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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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摘要上古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但大约到了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逐渐从女阴崇拜过渡为男权崇拜,男尊女卑意识乃因之而萌生。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男子地位不断提高,女子地位愈加卑下,男尊女卑观在中国古代社会通过哲理化、法律化、社会风俗化而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对中国古代女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奠定了男尊女卑的基调,对中国婚姻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男尊女卑的思想融入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中,造就了很多男女不平等的差等待遇,并导致了诸多女子的悲惨生活。

我们应该结合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特殊时代背景,正确认识张显着男尊女卑思想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从而更好的理解当今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和内涵,让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随着历史河流的奔涌向前而冲刷殆尽,永不再来。

关键词:古代,婚姻家庭法,男尊女卑,法律表现引言:婚姻、家庭是对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的人生大事,无论是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当代社会,还是在立法制度不完善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法都发挥了它的作用,对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在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当做婚姻制度和原则写入婚姻法的今天,我们就不得不回头审视一下充满男尊女卑观念的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是怎样的时代背景奠定了这样的基调?是怎样的时代步调规划出了这样的不平等?中国古代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国法,而且包括大家庭或宗族制定的家法,从而具有家国结合、权法结合、礼法结合的特点。

男尊女卑观念充分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之中,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中剖析出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源,从而理解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教倾向,对当今婚姻家庭法的学习和理解有了更多的对比和认识意义。

正文:1.婚姻家庭法1.1婚姻家庭法的含义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狭义上的婚姻法专指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2)不可挽回休妻。丈夫连续在3个月内宣布3次 “塔拉格”,即为正式离婚,不得自行随意复婚。
(3)“标新立异”式休妻。即丈夫在一个场合连 续宣布3次“塔拉格”。这种方式虽被称为“比 德阿”(即标新立异),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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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婚姻家庭法虽为教法的组成部分,但并未 加以系统的汇编,仍为诸法一体。近代特别是二 次世界大战后,由于传统的婚姻制度同时代的发 展不相适应,许多伊斯兰国家都对之加以修订。 修订后的新法仍以《古兰经》律例和旧法为基本 框架,但根据各国的现实情况作了许多修改,并 采取了更明确的现代条规的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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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单行法主义,这些国家没有统 一编制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 法构成的,如结婚法、离婚法、家庭法、已婚妇 女财产法、处理夫妻案件法、收养法等。英美法 系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单行法名称和内容不 尽相同。
202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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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少。在调整婚姻家庭关 系方面,普通法和衡平法起着很大的作用,在从封 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转变的 过程中,英国亲属法的改革是以保守著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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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元后的数百年内,基督教在欧洲许多地区广 泛传播。随着教权的伸张和教令的统一,寺院法 从11、12世纪进入全盛时期。在有关婚姻、家庭、 监护、继承、收养等问题上,寺院法的权威凌驾 于世俗立法之上。1234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命佩 尼亚福特的雷蒙德编撰的教令汇编第4编即为婚 姻法。到宗教改革以后,婚姻家庭问题上的立法 权才逐渐由教会转入国家手中,这一过程被称为 “婚姻还俗运动”。
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民政部速请定民律,5月 大理院复奏请派院部大臣会订法律,9月政府任 命沈家本、俞廉三和英瑞为修订法律大臣,正式 设立修订法律馆,次年10月,法律馆延聘日本法 学者帮助立法。

民事三妻四妾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三妻四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古代,三妻四妾是封建社会的一种婚姻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等级制度和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这种婚姻制度已被现代法律所禁止。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民事三妻四妾的法律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法律知识。

二、三妻四妾的定义及历史背景1. 三妻四妾的定义三妻四妾,即一个男子可以拥有三个正妻和四个妾室。

在古代,正妻地位较高,妾室地位较低,但享有一定的权利。

这种婚姻制度在封建社会中普遍存在。

2. 历史背景三妻四妾制度源于古代的宗法制度,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家族血脉的纯洁和延续。

在古代,婚姻被视为家族之间的一种联姻,而三妻四妾制度则是家族联姻的一种表现。

此外,古代社会男尊女卑的观念也使得男性可以拥有多个妻子。

三、现代法律对三妻四妾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于1950年颁布。

该法明确规定,一夫一妻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禁止重婚、纳妾等违法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2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其他法律法规除了《婚姻法》和《刑法》外,其他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与三妻四妾相关的法律责任。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四、三妻四妾的法律后果1. 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根据《婚姻法》和《刑法》的规定,重婚、纳妾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当事人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 离婚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三妻四妾制度的存在,往往会引发离婚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从最早的部落联姻、各族婚姻、后妻制度,到封建朝代的婚姻制度,再到近代以来的婚姻制度改革,每一个时期都有不同的特点和影响。

在古代的部落联姻中,族长间娶亲是早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形式,但一些婚姻是强制的。

从西周开始,各族之间的通婚成为政治联姻的主要手段,婚姻逐渐成为政治工具。

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大妻制”和“小妻制”,即一夫多妻制度和妾室制度。

这种制度在封建社会中广泛存在,女性地位低下,被视为男性嗣继的工具。

清朝时期,婚姻制度有了一定的改观。

康熙年间,《大清律》规定,一夫不能娶两个以上的妻子,大妻制和小妻制得到了限制,但妻妾之间的地位和权益差异依然存在。

中华民国成立后,政府开始实行有关妇女权益的政策,并提出“男女平等”的口号。

宪法、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婚姻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1949年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推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原则,废除了一夫多妻制度、包办婚姻等不健康的婚姻习俗,进行了一系列以妇女解放为目标的改革和政策,逐步推进了中国现代婚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充满了曲折,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制度逐渐向着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方向发展。

婚姻礼仪习俗与结婚形式要件之改革

婚姻礼仪习俗与结婚形式要件之改革

一婚姻礼仪制度又称婚姻仪注。

它是人类婚姻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结婚制度的发展而变化。

在原始人群时期,男女交媾只遵守一项规则:时间性的性禁忌;在母系氏族时期男女交媾也只遵守一项规则:禁止族内交媾。

此外,这两个时期的性关系没有任何限制,没有任何人去干涉。

在一夫一妻制确定后,两性的界限是婚与非婚。

结婚才允许男女有性的交往,不结婚则不允许有性的交往。

所以就需要一定的形式,把婚与非婚加以严格区别。

这种形式就是结婚礼仪。

历史上出现的婚姻礼仪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礼仪婚。

即结婚必须举行婚礼婚姻关系才算成立,才为社会承认。

仪礼婚姻以我国古代的婚礼形式为代表。

远在战国至汉初儒家礼制的典籍《仪礼》和《礼记》的有关篇章中,业已规定了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和亲迎,亦即“六礼”。

六礼主要用于贵族士大夫,对庶民要求稍宽,如《宋史·礼志》所载,“士庶人婚礼,并间名于纳请期于纳成(纳微)。

其无雁奠者,三舍生(太学生)听用羊,庶人听以雉及鸡、鹜(鸭)代”,云云。

尽管如此,但在崇雅抑俗文化传统和以隆重为福的趋吉民俗心理作用下,中国传统婚俗的发展变异轨迹,始终未脱离六礼的影响。

也就是说,或繁或简,或有变异,其仍不失六礼的基本规范。

(二)宗教婚。

西方中古时期基督教势力极盛,按照基督教的教义,结婚被认为是一种宣誓圣礼。

当事人应将结婚之事在本地教会中预先公告,结婚须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婚礼由神甫主持,当事人要在神职人员面前宣誓并接受其祝福,在教区簿里登记,妻子取得丈夫的姓,婚姻始告成立。

随着欧洲中世纪的结束,封建的宗教婚日趋没落,但其影响却十分深远,现仍有少数国家采取宗教婚的形式,如西班牙、希腊、葡萄牙等。

(三)法律婚。

16世纪的宗教改革,开始“婚姻还俗”,荷兰率先出现了选择某时婚制度,即允许当事人选择宗教或法律婚的做法,后被法国采用。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宗教被认为不应过问婚姻,宗教婚逐渐被法律婚所代替。

夏朝的法律规定(3篇)

夏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确切记载的朝代,距今约4000多年。

夏朝的建立标志着我国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同时也开启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先河。

夏朝的法律规定虽然散见于史籍记载,但我们可以通过分析这些记载,大致了解夏朝的法律制度和社会风貌。

二、夏朝的法律形式1.习惯法夏朝的法律形式以习惯法为主,即依靠长期的习俗、惯例来调整社会关系。

这些习惯法主要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婚姻、家庭、财产、土地、宗教等。

2.成文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夏朝逐渐出现了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以文字形式记录下来的法律规范,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夏朝的成文法主要包括《禹刑》、《汤刑》等。

三、夏朝的法律内容1.刑罚制度夏朝的刑罚制度主要包括罚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等。

其中,罚金主要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杖刑、徒刑、流刑用于较重的违法行为;死刑则是夏朝刑罚中的最高形式。

(1)罚金:罚金主要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如盗窃、斗殴等。

罚金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2)杖刑:杖刑是夏朝常用的刑罚之一,包括鞭刑、杖刑等。

鞭刑主要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如斗殴、偷窃等;杖刑则用于较重的违法行为,如贪污、受贿等。

(3)徒刑:徒刑是夏朝的刑罚之一,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主要用于较重的违法行为,如杀人、抢劫等;无期徒刑则用于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如谋反、通敌等。

(4)流刑:流刑是夏朝的刑罚之一,主要用于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

罪犯被流放到边远地区,终身不得返回。

(5)死刑:死刑是夏朝刑罚中的最高形式,主要用于犯有极其严重的罪行,如谋反、叛国等。

2.婚姻家庭法夏朝的婚姻家庭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夫一妻制:夏朝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2)婚龄:夏朝规定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为婚龄。

(3)婚礼:夏朝的婚礼较为简单,主要包括订婚、成婚两个环节。

(4)家庭关系:夏朝的家庭关系以父权制为主,父亲是家庭的主宰,享有绝对的权威。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概述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概述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概述首先,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具有强烈的血缘意识和封建礼教观念。

在封建社会中,世族之间的婚姻关系不仅是家庭利益的考虑,更是涉及到两个家族、两个势力的关系。

因此,婚姻往往被看作是朝廷政策的一部分,君主会通过政治联姻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和地位。

贵族们通常掌握着统治权利,他们通过亲戚间的婚姻来维护家族利益,同时也会利用这种关系来建立和拓展他们的权势。

其次,古代中国的婚姻往往遵循严格的礼仪程序。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礼仪始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婚姻也不例外,整个婚礼流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步骤。

婚礼通常从纳彩开始,即男方向女方或女方家族送上彩礼作为表示。

接着是过堂、过门、启发和拜堂等环节,最后是合卺和拜天地。

整个婚礼充斥着许多细致入微的礼仪,旨在彰显双方家族的地位和尊严。

同时,婚礼中还有着许多象征意义的习俗,如喜酒、喜糖、送嫁妆等,这些都是希望新婚夫妇能够幸福美满。

另外,婚姻在古代中国的家族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对于中国古代的男性来说,继承家族血脉,传承家族产业是他们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之一、因此,在选择伴侣时,贵族们往往更加重视对方的家庭和社会地位,而不仅仅是个人的美貌或个性。

有时候,父母甚至可以代替子女做出婚姻决策,他们会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对方的家世、品德等,并交换相关信息,以确保该联姻符合双方的利益和追求。

此外,在婚姻制度中女性常常承担着较弱的地位。

古代中国的社会是一个男尊女卑的社会,女性的地位通常被限制在家庭和家族之内。

女性常常被看做是子孙后代的重要媒介,她们负责传宗接代。

而对于女性本身来说,除了尽忠职守,孝顺丈夫和家族外,她们的社会角色也相对较小。

总体而言,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封建礼教和家族观念的影响,个人的意愿和选择受到了局限。

婚姻往往不仅仅是一段个人感情的维系,更是多方利益的论衡。

不过,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样,婚姻制度不仅带来了种种的阻碍,也促进了中国古代社会传承和进化,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发展和文化传承做出了重要贡献。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的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的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的体现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成为了中国社会的精神支柱。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也是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强调了家庭的重要性。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一直被视为社会的基本单位。

而在现代社会中,家庭的地位更加重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规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支持、帮助。

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互助”等价值观念,强调了家庭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其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强调了婚姻的自由和平等。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婚姻往往是由父母或长辈安排的。

而在现代社会中,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已经成为了基本的人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规定,男女在婚姻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婚姻。

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平等”等价值观念,强调了婚姻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

第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强调了家庭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成员往往只注重自己的权利,而忽略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而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同样重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支持、帮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责任”、“奉献”等价值观念,强调了家庭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最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强调了家庭暴力的禁止。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暴力往往被视为家庭内部的事情,不被外界干涉。

而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正”、“平等”等价值观念,强调了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禁止性。

综上所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了家庭的重要性、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家庭成员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家庭暴力的禁止。

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保护家庭成员的权利和利益,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摘要上古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但大约到了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逐渐从女阴崇拜过渡为男权崇拜,男尊女卑意识乃因之而萌生。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男子地位不断提高,女子地位愈加卑下,男尊女卑观在中国古代社会通过哲理化、法律化、社会风俗化而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对中国古代女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奠定了男尊女卑的基调,对中国婚姻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男尊女卑的思想融入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中,造就了很多男女不平等的差等待遇,并导致了诸多女子的悲惨生活。

我们应该结合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特殊时代背景,正确认识张显着男尊女卑思想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从而更好的理解当今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和内涵,让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随着历史河流的奔涌向前而冲刷殆尽,永不再来。

关键词:古代,婚姻家庭法,男尊女卑,法律表现引言:婚姻、家庭是对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的人生大事,无论是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当代社会,还是在立法制度不完善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法都发挥了它的作用,对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在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当做婚姻制度和原则写入婚姻法的今天,我们就不得不回头审视一下充满男尊女卑观念的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是怎样的时代背景奠定了这样的基调?是怎样的时代步调规划出了这样的不平等?中国古代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国法,而且包括大家庭或宗族制定的家法,从而具有家国结合、权法结合、礼法结合的特点。

男尊女卑观念充分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之中,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中剖析出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源,从而理解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教倾向,对当今婚姻家庭法的学习和理解有了更多的对比和认识意义。

正文:1.婚姻家庭法1.1婚姻家庭法的含义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狭义上的婚姻法专指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传统文化对民法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民法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民法的影响民法原本属于一种调整范围内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通常调整的内容包括权利主体、物权、债务、继承、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等。

无论是中国民法还是刑法,其形成均取决于社会文化背景,属于传统文化的产物。

本文将简单分析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进程的影响,对比分析中西方文化视角下的中国民法发展,系统论述传统文化和中国民法不可分割的关系。

一、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进程的影响从整体结构来分析,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进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礼乐制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礼”最初是指祭神时的器物和仪式,后演变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和道德规范。

夏商周时期,已经出现了“礼”,因此被称为“夏礼”、“殷礼”和“周礼”。

礼到周公时代已经较为完善,随着战国时期的社会转型,传统礼乐制遭到破坏,孔子、荀子纷纷倡导和维护礼。

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荀子著有《礼论》,论证了“礼”的起源和社会作用。

在历史发展中,“礼”作为社会的生活准则和道德规范,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同时,对中国民法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从西周开始,礼可以统称“礼乐制”,是维护社会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准则,家庭、婚姻、继承等方面均要遵循“礼”,正因为有了礼乐制,才有了后来的“嫡长子继承制”。

而且,从先秦时期开始的父权家长制也是出于“礼”。

“嫡长子继承制”和“父权家长制”也对婚姻法有重要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制虽然遭到破坏,却在大体上还遵从“礼”。

人们认为婚姻应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 齐风· 南山》中说:“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意思是婚姻必须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从汉朝到唐朝,民事法律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在汉唐时期,封建家庭制度和婚姻制度已经确立,唐律不仅订立了婚姻法,而且对婚姻之礼有所限制,针对离婚提出了相关条款,例如“若夫妻不相安谐而离者,不坐”“七出”“三不出”“三从四德”等。

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演变

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演变

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演变一、古代婚姻制度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包办婚姻和宗法制度。

包办婚姻是指由父母或长者代为选配对象,双方并未经过了解和自愿,而是根据家族的利益和社会地位进行结合。

在这种婚姻制度下,女性的地位较低,被视为财产或劳动力的一部分,没有地位和话语权。

而宗法制度是指以家族为中心,通过选择婚姻对象来加强家族的地位和社会关系。

在宗法制度下,重视亲族的联姻,而不太注重个人的感情和选择。

二、封建社会婚姻制度随着封建社会的兴起,我国的婚姻制度也发生了一定的变革。

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主要表现为宗法制度的巩固和加强,同时加入了封建礼教和等级制度的因素。

在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的思想进一步巩固,女性的地位更加低下,成为男性的附属品。

同时,宗法制度的作用也进一步放大,加强了亲族间的联系和地位。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宗法制度的影响,选择婚姻对象的自由度较低,往往由家长和社会大环境决定。

同时,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较低,只能依附于丈夫和家族,没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利。

此外,在封建社会中,禁婚等级制度也是一种常见现象,婚姻关系受到社会地位和血统的限制,导致了一些不正当的婚姻关系。

三、近现代婚姻制度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和思想观念的逐步更新,我国的婚姻制度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近现代,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结婚民法和婚姻法,保障了婚姻自由和个人权利。

这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该法规定了人们结婚自愿、男女平等、婚姻平等和家庭财产等一系列内容。

近现代的婚姻制度,男女在婚姻中的地位逐渐趋向平等,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了显著提高,不再是被动的被动接受者,也有了自己的话语权。

同时,结婚自愿的原则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个人的感情和选择成为了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

此外,近现代的婚姻制度也加强了对婚姻平等、家庭暴力和妇女权益的保护,为家庭生活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当今婚姻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当今我国的婚姻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第五章 中国古代的民法文化

第五章 中国古代的民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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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民法的主要内容
• • • • • • (一)与财产有关的规定 土地所有权与永佃权 (二)与人身有关的规定 亲属制度 婚姻制度 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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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财产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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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所有权及其限制
• 1.夏商周时期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记载,显 示周王在名义上对全国的土地拥有所有 权。周王将土地分封给亲属、功臣。封 赐的土地不得私自转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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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 雀 东 南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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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制度
• (一) 宗嗣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夏朝:父死子继 商朝: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嫡子继承 西周: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对 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领导权和财产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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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周始推行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 将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合为一体 • 战国时期财产继承转变为诸子均分式。但 是,身份继承仍旧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原则, 整个古代社会相袭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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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制度
(一) 婚姻的目的与一夫一妻制
婚姻的目的:“合二姓之好,上以事 宗庙,下以继后世”。 婚姻制度在商周时代即已形成,缔结 婚姻的目的是为祭祀祖先和延续宗族。 宗法制下为了确保宗祀继承人拥有稳 定的身份,必须采取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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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制度
(二)婚姻的禁忌
• 1.同姓不婚 • 周在部族时代已经采取族外婚制。西周 坚持的“同姓不婚”有以下三个考虑:
一是伦理文化上使人类别于禽兽; 二是为防止近亲结婚带来“其生不蕃”, 即生殖问题; 三是政治上便于融合异族。历代法律禁止 同姓为婚。清代末期通过法律解释,废止 了同姓不婚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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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制度
(三) 婚姻的成立
• 1.西周——周礼规定的婚姻成立条件 首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须经过“六礼”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有关婚姻家庭的礼,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维护
宗法制度的需要。例如,将“上以事宗庙,下以 继后世”作为婚礼的最高宗旨,将“孝”、“悌 ”作为家礼的最高原则,通过巩固家庭、家族中 的宗法秩序以巩固全社会的宗法秩序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古代宗法伦理观念对婚姻十分重视,将婚礼
置于礼之本的地位。《礼记· 昬义》指出: “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 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君子 之道,造端于夫妇”,婚姻被认为是人伦之 始。
自中世纪开始,罗马亲属法对欧洲各国的影响一
直存在,从未间断。12世纪以来,欧洲各国先后 出现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原 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应用,从 而促进了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对罗马亲属法的研究和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
了从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到近现代型婚姻家庭法 的转变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
古代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罗马法
中已有公法、私法之分,著称于世的包括亲 属法在内的罗马私法,比同时代的许多国家 更为完备。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法规范为 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 了系统的法律形式,对后世各国的婚姻家庭 立法有很大的影响。 公元前5世纪时制定的《十二铜表法》(Lex Duodecim tabularum)中,就有了关于家父权的 规定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夫权在市民法中因正式婚姻而取得,有夫权
的婚姻中妻子的家庭地位低下,在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权的支配
在罗马亲属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即
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离婚。 在特定的情况下,一方地位的重大变化亦可 依法终止婚姻关系。离婚可分为协议离婚和 片意离婚两种

古今中外婚姻制度

古今中外婚姻制度

古今中外婚姻制度从古代到今天,婚姻一直是人类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婚姻制度在不同的时代和地区都有不同的形式和规定。

古代的婚姻制度也有着许多与现代不同的地方。

在古代,婚姻是由家长为子女安排的事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家族的利益和延续。

下面我们来看看古代各地的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主要是以维护家族利益和延续家族血脉为主要目的。

在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是非常严格且传统的。

一般来说,儒家思想对于婚姻有着很大的影响。

在古代,儒家思想主张男尊女卑,男女有别,以及婚姻应该由父母为子女安排。

在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也受到家族的制约,只有在符合家族利益和家族传统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可。

而且,在古代中国,家族的地位和财富对婚姻有着很大的影响。

家族之间通常会通过联姻来加强关系,因此在古代中国,有不少政治婚姻。

另外,在古代中国,还存在着包括买卖妻妾、兄弟姐妹通婚等不合理的现象。

古代中国的婚姻另外一个特点是择偶标准。

在古代中国,择偶标准非常严格,通常是要求相互家庭背景相当,地位相同,门当户对。

此外,女性的地位在古代中国是非常低的,她们通常只是侍奉丈夫和公婆的工具,而且女性一般没有继承家族的权利。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也有着很多限制和规定,例如明清两代的《中国秦法》中对于妇女的地位和权力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妇女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而且在古代中国,还存在着一夫多妻的现象。

总的来说,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家族的利益和传统,但是对于女性来说却是非常不公平的。

古代希腊的婚姻制度在古代希腊,婚姻制度同样是以家族利益为主要目的的。

在古代希腊,婚姻是由父母为子女安排的。

而且在古代希腊,男尊女卑的思想也是非常普遍的。

在古代希腊,男性拥有更多的权利和自由,而女性则没有什么权利和地位。

古代印度的婚姻制度在古代印度,婚姻制度同样是以家族利益为主要目的的。

在古代印度,婚姻是由父母为子女安排的。

此外,在古代印度,还存在一夫多妻的现象。

浅谈夫权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浅谈夫权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浅谈夫权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影响[内容摘要]在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夫权不仅有道德伦理的力量作保障,更受到了法律制度的精心保护。

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生活中,夫权是紧戴在所有妇女头顶的“紧箍咒”,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女性都处于不自由、被动的地位。

而古代婚姻制度不仅肯定了夫权存在的合理性,还以各种手段来保证夫权的全面的实现,以“五不娶”、“七出”、“三不去”、“和离”、“义绝”等制度来推崇夫权而压迫中国古代妇女——所谓的“卫道士”以各种理由来限制女性的婚姻自由,而女性稍有不合其要求便可随意休弃,弃之如履。

[关键词]夫权;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一、夫权概念及其形成所谓夫权,是指封建社会丈夫支配妻子的权力。

《法学大辞典》中将夫权解释为:夫妻关系中,丈夫控制支配妻子的权利,体现了剥削阶级和社会中男女在夫妻关系中地位的不同,在夫权统治下,夫妻之间是一种尊卑,主从关系,“夫为妻纲”“妻以夫为天”,丈夫可以纳妾,出妻,而妻子不得擅自出走,家庭财产只能由丈夫管理、处分,妻子使用须秉承夫意,婚后妇女必须随夫姓,或在本姓上冠以夫姓1(在现代中国的香港地,仍保留了这种习惯)。

《诗经·卫风·氓》中有文描述女主人公的婚后生活:“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

言既遂矣,至于暴矣。

兄弟不知,咥其笑矣。

静言思之,躬自悼矣。

”“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也,不可说也!”2诗人满腔愤懑地控诉了男主人公“氓”始乱终弃,唱出了对男女不平等社会现象的强烈悲愤,更深深地表达了中国古代妇女在夫权的压迫下对婚姻生活的无力!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男权高于女权的思想开始形成。

男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文明时代,男权社会由此形成。

确立这种婚姻思想,主要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

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

论中国婚姻制度

论中国婚姻制度

论中国婚姻制度摘要:从古至今,婚姻制度,与其说是构建男女双方爱情的桥梁,促使这段爱情萌发结晶,还不如说是把爱情美满话的一条枷锁。

无论古今中外,婚姻制度向来都是男女双方婚姻之间的演变的一种关系,形式,模式和规则,是婚姻行为的规范体系。

古代的婚姻制度无论是双方自愿,家族包办,买卖,或是顺从,都无法掩盖它那赤裸裸的目的,为了香火的延续。

现代的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虽然有了转变,参照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使婚姻制度发生了质的飞跃。

但更好质量的婚姻制度还有待人类去共同探索和改进。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枷锁、婚姻目的、质的飞跃、现代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是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更新,演变而来的,由古至今,随着社会的变革,婚姻制度也不断地先前迈进。

中国古代各朝婚姻制度的特点:1、夏商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自建立夏朝以来,统治者普遍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宗法制度。

这种制度体现了以血缘为纽带的组织形式,实质上是嫡长子继承制度服务。

在婚姻方面,夏商周实行一夫多妻制。

《礼记.曲礼》记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社妇,有妻,有妾”。

即同意了妾室的存在,避免了后代无人继承的忧虑,更好的延续了香火,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男性的虚荣性,一定程度上也大大降低了女性的地位,也暗示了女权社会的没落。

2、秦朝时期的婚姻制度。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成大一统,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的国家,无论在管理制度方面还是崇尚的婚姻制度方面,很大程度上都与法家思想相结合,建立了一个法治体系,依据《秦法》,规定了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须六尺二寸;必须到官府登记;婚姻后无世间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不得与他人之逃亡妻为婚;歧视赘婿。

秦律一方面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社会等级地位,但一方面也限制了夫权行为。

“夫为寄,杀之无罪”,在规定女子必须忠贞男子的同时,也规定了丈夫通奸有罪,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男性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

中国古代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与家庭制度中国古代的婚姻与家庭制度深植于传统文化和价值体系之中,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古代的婚姻习俗、婚姻方式、家庭结构以及婚姻对女性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帮助读者了解古代中国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一、婚姻习俗中国古代婚姻习俗博大精深,代代相传。

婚前,双方家庭会进行“过门礼”以表示双方进入婚姻的准备。

婚礼当天,新娘要穿上红色嫁衣,蒙上红盖头,与新郎完成交杯酒、对拜等仪式。

婚后,新娘被迎入新家,丈夫的家人会向新娘赠送礼物,并向她表示欢迎。

二、婚姻方式古代中国的婚姻方式主要有包办婚姻和自由婚姻两种形式。

包办婚姻是父母代为筹办婚事,经过相亲、卜算等程序最终决定婚姻的结果。

自由婚姻则是由男女双方自行选择彼此的伴侣,往往是因为彼此有较深的感情或其他各种因素。

三、家庭结构在古代中国,家庭结构主要以核心家庭为基础。

核心家庭由夫、妻和子女组成。

男性在家庭中扮演着主要的经济和社会角色,女性则负责照顾家庭事务和子女教育。

四、婚姻对女性的影响婚姻在古代中国对女性有着重大的影响。

一方面,女性在婚姻中要服从丈夫和婆家的安排,履行妻子和母亲的角色。

另一方面,女性的社会地位受到限制,尤其是贵族阶层中的女性更加受到束缚。

然而,婚姻对女性的影响也因时代和地域而有所不同。

在一些地区和时期,女性在婚姻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甚至拥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

例如,南方的一些地方,女性在家庭中扮演着重要的经济角色,她们可以作为家族的中心来传承家业。

总结起来,古代中国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具有丰富多样的特点。

从婚姻习俗、婚姻方式到家庭结构和婚姻对女性的影响,这些方面的内容都反映出古代中国社会的风貌和价值观念。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探索,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制度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

中国古代的治理与法律体系

中国古代的治理与法律体系

中国古代的治理与法律体系中国古代的治理与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传统的儒家思想和大一统思想的基础上,通过不断的演变和完善,形成了一套独特而庞大的体系。

古代的治理与法律体系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秩序的管理,还体现了对人民福祉的关怀。

本文将通过对古代治理与法律体系的概述和具体举例,来探讨中国古代的治理与法律体系。

一、古代治理体系在中国古代,治理体系主要由朝廷和地方政府组成。

朝廷制度以皇帝为中心,通过各级官员来实施国家政策。

典籍记载的法律文件如《宪章》、《律令》和《户令》等,规范了朝廷的运作和官员的行为准则。

朝廷制度的核心是皇权至高无上,而官员则承担着管理和决策的责任。

地方政府是朝廷的延伸,负责具体的地方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

知府、知州、知县等地方官员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地方治安和社会秩序。

地方政府通过实施税收政策、监督农田水利工程以及解决民间纠纷等方式,参与到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古代法律体系古代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刑法和民法构成。

这些法律文件起着制定和维护国家社会秩序的作用。

宪法包括国都制度和王朝典章两部分。

国都制度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如统一的行政机构和官员的职位等。

而王朝典章则是具体制定王朝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维护政权的稳定。

刑法主要用于惩罚犯罪行为。

古代刑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采用了严厉的刑罚制度,如杖刑、流放和死刑等。

同时,刑法也注重了人道主义,比如减轻刑罚和平反冤案等制度。

与刑法相对应的是民法,主要用于维护人民的财产权和家庭关系。

古代民法规定了土地的流转、家族继承、契约关系和婚姻制度等内容,为人民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具体治理与法律实践中国古代的治理与法律体系并非只依靠法律文件,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不断演变和完善。

在教育方面,古代的治理体系注重教化,依靠儒家思想和科举制度来培养人才。

这一制度为国家培养了大批高质量的官员和文化精英,为社会的治理和法律实践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司法实践方面,古代的治理体系注重依法行政和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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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
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婚姻制度具有祭祀宗庙、延续子孙的重要意义。

婚姻制度的内容基本被夫权占据,立法及律令中对妻权鲜有规定。

本文从古代婚姻制度的含义出发,对以夫权为核心的婚姻制度的内容进行展开,借此对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提出一点思考。

一、婚姻制度的含义
《昏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可见,从最初人们对于婚姻制度的理解,有两个层面的含义。

一方面,祭祀宗庙,承家族祖先之使命。

另一方面,延续子嗣,为家族增添子丁。

在这两个层面的含义中,祭祀宗庙的意义更为重要,是后者的基础。

祭祀宗庙以孝祖先,两性的结合产生子嗣,使家族得以延续。

婚姻制度本身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家族为本位。

男女之间没有自由恋爱的权利,婚姻的实质意义大于形式意义,男女之间的婚姻决定权在于两个家族,父权和夫权共同构成了婚姻制度的基础。

二、婚姻制度的内容
封建社会具有浓厚的传统思想,“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思想和原则贯穿于夫妻关系之中。

夫妻关系中夫和妻的地位不平等是婚姻
制度内容的一个缩影,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夫妻关系的内容随着朝代的更替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

从总体上看,婚姻制度的内容基本被夫权(包括夫对妻的权利和妻对夫的义务)占据。

立法中显有妻权(包括妻对夫的权利和夫对妻的义务)的规定,这些妻权看似是为了维护妻子的权利,其实更多的依然是为了宗族、家族的和谐稳定。

这里我们主要探讨夫权的内容,夫对妻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财产权、监护权、休妻权等。

(一)财产权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例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

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意思是在丈夫死后,妻子改嫁的,是否取得夫家的财产及嫁奁需要由夫家作主,没有自由取得财产的权利,这说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并不享有家中财产的所有权。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律条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 这说明丈夫对于财产的所有、处分拥有绝对的权利,妻子只在丈夫的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财产,不得在授权范围外擅自使用处分家中财物。

(二)监护权
夫对妻享有监护权,这里的监护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妇人犯罪但情节不致收监时,由丈夫斥责,收归监护。

二是丈夫殴妻行为,属于对妻子的管教监护,在于维护家族的稳定和谐。

唐宋时期,丈夫可以随意殴打妻子,即使殴打至伤,只要妻子不亲告,也不会受到处罚。

至清代,律例规定得要严厉一些。

《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下》“妻妾殴夫”律条规定:“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且须妻亲告始论。

妻子殴打丈夫则是违背伦理道德和法律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下》“妻妾殴夫”律条规定:“凡妻殴夫者,但殴即坐。

杖一百,夫愿离者,听。

须夫自告乃坐。

至折伤以上,各验其伤之重轻。

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决。

死者,斩。

决。

故杀者,凌迟处死。

妻殴夫,只要有殴打的行为,即会受到处罚。

这样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规定,是“夫为妻纲”原则的具体表现。

与其说是立法的纵容,不如说是社会普遍遵从的习惯和传统。

立法是对人们遵习已久并且愿意服从其约束的习惯进行确立的过程,良法与恶法的区分是要用具体的历史分析方法去评判的。

在封建社会,以家族为本位的婚姻制度,婚姻是为家族利益服务的,夫权也好,妻权也罢,都是为了宗族的稳定和谐而生,也为宗族稳定和谐而死。

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夫权
的观念,或许能够体会它的合理性。

(三)休妻权
休妻权是夫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前面在法定离婚制度中已论述,主要是“七出三不去”。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出妻”律条规定:“凡妻于七出无应出之条及于夫无义绝之状,而擅出之者,杖八十。

虽犯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

有三不去,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

而出之者,减二等。

追还完聚。


休妻权是因为妻子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七种情形,损害家族利益,而丈夫享有选择离婚休妻与否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片面强调夫权,休妻权不是任意的婚姻解除权,也是在法律严格规定的范围行使的夫权。

三、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
(一)夫权至上
夫权至上,是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所谓夫妻一体,意为妻子嫁入夫家,其人格和财产都从属于夫,更进一步说,是从属于夫所在的家族。

在夫妻关系中,夫权支配的深度和广度都远超过妻权。

俗话说“男主外,女主内”。

家中的财产处分,宗庙事宜等都是由丈夫主导,妻子主要处理一些家里的闲杂事务。

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在客观上造成了男女地位的不平等,进而导致夫妻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夫权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也被写进了封建法律。

(二)家长制主导
我们知道,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婚姻的目的体现了宗族性,祭祀宗庙,承续后嗣。

在如此神圣的目的引导之下,婚姻制度的使命不在于男女双方感情的培养和升华,而在于祭祀祖辈,传宗接代。

因此,我们不能以近代或当代的视角去看待婚姻制度,而要以历史的眼光去看待和分析问题。

婚姻制度,在封建社会,就是家族延续的一种工具,其本身的价值不在于夫妻之间基于互相欣赏、产生感情,确认婚姻关系。

而是为了实现家族的祭祀承续的工具。

夫妻之间的婚姻主导权在于双方的家长,尤其是男方的家长。

(三)礼与法的融合
礼,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据此我们知道,礼最初是一种具有宗教色彩的祈福行为。

随着奴隶制社会的建立,以周公制礼为标志,礼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的一种统治工具,或者我们可以称之为行为规范。

“明德慎罚”、“以德配天”,统治者将礼神话,进而将自己的统治权神话以取得合理性。

礼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存在,西周时期的“周礼”内容涉及十分宽泛,包括国家层面的政治、军事、经济,也包括家庭社会层面的婚姻、祭祀、宗教等。

《礼记》有云:“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

”据此我们明白,礼的主要功能在于定纷止争,建立一种“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制度,以达到一种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的理想社会状态。

礼的内容宽泛,又具有约束力,使之成为实质意义上的社会行为规范。

至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乱,民不聊生,礼崩乐坏,秦汉时期的法律,诸如《法经》和汉律等均由法家制定。

至汉武帝时期,推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此儒家的思想逐渐开始占据立法的主导。

自这一时期起,在清朝以前,儒家思想一直作为社会的正统思想和立法的指导。

立法者由礼入法,将许多礼都直接作为法律规范加以确认。

《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礼中“七出三不去”的规定成为《户婚律中》法定的婚姻解除条件,诸如此类以礼如法的例子不甚枚举。

礼与法从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维持社会稳定,区别在
于为达到这一目的所使用的手段不同。

礼主张运用礼的规范去教化人,通过建立一系列等级森严的社会行为规范,让人们内心得到感召,各司其职,各守其位,相比法治秩序是一种消极的社会治理模式。

法治秩序强调的是运用国家强制力,赏罚分明地维持社会秩序。

礼与法的融合可谓中国法律文化的精髓。

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外形,共同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

作者:何跃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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