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的意义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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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介绍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自身发生危机时(如兑付风险、破产等),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主要是以下四点:

1.存款保险主体之间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有偿性指投保银行需要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互助性指存款保险是由众多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

2.时期的有限性。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结果的损益性。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

4.机构的垄断性。存款保险机构的经营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一般具有垄断性。

(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

1、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在目前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史最具代表性。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就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

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为已投保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人提供保护,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这是自大萧条以来美国通过的最重要的金融改革立法。

2、美国存款保险的保费征收和退还

按多德弗兰克法规定,存款保险准备金率由原定的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1.5%的上限。同时也取消了在准备金率高于1.35%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向银行派发红利的要求。

在保费的征收方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负债(总资产-有形权益资本)来收取。这利于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从2007年开始,银行的保费按季缴纳。

美国实行差额保险费率。在1991年以前,美国的银行保费是按照固定费率收取的,目前采用的是根据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风险越低费率越低,可减少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和经营良好银行的保险费用负担。

FDIC实行净保费返还制度,将保险费收入按照约定比例返还参保银行。FDIC目前为大多数存款账户提供10万美元全额保险,部分退休账户达到25万美元,超出限额的按比例赔付。

3、其它国家情况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08年的金融危机中美国有数十家商业银行轰然倒下,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公司“兜底”,必定引发更大的恐慌,这些都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没有建立。

值得注意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通行的一个做法是,只对自然人存款承担赔付责任,企业存款不在赔付范畴之内。并且,随保对象是储户的各类存款,但不包括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或其他投资产品。

(三)存款保险制度在国内的现状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之后央行行长周小川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利于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

央行自2013年7月20日起已经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据报道,近期五大国有银行也已悉数加入存款利率上浮到顶的队伍,即在官方存款利率基础上浮10%。目前,存款利率还未放开,但这只是时间问题。

而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压仓石”。周小川曾归纳的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八大条件中,第一条就是“要有一个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竞争首先一个条件是要有财务硬约束,而不是软约束”。因为利率市场化往往导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市场存款利率上升,贷款利率下降,商业银行利润空间被挤压。为了防止出现银行不良贷款增多和资产贬值带来的挤兑危机,各国一般都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事实上,2013年央行已经通过多种渠道表达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愿望。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也提出,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如果存款保险制度继续缺失甚至不完善,那么不是有些中小商业银行因为储户缺少安全感,使之存款过少而无法生存下去;就是有些胆大妄为的银行以高利吸引储户而过度投机,造成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机制弱化,弱化了市场约束。

可以预见的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商业银行间的差异化将更加明显,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加快,未来存贷款利率的浮动空间将远远大于目前。

(二)为银行破产条例的推出做铺垫

今年以来,随着流动性收紧,利率价格战愈演愈烈,不少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开始偏重于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贷款等业务。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国内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显著上升,破产倒闭再也不是“不可能的任务”。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尚无可操作的退出机制,因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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