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交水函〔2019〕343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针对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特别是“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一)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排查,对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不满足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建立清单,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跟踪,按现行政策严格监管。
企业经许可新建的客船、危险品船或经备案新建的普通货船,处于已开工建造且处于正常建造过程中的,可计入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二)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达标,通过开展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引导不达标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开展兼并重组。
(三)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不能满足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要求的经营者,做好督促整改及复查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船舶营运证件管理(四)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有效的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或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对未经许可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未经备案的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购置或者光租的境外普通货船,需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查处,并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0.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sysgnc@。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水运局2020年10月29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水路客运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
为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水路运输、港口、航道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含地方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切实落实“三个必须”,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1.01•【文号】交运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中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规定,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便捷高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决定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行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是指道路客运班车运行到线路途中选定的接驳点后,当班驾驶员停车落地休息,由在接驳点休息等待的接驳驾驶员上车驾驶,继续执行客运任务的运输组织方式。
经商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2013年1月20日起,交通运输部在全国13个省(区、市)开展了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从试点情况看,接驳运输有效提升了道路客运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并对优化运输组织方式、提高运输组织效率、促进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联合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13个省(区、市)的基础上,将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西、湖北、湖南、陕西等8个省(市)纳入接驳运输试点范围。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强化源头管理、路面管控和安全督查,全力保障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检查督查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检查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渝水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检查督查的通知(渝水科〔2009〕31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2009年5月30日10时55分,我市松藻煤电有限公司同华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死亡、77人受伤。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从而举一反三,进一步促进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松藻煤电有限公司同华煤矿“5.30”煤与瓦斯突出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渝安办〔2009〕41号)要求和6月1日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朱宪生局长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09〕24号)的要求,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要深入、细致、全面排查在建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病险水库整治工程、农村水电站建设及电网运行、河道采砂、水文测验、机关场所等各个领域的安全隐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要建立水利安全隐患台帐制和销号制度,及时治理安全隐患。
要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报送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水科〔2009〕15号)要求,及时如实向区县(自治县)安委会或市水利局报送安全隐患。
对重大安全隐患瞒报、迟报的,我局将进行通报或提请有关机关进行查处。
要严格重大隐患审查销号程序,经整改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0•【字号】渝办发[2005]227号•【施行日期】200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2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和《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的统一要求和工作部署,2005年9月27日至2007年9月30日,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出发,改善我市渡口、渡船基础设施条件,推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工作,立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我市渡口、渡船安全整体水平,通过认真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水上交通安全问题,以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现有渡口、渡船有关审批手续,规范和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渡运,确保渡口达标率不低于90%;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监管机制,有效控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排查和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排查和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渝交委路[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排查和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66号)高速集团,成渝公司,渝涪公司,渝邻公司,垫忠公司,铁发遂渝公司,中信渝黔公司,高速公路支队:近日来,我市高速公路发生多次交通安全事故,造成数人死亡,同时5月26日晚19时左右,国道G319线彭水境内红泥桥发生垮塌事故,造成G319线交通中断。
为保障高速公路桥梁设施安全,确保高速公路交通畅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各单位要认真汲取近几起道路交通事故和红泥桥垮塌事故教训,高度重视高速公路设施安全和交通保畅工作,切实开展好高速公路结构物安全隐患排查和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设施完整、使用安全和良好的通行环境,严防高速公路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责任,加强保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要集中精力安排为期15天的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集中开展高速公路结构物安全以及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排查整治;结合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及工作安排,强化和落实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岗工作人员具体责任,安排专职人员,加强检查落实,确保专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突出重点,确保效果以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边坡为重点开展设施安全排查,加强各类重特大结构物的定期检测和日常检测工作,确保其稳定安全;以养护施工规范管理、交通安全措施、现场安全督促为重点开展施工安全检查,确保养护施工作业安全及车辆通行安全。
各单位要制定详细的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全面开展相关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做到工作全面,重点突出;针对检查、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安排处治和督促整改,实现本次专项工作“检查大力度、隐患大整治、效果大改观”的良好成效。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81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81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修订后的《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已经我委2015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试行)》(渝交委路〔2011〕11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9月14日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为预防公路水运工程发生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公路水运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4〕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强制性要求。
如有违反,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按照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要求适用于市级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通用要求(一)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编制、计算、复核人员签字,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承建法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实行总承包的为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渝交规〔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规〔202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认真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现就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道路客运班线管理(一)客运班线类型划分。
结合我市直辖市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行政管理层级的实际情况,将我市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三种类型。
1.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2.二类客运班线:(1)我市中心城区与其它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之间的客运班线;(2)中心城区外非毗邻区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3.四类客运班线:(1)中心城区外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2)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3)区县内客运班线;(4)中心城区内客运班线。
中心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二)经营许可1.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含增项)应当按照《客规》规定的条件、材料及程序进行申报,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同意后,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从事一类、二类以及四类中的中心城区内客运经营和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许可;(2)从事四类中的中心城区外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经营和区县内客运经营的,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水路运输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水路运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渝港航发[2006]230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水路运输工作的通知(渝港航发〔2006〕23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港航管理局(处、所),局直属单位,交通执法水上大队:2006年“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我国的传统佳节“中秋节”又在国庆长假期间,届时群众出行增多,新一轮人流高峰即将来临,运输任务加重,交通行业运输保障能力又将面临一次考验。
为确保国庆期间群众出行方便、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和安全形势的稳定,防止和杜绝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和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现就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全市水路运输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十一”黄金周水路运输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的“十一”黄金周适逢三峡工程156米蓄水和三峡船闸完建期,届时旅客出行量将比平时有所增加,水路交通压力增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任务加重。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前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运输保障和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根据各自辖区实际情况,合理调配运力,认真做好节日期间旅客运输预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到重点突出、措施有力,落实到位。
为了加强“十一”黄金周水路运输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十一”黄金周水路运输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梁雄耀局长任组长,张小勇、张孟川、杨大伦、党志胜副局长任副组长,市水路客运市场管理处、局运输处、海事处、船检处、港口处、交通执法总队水上大队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路客运市场管理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电话:63100233、63736531(传真)。
各相关区县(自治县、市)港航管理部门、港航企业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09•【文号】交办运〔2018〕140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乘客侵扰驾驶员驾驶行为造成的不安全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尤其是近期发生的重庆万州“10·28”城市公交车坠江事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教育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抓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的贯彻落实,督促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开展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考核,培养驾驶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任何情况下都要把保障乘客安全作为驾驶员的第一责任;二是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JT/T 999—2015)要求,完善应急处置规范,特别是明确紧急情况时立即靠边停车、及时报警等操作规程,提升应急处置的能力;三是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4—2016)要求,进一步完善运营服务操作规程,提升文明服务水平,改进群众出行服务体验;四是加强驾驶员心理疏导、情绪管理,确保驾驶员心理健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1]32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1〕32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各相关单位:5天内,国内3座大桥相继发生垮塌:11日江苏328省道通榆河桥垮塌,14日福建武夷山公馆大桥倒塌,15日浙江杭州钱江三桥引桥桥面塌落。
上述连续发生的桥梁垮塌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我市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公路桥梁使用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落实。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养护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充分重视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好辖区内公路桥梁的检查、评定和养护维修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桥梁的加固和改造升级工作,确保桥梁安全畅通。
二、落实制度,查漏补缺。
各公路管理养护单位要坚决贯彻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桥梁管理制度体系开展深入自查,并比照部颁制度,查漏补缺。
特别是要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应设置与管养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桥梁养护工程师(不少于1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二是切实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专职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到位,确保养护经费到位,确保工作措施和监督管理到位;三是加强桥梁检查检测工作,严格按照部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所规定的频率对桥梁进行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切实了解和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四是科学计划,合理安排,加大资金投入,及时、及早地改造危桥、险桥;五是高度重视通航桥梁防撞工作,各有关单位应于近期对所管辖通航桥梁防撞设施进行排查,比照规范,消除隐患。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5•【字号】渝交管养〔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管养〔2017〕76号交通执法总队,高速集团,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单位,各有关单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高速公路沿线毗邻和交叉建设项目日渐增多。
为加强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护,规范和指导毗邻、交叉项目建设,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调整和后期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实际需要,我委对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进行了修订,并经2017年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原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渝交委路〔2007〕121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市交委公路养护管理处,以便修正完善。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7月25日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明确高速公路穿(跨)线构造物有关技术要求,适应高速公路改造拓宽的需要,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如下技术要求:1 净空要求1.1 普通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跨越高速公路的净高(最低净空取值)不得小于5.5米(以最不利位置净空为准,下同)。
1.2 普速铁路(非双层集装箱)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6.7米;高速铁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7.5米;双层集装箱运输铁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8米。
铁路下穿高速公路,除满足净空要求外,还需预留2.5米高速公路桥梁检修高度,并设置完善满足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行安全的相关保护措施。
1.3 一级公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5.5米;二级公路、市政道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5米;其他公路下穿时净空不得小于4.5米;人行通道净空不得小于2.5米。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渝府发[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推进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全面提速建设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28号文件摘要
重庆长运(集团)铜梁分公司安全宣传资料(五)渝公发[2011]428号文件《关于加强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内容摘要近期我市接连发生因客运车辆肇事导致的未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既暴露出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经营者和从业驾驶人忽视安全、违法运输,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也暴露出道路通行秩序管控和源头监管仍存在薄弱环节。
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整治目标:通过开展客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切实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和群伤事故,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确保客运交通安全一、突出客运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监管部门必须把各类道路交通违法、事故信息录入安监驾驶员诚信系统,终生保存,永久使用。
交巡警部门对违法或发生事故的企业驾驶员督促加强安全教育学习和考试考核制度。
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驾驶人,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责令聘用单位解聘,两年内不得再次聘用;同一驾驶人累计三次被解聘,终生不得从事道路客运机动车驾驶。
1、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对“6.19”肇事车所在的公交控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路。
2、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对全市客运公司所属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率进行排名通报曝光。
对全市排名前5位的公司所有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考试,对公司所有车辆进行专项检查。
每月排名通报作为长效机制予以坚持。
3、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对全市各客运公司今年一、二季度道路交通事故率进行排名,对排名前10位公司通报曝光,凡肇事致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驾驶人一律刑拘,驾驶证一律吊销,终生不得再驾驶营运客车;扣留肇事客车检验鉴定。
每月排名通报作为长效机制予以坚持。
二、强化机动车监管1、加大客运机动车维修保养力度。
客运企业、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按要求进行各类保养,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要求。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5〕37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5〕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港航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以适应我市水运建设发展的要求,现将《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11月30日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境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港口及其配套设施、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我市水运建设行业管理工作,配合交通部做好由国家发改委批准、核准和经交通部批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业管理。
各区(县)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业管理;同时,负责施工图由其审批的市级立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后续建设行业管理。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监察制度。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2.12•【文号】交科技发〔2017〕199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科技发〔2017〕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2017年12月12日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推动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深化交通运输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交通强国、质量强国建设,现就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求,以提高交通运输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深化质量发展改革,夯实质量发展基础,充分释放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效能,到2020年实现交通运输供给质量明显改善,工程、产品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升级的交通运输需求,为建设交通强国、质量强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重点任务(一)大力推进工程、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
1.提升工程建设质量。
全面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坚持管理和技术的传承与创新,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现代工程管理,强化工程全寿命周期设计、标准化设计和人性化设计,鼓励构件设计标准化和通用化,提升工程安全保障水平和绿色环保水平,推动工程建设协调发展和转型升级,努力打造品质工程。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7.28•【文号】交安委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交安委发〔2010〕1号)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2010年6月3日,部安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经修订后,现予印发。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交通运输部“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现将部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办公厅(一)承担部有关重大政策研究,参与交通运输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重大政策的制订。
(二)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方面有关文电和领导批示的批转和督办。
二、政策法规司(一)承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立法组织协调工作。
(二)承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审核及报请审议工作。
(三)拟订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新闻宣传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新闻宣传工作,负责部安全生产和应急新闻发布、重大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与舆情分析。
(五)指导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方面有关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六)指导交通运输执法和宣传队伍建设。
组织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三、综合规划司(一)参与组织编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负责安排交通运输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方面基础设施、装备建设以及专项治理所需项目和投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渝府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依法治安、职责法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市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如下决定:一、总体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贯彻“314”总体部署,建设“平安重庆”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基本任务。
要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专项监督领导责任。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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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交委安[2007]2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1.24
【实施日期】2007.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
(渝交委安[2007]25号)
市港航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重庆海事局,有关水路客运企业:
近期,长江干线接连发生三起涉及我市客运船舶的碰撞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具体情况是:
10月9日01:15时,巫山县三峡航运总公司“环宇2”客轮载客137人,下水航行至三峡库区羊箭子水域(宜上133.5KM),与上行船队“桂竹516”碰撞,造成“环宇2”轮船首右舷2舱破损进水,幸无人员伤亡。
11月3日01:22时,重庆河记船务有限公司“淮河”客轮载客163人,下水航行至长寿境内瓶口渡水域(宜上595.7KM),与上行船“国电508”轮碰撞,造成“淮河”轮旅
客1人死亡、1人失踪、4人受伤,船体受损。
11月14日23:20时,重庆渝东公司“先富”客轮载客83人,上水航行至巫山境内三下水水域(宜上157.8KM),与下行船“渝胜158”轮碰撞,造成“先富”轮旅客死亡2人、重伤2人,船体受损。
三起碰撞事故再次给当前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特别是水路客运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
事故均发生于夜间23时至凌晨2时之间,集中于通航条件较好的长江干线三峡库区段,且事故发生前气候良好。
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航行值班人员没有认真加强瞭望和联系,没有统一会让意图,没有有效利用助航仪器;二是严重违反三峡库区定线制规定,没有按章航行;三是船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思想上麻痹大意;四是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薄弱。
为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