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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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差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差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差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至此,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有了配套的行政法规,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这两部条例为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依据,实践中,特别要注意分清两种招投标程序的差异。

???一、招标文件中是否应公开项目预算金额的不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规定公开预算金额,但是,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政府采购使用财政资金,必须进行预算管理,预算金额实际上就是采购人可以支付的最高的合同价格。

因此,两部条例中关于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的规定,其功能是相同的。

???二、招标文件的提供或出售期限的区别???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两部条例的规定存在工作日和自然日的差异。

???三、有无资格预审程序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此外还有大量对资格预审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资格预审的相关规定。

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招标投标法已经设置了资格预审制度,即该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而政府采购法中并未设置资格预审制度。

???四、投标保证金规定的差别???两部条例都以专条对投标保证金作了规定,部分内容相同,如投标保证金的上限均设置为预算价或估算价的2%;也有些规定存在差异。

《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在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对策

《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在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对策

《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在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对策一、政府采购领域及招标投标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一)政府采购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我国在政府采购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众多,目前发挥效力的主要为《政府采购法》,除此之外,国务院针对政府采购工作前后出台过四个行政法规,分别是1999年6月1日出台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2002年10月7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03年8月18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及2009年4月10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而旨在改变目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不健全现状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目前仍在征求意见中。

(二)招标投标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而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规定: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中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和受理投诉,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及其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的执法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因此国务院各部门也各自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对其所辖范围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如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颁布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颁布的《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具体到笔者所在省市,在招标投标领域浙江省在2005年颁布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人民政府2003年通过了《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后来宁波市发改委又印发了《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法律规范文件。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的区别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的区别

中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招标投标法有什么区别?区别就在法规里面。

只能简而言之:1、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规,其中招标方面要符合或不违反招标法的规定。

2、招标法是针对招标的专门性法规,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采购活动,只要实行招标采购的,必须执行招标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内容并未与招标投标法矛盾。

因从没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所以不予认同对本人相关说法的反对,其他没意见。

另外,政府采购中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适用于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3.再多说几句。

3.1两者立法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3.2 适用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3 管理部门不同政府采购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如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等)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目录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1)二、两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的适用界线及关联性分析 (2)三、实际工作中一些特殊情况的适用实践 (4)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两大基本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于2000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于2003年1月1日。

《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从效力层级来说,两者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并列并行的。

两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各有侧重。

两法在具体适用时,有相对清晰的界线,又有千丝万缕的关联。

仅就工程建设项目这一领域,两法的适用就错综复杂。

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上规定可以看出,两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全不一致的。

《招标投标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及个人。

调整范围是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即不论招标项目的主体性质和资金来源如何,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

而《政府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的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部程序法。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

两部法律的主要对象、调整范围不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法的联系《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两法的区别《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规范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采购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还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三是法律责任不同。

《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是实施程序不同。

政府采购包括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编报、采购意向、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质疑投诉、复议诉讼、资金支付等环节。

招标投标的程序开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在生活,经常能够听到政府采购、招标这两个词语,那么,到底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区别,希望能帮到你们。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区别一、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并且,招标投标法不但规范招标(采购)主体,也规范投标(销售)主体,这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很大不同。

实践中,招标投标法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货物、服务)而言,不适合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行为。

学术界常被视是一种行政行为,认为政府可以利用采购政策干预采购市场。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一种交易方式。

仅指“标买”,不包括“标卖” 。

是一种民事行为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来得长而复杂。

三、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由于《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管理体制与操作模式的不同政府采购法范围规定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其适用条件是: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属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得到的;投标文件的准备和制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需要高额费用的。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议《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冲突与法律适用

议《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冲突与法律适用

规定,两法共同调整范围内的工程与货物
和 服务 采购 在 法律 适 用 方面 存 在 一定 的 差 异。 政府 采 购法 第 四 条规定 :“ 政府 采购
处的 “ 工程”应当按照 “ 招标投标法》的
规 定做 扩 大性 的 解 释 ,除 施 工外 ,还 应 当 包 括 与工 程建 设 有 关的 勘 察 、设计 、监理 和 重要 设 备 、材料 的 采 购 。最 终 ,我 们认
机 关制 定 的法 律 、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 法
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 , 特别规定 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 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
规 定 与 旧的 规 定不 一致 的 , 用新 的 规定 。 适 笔 者 认 为 , 政 府 采 购 法 》 有 关 招 投
国境 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 即不论 招标 项 目的主体性质和资金来源如何 , 所有的 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循 《 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定 , 两法的共 同调整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采用招标方式进
《 招标 投 标 法 在 政 府 采 购 领 域 的 不 足 , 《 府 采 购 法 》 招标 投标 方 面 的特 殊 规 定 政 应 当认 定 为 招标 投 标 法 的 特 别规 定 。 两法 在新 法 旧法 方 面的 辨 别就 比较 容
易 了。《 府 采 购 法 》2 0 年 6月 2 I 政 02 9i通 E
标项 目, 是为一般意义上的招标投标活动
设 计 的 , 能 够 充 分 体 现 府 采 购 法 》 不 政 保
护 公共 利 益 的需 求 ,也 不 能满 足 政府 采 购
行 为管 理 上 的 特 殊 要 求 。 《 而 政府 采 购 法 》
关 于招标投 标方面 的规定 ,恰恰 弥补 了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有关“联合体”差异详细解析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有关“联合体”差异详细解析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有关“联合体”差异分析联合体的范围我国《政府采购法》对联合体表述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的表述为: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两部法律对联合体的表述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联合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的范围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

这主要源自于《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定义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而《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定义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政府采购法》将联合体的范围限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招标投标法》将联合体范围限定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践中一线人员对此要予以注意。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政府采购法》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包括六个方面,(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或相应资格条件,不能是其中一部分具备。

实践中,有些人员对此条款把握不准,我们进一步阐述如下:《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两法之“争”何时休——《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冲突”与统一

两法之“争”何时休——《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冲突”与统一
出了书 面质 疑 ,但没有得 到答复 。2 0 年 1月2 日,该公司又 以书面 04 2 1
时有 发 生 。 如何 解 决
好 这 一冲 突 成 为采 购 领 域 的 当务 之 急 。

形式 向负责同级政府采 购的监督 管理部 门——财政 部提 出了投诉 。但 财政部将其 投诉又转 给了国家发展改 革委 ,投诉再 次没了下文 。 沃尔 ~
中的种 种制度缺陷 ,而我 国规范公共 采购 的两 部现行法律——政府采
购法 与招标投标法 的冲突 ,正是 “ 不作为”的原因所在 。
据了解 ,我 国于20 年 1 行 《 00 月施 招标投标法 》, 0 3 1 行 20 J 月施  ̄ 《 政府 采购法 》。两法 同为第九届全 国人大常 委会 颁布的法律,并且
招标行为是从发招标 公告 ( 投标邀请书 )开始 ,通过投 标 、评标 和 中标 ,直 到授 予合 同,标志着招 标过程的结束 。
政府采 购行 为则是从管理 采购计划开始 ,通 过规范采购计划 的审批 ,合 同条件 的审查 ,采购方式 的确定 和采购程序的操 作 ,签署合 同 ,履行合 同 ,最 终到采购结果 的审查。可见 , 政府采购制 度所涉及 的范 围更 广 ,管理 的时间更 长 ,对政府 采购管理部 门的要求更高 。
公 司遂 以 “ 财政部 的不作 为”为 由提 起行政诉讼 , 财政部告 上了法 将
庭。 。
方 面 要 借 鉴其 他 国
家 的先 进 经验 ,顺 应 国 际惯 例 ,另 一 方 面 还 应 注 意 结合 自身 实 际,妥善处理 。
此案虽为一起非常普通 的行政主体行政不 作为案件 ,但涉及 的违
别对 医疗救治体系 中的政府采购项 目进行公开 招标 ,资金来 源为中央

《条例》之《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矛盾

《条例》之《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矛盾

《条例》之《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矛盾谷辽海先生在《有感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起草》一文中,详细论证了《条例》在如何协调《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上面临的瓶颈。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在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采购对象的界定范围、对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的适用前提和条件、对于公共采购的主管机关和执行机关以及监督机关、公共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同一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都存在着严重的冲突。

现行招投标法规性文件存在许多不一致的规定,需要《条例》予以明确;《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也需要《条例》加以解释、说明,或补充、完善。

1、货物和服务招标的特殊性将如何规定?政府采购法分别将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类政府采购对象,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

其中规定工程采购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而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来调整却没有任何的规定。

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在适用法律方面遇到两难的境地,不论是选择《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的规定,都遭遇法律障碍。

招投标专家Laochan在《任重道远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一文中提出了两《法》统一的方案,即,将《政府采购法》第四条中的“工程”两字删除。

由现在的“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改为“第四条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解决好两法不一致的规定及实施中的矛盾问题是实施《条例》面临的最大瓶颈。

区区一部法规将如何在内容与两部法律不产生冲突的前提下解释、说明、补充、完善好让人头痛甚至是混乱的法律条款呢?2、强制招标范围如何调整?《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对适用范围的限制条件不同,导致了招标过程中出现了审批和监管冲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是什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而招标投标是业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在不熟悉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情况下,我们经常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混为一谈,下面谈谈它们之间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给予了明确的定义,它从内涵上明确了三个关键问题:采购实体、资金来源和采购方式的转变,即由财政供给经费、各预算管理单位分散购买改为在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下,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统一购买。

实现了政府采购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由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有利于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管理和节约财政资金。

从特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费,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政府采购部门充当了管理人的职能。

二是非营利性。

政府采购是非商业性、非营利性的购买行为,采购目的是通过购买物资等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三是规范性。

现代国家都制定了一整套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和条例,政府的任何采购活动都必须按规定的形式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政策性。

政府采购是政府施政行为的体现,也是政府落实方针政策的关键环节,政府的多项方针政策都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来实现。

政府采购制度已形成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各方位参与的机制。

这些与招标投标有着本质的区别,政府采购具有相对独立的运行和管理制度,以上特点是招标投标所不具备的。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在法律规范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活动分别属于两部不同的法律规范,其立法宗旨、目标、性质、实施主体、组织形式等方面是完全不同的。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有关“联合体”差异详细解析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有关“联合体”差异详细解析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有关“联合体”差异详细解析《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有关“联合体”差异分析联合体的范围我国《政府采购法》对联合体表述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的表述为: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两部法律对联合体的表述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联合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的范围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

这主要源自于《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定义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而《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定义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政府采购法》将联合体的范围限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招标投标法》将联合体范围限定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践中一线人员对此要予以注意。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政府采购法》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包括六个方面,(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或相应资格条件,不能是其中一部分具备。

实践中,有些人员对此条款把握不准,我们进一步阐述如下:《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1)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的管理制度。

(2)政府采购的特点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政策性;·规范性;·影响力大。

此外,财政部门实行全方位的监督,也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特征。

(3)政府采购的目标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

·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宏观调控手段;·保护民族产业;·保护环境;·稳定物价;·促进就业;·促进国际贸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此外,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政策目标之一。

(4)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物有所值原则(Value for Money);·推动国内竞争和促进产业发展原则;·防腐倡廉原则;·支持政府其他政策的原则。

此外,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是己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必须遵循的两个重要原则。

(5)政府采购的程序国际经验表明,各项采购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也不论涉及多大金额,都要按规定的步骤进行。

一个项目的完整采购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确定采购需求;·预测采购风险;·选择采购方式;·资格审查;·执行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效益评估。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一、《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规范采购活动的最高法律规范,两法的基本关系是并行的,既有分工又有联系。

两法的区别体现在:《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或者个人。

招标是采购活动采用的方式之一,招标投标流程是采购活动的环节之一。

由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法律行为,主要内容是程序性规定,所以《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属于经济法律范畴。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政府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及其授权机构,规范的范围涵盖了政策取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环节,是实体法,属于行政法律范畴。

就行为主体而言,《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范围远宽于《政府采购法》,后者有些条款虽然涉及供应商,但基本上是赋予其权利,而非规范其行为;就业务流程而言,《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范围远窄于《政府采购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法的立法出发点是完全不同的,立法宗旨也是不同的(见《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比较《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比较《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两法的联系体现在:《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除此之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建立了与《招标投标法》的紧密联系。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分野与整合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分野与整合
招标投标 法与政府 采购法 的分野 与整合
◆ 文 /黄 民锦
内容提 要 :
法 律 以现 实物质 生 活 关 系为基 础 。招 标 投标 法及政 府采 购 法 ( 以 下 简称 两 法 )构 成 了我 国招 标投
标 制度 和 治理 体 系的 主体 ,是 该 主体 的 两翼 。本 文 通过 分析 两 法的 形成 与 演进 ,梳 理 两者之 间 的逻辑
主 体 协 同共 进 。两 法 有 效 衔 接 与 有 机 整 合 、健 康 有 序 运 行 , 不 仅 是招 标 投 标 理 论 的 一个 新 课 题 ,也 是 设 计 法 律政 策和 政 府 行 政 行 为 的 一项 系 统 工程 。 因此 ,招 标 投 标 理 论 研 究 中一个 相 当紧 迫 的课 题 是 立 足于 探 索 两 法 法 理 、视 野 、 范 围 , 以通 过 聚 合 、契 合 、 整 合 、合 作 形 式 实 现 衔接 机 制 ,但 此方 面 系统 研 究文 献 阙如 。
两 者在 司法 实践 中相 辅 相 成 , 实现
聚合 、契合、整 合、融 合、融 通。 鉴 于讨 论 两 法 的 区别 和 分野 文献 甚 多 , 限于 篇 幅 ,本 文 着 重 讨 论两 法
的整 合 问题 。
随着 《 采 购 法 实 施条 例 》 的颁 布 实施 , 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招 标 投 标 制 度 宣 告 正 式 确 立 。但 我 国招 标 投
采购 的意志 。在 法律 规制 和现 实 中 ,

个追 求 具体 而不 同 的公 平 , 一个
追求 公平 基 础上 兼顾 实现 政策 取 向 。
专 家 专 栏
E xper t s C ol um n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分析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分析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分析作者:于月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33期摘要: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财政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可采取改革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改革。

本文根据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差异和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投标;区别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实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的管理方法,使政府的采购工作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增强了政府在采购上的管理规范性,杜绝政府采购资金上的浪费,进一步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出现。

本文将分析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区别和问题,同时也给出建议。

一、行为规范的区别《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的行为,而《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的行为。

具体区别如下:(一)行为性质的区别招标投标是指在市场经济状态下,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

如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大宗货物的买卖还有服务项目的采购和提供时的交易行为是指卖方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者选取最好的卖方(提供方)。

《招标投标法》中的招标具体是指“标买”,但是,这跟我国以前所颁布的法律含义是不同的。

政府采购行为是存有一种行政行为,即使学术界在政府采购合同与行政合同有过不同的看法,但如若只是将政府采购合同其中的一方面,那就跟行政行为并无二致。

在一般情况下,招标投标行为也被看作是民事行为(由于政府招标采购被看作成一种特殊的招标行为),因为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存在很多的规定,所以,政府的干预是有限的。

可是,政府采购法是指政府采购机关通过租赁、雇用、购买等方法来获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二)行为范围的区别《招标投标法》规范全部的招标投标行为,例如:投标销售行为和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的行为和选用什么样的采购方法,例如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等。

由于招标只是政府采购制度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因此,政府采购会选用最经济的、最有效的方法,但最终的确定是由法规来规范的。

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点时间:2015-06-21 | 作者:刘连臣| 浏览:6275《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

《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

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

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

《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

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

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

3年后,由财政部起草推动的《政府采购法》出台,这部“法理上占优势的《政府采购法》”,在现实中却与之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形成矛盾。

虽然法条中采购项目包含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在实践中,工程建设仍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

2004年财政部专门出台了第18号令,规定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于是就出现采购人为分成两部分,监管尺度不一样,违法尺度不一样。

以监管为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

《招标投标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重点是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涉及公共采购的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权式管理体制,因而也是各政府部门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

”在实践中,把握两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的不同点是正确实施采购的关键,也是维护采供各方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笔者前些天接到一个关于招标的咨询,一个国有企业进行设备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事招投标中最常用到的法律,二者有何区别与联系呢?一、法律效力《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主要规范公众采购,也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发的法律,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主要规范公众采购,也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发的法律,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可以说,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适用该法。

《政府采购法》的第二条第一款中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可以理解为,《政府采购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领域,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还是《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从《立法法》的角度来说从《立法法》来说,《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法,《政府采购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作出特殊规定,属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特殊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对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四、《同根同源》《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规定了招标投标制度,其内容不完全一致,也有二法打架、冲突之说,但实际上内容同根同源,细究起来并无本质区别。

《招标投标法》是通篇规定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法律,对于招标投标程序以及实体问题的处理,规定比较详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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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的管理制度。

(2)政府采购的特点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政策性;•规范性;•影响力大。

此外,财政部门实行全方位的监督,也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特征。

(3)政府采购的目标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

•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宏观调控手段;•保护民族产业;•保护环境;•稳定物价;•促进就业;•促进国际贸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此外,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政策目标之一。

(4)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物有所值原则(Value for Money);•推动国内竞争和促进产业发展原则;•防腐倡廉原则;•支持政府其他政策的原则。

此外,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是己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必须遵循的两个重要原则。

(5)政府采购的程序国际经验表明,各项采购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也不论涉及多大金额,都要按规定的步骤进行。

一个项目的完整采购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确定采购需求;•预测采购风险;•选择采购方式;•资格审查;•执行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效益评估。

在以上10个阶段中,前6个阶段构成合同形成阶段,后4个阶段构成合同管理阶段。

(6)政府采购的方式•按招标范围划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按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划分为: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按采购规模分类划分为:小额采购方式、批量采购方式和大额采购方式;•按运用的采购手段划分为:传统采购方式和现代化采购方式;•按招标所经历的阶段划分为:单阶段招标采购和两阶段招标采购。

(7)政府采购的分类•按采购对象的不同划分为:货物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三类。

•按供应商所在地域划分为:国际性招标采购和国内招标采购。

前者的适用条件是:采购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已加入国际或区域性政府采购协议,按协议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性招标采购的;采购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虽未加入国际或区域性政府采购协议,但国内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

后者的适用条件是:采购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未加入国际或区域性政府采购协议,凡是在本国或地区能够组织生产或承建并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项目:或采购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虽已加入国际或区域性政府采购协议,但预期国外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明显不感兴趣,或国外供应商在国内没有相应的售后服务机构的。

•按采购手段的先进性划分为:传统采购方式和现代采购方式。

传统采购方式是指依靠人力完成整个采购过程的一种采购方式,如通过报刊杂志发布采购信息、采购实体和供应商直接参与每个采购环节的具体活动等。

适用于网络化和电子化程度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现代采购方式也称网上采购或电子采购,是指主要依靠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来完成采购过程的一种采购方式,一般通过因特网发布采购信息,网上报名、浏览、下载标书和网上投标等。

适用于网络化和电子化程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按招标阶段的不同划分为:单阶段招标采购和两阶段招标采购。

单阶段招标采购是指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提交包括技术标和价格标在内的投标文件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般招标采购均属单阶段招标采购。

两阶段招标采购指采购方在不可能拟定有关货物或工程的详细规格,或不可能确定服务特点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在第一阶段提交不含价格的技术标,在第二阶段提交最终的技术标和带报价的投标书的采购。

其适用条件是:大型复杂或技术升级换代快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特殊性质的工程。

•按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划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半集中半分散采购三种方式。

在规定限额以上或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应采用集中采购方式。

在规定限额以下或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采购一般由采购实体分散采购。

目前各地推行的定点采购实际土属于半集中半分散采购。

•按政府采购机构的参与程度划分为:政府采购机构直接组织的采购和委托招投标机构采购两种方式。

前者适用于技术规范和要求相对稳定,批量大,规模效益显著的商品、服务和小型工程采购:后者适用于技术性能复杂且升级换代快的大型设备、专用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大型建筑工程的采购。

(8)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关系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在我国虽然都已经具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但两者在总体上却有许多相同的地方。

首先,从法律角度的界定来看它们的基本目标一致。

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规范采购程序和采购人的行为。

其次,它们最终完成的任务大体相同。

即用比较通俗的解释是,采取规范的程序,在尽最大努力节约资金的前提下,选择理想的供应商。

再有,它们的工作所采取的方式很相似。

一般都是运用法律规定的固定方法,按照一定的运行模式,在有关方面的监督和制约下,完成既定的采购任务。

但是,作为不同规范范畴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者是有严格区别的。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的程序,也规定了违反这些程序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当然也包括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

这就决定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都很重视《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应当招标采购,并且规定招标的具体程序,不再单独制定《招标投标法》。

对我国《招标投标法》产生重大影响的世界银行招标程序也是这样处理的,规范世界银行招标行为的最高文件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指南》,该指南规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可以采用的方法。

当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Bidding-ICB)进行采购,并且具体规定了招标的程序。

因此,《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确实容易产生混淆。

但我国采用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立法的模式,使两个法产生了较大的区别,因此,必须分清两者的关系。

①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部门用于自身消费的采购和政府投资用于公共事业的采购都应当由《政府采购法》规范。

具体地讲,“政府部门自身消费”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建立的各类饲坝、机构及服务性企业对办公设施和物品的购买。

“用于公共事业的采购”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经营的项目、企业等,如电站、供水、供电和通信等企业的开办和经营。

1999年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第2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因此,《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如果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则也应受该法规范。

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任何主体在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时都可以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

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凡是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都可以成为招标人,受《招标投标法》的规范。

我国《招标投标法》虽然对强制招标做了规定,但应当认为强制招标是一种特殊的情况。

除强制招标的项目以外,采购行为是否采用招标方式,由采购人自己决定。

因此,所有强制采用招标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自愿采用招标采购的其他民事组织部受《招标投标法》的规范;并且,《招标投标法》不但规范采购(招标)主体,也规范销售(投标)主体,这也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不同。

②规范的行为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行为的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而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愿意成为卖方(提供方)者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条件最优者成为卖方(提供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政府采购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招标投标行为被视为民事行为(因为政府的招标采购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招标行为),政府的干预应当是非常有限的,我国《招标投标法》对此有许多规定。

•行为的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法》只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则规范所有的招标投标行为,既包括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也包括投标的销售行为。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行为,也包括采取其他的采购方式,如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

因为招标虽然是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最主要程序,但是,它并不是政府采购唯一的程序。

事实上,哪种方式最为经济有效,哪种方式就应成为政府采购的方式,但需要规范和限定,同时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行为的运行过程不同招标行为的起点是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通过投标、评标和中标,授予合同标志着中标过程的结束。

而政府采购行为从管理采购计划开始,通过规范采购计划的审批,合同条件的审查,采购方式的确定和采购程序的操作,签署合同,履行合同,最终到采购结果的审查。

因此,政府采购制度所涉及的范围更广,管理的实践更长,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也就更高。

③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由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的采购行为,强调政府机关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而《招标投标法》将招标投标行为视为是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④采购机构设置不同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建设、水利、公路、电力、医药甚至专项设备等方面的各类招投标机构,分别负责各项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而政府采购仅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为一个机构,并且担负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⑤采购包含具体内容不同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而政府采购明确规定把货物、工程、服务纳入自己的采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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