2号)15.部分修改“仪表板碰撞吸能技术标准”后试验数据的填写规程(1992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4号)16.联接车辆制动滞后型式认证试验管理规程(1993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1号)17.初始型式认证试验细则(1993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3号)18.关于实施“机动车内饰材料阻燃性试验规程”规定的试验管理(1993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7号)19.对提交确认自身结构、装置及功能的机动车的管理(1995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6号)20.按照“型式认证试验规程”规定进行试验的车辆等的管理(1995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7号)21.柴油混合动力发动机13工况排气排放物的测量的管理规程(1995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8号)22.蓄压型柴油发动机(Diesel pressure-accumulating type engine)13工况排气排放物的测量的管理规程(1995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9号)23.压缩天然气机动车排气排放物试验等的管理规程(1996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1号)24.机动车急制动试验及喇叭声级试验的试验结果的管理规程(1996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10号)25.关于型式认证试验时选择试验车辆的指南(1998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98-1号)26.根据装置的型式指定制度在机动车的型式指定等检查中对照明系统和回复反射器的管理(1999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99-1号)27.建立进口机动车型式认证直接咨询点(1999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99-4号)28.申请乘用车制动系统和喇叭的装置型式指定时所附文件的记录项目(1999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99-7号)29.申请型式指定等时完全使用公司内部10.15工况燃油消耗率试验结果的范围(1999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99-8号)30.汽油混合动力车排气排放物试验规程(1999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99-9号)31.在机动车检查中对已获指定的装置的管理(1999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99-10号)32.对由不同申请人申请型式指定等的机动车试验数据的管理(1999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99-11号)33.排气排放物等试验中机动车行驶阻力的管理规程(1999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99-14号)34.进口机动车侧碰撞中乘员防护标准的测试(2000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2000-6号)35.官方型式认证试验中参数测量误差的管理规程(200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2001-1号)36.型式认证试验程序规则(200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100号)37.使用已做完试验车辆和车辆生产的指南(200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102号)38.未完全装备车辆实施型式认证试验指南(200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103号)39.型式通告(type notification)试验中使用临时试验加载平台的指南(200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104号)40.机动车型式认证试验发动机号的打刻(200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106号)41.机动车申请型式指定10-15工况燃油消耗率试验管理规程42.机动车型式指定试验管理规程九、装置的型式指定1、装置型式指定法规(1998年运输省令第66号)2、参考信息:装置型式指定标准简述3、对“装置型式指定实施规程”的部分修正(1998年自技第215号,自审第1253号,自环第222号)4、附件装置型式指定实施规程5、附件1两轮机动车等锁止装置的型式指定标准6、附件2乘用车制动系统的型式指定标准7、附件3侧碰撞中乘员防护装置的型式指定标准8、附件4外部凸出物的型式指定标准9、附件5外部凸出物——行李架的型式指定标准10、附件6外部凸出物——无线电接收和发射天线的型式指定标准11、附件7后下防护装置(RUPDs)的型式指定标准12、附件8在已获批准的RUPD的安装方面对车辆的型式指定标准和在后下防护(RUP)方面对车辆的型式指定标准13、附件9座椅及其固定点的型式指定标准14、附件10座椅及其头部约束系统的型式指定标准15、附件11头部约束系统(头枕)(不管是否与座椅是一体的)型式指定标准16、附件12儿童约束系统型式指定标准17、附件13门锁和车门保持件型式指定标准18、附件14噪声控制装置型式指定标准19、附件15排气排放物装置型式指定标准20、附件16前照灯型式指定标准21、附件17前照灯清洗器型式指定标准22、附件18前照灯清洗器的安装的型式指定标准23、附件19前雾灯的型式指定标准24、附件20位置灯的型式指定标准25、附件21尾灯的型式指定标准26、附件22制动灯的型式指定标准27、附件23辅助制动灯的型式指定标准28、附件24前示廓灯的型式指定标准29、附件25后示廓灯的型式指定标准30、附件26侧示廓灯的型式指定标准31、附件27后雾灯的型式指定标准32、附件28驻车灯的型式指定标准33、附件29倒车灯的型式指定标准34、附件30前回复反射器的型式指定标准35、附件31侧回复反射器的型式指定标准36、附件32后回复反射器的型式指定标准37、附件33大型后回复反射器的型式指定标准38、附件34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的型式指定标准39、附件35喇叭的声响报警装置的型式指定标准40、附件36喇叭的型式指定标准41、附件37警告回复反射器的型式指定标准42、附件38应急制动指示装置的型式指定标准43、附件39转向指示灯的型式指定标准44、附件40两轮摩托车等后视镜的型式指定标准45、附件41两轮机动车等后视镜的安装的型式指定标准46、附件42车速表的型式指定标准47、附件43行驶记录仪的型式指定标准48、附件44速度指示装置的型式指定标准49、国土交通省大臣依据装置型式指定法规第5条指定国家的公告(2000年省令第167号)十、申请材料等的准备规程1、机动车型式认证实施规程(通达)(1998年自审第1252号)2、附件(附件)机动车型式认证实施规程3、附件1机动车型式指定实施规程(通达)4、附件2机动车型式通告管理规程5、附件3免检的微型机动车等及机动自行车用发动机型式批准管理规程6、附加规则1用于确认机动车型式的判定标准7、附加规则2机动车底盘编号或发动机型式的冲压/压花标识的管理规程8、附加规则3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识别代码9、附加规则4机动车型式指定申请提交规程10、附加规则4—2细微变更的管理规程11、附加规则5机动车参数表填写规程12、附加规则6机动车外观数据的填写规程13、附加规则7驾驶耐久性实施规程14、附加规则9进口机动车在提交其公司内部的试验结果时可被承认的国外试验方法15、附加规则10指定进行机动车型式指定的官方试验机构16、附加规则11使用国外机动车试验机构试验数据的实施规程17、附加规则12需要提交的信息的数量18、附加规则13机动车注册档案等中需要记录的机动车参数等的记录方法19、附加规则14已被型式指定的机动车完整性检查的实施办法20、附加规则15机动车噪声和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的管理规程21、附加规则16免检的微型机动车等型式批准申请等的提交规程22、附加规则17免检的微型机动车等型式批准试验的实施规程23、附加规则181类机动车自行速度性能的控制方法等24、附加规则191类机动车自行速度性能的控制方法等的管理规程25、附加规则20三轮和四轮机动自行车型式批准申请的提交26、根据机动车型式指定法规第3条第1款需提交国家交通安全和环境试验室的车辆运行要求及需提交国土交通省的文件(1983年运输省公告第331号)27、油箱内制动油数量的计算方法(1988年JAIA)28、已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耐久性的展示(1999年自环第94号)29、运输省大臣根据道路车辆安全法规第1—3条批准的装置(2000年自技第19号)30、电子文档的提交规程(1999年通商公告)31、对“机动车型式批准实施规程(通达)”的部分修订的管理规程(2000年自审第1493号,自技第211号32、缩短机动车型式指定申请试验的期限(2000年国自审第402号)十一、批准后的有关规定1、通报信息和审核资料等的提交规程2、经型式指定的机动车生产厂的审核(1957年自车第320号)3、与缺陷机动车有关的解决缺陷车辆问题的措施(1969年自车第665)4、对缺陷机动车处理体系的充实与强化(1977年自整第31号)5、对缺陷机动车商业处理体系的强化(1977年自整第155号)6、缺陷机动车辆信息报告(1984年自车第451号)7、有关召回通知等的管理规程(1994年自审第1530号)8、关于与召回通知等有关的工作指南(1999年自审第245号)9、可以在召回通知中处理的有关召回中已对不符合条件预先警告的示例(1994年自审第1531号)10、车辆召回的操作惯例(1994年自审第1280号)十二、一般管理规程1、机动车检查标准(1951年运输省令第70号)2、机动车的使用分类(通达)(1960年自车第452号)3、“机动车的使用分类(通达)”的详细管理规程(2001年国自技第50号)4、对已采取排气排放物控制措施的机动车的管理(1999年自环第93号)5、适用于道路车辆安全法规第30条款第2款和第31条款第6、12、21款第58条第60和61款规定的机动车(通达)(1982年自公第167号)6、道路车辆法实施条例第36条第5、6、7款中规定的文件(1991年自公第156号)7、对申请降低道路车辆安全法规要求的机动车的管理(1968年自车第763号)。

美国 欧洲 日本 中国汽车型式认证制度

美国 欧洲 日本 中国汽车型式认证制度

美国欧洲日本中国汽车型式认证制度由于各国具体政体、国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汽车工业规模不同,发达国家汽车认证方式也不尽相同,大体形成了美国、欧洲、日本三种类型。

这三种认证,经过几十年的运转和不断改革,体系已相当完善,成为其他国家建立汽车认证制度的样板。

他们遵循的各项原则也成为国际惯例,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中国在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坚持了在以ECE/EEC技术法规体系为参照的技术路线,逐步建立了自己的汽车产品认证体系。

美国--自我认证强制召回1953年,美国在世界上首先颁发《联邦车辆法》,政府由此开始对车辆进行有法可依的管理。

与美国的政体一样,美国汽车法规有联邦法规,也有州法规。

按照美国汽车联邦统一的汽车认证。

它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认证:安全认证和环境保护认证。

美国汽车业实行的是"自我认证",即汽车制造商按照联邦汽车法规的要求自己进行检查和验证。

如果企业认为产品符合法规要求,即可投入生产和销售。

因此说,"自我认证"体现了美国式的自由---汽车企业对自己的产品具有直接发言权。

那么,政府的作用如何发挥呢?美国政府主管部门的任务就是对产品进行抽查,以保证车辆的性能符合法规要求。

在美国,汽车安全的最高主管机关是隶属于运输部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署(NHTSA)。

为确保车辆符合联邦机动车安全法规的要求,NHTSA可随时在制造商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市场中销售的车辆进行抽查,也有权调验厂家的鉴定实验室数据和其他证据资料。

如果抽查发现车辆不符合安全法规要求,主管机关将向制造商通报,责令其在限期内修正,并要求制造商召回故障车辆,这就是所谓的强制召回。

同时,如果不符合法规的车辆造成了交通事故,厂家将面临高额惩罚性罚款。

在这种严厉的处罚背景下,汽车企业对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不敢有丝毫懈怠,而且对召回非常"热心",一旦发生车辆质量瑕疵,就主动召回,否则,被公路交通安全署查出,后果不堪设想。

美、日、中国新能源汽车的标准

美、日、中国新能源汽车的标准

该文列出了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AE)新能源汽车标准(混合动力车、纯电动车和燃料电池车)、日本电动车辆协会电动车、混合动力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蓄电池和电机)JEVS标准和中国新能源汽车标准。

新能源汽车应该安全、可靠、易用且成本低,而满足这些要求的一个重要保证就是它的标准化。

新能源汽车标准是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的技术保证,其规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研发、制造等环节;降低了信息不对称,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发展;促进了产业延伸和拓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

正是因为新能源汽车标准对新能源汽车技术方案的选择、研制、商品化及产业化的巨大影响力,各国都在原有燃油车标准的基础上加快新能源汽车标准的制定与完善,如日本建立较为完善的电动汽车与混合动力汽车标准体系,美国建立燃料电池汽车标准体系。

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AE)新能源汽车的标准针对纯电动汽车与混合动力汽车,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SAE)已发布了十九项技术标准,主要包括整车系统(Vehicle Systems)、蓄电池(Batteries)、充电接口(Interface)及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四大类,内容具体包括各类电动车的术语和安全技术要求;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和排放、电磁场强度等的试验、测量方法;蓄电池和蓄电池组的各种试验规程及对电动车辆用的高压电线、线束与元器件、连接件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SAE也在不断完善其标准体系,特别是在加快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车整车及通信协议等相关标准的制定,如SAE J2894 Power Quality Requirements for Plug-In Vehicle Chargers等等(见表1)。

2001年美国成立了“SAE燃料电池标准委员会”,目前有6个工作组在工作。

他们分别负责排放和能耗、接口、性能、安全、可回收、术语这些方面的标准制定工作,已经发布了氢燃料的质量要求、氢燃料电池系统的性能试验和回收、氢燃料加注连接装置方面的15项标准(见表2),已形成世界上最完善的燃料电池汽车标准体系。

汽车安全法规

汽车安全法规

技术法规是法律直接派生的产物,是法律的配套文 件,是政府为贯彻法律的内容(条款)而通过一定 形式的立法程序制订的行政管理规则。
技术法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在一个国家颁 布后必须强制执行。
➢ 是否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是标准和技术法规之间重 要的、原则性区别。 在世界贸易组织各参加国中,无论是国际标准、 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都是非 强制性的,这已成为国际惯例。
1)美国的汽车安全技术法规
简介: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简称FMVSS)是美国汽车技术法规的核心内容。
FMVSS由美国运输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简称DOT)所属的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 管理局(NHTSA)根据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负 责制定实施。该标准被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第49篇的第571 章。
但其约束力的性质不同 以国际标准为例,国际标准是各参加国的标准化组
织机构协商一致后制订,并由ISO批准。如果某一国 不同意该标准可以不签字,则此标准对该国就无约束 力,而签字国却有义务执行该标准。
标准仅在其承认的范围内有约束力,该约束力为一 种自觉承担义务性质的约束力,并没用法律意义上的 强制性(约束力)——即标准的执行为非强制性。
技术法规则是由立法机构、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 机构制定并强制执行的文件,既可以是国家法律、政 府法令,也可以是部门规章或其他强制性文件。技术 法规虽然不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层次, 却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制定主体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
(3)约束力不同
虽然标准和技术规范在一定范围内都具有约束力,

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分析

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分析
有关部门对新车上市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对企业的生产一 致性进行监督,一旦发现缺陷,主要由企业自愿召回。
所谓型式认证是指汽车制造厂商和销售商提出的认证 申请只适于同一型式的汽车或零部件,当其类别、用途、 车身肜状、发动机种类及主要构件(传动系统、行走系统、 操纵装置、悬架、车槊、车轴、制动系统等)不同时,即 认为不是同一型式。对不同型式的汽车或零部件必须分别 进行认证申请,不得任意扩大认证范围。
202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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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汽车环境保护法规
在美国联邦《噪声控制法》及《大气污染防 治法》的授权下,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制定了汽车排放和噪声法规,收录在联 邦法典CFR第40卷中.
202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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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经济性法规
美国运输部根据《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 制定的,主要规定了制造厂商必须遵守的公司汽车平均 燃料经济性指标(CAFÉ,单位:英里/加仑).收录在CFR第 49卷中.
202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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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而且欧洲对 流通过程中车辆质量的管理没有美国那样严格, 他们是通过检查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来确保产品质 量的。
欧洲各国的汽车认证都是由本国的独立认证机构 进行的,但标准则是全欧洲统一的,依据的是 ECE法规、EC指令,主要有E标志认证和e标志 认证两类。
202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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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编号
共分为5类: FMVSS l00系列(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 FMVSS 200系列(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23项; FMVSS 300系列(防止火灾),目前共计5项; FMVSS 400系列(乘用车行李厢内部开启机构),目前共计l项; FMVSS 500系列(低速车辆),目前共计1项。

海湾六国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及技术法规简介

海湾六国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及技术法规简介

海湾六国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及技术法规简介来源:作者:浏览数:149 更新时间:2011-3-3 16:17:31海湾地区包括中东六国,即:阿联酋、巴林、沙特阿拉伯、阿曼、卡塔尔和科威特,该地区与世界其它地区不同,由于富含石油、天然气资源(据统计:海湾6国地区石油已探明储量达910亿吨,占全球的64.5%,其中沙特占25%,阿联酋9.5%,科威特9.1%),经济上十分富裕,对汽车产品的需求量一直很大,以海湾6国地区最大的国家和汽车消费市场----沙特阿拉伯(简称沙特)为例,沙特城市内交通主要依靠私人汽车,即使在大城市里,也只有少数几条公交线路,供收入较低的劳工乘坐;同时由于当地炎热气候以及阿拉伯民族独特的生活习惯,很少有人骑自行车或步行,所以一般家庭都拥有二至三辆私人汽车。

海湾6国尽管对汽车的需求量较大,但自身一直没有汽车工业,汽车一直依赖进口,因此对我国企业而言,该地区是十分重要的海外汽车市场,其现状和发展需要我们予以重点关注。

一、海湾地区是发展中国家(地区)唯一完善的共同体市场国际市场通常分为两大类别,即发达国家(地区)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地区)市场。

其中发达国家(地区)市场主要包括:-- 北美市场(美国、加拿大)-- 欧洲市场(欧洲联盟、俄罗斯等其他欧洲国家)-- 亚太市场(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南非市场其它地区的市场,包括海湾6国地区的市场则划为到发展中国家(地区)市场。

发达国家(地区)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形成比较完善的共同体市场,这一点对企业进行国际市场和贸易的工作非常重要,所谓共同体市场就意味着在这个共同体内,所有的国家必须准循共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企业进入这样的共同体市场就比较便利,只要经过一次准入认证和批准就可以进入该共同体内所有国家的市场。

这里最为典型、最国际影响最为深远的市场共同体为欧洲联盟。

北美的美国和加拿大尽管制定实施各自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但两者在技术内容上几乎相同,在对汽车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上都实施自我认证制度,再加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书》的相关规定,美国和加拿大也成为一个共同体市场,获得两者任一方的准入资格,进入其它一方的市场也很便利。

日本汽车法律法规介绍

日本汽车法律法规介绍

日本汽车法律法规介绍为了确保机动车交通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日本制定了《道路车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控制法》及《能源合理消耗法》等法律要求。

以这些法律为依据,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政令、省令、公告、通知,这其中就包括了道路车辆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法规及相应的汽车产品试验和认证规程、汽车技术标准和结构标准。

日本国土交通省根据《道路车辆法》的授权,以省令形式发布日本汽车安全和排放方面的基本技术法规,即汽车安全基准。

内容涉及对机动车辆、摩托车、轻型车辆的安全、排放法规要求。

只有基本的法规要求,而如何判定汽车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的技术标准和型式认证试验规程则是主管部门中的有关机构以各种通知的形式下达全国各地方的下属机构,如各地方运输局、日本自动车工业协会、日本自动车进口协会等。

其中技术标准的内容是对汽车安全法规内容更进一步的细化;型式认证审查法规是为了适当而有效地审查汽车产品新型式是否符合汽车安全法规要求而定的详细法规要求;型式认证试验规程(含补充的试验规程)为进行型式认证审查时所用的试验方法。

另外日本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中对装置和零部件的型式指定技术法规,对日本国产车及进口车申请和获取日本汽车型式认证批准的运作程序方面作了规定上。

具体项目有:日本《道路车辆法》及有关的实施法令和规则,7项。

日本《合理消耗能源法》及有关的实施法令和规则,8项。

日本汽车安全、环保技术法规,包括主动安全、被动安全、火灾预防、燃油系统、环保装置、专用车辆等7部分。

型式认证试验规程,54大项。

有关道路车辆安全法规的公告3章,包括74个附件。

与道路车辆安全法规有关技术标准30项。

车辆结构标准7项。

有关型式认证试验细则42项。

装置的型式指定。

申请材料等的准备规程。

批准后的有关规定。

一般管理规程。

进口机动车管理规程。

一、日本《道路车辆法》及有关的实施法令和规则,7项1、道路车辆法(1951年法律第185号)2、与道路车辆法中收费有关的政令(1951年政令第255号)3、道路车辆法实施细则(1951年运输省令第74号)4、2003道路车辆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5、2004道路车辆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6、机动车辆型式指定规则(1951年运输省令第85号)7、道路车辆法实施政令(1951年政令第254号)二、日本《合理消耗能源法》及有关的实施法令和规则,8项1、合理消耗能源法(1979年法律第49号)2、合理消耗能源法实施政令(1979年政令第267号)3、关于确定机动车能源效率的省令(1979年通商产业省、运输省省令第3号)4、汽油车的能源消耗效率等的报告(2001年,平成13年1月15日,制局第1号,国自环第1号)5、机动车辆燃料消耗官方公告管理规程(1980年自公第91号)6、有关制造商等改进乘用车性能的指南(1993年通商产业省、运输省公告第1号)7、有关制造商等改进载货车性能的指南(1996年通商产业省、运输省公告第1号)8、燃料消耗官方公告操作程序(1993年自环第39号)三、日本汽车安全、环保技术法规,包括主动安全、被动安全、火灾预防、燃油系统、环保装置、专用车辆等7部分四、型式认证试验规程,54大项型式认证试验规程(1971年交审第453号)TRIAS 1-1996 机动车参数测量规程TRIAS 2-1971 机动车最大稳定倾角试验规程TRIAS 3-1971 机动车发动机载荷试验规程(水冷汽油机)TRIAS 3-2-1971 机动车发动机载荷试验规程(风冷汽油机)TRIAS 3-3-1971 机动车发动机载荷试验规程(水冷柴油机)TRIAS 3-4-1984 机动车发动机功率试验规程(水冷汽油机)TRIAS 3-5-1984 机动车发动机功率试验规程(水冷柴油机)TRIAS 3-6-1998 机动车发动机功率试验规程(两轮机动车用汽油机)TRIAS 4-1971 机动车加速试验规程TRIAS 5-1971 机动车等速行驶燃油经济性试验规程TRIAS 5-2-1990 汽油车10工况燃油经济性试验规程TRIAS 5-3-1999 汽油车10.15工况燃油经济性试验规程TRIAS 5-4-1999 柴油车10.15工况燃油消耗试验规程TRIAS 6-1971 机动车最大车速试验规程TRIAS 6-2-2002 大型载货车限速装置试验规程TRIAS 7-1996 机动车气体燃料容器固定装置试验规程TRIAS 8-1996 机动车气体燃料的气密性和通风试验规程TRIAS 9-1971 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试验规程TRIAS 10-1971 机动车前轮定位试验规程TRIAS 11-1996 机动车应紧制动试验规程TRIAS 11-2-2001 乘用车制动系统试验规程TRIAS 11-3-1996 载货车和客车制动系统试验规程TRIAS 11-4-1996 挂车制动系统试验规程TRIAS 11-5-1996 两轮机动车制动系统试验规程TRIAS 11-6-2000 乘用车制动系统试验规程TRIAS 12-1996 机动车行车制动系统效率试验规程TRIAS 13-1996 机动车驻车制动系统效率试验规程TRIAS 14-1996 测量机动车制动性能降低程度的试验规程TRIAS 15-1996 机动车制动用空气容量的试验规程TRIAS 16-1975 汽车列车制动滞后试验规程TRIAS 17-1996 机动车转弯时制动试验规程TRIAS 18-1996 机动车紧急制动试验规程TRIAS 19-1996 机动车在制动警报装置关闭期间制动性能的试验规程TRIAS 19-2-1975 制动液泄漏警报装置的试验规程TRIAS 20-1996 机动车噪声试验规程TRIAS 21-1997 机动车喇叭声级试验规程TRIAS 21-2-2000 喇叭声响警报装置的试验规程TRIAS 21-3-2000 喇叭声音压力的试验规程TRIAS 22-1996 机动车照明系统试验规程TRIAS 22-2-1996 前照灯和前雾灯试验规程TRIAS 22-3-2000 前雾灯试验规程TRIAS 22-4-2000 前位(侧)灯试验规程TRIAS 22-5-2000 前示廓灯试验规程TRIAS 22-6-2000 前回复反射器试验规程TRIAS 22-7-2000 侧回复反射器试验规程TRIAS 22-8-2000 后位(侧)灯试验规程TRIAS 22-9-2000 后雾灯试验规程TRIAS 22-10-2000 后示廓灯试验规程TRIAS 22-11-2000 后回复反射器试验规程TRIAS 22-12-2000 大型后回复反射器试验规程TRIAS 22-13-2000 制动灯试验规程TRIAS 22-14-2000 辅助制动灯试验规程TRIAS 22-15-2000 倒车灯试验规程TRIAS 22-16-2000 转向指示器试验规程TRIAS 22-17-2000 三角警告牌试验规程TRIAS 22-18-2000 前置三角警告牌试验规程TRIAS 22-18-2-2000 前置三角警告牌试验规程(互相承认的装置)TRIAS 23-1999 汽油车怠速,10工况和11工况下排气排放物试验规程TRIAS 23-2-1974 汽油车6工况排气排放物试验规程TRIAS 23-3-1995 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试验规程TRIAS 23-4-1999 汽油车怠速和10.15工况下排气排放物试验规程TRIAS 23-5-1999 汽油车怠速和13工况下排气排放物试验规程TRIAS 23-6-1999 两轮汽油车怠速和两轮车工况排气排放物试验规程TRIAS 23-7-1999 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试验规程(热浸损失试验和昼间换气损失试验)TRIAS 23-8-2000 汽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试验规程TRIAS 24-1997 柴油烟度试验规程TRIAS 24-2-1974 柴油车6工况排气排放物试验规程TRIAS 24-3-1991 柴油车10工况排气排放物试验规程TRIAS 24-4-1999 柴油车10.15工况排气排放物试验规程TRIAS 24-5-1999 柴油车13工况排气排放物试验规程TRIAS 24-6-2001 柴油车4工况下烟度测量的试验规程TRIAS 24-7-2001 柴油车排气排放物控制装置用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规程TRIAS 25-1971 机动车操纵稳定性试验规程TRIAS 26-1975 型式认证试验规程通则TRIAS 27-1994 转向装置冲击试验规程TRIAS 28-1993 客车及载货车风窗玻璃清洗系统试验规程TRIAS 28-2-1993 乘用车风窗玻璃刮刷及清洗系统试验规程TRIAS 28-3-1993 除霜除雾系统试验规程TRIAS 29-1973 外后视镜碰撞缓冲试验规程TRIAS 30-1995 机动车热损害试验规程TRIAS 31-1994 安全带总成试验规程TRIAS 32-1983 头部约束系统试验规程TRIAS 33-1993 碰撞中燃料泄漏等试验规程TRIAS 34-1975 仪表板吸收冲击试验规程TRIAS 35-1975 座椅及座椅固定点试验规程TRIAS 36-1975 座椅靠背吸收冲击试验规程TRIAS 37-1987 座椅安全带固定点试验规程TRIAS 38-1989 车门保持件试验规程TRIAS 39-1975 内后视镜碰撞缓冲试验规程TRIAS 40-1975 遮阳板吸收冲击试验规程TRIAS 42-1994 乘用车塑料油箱试验规程TRIAS 43-1992 乘用车轻合金盘式车轮试验规程TRIAS 43-2-1992 载货车及客车轻合金盘式车轮试验规程TRIAS 44-1987 二轮机动车轻合金盘式车轮试验规程TRIAS 45-1996 防抱死系统试验规程TRIAS 46-1991 机动车后下防护装置试验规程TRIAS 47-1993 正面碰撞中乘员防护试验规程TRIAS 47-2-1996 侧碰撞中乘员防护试验规程TRIAS 47-3-2000 侧碰撞中乘员防护装置试验规程TRIAS 48-1994 机动车内饰材料阻燃特性试验规程TRIAS 49-1993 警告驾驶员没有使用安全带的报警装置试验规程TRIAS 50-1994 机动车辅助制动系统减速性能试验规程TRIAS 51-1999 儿童约束系统试验规程TRIAS 52-1994 车窗玻璃试验规程TRIAS 53-2000 两轮机动车锁止装置试验规程TRIAS 54-2000 行驶记录仪试验规程TRIAS 55-2000 速度指示装置试验规程补充试验规程1.测量排气排放物的技术标准(1977年自公第403号)2.与“道路车辆安全法规第11条第2款的管理规程”中使用安全气囊的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方法等效的试验(1991年修订的技企第6号)3.对“乘用车塑料油箱技术标准”中关于试验方法的规定的解释等(1991年通商公告)4.甲醇机动车排气排放物测量规程(1992年自环第315号)5.确定通过部分稀释通道装置和全部稀释通道装置测量出的PM排放值间的等效性的试验规程(1993年自环第332号)6.初始型式认证试验实施细则(1999年交审第164号)7.道路车辆安全法规第31条第21款管理规程(1994年自环第255号)8.压缩天然气机动车排气排放物测量规程(1996年自环第267号)9.利用底盘测功机测量汽油机动车13工况排气排放物的测量方法(1997年自环第114号)10.利用底盘测功机测量柴油机动车13工况排气排放物的测量方法(1997年自环第115号)五、有关道路车辆安全法规的公告3章,包括74个附件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第1部分适用于新指定机动车的安全法规细则第2章第2部分适用于新指定机动车以外所有车辆的安全法规细则第2章第3部分适用于在用车辆的安全法规细则第3章第1部分适用于已被型式批准的新摩托车的安全法规细则第3章第2部分适用于除已被型式批准摩托车以外的新摩托车的安全法规细则第3章第3部分适用于在用摩托车的安全法规细则附件1 轻合金盘式车轮技术标准附件2 乘用车充气轮胎技术标准附件3 载货车、大客车和挂车充气轮胎技术标准附件4 两轮车辆充气轮胎技术标准附件5 转向系统撞击吸收技术标准附件6 四轮车辆锁止装置技术标准附件7 两轮车辆锁止装置技术标准附件8 止动器技术标准附件9 载货车和大客车制动系统技术标准附件10 防抱系统技术标准附件11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标准附件12 两轮车辆制动系统技术标准附件13 制动液泄漏警报装置技术标准附件14 挂车制动系统技术标准附件15 乘用车塑料油箱技术标准附件16 碰撞中燃油泄漏技术标准附件17 车用气体燃料箱安装装置技术标准附件18 车用气体燃料箱气密性和通风技术标准附件19 外部突出物技术标准附件20 外部突出物行李架技术标准附件21 外部突出物无线电收放天线技术标准附件22 正面碰撞中乘员防护技术标准附件23 侧面碰撞中乘员防护技术标准附件24 后下防护装置(RUPD)技术标准附件25 RUPD的安装及车辆后下防护技术标准附件26 机动车内饰材料抗燃烧性技术标准附件27 减轻仪表板碰撞技术标准附件28 前方视野技术标准附件29 座椅和座椅固定点技术标准附件30 座椅安全带固定点技术标准附件31 座椅安全带总成技术标准附件32 在驾驶员未使用安全带时发出警报信号的报警装置技术标准附件33 头部约束装置(头枕)技术标准附件34 儿童约束装置技术标准附件35 防止车门打开技术标准附件36 前照灯技术标准附件37 装置型式指定标准--前照灯附件38 灯具、回复反射器和转向指示灯的安装技术标准附件39 两轮车灯具、回复反射器和转向指示灯的安装技术标准附件40 装置型式指定标准--灯具、回复反射器和转向指示灯的安装附件41 前照灯清洗器技术标准附件42 前照灯清洗器的安装技术标准附件43 前雾灯技术标准附件44 前后位置(侧)灯技术标准附件45 示廓灯技术标准附件46 前回复反射器技术标准附件47 侧示廓灯技术标准附件48 侧回复反射器技术标准附件49 牌照灯技术标准附件50 尾灯技术标准附件51 后雾灯技术标准附件52 驻车灯技术标准附件53 后示廓灯技术标准附件54 后回复反射器技术标准附件55 大型后回复反射器技术标准附件56 制动灯技术标准附件57 辅助制动灯技术标准附件58 倒车灯技术标准附件59 转向指示灯技术标准附件60 喇叭的声响报警装置技术标准附件61 喇叭技术标准附件62 前置三角警告牌技术标准附件63 防盗报警装置技术标准附件64 可缓解碰撞强度的外后视镜技术标准附件65 减轻内后视镜碰撞的技术标准附件66 用于最前方和最左侧视野的车镜技术标准附件67 两轮车后视镜技术标准附件68 两轮车后视镜的安装技术标准附件69 车速表技术标准附件70 铰接客车结构要求附件71 双层车辆结构要求附件72 防止联接车辆制动滞后技术标准附件73 灯具发光面的测量方法,灯具的数量和安装位置等(与第2章的第2和第3部分有关) 附件74 摩托车制动系统技术标准机动车辆检验规程(1961年自车第880号)与车辆检验检查业务法规有关的国家机构型式认证试验标准(1972年自车第626号)六、与道路车辆安全法规有关技术标准30项与道路车辆安全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1983年自车第899号)附件1 大型载货车速度限制装置技术标准附件7—2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标准附件18—2 侧碰撞中的乘员防护技术标准附件19 后下保险杠技术标准附件22 座椅和座椅固定点技术标准附件23 减轻椅背撞击技术标准附件27 头部约束装置技术标准附件29—2 车门保持系统技术标准附件30 车窗玻璃技术标准附件31 汽油车10.15工况排放测量技术标准附件32 汽油车10工况和11工况排放测量技术标准附件33 汽油车13工况排放测量技术标准附件34 柴油车10.15工况排放测量技术标准附件35 柴油车10工况排放测量技术标准附件36 柴油车13工况排放测量技术标准附件37 柴油车4工况排放测量技术标准附件38 汽油车排放控制装置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标准附件39 柴油车排放控制装置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标准附件40 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测量技术标准附件41 两轮车辆工况排放测量技术标准附件45—2 前雾灯技术标准附件64 警报回复反射器技术标准附件65—2 应急制动指示装置技术标准附件70 乘用车风窗玻璃刮刷和清洗系统技术标准附件71 大客车和载货车风窗玻璃清洗系统技术标准附件72 除霜除雾系统技术标准附件73 遮阳板减轻碰撞技术标准附件75 行驶记录仪技术标准附件76 速度指示装置技术标准附加规则与道路车辆安全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部分修正本七、车辆结构标准7项1.长货挂车的结构标准(1972年自车第623号)2.单人驾驶的大客车结构要求(1986年地技第228号)3.大客车安装安全带的要求(1978年自车第768号)4.旅居机动车结构要求(1995年自技第258号)5.广播车结构要求(1995年自技第257号)6.运输省大臣根据道路车辆安全法规第29条第4项第7号批准项目的公告(1999年运输省公告第820号)7.柴油蓄压型混合动力车辆结构要求(1995年自审第1243号)八、有关型式认证试验细则42项1.对“型式认证试验规程”要求提交的照片的管理(198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2)2.安装在汽车轮胎附近挡泥板上的延伸挡板(198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6)3.在排气排放物等试验中试验车辆所容许的运行范围(198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7)4.安装在乘用车顶的车顶纵梁的管理规程(1982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1)5.对“外后视镜安装位置”进行检查的管理规程(1983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1)6.进口乘用车的改装方法和试验等的管理规程(1987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1)7.证明车辆符合安全法规要求的研究文件的格式示例(1987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2)8.对证明道路车辆符合安全法规规定的证书的格式示例的部分修正(1987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3)9.后视镜视野试验管理(1987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4号)10.对示廓灯,尾灯和制动灯进行检查的管理规程(1987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5号)11.对燃油蒸发排放试验过程中燃油系统气密性的确认(199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3号)12.对机动车“防抱死系统试验规程”中相关规定的解释(199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5号)13.使用头部模型进行遮阳板碰撞吸能试验的数据记录格式示例(199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8号)14.“机动车后防钻撞保险杠试验规程”的管理规程(1992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2号)15.部分修改“仪表板碰撞吸能技术标准”后试验数据的填写规程(1992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4号)16.联接车辆制动滞后型式认证试验管理规程(1993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1号)17.初始型式认证试验细则(1993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3号)18.关于实施“机动车内饰材料阻燃性试验规程”规定的试验管理(1993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7号)19.对提交确认自身结构、装置及功能的机动车的管理(1995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6号)20.按照“型式认证试验规程”规定进行试验的车辆等的管理(1995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7号)21.柴油混合动力发动机13工况排气排放物的测量的管理规程(1995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8号)22.蓄压型柴油发动机(Diesel pressure-accumulating type engine)13工况排气排放物的测量的管理规程(1995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9号)23.压缩天然气机动车排气排放物试验等的管理规程(1996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1号)24.机动车急制动试验及喇叭声级试验的试验结果的管理规程(1996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10号)25.关于型式认证试验时选择试验车辆的指南(1998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98-1号)26.根据装置的型式指定制度在机动车的型式指定等检查中对照明系统和回复反射器的管理(1999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99-1号)27.建立进口机动车型式认证直接咨询点(1999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99-4号)28.申请乘用车制动系统和喇叭的装置型式指定时所附文件的记录项目(1999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99-7号)29.申请型式指定等时完全使用公司内部10.15工况燃油消耗率试验结果的范围(1999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99-8号)30.汽油混合动力车排气排放物试验规程(1999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99-9号)31.在机动车检查中对已获指定的装置的管理(1999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99-10号)32.对由不同申请人申请型式指定等的机动车试验数据的管理(1999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99-11号)33.排气排放物等试验中机动车行驶阻力的管理规程(1999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99-14号)34.进口机动车侧碰撞中乘员防护标准的测试(2000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2000-6号)35.官方型式认证试验中参数测量误差的管理规程(200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2001-1号)36.型式认证试验程序规则(200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100号)37.使用已做完试验车辆和车辆生产的指南(200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102号)38.未完全装备车辆实施型式认证试验指南(200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103号)39.型式通告(type notification)试验中使用临时试验加载平台的指南(200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104号)40.机动车型式认证试验发动机号的打刻(2001年型式认证试验信息第106号)41.机动车申请型式指定10-15工况燃油消耗率试验管理规程42.机动车型式指定试验管理规程九、装置的型式指定1、装置型式指定法规(1998年运输省令第66号)2、参考信息:装置型式指定标准简述3、对“装置型式指定实施规程”的部分修正(1998年自技第215号,自审第1253号,自环第222号)4、附件装置型式指定实施规程5、附件1 两轮机动车等锁止装置的型式指定标准6、附件2 乘用车制动系统的型式指定标准7、附件3 侧碰撞中乘员防护装置的型式指定标准8、附件4 外部凸出物的型式指定标准9、附件5 外部凸出物——行李架的型式指定标准10、附件6外部凸出物——无线电接收和发射天线的型式指定标准11、附件7 后下防护装置(RUPDs)的型式指定标准12、附件8 在已获批准的RUPD的安装方面对车辆的型式指定标准和在后下防护(RUP)方面对车辆的型式指定标准13、附件9 座椅及其固定点的型式指定标准14、附件10 座椅及其头部约束系统的型式指定标准15、附件11 头部约束系统(头枕)(不管是否与座椅是一体的)型式指定标准16、附件12 儿童约束系统型式指定标准17、附件13 门锁和车门保持件型式指定标准18、附件14 噪声控制装置型式指定标准19、附件15 排气排放物装置型式指定标准20、附件16 前照灯型式指定标准21、附件17 前照灯清洗器型式指定标准22、附件18 前照灯清洗器的安装的型式指定标准23、附件19 前雾灯的型式指定标准24、附件20 位置灯的型式指定标准25、附件21 尾灯的型式指定标准26、附件22 制动灯的型式指定标准27、附件23 辅助制动灯的型式指定标准28、附件24 前示廓灯的型式指定标准29、附件25 后示廓灯的型式指定标准30、附件26 侧示廓灯的型式指定标准31、附件27 后雾灯的型式指定标准32、附件28 驻车灯的型式指定标准33、附件29 倒车灯的型式指定标准34、附件30 前回复反射器的型式指定标准35、附件31 侧回复反射器的型式指定标准36、附件32 后回复反射器的型式指定标准37、附件33 大型后回复反射器的型式指定标准38、附件34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的型式指定标准39、附件35 喇叭的声响报警装置的型式指定标准40、附件36 喇叭的型式指定标准41、附件37 警告回复反射器的型式指定标准42、附件38 应急制动指示装置的型式指定标准43、附件39 转向指示灯的型式指定标准44、附件40 两轮摩托车等后视镜的型式指定标准45、附件41 两轮机动车等后视镜的安装的型式指定标准46、附件42 车速表的型式指定标准47、附件43 行驶记录仪的型式指定标准48、附件44 速度指示装置的型式指定标准49、国土交通省大臣依据装置型式指定法规第5条指定国家的公告(2000年省令第167号)十、申请材料等的准备规程1、机动车型式认证实施规程(通达)(1998年自审第1252号)2、附件(附件)机动车型式认证实施规程3、附件1 机动车型式指定实施规程(通达)4、附件2 机动车型式通告管理规程5、附件3 免检的微型机动车等及机动自行车用发动机型式批准管理规程6、附加规则1 用于确认机动车型式的判定标准7、附加规则2 机动车底盘编号或发动机型式的冲压/压花标识的管理规程8、附加规则3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识别代码9、附加规则4 机动车型式指定申请提交规程10、附加规则4—2 细微变更的管理规程11、附加规则5 机动车参数表填写规程12、附加规则6 机动车外观数据的填写规程13、附加规则7 驾驶耐久性实施规程14、附加规则9 进口机动车在提交其公司内部的试验结果时可被承认的国外试验方法15、附加规则10 指定进行机动车型式指定的官方试验机构16、附加规则11 使用国外机动车试验机构试验数据的实施规程17、附加规则12 需要提交的信息的数量18、附加规则13 机动车注册档案等中需要记录的机动车参数等的记录方法19、附加规则14 已被型式指定的机动车完整性检查的实施办法20、附加规则15 机动车噪声和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的管理规程21、附加规则16 免检的微型机动车等型式批准申请等的提交规程22、附加规则17 免检的微型机动车等型式批准试验的实施规程23、附加规则18 1类机动车自行速度性能的控制方法等24、附加规则19 1类机动车自行速度性能的控制方法等的管理规程25、附加规则20 三轮和四轮机动自行车型式批准申请的提交26、根据机动车型式指定法规第3条第1款需提交国家交通安全和环境试验室的车辆运行要求及需提交国土交通省的文件(1983年运输省公告第331号)27、油箱内制动油数量的计算方法(1988年JAIA)28、已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耐久性的展示(1999年自环第94号)29、运输省大臣根据道路车辆安全法规第1—3条批准的装置(2000年自技第19号)30、电子文档的提交规程(1999年通商公告)31、对“机动车型式批准实施规程(通达)”的部分修订的管理规程(2000年自审第1493号,自技第211号32、缩短机动车型式指定申请试验的期限(2000年国自审第402号)十一、批准后的有关规定1、通报信息和审核资料等的提交规程2、经型式指定的机动车生产厂的审核(1957年自车第320号)3、与缺陷机动车有关的解决缺陷车辆问题的措施(1969年自车第665)4、对缺陷机动车处理体系的充实与强化(1977年自整第31号)5、对缺陷机动车商业处理体系的强化(1977年自整第155号)6、缺陷机动车辆信息报告(1984年自车第451号)7、有关召回通知等的管理规程(1994年自审第1530号)8、关于与召回通知等有关的工作指南(1999年自审第245号)9、可以在召回通知中处理的有关召回中已对不符合条件预先警告的示例(1994年自审第1531号)10、车辆召回的操作惯例(1994年自审第1280号)十二、一般管理规程1、机动车检查标准(1951年运输省令第70号)2、机动车的使用分类(通达)(1960年自车第452号)3、“机动车的使用分类(通达)”的详细管理规程(2001年国自技第50号)4、对已采取排气排放物控制措施的机动车的管理(1999年自环第93号)5、适用于道路车辆安全法规第30条款第2款和第31条款第6、12、21款第58条第60和61款规定的机动车(通达)(1982年自公第167号)6、道路车辆法实施条例第36条第5、6、7款中规定的文件(1991年自公第156号)7、对申请降低道路车辆安全法规要求的机动车的管理(1968年自车第763号)。

七大海外市场准入政策及最新发展趋势

七大海外市场准入政策及最新发展趋势

七大海外市场准入政策及最新发展趋势本刊记者/郑雪芹汽车出口已经成为我国汽车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实施汽车产业“走出去”战略是必然趋势,也是我国汽车产业实现从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迈进的必由之路。

中国车企拓展海外市场的第一步,便是需要了解各国市场五花八门的准入法规,只有知彼知己,才能百战百胜。

目前,国外市场准入对汽车出口的影响涉及机动车辆及零部件技术标准要求、产品认证要求、测试方法、车辆安全性、机动车辆排放、废弃物回收、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等诸多方面。

本文汇集了北美、南美、欧盟、欧亚、中东、东盟、非洲等地区主要国家的汽车类产品认证标准介绍,以期对中国车企走向海外有所帮助。

目前,引领北美市场的美国是除了中国之外全球销量最大的国家,也是各项准入政策最为严苛的国家之一。

想要进入美国汽车市场,企业需要拿到美国DOT 和EPA 两个认证。

而加拿大的认证制度则参照了美国的DOT 标准。

北美另一个国家墨西哥则有自己独立的认证标准。

美国DOT 认证和EPA 认证美国政府对汽车产品建立了较一、北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完善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由DOT 和EPA 认证两部分组成。

同时,美国加州还有单独的CARB 强制性认证,从而成为拥有全世界最严环保法规的地区。

1.DOT 认证:DOT 认证制度始于1968年,即汽车制造厂家对是否满足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进行自我检验申报,由政府实施事后监督的认证制度。

该认证涉及汽车安全、节能、防盗领域,主要由美国交通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管理。

(认证流程见图表1)2.EPA 认证:由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根据《清洁空气法》的授权来实施EPA 认证,EPA 认证在形式上还具备政府的形式认证特点,EPA 认证同样具备自我认证的许多要素。

该认证主要针对环保领域。

(认证流程见图表2)3.CARB 认证:始于1970年,为政府强制性认证;目前逐步转化为制图表1、美国DOT认证流程图表2、美国EPA认证流程征战海外市场造商用自我检验结果申请认证标志。

日本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

日本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

日本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4.1 日本车辆法规体系4.1.1标准概况日本是由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 Committee)来加入ISO,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

就600个左右的汽车相关ISO标准,由JISC委托,(株)汽车技术协会对国际标准原方案进行国内审议,提出意见和代替方案,在国际会议上进行对应。

日本的国家标准JIS(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日本工业标准),按产业领域分为19个部门,根据工业标准化法,经JISC审议,由主管大臣制定。

与汽车相关的JISC大部分属于D部门,到2004年3月约制定了340个JIS标准。

和汽车相关的JIS原始方案,以汽车技术会为首,(株)日本汽车零部件工业会,(株)日本汽车车体工业会,(株)日本汽车轮胎协会,日本汽车机械器具工业会等多个团体分担完成。

此外在日本,汽车技术会的标准会议(JASO:Japanese Automobile Standards Organization)上,以汽车相关的技术以及材料,零件和设备的标准化为目的,到2004年3月发行了大约380个汽车标准(Japan Automobile Standards)。

4.1.2日本的相关汽车法规有关汽车构造的基本法律参见图3-1。

图4-1 日本汽车构造的法律体系《道路运送车辆法》规定了车辆的登录,点检,整备,构造基准,检查(包括认证,召回)。

本法规定了车辆行驶的基本事项,车辆所有人(客户)有遵守义务。

此点不同于欧美国家制造规定生产企业有遵守义务。

另外,为实施此法律,且大体上以「命令(政令、省令、通达)」和「告示」区分的法令来构成的,涉及范围广且杂。

法律:根据目的规定其要件,制定需得到国会认可,效力仅次于宪法。

通过公报公布。

政令:法律实施时,内阁制定的命令。

通过公报公布。

省令:明确具体的技术要件(限值,适用方法等),各省大臣实施行政事项时的命令,通过公报公布。

国外主要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国外主要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国外主要汽车技术法规介绍汽研院技术支持部法规管理科秦义勇内容提要•国外汽车法规概述•欧盟汽车法规及发展•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的多边协调及产品型式批准的互认(MRA)•美国汽车产品的管理及其技术法规•NCAP对汽车产品的影响国外主要汽车市场•发达国家市场–北美(美国、加拿大)–欧洲(欧盟、俄罗斯等其他欧洲国家)–亚太(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其他地区市场–拉美–东南亚–印度、中东–南非及其他非洲国家汽车法规体系的构成特征•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体系•产品管理和监督制度–型式批准(Type Approval)–车辆注册(Registration)–生产一致性(Conformity of Production)–召回(Recall)•技术要求(安全、环保、节能、防盗)发达国家汽车法规特点•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多数由一个政府部门管理•产品管理严格、规范•技术法规要求高且各有不同,需分别对应,国际协调不断加强•市场开放度较高但竞争全面,制造商责任重,团体组织作用也很突出•除法规外,NCAP等对市场也有很大影响技术法规体系的协调与融合•目前主要体系–欧洲体系(ECE/EC)•欧盟指令(EU Directive)•联合国(UN/ECE)“1958年协定书”–其他欧洲国家:俄罗斯、瑞士等–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日本、韩国、东南亚逐步过渡–美国体系(FMVSS&CMVSS、EPA)•全球技术法规(GTR):联合国“1998年协定书”瑞典卢森堡荷兰西班牙希腊丹麦比利时英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欧盟对M1类车辆的整车型式批准(WVTA)欧盟的汽车产品召回•欧盟由于实施政府为主体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并对厂家的生产一致性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因此没有再针对汽车产品的召回制定相关的法律或法规;•政府不出面实施强制性的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往往由工业界自愿实施缺陷汽车的召回,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被通报,并对召回进行必要的监督。

日本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及技术法规简介

日本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及技术法规简介

日本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及技术法规简介一、日本汽车技术法规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为确保机动车交通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日本制定了《道路车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控制法》及《能源合理消耗法》等法律要求,以这些法律为依据,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政令、省令、公告、通知,这其中就包括道路车辆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法规及相应的汽车产品试验和认证规程、汽车技术标准和结构标准。

日本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与欧洲联盟和美国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不同,其体系构成比较复杂。

日本国土交通省(其全称英文名为: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Transport and Tourism)根据《道路车辆法》的授权,以省令形式发布日本汽车安全和环保方面的基本技术法规,内容涉及对机动车辆、摩托车、轻型车辆的安全、排放法规要求。

但日本的汽车技术法规,即汽车安全基准(或称之为日本汽车保安基准)中只有基本的法规要求,而技术法规进一步细化的内容,以及如何判定汽车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的技术标准和型式认证试验规程(即:TRIAS),以及与技术法规的实施相配套的管理性规定等则是主管部门中的有关机构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或以各种通知的形式下达全国各地方的下属机构,如各地方运输局、日本自动车工业协会、日本自动车进口协会等,如以“交审”编号的文件表示日本国土交通省自动车交通局审查课发布的文件;以“技企”编号的文件表示日本国土交通省自动车交通局技术企画课发布的文件;以“自环”编号的文件表示日本环境省自动车环境对策课发布的文件。

具体而言,日本汽车法规体系中的技术标准的内容是为恰当和有效地判断汽车是否符合汽车安全基准而制定的详细的条款内容;型式认证试验规程(含补充的试验规程)为进行型式认证审查时所用的试验方法;型式认证审查法规(即:型式认证试验信息)是为了适当而有效地审查汽车产品新型式是否符合汽车安全法规要求而定的详细法规要求。

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及技术法规简介

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及技术法规简介

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和法规体系简介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为了保证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各国(地区)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国实情的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对汽车和挂车及部件、独立技术总成、系统进行认证。

认证的内容包括对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进行型式试验;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欧洲、美国、日本三种汽车产品认证制度,这三种认证制度,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和不断完善,已相当成熟,为世界各国所参照或引用。

认证制度是依据相应法律建立的,并有配套的技术法规和管理法规做支撑。

1 美国汽车产品认证制度(自我认证强制召回)和法规体系1.1 认证制度1953年,美国在世界上首先颁发《联邦车辆法》,政府由此开始对车辆进行有法可依的管理。

美国汽车法规有联邦法规,也有州法规。

即按照联邦法规对汽车进行统一的认证。

它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认证:安全认证(自我认证)和环境保护认证(强制认证)。

1.1.1 安全认证美国汽车业实行的是"自我认证",即汽车制造商按照联邦汽车法规的要求自己进行检查和验证。

如果企业认为产品符合法规要求,即可投入生产和销售。

因此说,"自我认证"体现了美国式的自由-汽车企业对自己的产品具有直接发言权。

美国政府主管部门的任务就是对产品进行抽查,以保证车辆的性能符合法规要求。

在美国,汽车安全的最高主管机关是隶属于运输部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署(NHTSA)。

为确保车辆符合联邦机动车安全法规的要求,NHTSA可随时在制造商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市场中销售的车辆进行抽查,也有权调验厂家的鉴定实验数据和其他证据资料。

如果抽查发现车辆不符合安全法规要求,主管机关将向制造商通报,责令其在限期内修正,并要求制造商召回故障车辆,这就是所谓的强制召回。

同时,如果不符合法规的车辆造成了交通事故,厂家将面临高额惩罚性罚款。

在这种严厉的处罚背景下,汽车企业对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不敢有丝毫懈怠,而且对召回非常"热心",一旦发生车辆质量瑕疵,就主动召回,否则,被公路交通安全署查出,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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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及技术法规简介
一、日本汽车技术法规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为确保机动车交通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日本制定了《道路车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控制法》及《能源合理消耗法》等法律要求,以这些法律为依据,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政令、省令、公告、通知,这其中就包括道路车辆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法规及相应的汽车产品试验和认证规程、汽车技术标准和结构标准。

日本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与欧洲联盟和美国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不同,其体系构成比较复杂。

日本国土交通省(其全称英文名为: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Transport and Tourism)根据《道路车辆法》的授权,以省令形式发布日本汽车安全和环保方面的基本技术法规,内容涉及对机动车辆、摩托车、轻型车辆的安全、排放法规要求。

但日本的汽车技术法规,即汽车安全基准(或称之为日本汽车保安基准)中只有基本的法规要求,而技术法规进一步细化的内容,以及如何判定汽车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的技术标准和型式认证试验规程(即:TRIAS),以及与技术法规的实施相配套的管理性规定等则是主管部门中的有关机构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或以各种通知的形式下达全国各地方的下属机构,如各地方运输局、日本自动车工业协会、日本自动车进口协会等,如以“交审”编号的文件表示日本国土交通省自动车交通局审查课发布的文件;以“技企”编号的文件表示日本国土交通省自动车交通局技术企画课发布的文件;以“自环”编号的文件表示日本环境省自动车环境对策课发布的文件。

具体而言,日本汽车法规体系中的技术标准的内容是为恰当和有效地判断汽车是否符合汽车安全基准而制定的详细的条款内容;型式认证试验规程(含补充的试验规程)为进行型式认证审查时所用的试验方法;型式认证审查法规(即:型式认证试验信息)是为了适当而有效地审查汽车产品新型式是否符合汽车安全法规要求而定的详细法规要求。

此外日本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中还包括对装置和零部件的型式指定(type designation)技术法规,日本国产车及进口车申请和获取日本汽车型式认证批准的运作程序,以及车辆产品获得型式认证批准后的管理(包括对缺陷与不符的车辆产品的召回)等方面的规定。

日本汽车技术法规独特的体系构成和编排模式,使其很长一段时期内与欧洲联盟和美国共同构成国际典型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并为少数其它国家在建设其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时所借鉴,如韩国在其汽车技术法规体系的编排上更多地借鉴了日本汽车技术法规的编排式样,以政府部门法规的形式发布汽车技术法规,但将基本的法规要求和试验规程、试验方法分开
进行编排。

二、日本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1.日本对汽车产品采取型式批准制度,同时具有自身特点
日本在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上,即对汽车技术法规的实施上采取与欧洲相同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但它与欧洲的型式批准制度又有所不同,具有自己的许多特点。

日本机动车型式认证制度包括型式指定制度(Type Designation)和型式通告制度(Type Notification),此外对有关排放、噪声、安全等控制装置和零部件还设立了单独的装置型式指定制度(Device Type Designation)。

型式指定适用于批量生产,且质量均一的机动车辆,而对于生产批量较小,且要求多变的大型货车和客车(即以在现成底盘上进行改装为主要方式生产的车辆)则实施型式通告制度。

对于符合优惠管理条件的进口机动车也实施型式通告制度。

型式指定的基本程序是,由企业向国土交通省提出某一车型指定的申请,国土交通省接到申请后,对有关文件和车辆进行审查和试验,内容包括:车辆是否符合机动车辆安全基准(机动车参数、每种结构和装置的功能、排放物总量、噪声等);机动车生产一致性控制;完成机动车辆检验的体系。

如该车型通过审查和试验,即被指定,该车型的每一辆车在出厂时,厂家要对其进行出厂检验(或称完成检验),以确定其符合安全基准的要求,如通过检验即对每一辆车发放出厂检验证书(完成检验证书)。

汽车用户在购买车辆后,只要向地方陆运署出具出厂检验证书,而不必再对车辆进行检验,即可获得注册。

型式通告制度的程序是国土交通省在接受厂家某一型式通告的申请后,对申请者提供的文件和该车型基本型样车进行审查,以确定该车型共有的结构和部件(如底盘)是否已经通过型式指定,即已符合日本汽车安全基准的要求,对于已通过型式指定的车辆结构和部件就无需在进行试验,而只对新加的部分或改装的部分进行检查和试验,以确定其满足日本汽车安全基准的要求。

在日本的汽车产品型式指定和型式通告制度的具体运作中,日本政府的国土交通省作为主管机关负责相关的申请和批准,具体的技术审查和试验工作由国土交通省下属的日本交通安全和环境研究所进行。

2.日本对汽车产品同时引入召回制度
日本对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采取欧盟的型式批准制度,但同时在该制度中引入了美国的机动车辆召回制度,这也是日本汽车产品管理制度中的又一特点。

日本的机动车辆召回制度于1969年通过修改部分省令建立,当时建立这一制度的背景是带有缺陷的机动车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引起很大的关注。

到1994年,车辆召回制度的有关条款被写入日本道
路车辆法,这样就进一步明确了车辆制造厂商的责任。

当机动车辆制造厂商对某类型的机动车辆结构、装置或性能由于设计或生产造成的与安全基准不相符合或潜在的不相符合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应该在事先将如下情况通知日本国土交通省省长:
被确定与安全基准不相符合或潜在的不相符合的机动车辆结构、装置或性能的基本情况,以及造成不相符合的原因;
纠正措施的内容;
将上面第一项内容通知机动车辆使用者的措施,以及将上面两项内容通知机动车辆维修再组装行业经营人员的措施;
作出以上通知的机动车辆制造厂商还要定期报告有关的纠正措施进展情况。

日本国土交通省对机动车辆制造厂商进行监督,以检查其召回工作是否正常进行。

任何人员如果在日本国土交通省省长要求时,不作报告,或作出虚假报告,或拒绝、阻止、逃避国土交通省省长的检查,或对国土交通省省长的询问不予回复或作出虚假回复,都应被处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人员未能履行召回通知义务,或作出虚假的通知,应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车辆制造厂商不采取纠正措施,国土交通省省长可以建议制造厂商采取措施,如果车辆制造厂商不履行该建议,国土交通省省长可以发布公开通告,使制造厂商履行其建议。

3.日本机动车辆召回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日本政府对其机动车辆召回制度近年来进行了复审,并修改道路车辆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加大对车辆召回制度的实施力度,主要内容如下:
在道路车辆法中新增加一条款:如果机动车辆制造厂商在国土交通省省长提出采取纠正措施的建议及发布公开通告后,仍然不采取纠正措施,国土交通省省长可以命令车辆制造厂商按照其建议采取纠正措施;
加大处罚力度,原有的处罚标准都统一改为处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处以300万日元的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及300万日元的罚款。

而且,如果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作出上述违法行为,该公司将被处以2亿日元以下的罚款。

对市场零配件引入召回制度,市场零配件限制在轮胎和儿童约束系统,上述对机动车辆召回制度的修改内容同样适用与市场零配件。

三、日本汽车技术法规今后的发展
日本汽车技术法规今后的发展总体上将继续其国际协调和统一的既定方针和政策,在
WP29《1958年协定书》的框架下采用ECE汽车技术法规,使更多的汽车部件和系统既可以按照日本自身的汽车技术法规进行认证批准,也可以按照ECE汽车技术法规进行认证批准,两者实现互认。

同时也应看到日本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中仍有许多自身非常独特的特点和内容,如独特的法规体系结构和编排;日本的汽车排放和燃料经济性的试验工况,以及与之相配套的限制要求,它们都有着自身的发展趋势,尽管日本积极在WP29《1998年协定书》的框架下开展全球范围内汽车技术法规的协调和统一,并已在各国差异相对比较小的重型车辆排放试验规程上取得较大的进展,制定出台了统一的法规:GTR 4,目前日本又积极推动各国差异较大的轿车和轻型车辆排放试验规程的协调和统一,但最终完成这些工作,日本将这些全球技术法规协调的成果最终采用到自身的技术法规体系中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企业在密切关注全球和地区汽车技术法规协调统一进程的同时,也应继续关注日本自身汽车技术法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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