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专利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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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专利保护期限

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7年05月08日浏览:537 次

每个专利都有自己的保护期间,如果到期的话,则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专利保护的相关内容的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各国专利保护期限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欧洲各国发明专利:

瑞典、葡萄牙、荷兰、卢森堡、列支敦士登、意大利、爱尔兰、希腊、法国、西班牙、丹麦、德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英国等加入欧洲专利授予公约(epc)的国家的发明专利:

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日计算

北欧诸国如芬兰、挪威等国的发明专利:

保护保护期为17年,自申请日计算

日本发明专利:

1995年7月1日之前,发明专利权有效期自公告日起15年,自申请日起不超过20年;1995年7月1日起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1995年7月1日之前,实用新型权期限为自公告日起10年,自申请日起不超过15年;1995年7月1日起改为自申请日起6年。

美国发明专利:

判断美国专利权是否届满的依据:1995年6月8日以前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为—自专利授权日起17年届满; 1995年6月8日以后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为—自专利申请日起20年届满。

区别多种情况:

(1)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出的专利(除设计专利)申请,其期限为:自从专利申请之日或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2)1995年6月8日生效的、或公布的于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申请的所有专利(除设计专利),其期限为: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或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3)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的国际申请、且无论在1995年6月8日以前或以后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或国际申请提出之日或更早申请之日起20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4)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继续、分案或部分继续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5)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国际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

(6)国际申请的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其期限为:从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

(7)有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其期限为:从在美国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而不是优先权申请日。

(8)国内优先权,即临时申请,不计算在20年期限内。

(9)延长专利期限(最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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