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规划条件. 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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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赣发[2009]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第八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必须严格依据经法定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的控制要求。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文 件 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26号【颁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9-09-29【实施时间】2010-01-0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29日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审议。

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09〕65号)要求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主管部门可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导致建设用地范围、面积及建设限制条件等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该地块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及变更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首次申请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因故解除再次申请规划条件的出让建设用地,由土地主管部门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及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出让土地的出让合同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规划条件不完备的,建设单位应持项目计划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时抄送国土、财政部门并完善相关手续。

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咸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区)或咸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

本市其它地区城乡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未批准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湖北省和咸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阶段城市规划编制,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四线”管制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图设计)四个层次。

第八条各项规划设计应采用咸宁坐标系和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十条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划定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等“四线”,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四线”规划控制导则。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咸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办理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适用范围: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主办处室:兰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编制处、用地规划处四、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3、《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兰州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6、《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内部试行);7、《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8、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五、申报资料:(一)划拨方式供地项目1、申报选址意见书阶段必备资料(1)申请报告,企业法人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3)市规委会审定意见;(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审批制项目)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核准制项目,原件或复印件);(5)核放过城市五线(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的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必备资料(1)申请报告,企业法人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3)自有用地土地证(复印件);使用其他单位国有土地需提供土地证(复印件)及用地协议(原件),道路交通工程、拆迁社会居民房屋的项目不要求提供;(4)建设项目审批(或可研报告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5)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改变用地性质项目)等依据文件、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及要求提供的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原件);(6)核放过城市五线(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的1/500现状地形图(图上标注有建设用地的界线及拐点坐标、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7)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

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服务指南(市政类)

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服务指南(市政类)

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服务指南(市政类)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限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2、办理单位:蒲江县规划管理局3、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管理局窗口4、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6、窗口电话:885557797、投诉电话:88522299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十四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4、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5、《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三、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县政府政务中心规划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予以受理后,窗口工作人员将资料移交规划管理局市政科经办人审查办理。

3、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不同意的,予以书面回复。

四、申请材料1、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申请(1份,盖鲜章)。

2、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界址测绘成果纸质和电子版(光盘形式)各1套。

成果上标明测绘单位承诺对测绘资料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自愿承担数据不准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律规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律规定

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律规定一、办理程序:办理程序详见《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0)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

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二、办理时间: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优质课件公开课获奖课件省赛课一等奖课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优质课件公开课获奖课件省赛课一等奖课件
5)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旳环境评价(不需办理选 址意见书而法律、法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旳)
6)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技术原则规范和地方技术要求、规划条件和 各部门要求(建设项目需在用地许可阶段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旳)
2、操作要求
1)拟定建设用地及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和面积,划定用地红线 图。
百分比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部门经审核经过旳建设工程施工图。
13)需要保护旳山体绿地、河湖水系、历史文化遗存、古树名木等是 否得到切实有效旳保护。
14)需要拆迁建、构筑物和临时设施是否已经拆除到位。 1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旳其他要求。
(2)操作要求
1)总平面验收; 2)建筑单体验收; 3)配套设施验收; 4)指标复核。
3)以“资源节省、环境友好”为导向,集约节省用地,增进城市 可连续发展。
4)保护自然生态资源,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5)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增强城市人文内涵。 6)加强城市设计内容,提升城市景观品质。 7)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8)注重邻里关系,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 9)注重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 10)符合城市防灾要求,提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旳能力,保障公共 安全。
4)交通组织:涉及道路开口位置、交通线路组织、主要出入口、 与城市交通设施旳衔接、地面和地下停车场(库)旳配置及停车位 数量和百分比。
5)配套设施Biblioteka 涉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市场、管理等公共 服务设施和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
6)城市设计:建筑形态、尺度、色彩、风貌、景观、绿化以及公 共开放空间和城市雕塑环境景观等要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规 划条件
1、审查要点
1)审查建设主体是否复正当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正当定程序,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42页,共54页。
作业二:补充规划设计条件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研究后,认为该申请建设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 质相符,但在改造中必须严格有效控制,为此拟出了修建性详规的部分规划条件:
(1)用地情况:规划性质、边界条件、规划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强度(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 (3)建筑后退要求。 (4)市政设施和公建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 (5)人流、车流出入口和停车场地的设置要求。 (6)遵守事项——规划设计条件的时限、规划方案编制、报审及建设项目相 关手续申报须符合的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问题:请你依据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要求,指出还有哪些 规划设计条件需要补充?
实现的,其核心内容是各项控制指标。 II. 指标:规定性指标、引导性指标 (P304)
第7页,共54页。
规定性指标 引导性指标
第8页,共54页。
规 土地使用 划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土地使用控制 环境容量控制
建筑建造 建筑建造控制 城市设计引导
用地边界
用地面积 用地性质 土地使用相容性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人口密度 绿地率 空地率 建筑高度 建筑后退 建筑间距 建筑体量 建筑色彩 建筑形式 其他环境要求 建筑空间组合 建筑小品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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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引导性控制要素
1、城市设计引导与控制 2、建筑高度、体量、形式与色彩控制 3、其他引导性控制要素(建筑空间组合、建筑小品、居
住人口密度、环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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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导 则虚拟现实 模拟
第26页,共54页。
第四节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控制
1、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公共服务设施:是保障生产、生活的各类公共服务的 物质载体。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什么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授予单位或个人在确定的建设用地上依法行使拥有、支配、占有以及获取利益的权益。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促进合理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法律合规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行使,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不侵犯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行使权益。

2.公共利益导向: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在划定建设用地范围时应当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节约利用等因素,确保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3.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资源承载力,合理规划土地利用,避免盲目开发、过度占用和滥用土地资源。

同时,应加强土地保护措施,保护耕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4.公平公正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均衡分配土地利益。

政府在审批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公开、透明、公正进行,依法保护合法权益,防止不当干预和倾向性分配,确保各方权益平等。

5.可持续发展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在使用建设用地时,应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生态恢复和社会效益等因素,推动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6.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有关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土地权益。

在征收和转让农民土地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7.加强监管与执法: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监管与执法,严肃查处建设用地违法开发、恶意占地以及滥用权益等行为,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总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遵循法律合规、公共利益导向、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保护农民权益等要求,以有效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Being hurt by a friend is the same as being hurt by a stranger. Don't doubt friendship, people don't owe you, but beware of those who betray you.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在建设和销售房地产前,一定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证明其使用的土地是符合规划的合法土地。

那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有哪些呢?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又是怎样的呢?特意整理了相关法律解答该问题。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根据《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有以下程序: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GBT-50328-20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建筑)

GBT-50328-20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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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6
7
1 2 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表 A.0.1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保存单位
归档文件
建 设 施 监 城建
设计工理
单 位
单 位
单 位
单 位
档案 馆
涉及消防、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的 材料、设备的检测报告或法定机构出 ▲ 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文件
电梯工程


混凝土配合比申请书、通知单

∆∆ ∆
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
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
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

▲∆▲
砂、石、水泥放射性指标报告

▲∆ ∆
混凝土碱总量计算书

▲∆ ∆
外墙饰面砖样板粘结强度试验报告 ▲
▲∆ ∆
后置埋件抗拔试验报告

▲∆ ∆
超声波探伤报告、探伤记录

▲0 ∆
防水卷材试验报告

▲∆
砖(砌块)试验报告

▲▲ ▲
预应力筋复试报告

▲▲ ▲
预应力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复试报告 ▲
装饰装修用门窗复试报告

装饰装修用人造木板复试报告

装饰装修用花岗石复试报告

装饰装修用安全玻璃复试报告

装饰装修用外墙面砖复试报告

钢结构用钢材复试报告

钢结构用防火涂料复试报告

钢结构用焊接材料复试报告

GBT 50328-2019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建筑)

GBT 50328-2019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建筑)

9 锅炉烘炉试验记录
10 锅炉煮炉试验记录
11 锅炉试运行记录

12 安全阀定压合格证书

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动试验记录

14
其他给水排水及供暖施工试验记录与检 测文件
∆∆▲ ▲∆ ▲ ∆∆ ▲∆ ∆∆ ∆∆ ▲∆ ▲∆ ▲∆ ▲∆ ▲∆ ▲∆ ▲∆ ▲
建筑电气工程
1 电气接地装置平面不意图表 2 电气器具通电安全检查记录 3 电气设备空载试运行记录
监理管理文件
1 监理规划

▲▲
2 监理实施细则 3 监理月报 4 监理会议纪要 5 监理工作日志

∆▲▲



∆▲

6 监理工作总结
▲▲
7 工作联系单 8 监理工程师通知 9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10 工程暂停令 11 工程复工报审表

∆∆

∆∆ ∆

∆∆ ∆

∆∆▲

▲▲ ▲
第 2 页,共 15 页
表 A.0.1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保存单位
类别 归档文件
建 设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城建 档案

B2
进度控制文件
1 工程开工报审表

▲▲ ▲
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B3
质量控制文件

∆∆
1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

▲▲ ▲
2 旁站监理记录 3 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备案表

∆ ▲∆ ∆ ▲∆ ∆
29
幕墙双组分硅自同结构胶混匀性及拉断 试验报告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概述33页PPT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概述33页PPT


29、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 的状态 中,哪 里没有 法律, 那里就 没有自 由。— —洛克

30、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 法律。 ——塞·约翰逊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概述

26、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 ,但是 为了生 存,我 们不得 不为自 己编织 一个笼 子,然 后把自 己关在 里面。 ——博 莱索

27、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 间再长 ,也还 是没有 制约力 的。— —爱创造出来的。 ——马 克罗维 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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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集约节约用地,促进城市 可持续发展。
4)保护自然生态资源,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5)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增强城市人文内涵。 6)加强城市设计内容,提升城市景观品质。 7)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8)注重邻里关系,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 9)注重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 10)符合城市防灾要求,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 安全。
2)确定建设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指标。 3)将规划条件并作为用地规划许可的附件正式核发。
拟定规划条件
1)拟定规划条件的阶段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1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2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1.3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签
1、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要点
1)方案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2)方案的图件是否符合出图手续,方案的说明是否与图件一致; 3)规划方案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 4)居住区的配套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布局是否合理; 5)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方面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5)审查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不需办理选址意 见书而法律、法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
6)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规划条件和 各部门要求(建设项目需在用地许可阶段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2、操作要求
1)确定建设用地及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和面积,划定用地红线 图。
4)交通组织:包括道路开口位置、交通线路组织、主要出入口、 与城市交通设施的衔接、地面和地下停车场(库)的配置及停车位 数量和比例。
5)配套设施: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市场、管理等公共 服务设施和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
6)城市设计:建筑形态、尺度、色彩、风貌、景观、绿化以及公 共开放空间和城市雕塑环境景观等要求。
11)区分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适应市场经济机制。
4)规划条件的内容
1)用地情况:包括用地性质、边界范围(包括代征道路及绿地的 范围)和用地面积
2)开发强度:(规划控制指标):包括总建筑面积、人口容量 (指导性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控制等。
3)建筑退让与间距:建筑退让“四线”,即道路红线、城市绿线、 河道蓝线、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紫线,建筑间距、日照标准、 与周边用地和建筑的关系协调。
5)建筑和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布置是否符合合理交通组织的要 求;
6)建筑与城市市政工程接口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7)建筑的艺术性以及和周围空间环境的协调。
3、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要点
1)方案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2)方案的图件是否符合出图手续,方案的说明是否与图、件一致;
3)方案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需要进行房屋 拆迁的地段能否得到彻底解决;
9)其他需要审查的有关要求:如为了敷设管线是否需要中断交通 及其临时措施等。
4、市政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要点
1)方案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验证其设计资质 证明;
2)方案的图、件是否符合出图手续,方案的说明是否与图、件一 致;
4)各管线之间的竖向位置的协调情况;
5)方案对市政管线穿越道路、桥梁、地铁、河流等采取的技术措 施是否得当;
6)市政管线的有沟敷设和直埋敷设的标高、深度、坡度、覆土厚 度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7)市政管线的相关设施设置是否得当;
8)市政管线对城市发展特别是对近期发展的地区,是否根据规划 条件作了预留接口位置设计和预埋管线的安排;
7)公共安全:满足防洪、抗震、人防、消防等公共安全的要求。
8)其他特殊要求:如地段内需保留和保护的建筑和遗迹、古树名 木,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其他特殊审批程序要求等。
5)规定性和指导性
1)规定性:建设单位必须遵守的
一般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不包括人 口容量)、环境、指标中的绿地率、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交通组 织、相邻关系、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四线”管制、公共安全等 内容。
2)指导性: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尽量遵守的
一般包括人口容量、环境指标中的绿化覆盖率和空地 率、环境景观、城市设计等要求。城市设计一般 依据城市设计导 则拟定,不排除在特殊地段(如历史保护地段)某些城市设计条件 上升为规定性条件。
6)许可中各部门的协调
1)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 2)文物保护部门: 3)卫生部门:自然疫源地 4)绿化部门:古树名木
2、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要点
1)方案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2)方案的图件是否符合出图手续,方案的说明是否与图、件一致;
3)方案的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红线规定的范围及建筑物后退红线 的要求,是否符合建筑间距和消防要求,交通出入口、绿地和室外 停车场的布置是否合理;
4)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有关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规模、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室内外停车数量、绿地率、安全 卫生等技术指标的要求;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选址意见书——划拨合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依据
1)城市总体规划 2)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地方相关技术规定 4)各类专项规划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3)原则
1)严格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2)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乡规划各类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 规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规 划条件
1、审查要点
1)审查建设主体是否复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复核建设项目投资批准、审核和备案文件(按国家投资规定需 要的)
3)复核建设用地性质、范围是否复合选址意见书要求(按国家规 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
4)复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附具规划条件,其中规定的 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划主管部门此前拟定的 规划条件(出让用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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