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产业研究现状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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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产业研究现状及展望

摘要:银行卡组织向商家收取的交换费的高低和费率结构一直是关注的焦点,也是近年来“银商之争”的根源,对银行卡交换费率的研究应依据银行卡产业的双边市场特征进行分析。本文对银行卡产业的双边市场特征、交换费的实质及其影响因素以及对银行卡交换费的规制等现有研究观点进行了综述,并得出对我国银行卡产业研究的启示。

关键词:银行卡产业;双边市场;交换费率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685(2011)06-0102-04

银行卡产业是建立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基础上,由发卡银行、收单银行及其他专业化服务组织等企业或机构组成,为社会提供电子支付产品和消费信贷产品的企业群体。银行卡现已成为全球范围内除现金之外的第二大支付结算工具。但近年来频频爆发的“银商之争”,即商场认为向银行交纳的刷卡手续费过高进而抵制银行卡消费,折射出银行卡产业中各利益主体的矛盾与冲突。从国外的实践看,银行卡的交换费也一直是关注重点。而银行卡的交换费最终是由银行卡产业的自身特征所决定的。因此,本文从银行卡产业特征、银行卡交换费的实质及其影响因素等方面对现有研究观点

进行综述。

一、银行卡产业的双边市场特征研究

银行卡产业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特征,罗切特和泰勒尔(Rochet&Tirole,2002)指出,银行卡支付是一种由发卡行和收单行合作提供给商品消费者和商户(商品出售者)的一种支付服务,首次将双边市场理论引入银行卡网络研究。埃文斯(Evans,1993)也认为,在银行卡产业中,商家、消费者不能将由于银行卡带来的外部性内部化,因而银行卡产业具有双边市场特征。其后,国外很多学者都将银行卡产业纳入双边市场的理论分析框架中,研究银行卡产业价格结构及其影响。国内学者程贵孙、孙武?(2006)认为,银行卡产业是典型的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产业,在银行卡市场中存在消费者和商家两类需求相互依赖的消费群体,它们之间的交易要顺利完成,必须借助银行卡组织(网络平台)。胥莉等(2006)也认为,银行卡产业是典型的双边市场,具有复杂的网络外部性。银行卡产业的双边市场特征使对银行卡产业的研究不能按照传统的单边市场理论去分析,在分析银行卡产业过程中,除单边市场所研究的银行对消费者和商家所收取的服务价格外,还必须考虑在价格总水平(即银行卡组织对商家和消费者所收取的费用之和)一定的情况下,价格结构(即银行卡

组织分别对商家和消费者收取的费用)对于银行卡产业的影响。而事实上,Tirole将价格结构作为双边市场与单边市场最本质的区别。

二、银行卡交换费的性质及最优水平和结构

银行卡产业存在多种错综复杂的联系,即商家与消费者、消费者与银行、商家与银行、银行之间(即发卡行与受卡行间),这些主体之间又存在利益冲突,而这些错综复杂的联系最重要的就是银行卡组织向商家收取的交换费。巴克斯特(Baxter,1983)指出,使用银行卡交易是一种由消费者和商户共同消费的服务,只有当他们的共同收益超过他们使用银行卡交易的成本时,银行卡才有可能被使用,而向消费者和商家收取费用的结构在支付卡推广、使用过程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从现实看,银行卡组织对消费者不收取费用(甚至有时是采用补贴的形式),因此,交换费成为银行卡产业利益的核心,目前关于银行卡产业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交换费上。

(一)银行卡交换费的性质

关于银行收取交换费的目的及作用,骆品亮(2006)认为,交换费是指由银行卡组织规定的,在每一笔跨行交易完成时,由收单银行支付给发卡银行的交易费用,主要用于补偿

发卡银行在拓展市场和提供交换信息中的成本。交换费的大小是银行系统内收单行和发卡行之间的利益分配,它影响到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制定的服务费标准,影响到消费者和商家是否使用银行卡支付的决策行为,进而影响到整个支付卡市场的运行效率。对于是否应收取交换费,Rochet和Tirole(2002)的研究表明:交换费是银行卡产业将商家和持卡消费者的网络外部性内在化的必要条件,只要交换费的价格是在商家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那么银行卡组织只向商户收取交换费是社会最优的。程贵孙、孙武?(2006)等人也认为,银行卡交换费的收取是银行卡网络正常运转的保障。

(二)银行卡交换费的最优水平及结构

“银商之争”的核心就在于商家认为交换费过高。那么交换费率多少才是合理的?骆品亮(2005)认为,在银行卡组织为利润最大化主体的假设前提下,卡组织将支付卡费率结构定义在这样一个水平上面是最优的:能最大程度地激励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支付的同时不会引起商家的抵制。程贵孙、孙武?(2006)在进行了横向比较后得出结论,相对于银行卡组织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我国银行卡组织向商家收取的交换费比例偏低。但从多个地方出现的“银商之争”的现实却不能支持这种观点,其根源还在于我国消费者刷卡消费习惯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即使在与其他国家相比交换费率较低的情况

下,商家通过刷卡消费并没有从中得到太多的利益。

与交换费率高低紧密联系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交换费率结构,即交换费最终由谁来承担。虽然在银行卡产业中采用的是歧视定价,即交换费由商家支付;而商家能否将交换费转嫁给消费者,这种转嫁将会对刷卡消费究竟有何影响?施马兰西(Schmalensee,1993)发现当允许商户对持卡消费者收取额外附加费时,交换费是中性的,即交换费不会对刷卡消费产生影响。甘斯和金(Gans & King,2004)则认为,商家的市场结构也对交换费的费率结构有重要影响,如果相互竞争的商家对使用现金和刷卡的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或者所有的商品都能从只接受现金支付的商家购买到,那么此时交换费与发卡行和收单行的市场力量无关,是中性的。Roehet和Tirole(2003)构建了一个收单银行完全竞争,发卡银行有市场势力的情况下,商家开展竞争的模型,并且分别讨论了在有无附加费规则下均衡交换费的大小以及其对银行卡交易量的影响。卡茨(Katz,2001)则探讨了无附加费规则可能产生的两种影响,一是可能造成竞争的扭曲,并会限制零售价格这一鼓励人们使用特定支付手段的机制;二是使交换费不再是中性的。但从实践看,各国银行卡组织都采用了无歧视原则,即商家不得对刷卡消费和现金消费制定不同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交换费必然要由商家承担。

虽然学者们从理论上分析了交换费的必要性和费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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