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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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为及时、迅速、有序地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挥系统
乡政府成立乡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对本乡防
疫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由畜牧、公安、财政、民政、农经、科技、宣传、监察等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各村(居)、养殖场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乡兽医站,乡分管领导任主任,兽医站站长任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
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畜牧部门
1.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杀的技术方案.
2.划定疫点、疫区和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所有畜禽的扑杀、畜禽尸体和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
4.具体组织实施对受威胁区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受威胁区畜禽饲养和经营及其畜禽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追踪、检疫和监管.
6.提出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7.对封锁、扑杀、染疫畜禽和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同群畜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奖金的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负责畜禽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9.负责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1.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程序.
(二)计划部门
根据本预案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部门
保证所需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使用.
(四)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做好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和防治工作.
(五)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畜牧部门做好畜禽进出疫区检查工作.
(六)科技部门
加强科技宣传,维护疫区稳定.
(七)农经部门
协助畜牧部门做好扑杀损失评估和补偿.
(八)民政部门
对因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造成人员伤亡、伤残实行政策优抚、抚恤等措施.
(九)监察部门
对重大动物防疫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工作.
二、保障体系
1.防疫经费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列入乡财政预算.
2.防疫网络保障
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防疫网络和应急预备队建设,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从现有兽医队伍中选拨6人组建乡防疫服务队,承担村(居)动物防疫、消毒等工作,所需经费从乡财政中列支.
3.物资储备保障
防疫物资包括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配套物资包括消毒设施、防化设施、扑杀、焚烧、深埋畜禽所需机械、燃油等.
4.应急人员保障
乡政府组建由畜牧、卫生、公安、财政、农经、民政等部门参与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并确保正常运转(人员名单附后).
三、疫情监测、报告与处置
(一)监测与报告
乡畜牧部门负责辖区内疫情监测、分析和上报工作,及时为防疫工作提供信息依据,发现重大疫情立即请求上级部门专家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诊断.
(二)疫情处置
一旦发现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1.疫情诊断
对临床诊断疑为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采样送检,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疫情.
2.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并立即开展疫源追踪调查.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疑似病例确诊后,县农委部门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将病畜禽所在畜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场、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为3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将距离疫区周边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封锁、扑杀
疫情确认后,立即由县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会同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突
发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畜禽及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畜禽进入疫区,并根据扑杀疫情
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措施.
四、善后处理
1.后续监测
解除封锁后,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原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相关动物、动物产品、传播媒介、环境及有关物品在6个月内进行2次以上的病原学和免疫抗体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2.损失评估
成立由畜牧、财政、农经等部门和专家组成损失评估组,对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饲料、用具及其他物品的价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监测、疫源追踪、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征用、租用、扑疫设施、设备、房屋、场地费用,以及雇用临时性工作人员报酬等,按照当时市场价格进行费用评估.
3.损失补偿
根据损失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补偿标准及时予以补偿.
4.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措施,恢复畜牧生产,对受影响的产业,乡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制订和落实扶持,促进产
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总结
1.记录处置经过
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发现、诊断、报告、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监测、免疫、封锁解除、损失评估和补偿等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指挥机构和乡人民政府.
2.总结报告内容
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教训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3.表彰和责任追究
乡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
行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