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再贴现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篇: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附件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我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银承”)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承”)。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和再贴现业务。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辖内开办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的单位。
第二章业务种类及审批权限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电子商1 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
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
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七条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审批权限和授信控制按照我行授信授权规定办理。
票据转贴现业务操作流程
票据转贴现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XXX票据转贴现业务操作流程》(以下简称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所指的票据转贴现是指具有票据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其他具有票据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转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票据转贴现业务由本行金融市场部票据中心统筹、管理。
第四条本行可受理的转贴现票据仅限于经本行授的金融机构合法持有或其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撮合业务)。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分为票据转入贴现和票据转出贴现。
票据转入贴现指具有票据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票据向本行办理转贴现,由本行付出资金的行为;票据转出贴现指本行将所持有的未到期票据向其他具有票据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并取得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办理转贴现业务的票据必须要素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
第七条办理票据转贴现营业时,营业双方必须签订转贴现合同,并填制贴现凭证,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章票据转入贴现业务第八条票据转入贴现营业操作流程如下:一、确定票据转入额度金融市场部票据中心依据贷管理部核定规模确定转入额度,并在《中国票据网》上进行报价和询价。
二、业务初审1、对确定的票据转入贴现营业,票据中心营业员编制《XXX商业汇票清单》,并填写《XXX转贴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2、各业务人员在《审批表》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
三、营业受理及审批业务员将已签署受理意见的《审批表》提交至金融市场部票据中心,金融市场部票据中心收到《审批表》后安排双人进行办理。
(1)资料收集票据转出机构需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用代码证的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经办职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4)加盖财务专用章(公章或授权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名章的《贴现凭证》;5)要素完整且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复印件(票面及背书);—2—6)已贴现且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复印件;7)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8)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票据再贴现业务详解
票据再贴现业务详解一、再贴现基本概念由于人行已暂停受理再贴现买断式回购,因此目前所称的再贴现指的均为再贴现质押式回购,以下上海票交所关于再贴现业务的最新产品说明。
1、产品描述再贴现质押式回购是指将再贴现申请机构将商业汇票出质给人民银行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再贴现申请机构按约定金额向人民银行返还资金、人民银行向再贴现申请机构返还原出质商业汇票的行为。
再贴现质押式回购的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票据的票面总额。
再贴现质押式回购最短期限为1天,最长期限为半年。
2、参与主体可以办理再贴现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市场主体包括:(1)银行类金融机构。
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其中商业银行又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等。
(2)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主要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3)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
3、业务办理方式目前,再贴现质押式回购采用金融机构提出申请,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审批的方式。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需向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申请建立业务对应关系;建立对应关系后,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需对申请机构进行授信,授信分为余额授信和发生额授信两种类型。
再贴现申请提交后,申请机构不能主动撤回,只能由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予以退回。
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审批通过后,即达成再贴现业务并完成票据质押登记。
4、结算方式目前,再贴现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纯票过户(FOP)结算方式。
纯票过户(FOP)是指结算双方的票据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
5、业务办理时间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法定节假日调整除外。
业务办理时段为北京时间每交易日9:00-16:30。
清算时段为北京时间每交易日9:00-16:30。
特殊情况下,票交所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可以应急延长再贴现质押式回购交易时段。
如遇变更,票交所将提前发布公告。
二、人民银行如何通过再贴现实现货币政策操作人民银行每个季度发布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第二部分-货币政策操作中“发挥货币政策的结构优化作用”,会披露包括再贴现、再贷款等结构性工具的余额,以及重点导向。
汇票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的操作
2.申请转贴现的商业银行的处理手续
申请转出贴现的商业银行收到转入贴现银行交给 的转贴现收账通知后,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 证和一联特种借方凭证,收账通知作为存放中央 银行款项的附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贴现业务的特殊规定
1.再贴现票据的金额 规定单笔再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2.再贴现票据的投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整信贷结构、引导资金流向的要求, 确定不同时期再贴现的重点投向。 3.再贴现期限 从再贴现之日起到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4.再贴现管理系统 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在再贴现电脑系统中录入再贴现票据数据信息。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经营票据业务资格的法 人金融机构或法人金融机构授权的分支机构均可申 请成为票据网用户,票据网审核通过后为申请机构 建立对应账号,并通过票据网发布公告确认其成为 用户。用户账号仅限本机构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 出借、出租、转让。
票据规则与操作技术
模块七
5.贴现利息的计算
票据规则与操作技术
模块七
二、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贴现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经工商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 3)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能出 具增值税发票的除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5)申请贴现的汇票合法有效,未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6)企业经营、财务状况正常,无不良贷款和欠息。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上海票据交易所
2.3.7 买断式转贴现交易量排名查询............................................................................. 25 2.3.8 回购式转贴现交易量排名查询............................................................................. 26 2.3.9 全市场参与者信息查询......................................................................................... 26 2.3.10 转贴现利率趋势查询........................................................................................... 27 2.4 电票成交查询................................................................................................................ 27 2.4.1 成交查询................................................................................................................. 27
第 1 章 电票清算管理
1.1 结算请求及账单 1.1.1 电票结算请求查询
[功能概述] 机构操作员进行电票结算请求查询。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概述分册)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概述分册】上海票据交易所2019年04月文档修订记录版本编号变化状态简要说明日期变更人批准日期批准人V1.0 A 新建2017.6.8 张艳宁、郑龙2017.6.8 欧韵君V2.0 M 修改2017.9.30 张艳宁2017.9.30 欧韵君V2.1 M 修改2018.4.20 张艳宁2018.4.20 欧韵君V3.0 M 修改2019.4.30 张艳宁2019.4.30 欧韵君注:变化状态:A—增加,M—修改,D—删除目录修改记录 (3)1报文交换标准概述 (6)1.1术语说明 (6)1.2业务标准 (6)2报文格式概述 (9)2.1报文结构 (9)2.2报文头格式 (9)2.3报文体格式 (12)2.4报文编号 (14)2.5其他约束 (14)3报文数据定义 (15)3.1数据类型 (15)3.2票据状态 (28)3.3票据流转状态 (28)3.4票据库存状态 (30)3.5票据风险状态 (30)3.6报价单状态 (31)4附录 (33)附录1:直连模式 (33)附录2:报文清单 (33)附录3:基础数据清单 (33)附录4:业务编号 (34)附录5:权限清单 (34)附录6:处理码清单 (35)附录7:状态流转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8:直连切换规则 (36)附录9:直连切换前文件下发清单 (36)附录10:直连切换后文件下发清单 (36)附录11:文档规范 (37)修改记录序号修改日期修改说明1 2017-6-12 1、[M]-修改修改2.3.2数字签名章节描述;2、[M]-修改报文清单中增加数字证书绑定通知报文;2 2017-6-18 1、[M]-修改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对账文件格式标准中文件命名改为“DRAFTLIST-会员代码-yyyymmdd-10位序号.dat”;2、[M]-修改调整附录7:状态流转表;3 2017-6-21 1、[M]-修改调整RlvInfo字典;2、[M]-修改附录2:报文清单,登录/退出申请报文需要加签4 2017-6-27 1、[M]-修改修改票据库存状态“已增信保管”替换为“已增信保证”;5 2017-7-12 1、[M]-修改修改DishonorCode、RefuseReason字典值;6 2017-7-21 1、[M]-修改修改附录5:权限清单,并补充相关说明。
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
票据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1 目的
为规范本行银行间票据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促进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及分支行对票据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操作和管理。
3 定义
4 职责分工
5 基本要求
5.1 原则
银行间票据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2 期限
银行间纸制票据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期限,即从转贴现日或再贴现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电子票据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5.3 转贴现、再贴现金额
⑴转贴现(再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转贴现(再贴现)利息
⑵转贴现(再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转贴现(再贴现)天数×(转贴现(再贴现)月利率÷30)
⑶转贴现(再贴现)天数指从转贴现(再贴现)日起至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或回购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如遇节假日顺延。
商业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转贴现天数及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划款日期(回购式转贴现不需另计,监管机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汇票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的操作
三、转贴现的适用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权经营票据贴现业务的金 融机构能够办理转贴现业务。
四、转贴现的业务流程
(一)转入贴现
1.提供相关资料
1)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仅 限于初次办理转贴现业务的申请行,年检通过后,应每年提供一次)。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4)商业汇票转贴现合同(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5)上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授权文件(或授权证实书)。 6)用于转贴现的商业汇票清单(加盖公章)。
二、转贴现的分类
1.按交易方向不同分为转入贴现和转出贴现两种 转入贴现是指其他银行持其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本行贴现, 转出 贴现是指本行持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他行贴现。 2.按交易方式不同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转贴现两种 买断式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是指转出行将其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银行 承兑汇票转出后,票据权利人即改变为票据转入银行。回购式银行承兑汇票 转贴现是指转出行将其持有的已贴现的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不改变 票据权利人的方式暂时转出,由转出行在双方约定的票据回购日购回汇票。
3.再贴现资料的准备
1)再贴现申请一览表和大额再贴现申请书(单张汇票 金额500万元以上需填写)。 2)再贴现凭证(一式五联,需加盖再贴现申请银行的 财务专用章和法人或其授权人名章,与预留印鉴 一致)。 3)申请再贴现银行已贴现、背书的商业汇票。 4)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需加盖业务公章)。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贴现的性质
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 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之间有一种间 接贷款关系。
3.贴现的期限
电子商业票据网上银行操作手册
电⼦商业票据⽹上银⾏操作⼿册⽬录电⼦商业汇票业务⽹银端⽤户⼿册第⼀章基本规则⼀、电⼦商业汇票为定⽇付款票据。
电⼦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出票⽇起、⾄到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电⼦商业汇票以⼈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额不得超过10亿元。
三、出票⼈或背书⼈在电⼦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四、票据当事⼈通过电⼦商业汇票系统作出⾏为申请,⾏为接收⽅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可撤销该⾏为。
电⼦商业汇票系统为⾏为接收⽅的,票据当事⼈不得撤销。
五、电⼦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记载在电⼦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期。
电⼦商业汇票的提⽰付款⽇是指提⽰付款申请的指令到达电⼦商业汇票系统的⽇期。
电⼦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是指驳回提⽰付款申请的指令到达电⼦商业汇票系统的⽇期。
电⼦商业汇票追索⾏为的发⽣⽇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到达电⼦商业汇票系统的⽇期。
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追索清偿等⾏为的发⽣⽇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到达电⼦商业汇票系统的⽇期。
六、每个业务环节都历经提⽰、签收:对每⼀笔业务的发起,均需向对⽅做“提⽰”;对每⼀笔业务的接受或拒绝, 均需做“签收”。
七、电⼦商业汇票信息以中国⼈民银⾏电⼦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使⽤我⾏电⼦商业汇票服务,需满⾜以下条件:1、在我⾏开⽴⼈民币结算账户;2、注册杭州银⾏企业⽹上银⾏专业版,并做好相应的操作员权限、授权模式设置;3、在我⾏柜⾯签署《杭州银⾏电⼦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第⼆章出票及承兑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则:1、出票⼈类别必须为企业;2、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包括出票登记、出票⼈提⽰保证、出票⼈提⽰承兑、承兑⼈提⽰保证、出票⼈提⽰收票、撤票六个业务⼦流程。
成功的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须包括出票登记、出票⼈提⽰承兑、出票⼈提⽰收票三个业务⼦流程。
其他的出票业务⼦流程由票据当事⼈根据需要选择使⽤;3、出票⼈在电⼦商业汇票交付收款⼈前,可办理撤票;4、出票⼈必须在票据逾期前将票据交付收款⼈;5、承兑必须在票据到期⽇之前完成;出票及承兑简要流程:1.出票登记-提⽰承兑-提⽰承兑授权;2.等待银⾏审核并办理⼿续;3.提⽰收票-提⽰收票授权。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贴现、再贴现与转贴现的区别贴现(Discount)什么是贴现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贴现概述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 在贴现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 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3) 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除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贴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章)后提交开户行,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未到期且要是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2) 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交易,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 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贴现期限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贴现利率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按商业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3个百分点执行。
关于贴现回购票据贴现回购业务:是指当卖方企业(持票人)临时资金短缺时,持未到期票据来我行办理贴现业务,票据贴现后至到期日前,当客户资金充足时可按与银行约定归还票面金额,赎回票据。
1.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概述分册)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概述分册】上海票据交易所2019年04月文档修订记录版本编号变化状态简要说明日期变更人批准日期批准人V1.0 A 新建2017.6.8 张艳宁、郑龙2017.6.8 欧韵君V2.0 M 修改2017.9.30 张艳宁2017.9.30 欧韵君V2.1 M 修改2018.4.20 张艳宁2018.4.20 欧韵君V2.2 M 修改2019.4.30 张艳宁2019.4.30 欧韵君注:变化状态:A—增加,M—修改,D—删除目录修改记录 (3)1报文交换标准概述 (6)1.1术语说明 (6)1.2业务标准 (6)2报文格式概述 (9)2.1报文结构 (9)2.2报文头格式 (9)2.3报文体格式 (13)2.4报文编号 (14)2.5其他约束 (14)3报文数据定义 (15)3.1数据类型 (15)3.2票据状态 (25)3.3票据流转状态 (26)3.4票据库存状态 (27)3.5票据风险状态 (28)3.6交易业务单状态 (28)4附录 (29)附录1:直连模式 (29)附录2:报文清单 (29)附录3:基础数据清单 (30)附录4:业务编号 (30)附录5:权限清单 (31)附录6:处理码清单 (31)附录7:状态流转表 (32)附录8:基础数据时序说明 (32)附录9:直连切换规则 (32)附录10:直连切换当天文件下发清单 (32)附录11:直连切换后文件下发清单 (32)附录12:文档规范 (33)修改记录序号修改日期修改说明1 2017-6-12 1、[M]-修改修改2.3.2数字签名章节描述;2、[M]-修改报文清单中增加数字证书绑定通知报文;2 2017-6-18 1、[M]-修改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对账文件格式标准中文件命名改为“DRAFTLIST-会员代码-yyyymmdd-10位序号.dat”;2、[M]-修改调整附录7:状态流转表;3 2017-6-21 1、[M]-修改调整RlvInfo字典;2、[M]-修改附录2:报文清单,登录/退出申请报文需要加签4 2017-6-27 1、[M]-修改修改票据库存状态“已增信保管”替换为“已增信保证”;5 2017-7-12 1、[M]-修改修改DishonorCode、RefuseReason字典值;6 2017-7-21 1、[M]-修改修改附录5:权限清单,并补充相关说明。
票据业务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票据业务操作,确保资金清算安全,提高业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办理的所有票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承兑、贴现、托收、兑付等。
三、业务流程1. 票据承兑(1)客户提交符合规定的承兑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票据、身份证件、合同等。
(2)经办人员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3)经办人员将审核通过的承兑申请提交至有权审批的部门。
(4)有权审批的部门对承兑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经办人员通知客户。
(5)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交付承兑手续费。
2. 票据贴现(1)客户提交符合规定的贴现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票据、身份证件、合同等。
(2)经办人员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3)经办人员将审核通过的贴现申请提交至有权审批的部门。
(4)有权审批的部门对贴现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经办人员通知客户。
(5)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交付贴现手续费。
3. 票据托收(1)客户提交符合规定的托收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票据、身份证件、合同等。
(2)经办人员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3)经办人员将审核通过的托收申请提交至有权审批的部门。
(4)有权审批的部门对托收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经办人员通知客户。
(5)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交付托收手续费。
4. 票据兑付(1)客户提交符合规定的兑付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票据、身份证件、合同等。
(2)经办人员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3)经办人员将审核通过的兑付申请提交至有权审批的部门。
(4)有权审批的部门对兑付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经办人员通知客户。
(5)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交付兑付手续费。
四、风险控制1.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
2. 加强客户身份验证,防范洗钱风险。
3. 严格执行票据审查制度,确保票据真实、合法、有效。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统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标准,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主要对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办理及业务后期管理进行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可以采取买断式和回购式两种交易方式办理。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转贴现业务相关概念(一)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二)转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
买断式转贴现包括转贴现买断和转贴现卖断;回购式转贴现包括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
(三)转贴现买断是指商业银行将另一金融机构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买入的业务行为。
(四)转贴现卖断是指转贴现行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已贴现或已转贴现尚未到期的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行为。
(五)买入返售是指商业银行(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票据,再按约定价格于约定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
(六)卖出回购是指商业银行(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与金融机构(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按照协议约定先卖出票据,再按约定价格于约定到期日从该金融机构赎回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六条资金清算方式资金清算方式分为票款对付的线上清算方式和线下清算方式两种,其中票款对付的线上清算方式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
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票据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1 目的为规范本行银行间票据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促进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及分支行对票据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操作和管理。
3 定义4 职责分工5 基本要求5.1 原则银行间票据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2 期限银行间纸制票据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期限,即从转贴现日或再贴现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电子票据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5.3 转贴现、再贴现金额⑴转贴现(再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转贴现(再贴现)利息⑵转贴现(再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转贴现(再贴现)天数×(转贴现(再贴现)月利率÷30)⑶转贴现(再贴现)天数指从转贴现(再贴现)日起至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或回购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如遇节假日顺延。
商业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转贴现天数及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划款日期(回购式转贴现不需另计,监管机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5.4 利率银行间票据转贴现业务的利率由总/分行票据业务部按照人民银行和本行相关规定要求,并结合业务的发展情况和票据市场情况确定。
再贴现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执行。
5.5 转贴现分类票据转贴现业务根据交易对手的不同,分为系统外转贴现和系统内转贴现。
票据转贴现业务形式分为转买和转卖两大类。
其中转买分为买断和买入返售(逆回购);转卖分为卖断和卖出回购(正回购)。
5.6 我行可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各类系统外转卖业务;可与经人民银行许可,可经营票据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展各类系统外转买业务。
系统外转买业务的同业授信额度扣减方式有以下三种:⑴按交易对手扣减同业授信额度;⑵按承兑银行扣减同业授信额度;⑶按交易票据背书中的任一银行扣减同业授信额度。
分行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以上扣减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再贴现业务管理,完善再贴现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再贴现业务的目的,是为了缓解金融机构在对商业汇票贴现后出现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增加金融机构的流动性。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为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商业汇票票据回购业务(以下简称“票据回购业务”),是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的一种形式,是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或转贴现票据,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暂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按票面金额扣除回购利息后,向金融机构支付回购资金,同时以合同形式约定回购期限,到期后由该金融机构购回同一笔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五条凡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须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资产负债表,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凡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票据回购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应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出口头申请,说明申请金额及原因。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口头同意受理的,金融机构须于票据回购前4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1.《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申请书》(见附1)及《再贴现回购合同》(见附2);2.已按规定填写并加盖有效印鉴的《再贴现凭证》;3.背书连续、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提出申请时提交复印件,正式办理时提交原件);4.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5.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6.申请票据回购业务的电子清单;7.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银行人民币票据再转贴现作业指导书
人民币票据再/转贴现工作程序目录0 修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目的 (3)2.适用范围 (3)3.定义、缩写和分类 (3)4.职责与权限 (3)5.基本原则 (4)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4)6.1申请 (6)6.2准备 (6)6.3办理 (6)6.4系统录入 (7)7.检查监督 (8)8.相关文件 (8)8.1外来文件 (8)8.2内部规章 (8)8.3内控体系文件 (8)9 附录 (8)10 记录 (8)记录一:转贴现清单 (1)记录二:转贴现合同 (1)1.目的为了规范人民币票据再、转贴现业务操作流程,确保有效识别和控制再/转贴现业务风险,更好地完成人民币票据再/转贴现业务,特制定本业务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XX银行XX分行与人行或银行同业办理的人民币票据再/转贴现业务。
3.定义、缩写和分类1)本处所指票据是指商业汇票,即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再贴现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将已贴现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以获得资金融通的行为。
3)转贴现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将已贴现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其他银行同业以获得资金融通的行为。
4)办理再贴现/转贴现业务部门:即根据支行的申请或分行本部的资金状况,至人行或同业银行办理人民币票据再贴现/转贴现业务。
4.职责与权限5.基本原则1)申请办理再贴现/转贴现业务的票据系真实、合规,并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签发的商业汇票,不可对融资性票据办理再贴现/转贴现业务。
2)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应作为我行缓解短期流动性资金紧张、调整信贷资产结构、拓宽资金运作渠道的一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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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再贴
现
中国票据交易所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再贴现分册)
9月
目录
第1章总则 (4)
1.1系统介绍 (4)
1.2系统主要功能 (4)
第2章系统管理 (5)
2.1系统参与者管理 (5)
2.2系统参数管理 (5)
2.3用户管理 (7)
第3章再贴现质押式回购 (8)
3.1业务申请 (8)
3.2业务确认 (11)
第4章信息查询(机构端) (13)
4.1成交单查询 (13)
4.2成交单票据明细查询 (15)
4.3机构授信查询 (17)
4.4业务申请查询 (18)
第5章再贴现异步查询 (20)
第1章总则
1.1系统介绍
再贴现业务子系统是上海票据交易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依托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开发的,为再贴现操作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电子化处理平台。
人民银行作为特殊的银行类会员加入票交所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和各级具有相应授权的分支机构作为系统参与者加入票交所系统。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作为再贴现受理窗口在系统中电子化处理再贴现业务申请,同时可对再贴现业务实现额度控制和参数管理。
金融机构可查询再贴现业务受理情况和额度使用情况等业务信息。
1.2系统主要功能
再贴现业务子系统主要包括再贴现、机构管理、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通用查询五个业务模块,系统将根据机构管理员和机构操作员分别赋予相应权限:机构管理员可赋予再贴现(查询功能)、机构管理和通用查询模块相应权限;机构操作员可赋予再贴现、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通用查询模块相应权限。
第2章系统管理
2.1系统参与者管理
再贴现业务子系统在机构层级设置上分为法人一级机构、二级机构、三级机构、四级机构,分别对应人民银行总行(再贴现窗口)、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部分)/营管部(再贴现授权窗口)、人民银行地级市中心支行(再贴现转授权窗口)、人民银行县级分支机构(再贴现转授权窗口)。
具有相应权限的各级机构可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等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提交的再贴现业务申请。
2.2系统参数管理
2.2.1计数规则
1.利率:系统显示保留小数点后4位,即**.****%。
2.金额:精确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2.2.2计息基准
再贴现业务子系统计算利息金额时的日计数基准为实际天数/360,即一年按360天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