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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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新的生育政策方案出台后,双胞胎家庭能否再生育二胎?北京卫计委相关人士出面澄清,“单独两孩”不等同于“单独二胎”。

如果“单独家庭”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就不再适用此次新政了。

若严格从文字或逻辑上较真,“单独二孩”当然确实不等同于“单独二胎”。

毕竟,“双胞胎”等“一胎多孩”生育情况确实客观存在。

因此,如果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也的确并不严格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但是,回到具体的生育现实,又不得不说,这种严格区分“二孩”与“二胎”差异、过于在意计较“二胎”还是“二孩”的做法,恐怕并没有太大的现实必要和实际价值。

因为一个简单明显的事实是,在现实生活中,尽管“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确实存在,但又不过是一个发生概率极低的事件。

如中华医学会的数据表明,“正常情况下,双胞胎的自然发生率大概在1/88左右”。

这意味着,现实中,“二孩”与“二胎”事实上是高度重叠的,二者不重叠的差别仅有1%左右。

二孩《生育证》发放程序服务1、符合条件申请生育二孩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

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①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②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③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④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⑤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2、各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核实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生育二胎的规定,并于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材料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3、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北京“单独二孩“拟明年3月实施“抢怀抢生“存风险备受瞩目的“单独二孩”政策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产假规定2022

产假规定2022

产假规定202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婚假产假怎么休广东晚婚假取消,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假=128天;北京的相关草案拟取消晚婚假,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

2022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全面二孩”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与新法的规定相适应,目前,全国多地都在加快修订各自版本的地方计生条例。

新计生法出台之时,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一时引发大家对晚婚假取消的议论。

婚假、生育假到底该怎么休各地的方案正在逐步明确,一些地方已经出台相关条例和征求意见稿,一起来看看。

上海:取消晚婚假可以采取渐进式、梯步式的方式上海市卫计委日前就新生育政策作出回应称,今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

2022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

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

今年1月1日以后,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元旦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有晚育假。

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22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

至于到底延长多少天,上海市正在抓紧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届时将会明确。

另外,2022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山东:“二孩”产假或将延长60天,拟删除14天晚婚假日前,山东省法制办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于13日征求社会意见完毕。

产假方面,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60天晚育假=158天。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二孩政策最新消息

北京市二孩政策最新消息

北京市二孩政策最新消息”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已进入法律程序,是否意味着现在“单独“夫妻就可以怀孕?北京市实施时间初步定在明年3月1号,那么是在此之后出生的”二孩“ 算合法,还是3月1号以后怀孕算合法?下文是关于最新北京市二孩生育政策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北京市二孩政策解疑答惑会议一开始,就公布了备受关注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刘志: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的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修正案草案内容并不复杂,将17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以及修正案的实施时间一修正案公布之日起实施。

据了解,目前北京已经启动的立法程序,正在积极开展立法研究论证和协调工作,根据规定北京的单独二孩政策必须由北京市人大或其会通过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作出专门规定后方可依法实施,本次人大会并不会在这一次会上就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会议之初就透露本次会议将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明年的市人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进行第二次审议,拟在3月1号起实施。

”这次会议,进行修正案的一审,准备在明年2月份,20xx年咱们会第一次会议上二审通过,争取在3月1号就实施,及时的把这个政策加以完善。

”代表李小娟认为,此时放开单独家庭二孩,更像是一种”水到渠成”。

李小娟:放开这个单独二孩这个事,其实有一个很长的酝酿过程,咱们整个劳动力的人口规模、新生人口的数量要保持一个合理的发展。

所以我觉得这个事情叫做水到渠成,但是我觉得做这个事情可能需要一个稳妥的进程。

放开单独家庭二孩之后,社会也将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委员孙世超在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对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时,也特别提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本市的实际生育水平在未来一个阶段会有所上升。

2020年晚婚假国家规定天数

2020年晚婚假国家规定天数

2020年晚婚假国家规定天数对于晚婚假的天数,你了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年晚婚假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目前已有至少13省份取消了晚婚假,其中山西婚假最多,为30天,上海、浙江、天津、广东和湖北五省份产假为128天。

至少13省份晚婚假取消山西婚假最长2019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计生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提倡符合法理法规规定生育的,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今年,关于“晚婚假”的存废也已经尘埃落定。

新计生法实施后,广东省反应最快,据了解,广东省在2019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已于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根据新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晚婚假期的确取消了。

但按照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设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婚姻登记且符合晚婚政策,还是可以享受10天晚婚假的。

法晚记者梳理发现,目前,至少13省份均已明确不再保留晚婚假。

而此前,这些地方在国家计生法允许晚婚夫妇可增加婚假天数的基础上,分别设立了7到30天不等的晚婚假。

另外,正在征求意见或等待省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吉林、辽宁、北京、四川、云南等地的计生条例修正草案,也均写明拟取消原有的晚婚假。

取消晚婚假后,各地婚假假期一般为3天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山西省通过的新计生条例中明确,今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卫计委: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晚婚假的取消,引发网友广泛讨论。

有网友表示,取消晚婚假后,如果地方没有补充政策的话,国人能享受到的婚姻假期就只有3天,最多可以举行个仪式,其他准备只能自己插空休息去做或是父母亲朋帮忙,蜜月行也完全没有时间。

当然,除了这些有负面或保持中立态度的网友外,也有不少网友和专家表示,晚婚假的取消符合整个国家的发展方向,对我国人口数量的稳定保持,还有减缓老龄化都有好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与计划⽣育条例修正案北京市⼈⼝与计划⽣育条例修正案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按规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育奖励假三⼗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五天。

⼥职⼯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合同。

⼥职⼯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三个⽉。

第⼗九条 已经获得《独⽣⼦⼥⽗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每⽉发给10元独⽣⼦⼥⽗母奖励费,奖励费⾃领取《独⽣⼦⼥⽗母光荣证》之⽉起发⾄其独⽣⼦⼥满⼗⼋周岁⽌; (⼆)独⽣⼦⼥的托幼管理费和⼗⼋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母,⼥⽅年满五⼗五周岁,男⽅年满六⼗周岁的,每⼈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养⽼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母优先办理养⽼保险。

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家庭发展⽣产。

 在国家提倡⼀对夫妻⽣育⼀个⼦⼥期间,第⼀胎⽣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母光荣证》,凭⼥⽅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份独⽣⼦⼥奖励待遇。

第⼆⼗条 独⽣⼦⼥发⽣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或者死亡,其⽗母不再⽣育或者收养⼦⼥的,⼥⽅年满五⼗五周岁,男⽅年满六⼗周岁的,所在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不少于5000元的⼀次性经济帮助。

第⼆⼗⼀条 本市各级⼈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母的⽼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愿的原则,实⾏多种形式的养⽼保障办法。

第⼆⼗⼆条 本市各级⼈民政府对农村实⾏计划⽣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技术、培训等⽅⾯的⽀持和优惠;对实⾏计划⽣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给予优先照顾。

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2000年修正)

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2000年修正)

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200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3.08•【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00.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2000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2000年3月8日)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条例》规定,应给予限制与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下列人员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以下简称社会抚育费),并给予经济限制:(一)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而怀孕的,必须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从怀孕之月起逐月按一定比例预收社会抚育费,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可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

终止妊娠后,应退还预收的社会抚育费,取消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发还营业执照。

(二)非婚怀孕的,按前项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的预收社会抚育费的比例和经济限制措施,可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抚育费征收标准为:(一)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向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育费各500元。

(二)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至5万元;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万元至10万元。

(三)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理的,可在本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上增加1倍征收。

(四)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至1万元;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理。

2016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6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6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篇一:2016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2016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以下是该条例全文及解读。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婚假几天

北京婚假几天

北京婚假几天篇一:晚婚晚育产假国家新规定2021最新消息:北京婚假仍为10天产假最长可达7个月给人改变预计未来的力量晚婚晚育产假国家规定2021最新消息:北京婚假仍为10天产假最长可达7个月原标题:北京拟取消晚婚假产假最长可达7个月新京报快讯今日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26次会议,审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草案中,取消了此前的晚婚假规定,并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俩,除享受国家订明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也就是说,本次北京市户籍管理时条例修订后,婚假仍为10天。

产假方面,保有稿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规定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同时,增加了一款内容,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照此计算,修改本次北京市计生条例修订后,女职工产假在原来的128天外,还可弹性增加1至3个月,最长可达7个月。

篇二:【表】2021年31省份婚假出炉 5省已取消晚婚假2021年31省市婚假一览表。

制表人:杨淼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5日讯(记者杨淼)昨日(13日)下午,湖北省召开了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原草案中拟延用的“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奖励“的规定,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删去后被删除。

日前,湖北省政府提交审议的草案中,还保留着对晚婚假的相关人员规定,而昨日审议后,该规定被删除。

据媒体报道,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委员认为,我国修改后的《人口比例与计划生育法》中,删除了有关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以及延长婚假等待遇的规定,为了落实上位法灵性,促进优生优育,建议删除条例中“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规定,且此说法在投票表决时以高票通过。

昨天上午还在“喜大普奔”的湖北民众,下午就被现实不由分说“撞了一下腰”。

2023年最新的产假国家规定2023 产假国家规定2023北京

2023年最新的产假国家规定2023 产假国家规定2023北京

2023年最新的产假国家规定2023 产假国家规定2023北京伴随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

为与新法规定相适应,多地加快修订本地区计生条例。

目前,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等6省份新条例已出炉,晚婚晚育假均已取消,而产假及陪产假则做了相应延长,其中,广西的陪产假已增至25天之多。

此外,北京、山东、吉林、山西等地也酝酿出了各自的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

未来,各地婚假、产假如何休陪产假、护理假增加多少何种情况下可安排再生育(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就上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诸多问题,记者进行了梳理。

2023各省产假规定汇总四川: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重庆: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

北京、上海: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天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湖北: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湖南: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广东: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辽宁: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江苏: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16-05-11 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发布日期】2016-03-24【实施日期】2016-03-24(新修订)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北京计划生育政策

北京计划生育政策

XX北京计划生育政策XX北京计划生育条例即将修订,修订后有哪些新政策?如何解读?请阅读以下文章内容,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北京落实单独二胎北京落实单独二胎”新政的准备工作已就绪,只待《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纳入XX年的人大修法框架。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表示,中央决定实施单独二胎”新政全国不设统一时间表,由各省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实施,但各地实施时间不宜间隔过久。

单独二胎”依法实施的前提,就是修订各省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增加补充规定,将单独生育二胎”条款纳入一对夫妻合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婚假产假天数不变新增配偶陪产假今天上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这是全面开放两孩政策后,北京出台的相关细则。

本次《草案》的修改围绕北京全面实施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等政策,聚焦生育条件和生育假奖励及相关福利待遇等问题。

《草案》细化了再生育政策,规定了再婚夫妇再生育和子女病残再生育等条件;将晚育奖励假变更为生育奖励假,增加了配偶陪产假;将晚婚奖励假变更为增加假期,天数不变;删去了有关晚婚晚育、生育间隔、生育服务证管理以及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等内容。

产假天数不变之前,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北京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

变更后,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

这样,相当于取消了独生子女假,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原有产假时常保持不变。

将增加配偶陪产假《草案》规定,北京女职工生育后,其配偶可享受陪产假15天。

这是在原本产假时常不变的情况下新增的假期。

婚假天数不变之前,国家鼓励晚婚晚育,北京根据国家授权,规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本次《草案》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延长婚假”的规定,更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外,增加假期7天”。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市卫计委首度针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细则作出官方解读。

该修订案已从本月24日起施行。

今后,本市两孩以内生育登记可网上办理。

同时,四类情形可以要求再生育。

此外,今年起只生一孩的一次性奖励将取消,去年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将继续享受每月5元独生子女奖励。

下文是相关内容,欢迎查阅!北京新计生条例详解一、申请再生育的具体程序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1、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在《申请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2、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经乡镇(街道)核实。

4、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二《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昨日,市卫计委表示,《条例》修正案规定的生育政策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

目前,本市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可以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也可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或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

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街道领取。

与1月1日本市已经开始办理的生育登记相比,这一次主要变化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开通了网上办理的方式,更加方便;二是取消发放《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三是缩短了生育登记至领取服务单的时限,两孩以内统一确定为3个工作日。

三再婚夫妻可生“三孩”但复婚夫妻不算根据市卫计委的解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9

2019年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以下是该条例全文及解读。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XX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还在找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2019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根据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1]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920XX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以下是该条例全文及解读。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5号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21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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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5号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XX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年2月21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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