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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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相关规定

院属各临床科室:

为了防止药物过敏反应的发生,特别是严重过敏反应的发生,以及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避免医疗纠纷,特制定关于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医护人员在给患者使用药品前,应详细询问以往用药史、过敏史,个

人及家属有无变态反应性疾病,并明示记载于病历(包括电子病历)或处方、医嘱中。

二、依据《中国国家处方集》附录4(常用药物的皮肤敏感试验)规定须

做皮内试验或过敏试验的药品;在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或建议使用前做皮肤过敏试验者;过敏体质者。在临床使用时均应按规定的方法做皮肤过敏试验(皮试)。使用的皮试液必须使用原药按相关规定配制皮试液,现配现用,浓度与剂量必须准确,皮试结果阳性者应在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床头卡、病人一览表上醒目注明。

三、以下情况禁做药物皮试:①曾发生该药物皮试强阳性的患者;②曾因

用该药物引起过敏性休克、急性喉头水肿、急性肺水肿、剥脱性皮炎的患者。

四、口服抗菌素类药物或其他易致敏的药物时,如无特殊要求用药前无需

进行皮试,但需要严格掌握禁忌症,及时观察和反馈病人用药后的不良反应情况。

五、过敏试验结果有可能存在假阳性或者假阴性的情况。过敏试验阴性的

病人用药并非绝对安全,试验前做好急救准备,用药过程密切观察,一旦发现皮疹、瘙痒、胸闷、休克等过敏症状,应及时停药、及时处理,同时填写“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上报。

医务处护理部药学部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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