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5修正)
石油行业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石油行业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石油作为重要的能源资源,在其勘探、开采、加工、运输和储存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为了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与石油行业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在石油勘探与开采方面,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矿产资源法》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并遵循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
在开采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例如,要求企业建立地下水监测系统,定期检测地下水的水质,一旦发现污染,要立即采取治理措施。
石油加工环节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
《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在进行石油加工时,必须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染防治设备,确保废气、废水和废渣的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石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企业采取有效的收集和处理措施,以减少这些污染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同时,《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石油加工企业的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对于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废水,更是有着严格的处理标准和监测要求。
在石油运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容忽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对石油等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驾驶员、运输路线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运输车辆必须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安装必要的防护设备,驾驶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运输路线也必须经过规划和审批,避开人口密集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此外,对于石油的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了管道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防止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石油储存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石油储存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具备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措施。
储存场所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同时,要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5-04-17【生效日期】2015-04-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勘探开发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油气勘探开发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有利于保护生态、治理污染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公安、畜牧、林业、水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油气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从事油气勘探开发和管理的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油田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油田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六条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污染控制计划。
石油行业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石油行业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石油作为重要的能源资源,在其勘探、开采、加工、运输和储存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为了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公众健康,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与石油行业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在石油勘探和开采方面,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矿产资源法》要求石油企业在进行勘探和开采活动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资源和生态环境。
企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减轻措施。
同时,要遵守土地管理、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避免对土地和水资源造成破坏。
在石油加工过程中,《环境保护法》发挥着重要作用。
石油加工企业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废气、废水、废渣等进行严格处理。
例如,对于废气排放,要安装有效的净化设备,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对于废水,要进行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存、运输和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在石油运输环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对石油运输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运输企业必须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性和密封性,防止石油泄漏事故的发生。
一旦发生泄漏,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清理和修复,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同时,运输路线的选择也要考虑环境敏感区域,尽量避开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
除了上述具体的法律法规,还有一些综合性的政策和规划也对石油行业的环境保护起到指导作用。
比如,国家制定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明确了石油行业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目标和任务。
石油企业需要根据这些规划,制定自身的环境保护策略和行动计划,积极推动绿色发展。
另外,《侵权责任法》为受到石油行业环境污染损害的公民和组织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如果个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因石油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17【实施日期】2015.04.17【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决定:一、废止《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二、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四十七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二)修改《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三)修改《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四)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林区开办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必须征得所在施业区林业单位的同意,向有审批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局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核发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营业执照。
”(五)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六)修改《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七)修改《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本条例十二条(八)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有关内容。
(九)修改《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十)修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修改为“须经有审批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十一)修改《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十二)修改《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监测、评价、保护、治理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调查,查明地质环境状况,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地质环境变化情况。
第八条地质环境监测包括对地质灾害、地下水、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等的监测。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障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从事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和报告。
第三章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第十三条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18号 附件2.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公告2012年第18号2012-03-07实施)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合理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促进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管理、设计、建设、生产、科研等工作中参照采用;本技术政策适用于陆域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
(三)到2015年末,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均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工业废水回用率达到9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及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要遏制重大、杜绝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
要逐步实现对行业排放的石油类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要坚持油气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油气田整体开发与优化布局相结合,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强化末端治理,注重环境风险防范,因地制宜进行生态恢复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
(五)在环境敏感区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要在开发前对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充分论证,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积极采取缓解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
二、清洁生产(一)油气田建设应总体规划,优化布局,整体开发,减少占地和油气损失,实现油气和废物的集中收集、处理处置。
(二)油气田开发不得使用含有国际公约禁用化学物质的油气田化学剂,逐步淘汰微毒及以上油气田化学剂,鼓励使用无毒油气田化学剂。
(三)在勘探开发过程中,应防止产生落地原油。
其中井下作业过程中应配备泄油器、刮油器等。
落地原油应及时回收,落地原油回收率应达到100%。
(四)在油气勘探过程中,宜使用环保型炸药和可控震源,应采取防渗等措施预防燃料泄漏对环境的污染。
(五)在钻井过程中,鼓励采用环境友好的钻井液体系;配备完善的固控设备,钻井液循环率达到95%以上;钻井过程产生的废水应回用。
(六)在井下作业过程中,酸化液和压裂液宜集中配制,酸化残液、压裂残液和返排液应回收利用或进行无害化处置,压裂放喷返排入罐率应达到100%。
培训石油行业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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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基础
(3)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专门法律、法规
•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了清洁生产制度;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确立了“三同时”
制度,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排污缴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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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基础
(4)地方性法规
• 对于石油工业领域中勘探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问题,采取的是特殊立法规范。即1983 年国务院
针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制定了行政法规《海洋石 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油气资源丰富的省 份(包括自治区)也颁布了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 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而石油工业其他领域的环
境保护问题则是适用一般立法来规范。
• 石油工业作为一个庞大的行业体系,其环境保护问题既 有一般工业行业的共性,又有其特殊性,必然使其法律 的运行也有特殊属性。目前,我国对石油工业领域环境 保护立法,采取的是特殊行业规制与一般规制相结合的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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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基础
我国石油工业环境污染的现状及特点
• 石油工业体系庞大,生产环节多,生产工艺复杂,为了得 到原油和石油制成品,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 废气、废渣和有毒有害的流体混合物质。总体上看石油工 业环境污染呈现出几大特点:
• 《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 《黑龙江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 《河北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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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基础
石油工业企业所涉及环境立法类别
(1)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立法《环境保护法》 (2)污染防治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 (3)环境保护基本制 121
油气田环境保护
油气田环境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不断增长,油气田的开发和生产在为人们提供能源支持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
油气田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关乎着生态平衡、人类健康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油气田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是多方面的。
首先,在勘探阶段,地震勘探可能会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干扰,影响野生动植物的生存。
在钻井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弃钻井液和岩屑,如果处理不当,这些废弃物可能会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而且,钻井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水资源,可能会导致当地水资源的短缺。
在油气开采阶段,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气中可能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如果泄漏到大气中,会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引发酸雨等环境问题。
同时,油气的运输和储存环节也存在着泄漏的风险,一旦发生泄漏,不仅会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污染土壤和水体。
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油气田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在技术方面,不断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例如,采用新型的钻井液和完井液,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优化采油工艺,提高油气采收率的同时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
加强对废弃物的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废弃钻井液和岩屑,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可以通过固化、深埋等方式处理废弃钻井液,将岩屑用于建筑材料的生产等。
同时,建立严格的废弃物排放标准和监测机制,确保废弃物的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油气田企业还应注重水资源的保护和循环利用。
通过采用先进的水处理技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回用标准,从而减少对新鲜水资源的依赖。
在一些干旱地区,水资源的保护尤为重要,企业应积极探索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此外,加强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也是必不可少的。
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对油气田周边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提前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
石油行业环境保护规范
石油行业环境保护规范引言石油行业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门,然而,石油资源的采集和利用也带来了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本文将重点介绍石油行业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
一、石油勘探和生产环境保护规范1. 地震勘探规范石油勘探的第一步是地震勘探,然而地震勘探过程中使用的爆炸物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因此,石油行业应制定规范,确保地震勘探活动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并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2. 油田开发规范油田开发过程中,石油企业应当制定规范,确保开发活动不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规范内容应包括土地利用、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等环境相关指标。
3. 废弃物处理规范石油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弃物,如钻探液、矿砂、废水等。
为了避免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石油企业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废弃物处理。
二、石油运输和储存环境保护规范1. 管道运输规范石油管道运输是石油行业最常见的运输方式之一。
为了确保管道运输的安全和环保,石油企业应建立管道防漏、泄漏报警和应急处理等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规范。
2. 油轮运输规范石油在海上运输时,油轮的安全性和环保性都成为重要关注点。
因此,制定安全操作规范和应急响应方案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
3. 石油储存规范石油储存设施的规范建设和安全管理是防止环境污染的关键。
石油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储存管理规范,确保储罐和储备库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石油加工和利用环境保护规范1. 炼油厂环境保护规范炼油厂作为石油加工的核心环节,应采用现代化设备和先进的技术,减少炼油过程中排放的有害物质,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规范。
2. 石油化工企业规范石油化工企业在石油加工中起到关键作用,但其活动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企业规范,包括废气处理、废水处理等,成为环保的必要手段。
3. 石化产品质量规范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环境安全,石油产品的质量规范也应得到严格执行。
如对汽油中的硫含量、尾气排放等进行规范,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修正)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修正)【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4.17【实施日期】1995.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持续和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积极消除历史遗留的环境污染,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防止资源的过度利用和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立项、拨款、信贷等方面给予保证。
把环境保护目标纳人市长(专员)、县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做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把防治污染、改善环境,做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辖区的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行环境保护教育。
文化、新闻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4年7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存、运输。
第三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面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五条自治区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已缴纳生态保护补偿金的开发单位,不免除污染防治和恢复生态的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农业、畜牧、林业、交通运输、煤炭工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勘探开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制度
勘探开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污染,保护环境,促进XXXXX勘探开发公司(以下简称XXXXX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XXXXX行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结合XXXXX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影响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
第三条石油勘探开发、炼油化工、生产生活建设,必须与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必须坚持在发展石油天然气工业的同时,严格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公司的环保目标是向无污染、无事故、树立一流XXXXX公司形象的目标迈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XXXXX行业的环保法律、法规、条例、方针、政策和规章。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补偿”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各单位对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必须将环保工作纳入到本单位工作计划和营运过程中。
第五条坚持以防为主、以管促治、防治结合的环保方针。
倡导应用无(低)污染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推行清洁文明生产;实施源头与过程控制,强化环境监督与管理;进行环保资金合理投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与破坏发生,将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六条积极开展环保科研和环保宣传教育,搞好员工培训工作,普及环保科学知识,提高全员环境法制观念,增强全员环境意识、监督意识和参与意识。
第七条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以及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公司内部按照《XXXXX公司环境保护奖惩管理规定》执行;对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XXXXX公司市场的一切作业与服务单位。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黑龙江省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黑龙江省自然生态和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环办[2015]5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03.23
【实施日期】2015.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黑龙江省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
通知
(黑环办[2015]51号)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2015年黑龙江省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2015年黑龙江省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23日
附件:
2015年黑龙江省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2015年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思路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印发的《2015年全国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及生态省建设工作,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维护生物安全,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
一、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省建设工作
1.扎实做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统筹工作。
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委改革办的要求,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
石油天然气开采环境保护管理
石油天然气开采环境保护管理石油天然气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能源来源,然而开采这些资源却会对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石油天然气行业积极推动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深入探讨石油天然气开采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内容。
一、环境评价与监测环境评价是石油天然气开采前的必要程序,其目的是了解采油区域的环境状况,确定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有效的治理措施。
环境评价应涵盖环境背景、生态环境、水资源、土壤质量、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调查研究。
评价结果需要经专业机构审定,并由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开采过程中,应每年对开采区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环境监测,以追踪开采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监测内容包括水质、大气、土壤和噪声等指标的检测,监测结果需要及时上报,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水资源保护水资源是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环境问题之一。
开采活动可能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污染和水量减少的影响。
为了保护水资源,必须制定相关的规范和管理办法。
开采过程中,应合理规划井网布局,减少对地下水层的开采。
同时,实施水资源管理,建立用水指标并监测水量,实行节水措施。
对于通过注水来提高采收率的开采方式,需要严格把关注水源的水质。
三、土地资源保护石油天然气开采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
开采过程中,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开采区域,并制定土地恢复和复垦计划。
采取措施确保开采后的土地恢复到相应的农业、林业或其他合理用途。
四、大气环境保护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和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石油天然气行业应加强废气治理和排放控制,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石油天然气企业应按照国家环保标准,安装和使用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排放达标。
五、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是石油天然气开采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开采活动可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
黑龙江地方法规
黑龙江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具体推进措施>的通知》(黑安监三函〔2013〕7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通知的通知》(黑安监三函〔2013〕2号)《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田治安保卫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2010年修订版)(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05年修订)(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公路条例》(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通过)《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2005年修订)(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安监发〔2013〕37号)《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安监发〔2013〕3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黑安监发〔2013〕31号)。
石油开采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与规范
石油开采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与规范石油是重要的能源资源,在现代工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石油开采和石油产品的使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包括土壤污染、水源污染、大气污染等。
为了保护环境、可持续利用石油资源,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规范,下面将从石油开采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规范出发展开论述。
一、规范石油开采环境评价与监测石油开采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第一环就是评价。
石油开采环境评价是指在石油勘探开采前进行的对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趋势的评估,以确定石油开采对环境的影响,从而选择合适的石油开采技术和管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1.1 环境评价方法与指标环境评价方法和指标是评价石油开采对环境影响的重要工具。
常用的方法包括环境影响评价(EIA)、环境风险评估(ERA)等。
通过对水质、土壤质量、生态系统等方面的评价,确定指标体系以评估环境状况和可能的影响。
1.2 环境监测与监控石油开采过程中需要进行环境监测与监控,及时了解环境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环境污染。
环境监测包括对水质、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通过实时监测、定期检测等手段掌握环境质量状况。
二、石油开采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在石油开采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环境保护技术措施是减少对环境影响的重要手段。
2.1 石油污水处理技术在石油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含油污水,应采取高效的油水分离技术和污水处理技术,减少废水排放对水环境的污染。
2.2 石油气体排放控制技术石油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其中包括硫化氢、透明质烷等有害气体。
通过采用气体回收、净化等技术,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保护大气环境。
2.3 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在石油开采过程中,由于石油泄漏、溢出等原因,会对土壤造成污染。
采用土壤修复技术,通过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化学修复等手段,恢复土壤的功能,减少土壤污染。
三、石油开采环境保护管理措施与规范为了减少石油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和规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9.17施行日期2015.09.17文号黑政办发〔2015〕56号主题类别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5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推动建立符合我省省情实际的排污者付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围绕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优化市场和政策环境,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运作、购买服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试点推广原则,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有效提升全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新的动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推动、市场化运作原则。
严格实施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第三方治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通过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创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支持资本市场创新,增强政府和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
2坚持“谁污染、谁付费”原则。
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1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防治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上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以及对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石油勘探开发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第四条石油勘探开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的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石油勘探开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纳入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支持石油勘探开发单位采取有利于污染防治的措施。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方案,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采用先进的勘探开发技术,实行清洁作业,防止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对环境和生态的污染、破坏。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0.21•【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0月21日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1日黑龙江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和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燃气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以上部门统称燃气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评审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与环境保护(二篇)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与环境保护1概论1.1特点我国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的环境保护上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1.1开始重视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性,近年来,人们逐步认识到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对环境影响的全局性,因此,其工作思路已从单一开发,拓展到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环境的保护相协调。
1.1.2逐步进行综合研究和评价。
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石油天然气资源,对其工程项目的论证、预测和评价已越来越受到决策者们的重视,已将整个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大系统来进行系统研究。
已形成平面空间上的上游普查一中游勘探开发——下游加工利用及邻近区域的生态影响,时间上的过去——现状——未来等构成的多元研究体系。
1.2问题但是从总体情况上看,我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环境保护研究的历史还不长,经验和认识方法不够多,已有的成果与石油天然气工程引起的生态和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相比,广度和深度尚不适应,距其环境保护的论证、决策、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可操作性的要求还有差距。
主要表现在:1.2.1如何用现代的环境价值观来研究和指导石油天然气工程环境影响的评价尚未引起重视。
如工程对生态环境的水体、大气、土壤等的影响评价,如何估值、定量、比较甚是棘手,对其研究意义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1.2.2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未较好地结合起来。
现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往往注重其本身成果的多少、经济效益的高低较多,而注重其对社会对生态环境的综合效应较少、形成了局部利益胜过全局利益的现状。
1.2.3经济评价仍是一个薄弱环节。
环境影响的经济分析和评价包含非常丰富的内容,而这方面的工作在石油天然气勘探行业研究起步较晚,工程的经济评价大多仅限于效益评价范畴,而忽视其对环境的损害评价;在进行投入、产出、勘探力度的分析评价时,较注重产量、储量这一直观的经济成果,而轻视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
1.2.4经济能力有限,限制了其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
由于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在进行设计时,大多只考虑完成工程本身的直接费用,而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设计,往往是只定目标,而未考虑目标实现所需的资金来源,最终形成设计的环境保护目标因资金的问题而不能实现,甚至转嫁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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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4.17
【实施日期】2015.04.1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
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勘探开发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油气勘探开发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有利于保护生态、治理污染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公安、畜牧、林业、水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油气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从事油气勘探开发和管理的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油田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油田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环境管理
第六条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污染控制计划。
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污染控制计划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规划。
第七条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当在油气田勘探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并抄报所在地环保部门。
第八条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在区域开发施工作业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钻井、试油等作业污染物排放进行申报登记,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情况需要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前或者改变后的三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第九条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环保部门按照区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核准排污量,对不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而确需排放的,颁发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第十条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一)暂时停止运行的;
(二)改造、更新的;
(三)拆除或者闲置的。
环保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复。
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因停电、设备损坏等突发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
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监督油气勘探开发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设施运行。
第十一条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掌握污染动态。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油气勘探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性监测。
第十二条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制订环境污染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控制事故范围,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及危害程度,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油气勘探开发生产作业场地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