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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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安监总煤监[2012]130号【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2.10.30【实施日期】2012.10.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3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今年以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继续下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未能得到有效治理,一些地区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有待加强,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建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同时,煤矿开采强度不断加大,开采深度日益增加,开采条件更加复杂,各种灾害日趋严重,特别是跨行业、跨地区扩张带来的办矿主体多元化等问题,都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深刻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全省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推进会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全省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推进会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全省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推进会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6.08【实施日期】2011.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全省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推进会的通知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经信委、总工会,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四川嘉阳(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班组建设、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省经信委、省总工会研究决定,召开全省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推进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会议内容: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总结、推广和表彰一批在全省煤矿开展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活动,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煤矿班组、班组长和特聘群众安全监督员,全面推进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煤矿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参加会议人员1、十佳优秀班组(原则上由班组长参会)、优秀班组长、优秀特聘群监员(详见附件1)。

2、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经信委、总工会分管安全负责人各1人,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

3、各市推荐出的优秀班组、班组长、特聘群监员代表各1人(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行确定参会单位和个人并负责通知参会)。

4、川煤集团及所属(达竹、广能、广旺、攀煤、芙蓉、威达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及优秀班组、班组长、特聘群监员代表各1人;古叙煤田(集团)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及优秀班组、班组长、特聘群监员各1人;四川嘉阳集团及煤矿分管安全负责人各1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0•【文号】安监总政法〔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促进各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主体责任,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也要看到,当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等问题依然突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未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依然十分严重。

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是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安全生产改革发展长远目标的内生动力和根本保障。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摆上更加重要位置,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1.11.01【实施日期】201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各产煤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川投集团、古叙煤田公司,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69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程序,健全协调机制,促进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煤矿建设准入规定明确煤矿建设项目界定。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煤矿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矿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矿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严格煤炭产业准入标准。

煤矿建设项目要认真执行《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等相关煤炭产业准入规定,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

我省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3.14•【文号】矿安〔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4〕10号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仓(含溜煤眼、溜矸眼、矸石仓,以下统称煤仓)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煤矿安全责任(一)严格落实煤矿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安全责任。

煤矿应当明确煤仓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和具体牵头管理部门,明确机电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通防、调度等部门安全责任,明确每个煤仓具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和责任人。

(二)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仓管理制度,包括设计、施工、安全管理、日常巡检、检修维护、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监督检查、防止堵仓溃仓、停复用管理等内容,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二、加快煤仓设计优化和机械化改造(一)创新仓体设计。

煤矿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要求,根据围岩特征、煤仓容量等实际进行合理设计,从煤仓形状、砌筑方式及材料使用、仓壁缓冲装置及耐磨防挂壁材料应用、预留煤仓放水孔、预设清理及疏通装置等方面开展工程设计创新,增强煤仓防堵防溃能力。

(二)改进放仓系统和装备。

严禁将放煤硐室或操作台直接置于煤仓下口处,两者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倾斜巷道中放煤硐室或者操作台宜布置在巷道上山方向。

推广应用给煤系统防溃仓闸板等装置。

加快实施煤仓底部给煤机远程操控改造,实现无人值守。

(三)加快研发应用无人化探仓、清仓、疏通技术装备。

加快对煤仓日常巡检、清理和堵仓疏通等方面机器人研发应用,实施机械化、机器人化改造,尽快实现无人化作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努力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

加大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周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3)超层越界且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4)建设矿井建设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5)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6)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开采,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7)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2.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3•【字号】川府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2004年10月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按照《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一)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决定》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任务(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和努力方向(推进安全生产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等“五个转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贯彻落实措施,务求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

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控制各类伤亡事故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为根本,以专项整治和排查事故隐患为基础,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努力开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争取在2007年底以前使我省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事故伤亡总量逐年有所下降,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川安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12〕23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保持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全省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

根据对近些年全省煤矿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全省每年发生煤矿事故约200起,发生事故煤矿占全省煤矿总数的20%左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要“抓重点、重点抓”,为此,需要调整过去“工作平推、力量均摊”的监管监察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事故多发、灾害严重、基础薄弱的20%煤矿的重点监管上,以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工作,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在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监察方式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在全省对部分煤矿安全生产实行重点监管。

现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 1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 14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 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近期,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当前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建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煤矿建设报批程序,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建设。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要求,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凡未经核准、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因违规审批、批小建大等新增的煤炭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煤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必须建立煤矿建设项目施工“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必须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要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施工方案和方法,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不得随意压减建设工期和工程价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川安监[2012]24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1.15
【实施日期】2012.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川安监〔2012〕242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29”肖家湾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后,省内大部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处于停产整改,近期将陆续恢复生产,针对长时间停产可能造成采场及巷道有毒有害气体积聚、井下积水、巷道垮塌等安全隐患,为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复产后的生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复产前的准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吸取以往事故的教训,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复产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要在复产前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

组织员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岗位职责、安全规程等,特别是新上岗的人员和转岗人员,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劳动技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川府办发电[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5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2008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继续保持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

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建筑施工事故同比上升幅度较大,道路交通、煤矿等行业领域较大事故时有发生,水电施工重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还存在较多薄弱环节。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 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等责任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服从服务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全省工作总体取向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搞好安全生产作为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以更加负责的态度、更加科学的管理、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进一步落实责任划分,切实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 40号)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要求,深入落实以“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川安监[2012]24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11.15【实施日期】2012.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2〕243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现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安全专篇)审查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专篇设计及审查工作(一)切实维护安全专篇的严肃性。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设计审查属于行政许可范围,是一项严肃的行政管理行为,除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国家政策调整和其它法定事由出现需要修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安全专篇。

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需作重大变更的,不得继续施工,必须按要求申请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安全专篇修改审查中,应审查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工期等,在剩余工期内能完成的方可修改,坚决杜绝先擅自施工后修改、临近验收才修改的行为。

申请审查时必须出具省级或市(州)相关部门同意初步设计修改的批复文件。

安全专篇修改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二)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安全设防等级。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防等级按该项目矿权范围内的所有原矿井或煤层的历史最高灾害等级设防。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重新鉴定和批准的一律按突出矿井设防。

整合主体矿井或被整合矿井中有一个矿井是突出矿井的,一律按突出矿井设防;矿权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未经重新鉴定和批准,无论开采与否一律按突出矿井设防;施工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动力现象的,必须报告,停止建设施工,重新按突出矿井修改设计和专篇。

安监总煤装〔2011〕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装〔2011〕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文字号】安监总煤装〔2011〕51号【颁布时间】2011-4-15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

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0•【文号】安监总规划[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单位:自1990年我国实施矿用产品强制性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矿用安标)管理制度以来,经过20年的发展,逐步建立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矿用安标管理体系。

矿用安标管理制度在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排查治理设备安全隐患、强化设备安全监管监察、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和促进矿山技术进步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在矿用安标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如矿用安标管理工作与各地安全生产工作结合不够紧密,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局)在矿用安标申办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管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矿山企业对矿用产品的使用、维护和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充分发挥矿用安标在保障矿用产品安全性能、源头防范和事故预防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矿用安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综合监管体系(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综合监督管理矿用安标工作,负责矿用安标审核发放机构资质管理,组织研究拟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业务司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安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业务司负责煤矿矿用安标使用情况的监察。

(三)各省局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区域内矿用安标工作,对所辖区域内矿用产品生产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矿山企业执行矿用安标情况依法实施监管监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切实保障煤矿职工职业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煤矿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有效遏制煤矿职业病高发态势,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目标的内在要求。

各相关部门、单位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动煤矿职业健康工作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本要求,以保护煤矿职工职业健康为目的,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切实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重点监管县安全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重点监管县安全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重点监
管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川安监[2013]6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4.12
【实施日期】2013.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重点监管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川安监〔2013〕63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明显下降。

但是全省非煤矿山数量大、单矿规模小、安全基础薄弱、技术力量缺乏、员工安全意识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以及采石场较集中的地区,安全条件依然脆弱,企业管理一旦滑坡,安全监管稍有弱化,就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要求,现将威远县、马边县等20个县确定为全省非煤矿山重点监管县(具体名单附后),并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基础工作,保障本质安全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重点监管县的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基础工作,提升本质安全。

一是抓。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四川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四川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川安监[2013]6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3.04.10【实施日期】2013.04.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川安监〔2013〕62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监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增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推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评审和咨询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有效地开展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2013年4月10日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增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推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安全生产评审和咨询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办公室(简称专家办公室)和若干专业组。

专家办公室设在省局规划科技处(科技装备处),并负责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产煤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川投集团、古叙煤田公司,有关勘察设计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有关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煤监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1〕1363号),对加强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规范煤矿建设管理,经商省级相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和项目设计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严格执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等规范,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

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应分别由具有相应咨询资格和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

设计单位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二、认真执行煤矿建设准入门槛。

根据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将淘汰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限制(四川)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我省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十二五”期间新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规模分别不低于30万吨/年、45万吨/年)。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正确理解和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严禁煤矿违反煤炭技术政策,不切实际提高设计规模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加速煤矿衰老报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12.23•【文号】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以下简称两个《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全力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促使煤矿安全状况不断改善。

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煤矿对两个《指导意见》贯彻执行不力,仍然存在矿井系统不完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松驰、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滞后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两个《指导意见》,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晰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思路1.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根基。

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控制煤矿安全风险、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需要,是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实现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状况,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各单位必须真正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促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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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川安监[2013]24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
的通知
(川安监〔2013〕241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广元市煤管局,各煤监分局,各省直安全培训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84号)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我省安全培训工作继续规范有序地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3]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要求,四川省安全监管局从2013年5月16日起已停止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的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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