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医技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沪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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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医技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表
血浆凝血酶原片段
250501035
250501035a次60免疫学法
250501035b次100电镜法
1、《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汇编)》中:放射检查治疗收费标准(15001-15320)、临床检验学收费标准(31101-39980)、同位素收费标准(30101-30370)、病理检验收费标准(30401-30487)、新生儿甲状腺功能低下症筛检(13271-13274)、C臂机(13854、13855)、口腔X片(14225-14228)、A(B)超检查费(13601-13615)、多普勒(13780-13783)、13010、13331、13729、13730、13731、1373
2、13758、13779、13080、13081、13082、13218、14802、1480
3、24791、13108、13056等收费项目和标准及相关内容全部废止。
其中,39013、3901
4、3901
5、39018、39025、3902
6、3988
7、39890、15212暂时保留。
2、因操作失误及仪器性能差错等原因,需要重新检查或检验的项目,一律不得再向患者另行收费。
3、名词释义: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西文名称或缩写。
项目内涵: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
项目内涵使用“含”、“包括”、“不含”、“指”四个专用名词进行界定:⑴含:用“含”表示在服务过程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但并不表示仅仅提供列举的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
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计价。
⑵包括:在“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⑶不含:在“不含”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可单独计价。
⑷指:用“指”对项目名称进行解释。
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中可另行收费的服务、药物、设备和消耗材料等。
计价单位:指提供该项目服务时的基本计价方式,其中“次”指每人每次。
说明:指本项目在计价时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事宜。
4、编码以“N”开头的项目为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5、凡项目中涉及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的,按卫生部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